我国公民住房权保障的宪法学透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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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住房权保障的宪法学透视
第5卷 第2期 011年4月 2
社会科学版)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
)JOURNAL OFCENTRALSOUTH UNIVERSITY OFFORESTRY &TECHNOLOGY(SocialSciences
ol.5 No.2 V
r.2011 Ap
我国公民住房权保障的宪法学透视
谢雄军1,欧爱民2
()中南大学商学院,湖南长沙4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10083;2.11105
[摘 要]有良好的物质和基础设施服务设施的,具有安 住房权是指公民获得可负担得起的适宜于人类居住的,
全、健康、尊严,并不受歧视的住房的权利。
目前房价高企,保障性住房不足,非法驱逐现象普遍,公民的住房权没有得到充
分保障。
从宪法的角度而言,我国现行房地产制度违背了法律保留原则、制度性保障原则、平等保护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等
亟待完善。
为了保障公民的住房权,我国应及时出台保障公民住房权的基本法律,重构土地交易制度、公积诸多宪法原则,
恢复单位集资建房、支持公民合作建房,建立非法建筑的权益保障制度,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金制度,
[关键词]房地产制度;宪法原则 住房权;[[文献标志码]中图分类号]911 D A
一、何谓公民住房权:
一个人权保障的视角房屋是公民安身立命的之所,历来是各国宪法关注的重点
英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解决城市住房所在。
19世纪80年代,,问题的法律《住房法》并开始兴建政府公房,以低租金出租给城
市贫民。
1租金法》对租金水平进行干915年英国政府又制定了《
,美国国会通过了《国家住房法》涉。
1934年,1937年又通过了
《,公共住宅法案》成立了联邦平民房屋建设总处,负责向地方政
[]
府提供公共住房方面的补贴1。
最早规定住房权的宪法是德国
。
该宪法第1“魏玛宪法》国民每个家庭能获1919年《55条规定:
。
1得健康之住宅及生活空间”世界人权宣言》明确宣布:
946年《
“人人有权享有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庭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
”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
经1966《
“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则进一步规定:
人人有权为他自
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
至今有50多个国家的宪法规定了公
[2]
“民的住房权。
例如《南非共和国宪法》第2人人有6条规定:
权获得适当居所。
国家必须在现有资源的范围内采取负责任的立法措施和其他措施,以逐渐实现这项权利。
非经法院审理所有有关情况后发布命令,不得将任何人驱逐出自己的家或者将
”他们的房屋拆毁。
任何法律均不得允许任意驱赶。
住房权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不应狭义或限制性解释之。
根据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通过的《关于获得住房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和《针对强迫驱逐议题的第7号一般性
3]
,。
住房权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涵[意见》
住房价格的可承受性1.
住房的费用水平不得超出人们的租赁或购买能力。
在建筑
住房短缺问题得到了根本性的解决,技术日益发达的当今社会,
但住房价格可承受性问题却日益凸显。
政府应采取适度的干预措施,确保与住房相关的个人或家庭费用控制在合理的范围,而不至于影响到公民其它基本需求。
[()文章编号]673-9272201102-0057-04 1
住房的可获得性2.
政府应向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适当的住房,特别是使处境
儿童、不利的群体能充分和持久地得到适当住房的资源。
老人、
残疾人、艾滋病患者、医疗事故当事人、精神病人、自然灾害受害者、灾害频发区人口及其他有关群体在住房方面应得到一定的
住房法律和国家政策应充分考虑这些人群的特殊住优先考虑,
房需要。
为此,政府必须加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为弱势群
。
使其能够“住有所居、居有所安”体提供保障性住房,
住房条件的可居性3.
住房应符合基本的安全、卫生、交通、文化和其他相关标准。
具体而言,住房应满足如下标准:
一是住房必须是安全的,能保障居住者免受严寒、潮湿、炎热、刮风下雨的侵害,能免受建筑危险和传染病原危害;二是住房必须是完整的,拥有卫生、舒适和
如厨房、卫生间、阳台等,住房必须向居住者提健康必需的设备,
三是社区应为每一个居住者提供安供足够的独立的生活空间;
全的水源、电力,应急服务设施、垃圾处理设施、排水设施及其他必要的服务和设施,诸如电话、电视、网络等;四是居住地必须靠近工作单位、医疗机构、学校、儿童看护中心和其它社会机构,住房不应建在威胁居民健康的污染地区;五是住房的建造方式,所用的建筑材料和支持住房的文化政策必须能恰当地体现住房的文化特征和多样化。
住房的非驱逐性4.
个人不论居住的是自己的住房、租赁的住所、应急住房,还
都应当享有一定程度的使用保是居住于其他任何形式的住所,
4]
。
在《障,保障个人不被强制驱逐出他们的住所[21世纪议程》
“中,联合国声称:
人们应受到法律保护,不得不公平地从他们的
”在《人类住区议程》中,各国政府作出承家中或土地上被驱逐。
“诺:
保护所有人不受违法的强迫拆迁,并对违法的强迫拆迁采取补救措施。
考虑到人权情况,如果不能避免拆迁,则应酌情确保
”通过其他适当的解决办法。
同时,在执行拆迁时应严格遵从国际
收稿日期]20110204 [--
“(。
基金项目]中国宪法事例分析的类型化研究”编号:
200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09BFX016) [
作者简介]谢雄军(,男,湖南邵阳人,中南大学商学院博士研究生,经济师,研究方向:
宪法与行政法学。
1979—) [
通讯作者]欧爱民(,男,湖南武冈人,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
宪法与行政法学。
1969-) [
57
人权法的有关规定,拆迁行为应符合合理和适当比例的一般原则。
驱逐还应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
由此可见,在现代社会,住房不应仅仅理解为四面墙壁和一个屋顶,也不应仅仅视为商品,而应被看作是促进正义、平等、和
而是适当住房。
基于平的工具。
住房权的保障对象并非住宅,
此,住房权亦称适当住房权,是指公民获得可负担得起的适宜于
有良好的物质和基础设施服务设施的,具有安全、人类居住的,
健康、尊严,并不受歧视的住房的权利。
二、我国公民住房权保障现状:
以政府义务的履行为视角公民享有住房权,政府必须在政府财力范围内,采取适当措施、尽可能地保障公民享有住房权。
1998年我国全面启动房改,并逐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房地产制度,包括土地转让制度、税费制度、金融制度、保障性住房制度等,在保障公民住房权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无庸讳言,我国政府并未完全履行好自身的宪法义务,公民的住房权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
、首先,房价过高,远远超出普通民众的承受能力。
“蜗居”
“、“、“蚁族”房奴”裸婚”等热门词汇的流行,充分说明高房价已
。
住房价格是否具有可承经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不可承受之重”
受性,可以从下列两个指标加以判断:
一是房价收入比。
在发达国家,房价收入比为1.为4—6.在一5—5.5。
在发展中国家,1,
[]
些发展中国家,可能超过6。
5根据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2010年5月2京、0日发布的报告,2009年我国房价收入比达8.03,
[]6
沪、深、杭四地纯商品住宅的房价收入比均超过1如此高的4。
普通民众只能望房兴叹;二房价收入比远远超过了合理的范畴,
是房地产空置率。
所谓空置率是指待出售、出租的房屋占市场全部存量房地产的比率。
一般来讲,房屋空置率5%为适度左右,超过210%则为警戒空置率,0%为严重空置。
2010年4月,有媒体报道,上海、北京和深圳等城市的房屋空置率已达到
有报道称我国高达640%。
更刺激国人神经的是,540万套住宅
[7]
电表连续6个月读数为零,空置房足以供2亿中国人居住。
虽
但我国房屋空置率畸高是一个不争的然上述数据缺乏权威性,
事实。
在中国,一方面是房价节节升高,普通民众无房可居,一方面是房屋空置率极高,建成的房屋无人居住。
其次,保障性住房建设无法满足人们的需求。
在市场经济中,房地产商出于逐利的本性,其只对具有较大利润空间的商品房的开发项目感兴趣,为了保障公民住房权,政府必须大力发展
在新加坡中,有超过7保障性住房。
例如,0%的民众居住在政府
组屋,而仅有3保障性住房建设进0%居住在商品住房。
在我国,度缓慢,无法满足中低收者的住房需求。
以经济发达的深圳市为例,政府计划在“十一五”期间建设保障性住房1建筑4万套,面积约7力争基本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70万平方米,
深圳市分别向低收入家庭提供了62007年、2008年,006套、目前约有22726套保障性住房,500户低保户享受了廉租住房保
障,仅仅完成计划的10%。
在安排建设的71个保障性住房项目中,截至2只竣工1已开工项目1还有4009年10月,0个;4个,1
[8]
个项目正在进行前期工作,6个项目存在困难。
再次,非法驱逐现象严重。
在当今中国,由于经济的高速发展,大量的农村人员不断涌入城市,由于此类人员的购房能力有
,限,出现了大量的“违法建筑”与“群租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影
响了市容市貌,增加了治安管理的难度,也容易引发公共卫生事件。
因此,合理、合法拆迁非法建筑、整治群租现象是政府的职责所在,但在公民的住房权得不到保障的前提下,悍然将公民从住房中驱逐出去,既有违于我国政府签署的《经济、社会和文化
,权利国际公约》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构,更容易引发严重的非法建筑的拆除、群社会问题。
在近几年所发生群体性事件中,
9]
。
租现象的整治成为新闻媒体所关注的焦点[
另外,我国保障性住房的可居性不高。
例如北京兴建的几个大型经济适用房居住区(例如回龙观、天通苑)被人们戏称为“。
因为政府管理部门在城市规划上缺乏经验,睡城”光单纯的在这些地方规划了大量的住房,使得几十万人口迅速居住在这
但是无法满足当地上班一族的些地方。
尽管当地建设了轻轨,
交通需求。
公路公共交通则更是薄弱,线路稀少,运行时间短。
同时,没有配套地规划良好的医疗、教育资源,使得大部分家庭不得不在几十公里以外去寻找医疗和教育满足。
这样既加大了居民的交通成本,也浪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从而导致
[]0
。
了大量居住者外迁的现象1
三、公民住房权何以保障不足:
基于宪法原则的拷问我国公民住房权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原因固然很多,但现行房地产制度也难辞其咎,从宪法的角度而言,我国房地产制度存在诸多宪法瑕疵。
立法层次过低,违背了法律保留原则1.
作为一项宪法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是指特定领域的国家事务只能由立法机关以法律的形式来规定。
一般而言,越是重要
[]1
。
房地产制度关涉广大民的事项,越是属于法律保留的范畴1
众的住房权问题,事关和谐社会的方方面面,无疑属于重要性事项,对之应适用法律保留原则。
纵观世界,各国无不将住房制度
从而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备的重要事项通过国会立法加以规范,
美国国会1全国可承受住宅的法律体系。
例如,949年通过了《
,、《、《法》此后又接连通过了《住宅法》城市重建法》国民住宅
[]2
、《。
反观我国,法》住宅与社区发展法》等相关法律1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并于2城市房地产管理994年制定,007年修订的《法》外,我国住房保障的立法基本停留在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
更多的还只是政府所制定的政策。
相关行政法规、行政规层面,章、政策对保障公民住房权应该功不可没。
但政府政策不是法缺乏应有的权威性、稳定性。
住房制度关涉千千万万公民的律,
切身利益,由其保障公民的住房权,与依法治国的理念相违背。
相关措施缺位,违背了制度性保障原则2.
住房权是积极权,政府必须采取适当的立法、行政措施,为公民住房权的享有提供制度性保障,否则,公民的住房权就只能
。
停留在“纸面上的权利”的层面,而无法落实为“行动中的权利”
所谓制度性保障原则是指政府在现有财力许可的范围内,应为
[13]
公民享有住房权提供适当保障。
为了保障公民能“居者有其,屋”按照权利的制度性保障原则,我国逐渐建立起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公积金等住房保障制度。
上述制度虽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与权利的制度性保障原则的要求相距甚远,主要原因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过高的土地转让金、种类繁多的税收抬高了房价。
由
,于地方和中央是“分灶吃饭”土地转让金是地方政府的主要收
入来源,地方政府无不想方设法维持高地价。
据统计,2010年前
包括广州在内的39个月全国土地市场相当火爆,0个城市前三
个季度累计卖地8与去年同期的5922.85亿元,292.48亿元相
[14]
比,增长了68.59%。
根据全国工商联REICO工作室发布的《,我国部分房地产企业开发费用分析》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总
[5]
。
成本构成中,土地成本所占比例最高,为41.2%1
二是政府投入严重不足。
在2有专009城市中国国际峰会,家指出要想解决群众的住房问题,国家每年至少要投入3200亿
[16]
元,相当于2008年全年GDP的1.06%。
但我国有关保障性住房的投入明显不足,2006年之前累积的财政支出为70.8亿
元,从2国家加大建设力度,007年起,2009年国家计划安排支出
虽然增长速度很快,但也仅占财政支出的0.493.01亿元,
17]
。
无法满足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庞大资金需求[65%,17%—0.
三是没有科学合理界定保障性住房的适用对象。
例如,我
即满国廉租房的主要分配对象为具有城镇户口的双困难家庭,
足低保条件同时人居面积低于某一标准的家庭。
这一范围无疑
从而将广大的农民工、城市打工者、城乡结合部失地是狭窄的,
的农民等弱势群体排除于外。
歧视现象严重,违背了平等保护原则3.
作为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平等保护原则的基本内涵为“同
。
平等保护原则并非要求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差别对待”
而是要将差别控制在合理的程度,控制在一个社会的绝对平等,
[]8
。
当然,政治、经济、文化所能接受的范围内1为了补救历史上
某一种族或人群所遭遇的不公正待遇,给予他们以优惠政策,也不违背平等保护原则。
但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现行某些房地产政策与措施,不但没能为普通公民的住房权提供制度性保障,反而异化为高收入者攫取资源的手段,严重违背了平等保护原则。
一是地权歧视,人为抬高地价。
当前,我国实行的是公有制为主体的基经济制度。
公有制经济包括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
在土地转让市场制度中,集体土地产权与国有土地产权存在着严格的等级差别,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地权歧视现象。
在我国,集体土地不能入市直接进行交易,国家垄断了
垄断必然会使土地出让土地交易的一级市场。
由于缺乏竞争,
[]9
。
居高不下1金节节升高,
二是保障性住房制度的歧视。
2我国开始推0世纪90年代,行城镇住房体制改革。
在房改实施过程中,采取“补房不补人”的方式发放房改补贴,形成“有房得利,无房无利,占房越多,得
[]0
。
其所带来利越多”的现象,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住房平等权2
住房不达标户职工只能打折享有房改待遇,而无的不良后果是,
房户职工根本享受不到房改待遇。
另外,在我国,房改待遇的落
机关、事业单位总体情况较好,职工房改待遇实情况很不平衡:
未兑现和兑现不足的人员比例较小,而企业的总体情况则较差,职工房改待遇未兑现和兑现不足的人员比例相当大。
同时,由于我国公积金缴存比例不规范,住房公积金制度进一步拉大了城镇居民收入差距,如一些效益好的单位违规超标多缴,城乡之间、正规就业人群与非正规就业人群之间在公积金缴存上存在
这无疑违背了平等保护原则。
巨大差异,
三是集资建房中的歧视。
1998年国家宣布停止福利分房,但集资建房的“优惠”政策仍得以保留。
随着城市土地资源日益稀缺,市场房价越来越高,不少特权单位开始加入到集资建房的大军中,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
这些集资所建的住房不但地段好,而且售价低,通常比当地商品房价格低四分之一、三分之一甚至二分之一。
由此可知,集资建房制度在实践中出现了严重的扭曲现象,其逐渐异化为某些人的特权,严重违背了平等保护原则。
程序建构滞后,违背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4.
正当程序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保证,由于程序的缺乏,我国在保障性住房分配领域总是问题频发,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首先,保障性住房的分配不完善。
以经济适用房为例,由于一些地方经济适用房分配制度尚未实现透明化,很容易产生暗箱操作的情况,其结果是使得大量经济适用房落入并不缺房的高收入者手中,有些城市甚至出现市民“开宝马住经济适用房”的荒谬现象。
在武汉市,竟然还出现了经济适用房六连号的事[21]
件。
其次,退出机制不健全。
我国各地均规定了保障性住房但往往缺乏具体、明确的操作规则,存在二个方面的退出机制,
的漏洞:
一是对利用不正当手段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收回,缺乏具体的程序性规定;二是对合格申领保障性住房的人员,在日后不具备享受保障性住房条件时如何收回保障性住房,缺乏
监管机制缺位。
在现实中,有些开发商具体的制度规定。
再次,
利用政府监管的漏洞,虚列成本,加价销售,使得经济适用房的
。
另经济适用房变得并不“经济”价格与普通商品房相差无几,
外,开发商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任意增大经济适用房的面将经济适用房建到1与普通商品房面积,20—150平方米之间,积相当,从而造成经济适用房总价过高,一般的低收入者无法负
。
担,只能“望房兴叹”
四、我国公民住房权保障路径的宪法选择:
相关制度的完善综上所述,虽然我国在保障公民住房权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在立法、执法等环节确实存在不容忽视的宪法瑕疵。
为此,我国必须重构现行的房地产制度,为确保公民的住房权,提供制度性保障。
及时出台保障公民住房权的基本法律1.
保障性住房关涉千家万户的切实利益,根据法律保留原则,全国人大及其常务会负有宪法义务为保障公民住房权提供法律保障。
在城市住房问题日益严重的当今,此项立法工作更是刻
《不容缓。
早在1住宅法》就被正式纳入全国人大的立法983年,
《规划,并拟就了《住宅法》征求意见稿。
但出于种种考虑,住宅
[]2
。
现在,至今尚未出台2我国的住房改革进入攻坚阶段,住法》
制定一部具有中国房保障的理论研究也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特色的《住宅法》的时机完全成熟。
《住宅法》应是我国住房保障制度方面的基本法,其立法宗旨在于确保公民的住房权。
首先,《住宅法》应合理划分国家与市场在解决公民住房问题上的责
《任;其次,住宅法》应认真履行我国的国际法义务,将《社会、经文化国际公约》有关住房保障的内容纳入国内法。
基于此,济、《住宅法》应合理界定公民住房权的基本内涵、厘清国家和各级
完善保障性住房的体系,明确住房保障制度政府的责任和义务,
所应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
完善我国的土地交易制度和公积金制度,2.
现行地权歧视制度既侵犯了农民的正当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抬高了房价。
为了保障公民的住房权,进一步推进新农村建设,我国应该及时推出集体土地入市制度,让集体土地享有与
我国必须建立集体建设用地交易国有土地同等的权益。
为此,
许可制度,明确流转范围、条件、程序、收益分配、税费征缴等内容,加快建立区域统一、城乡统筹的土地市场体系和土地价格体系,探索建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抵押等制度,形成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同时,我国必须对现行公积金制度进行完善。
首先,完善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制度。
为了避免某些单位利用住房公积金为职工谋取变相的福利,应严格公积金的缴纳数额,明确规定超过比例缴纳的部分,单位不能为之提供配套资金。
其次,拓宽住房公
只能用于积金贷款业务的范围。
我国住房公积金的功能单一,
购买、建造、翻修自住房屋,而不能用于租房,这使得租赁房屋的贫困家庭无法享有公积金带来的优惠,陷入买房难、租房也难的困境。
鉴于这种情况,有必要扩展公积金贷款的业务,充分发挥公积金的融资功能。
再次,我国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不高,手续繁琐、审批时间长则是影响公民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直接原因。
对此,应简化住房公积金的支取、还贷手续,提高缴存效率。
恢复单位集资建房、支持公民合作建房3.
在房价高企的当今,当1998年我国开始停止单位集资建房,
59
初禁止单位集资建房的环境早已发生变化,因此,政府应审时度势,及时恢复单位集资建房,通过制度创新,切实解决公民的住
明确参加单位集资的主体必须是本单位没有房难问题。
首先,
住房或住房条件没有达到当地县市平均水准的职工;其次,明确
规模较小的企事业单规定单位集资建房由本单位的工会负责,
位可以联合进行集资建房;再次,单位集资建房分为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性住房。
保障性集资建房主要针对收入较低的职工。
国家对保障性集资建房在土地转让、税费征收等方面给予优惠政该类住房可以办理房产证,但不能私自转让。
策,
合作建房主要是以住宅合作社为主体的建房方式,在欧洲一些国家已经非常普遍。
合作建房制度整合了民间分散的社会
同时较之公权力对市场的干预,居民可以近距离地监督和资源,
参与资金使用,能够较好地运作政府资助的资金,具有高效性和主动性。
首先,通过立法确定合作建房的性质、地位,制定严格的准入制度和监管方式,使其组织合法化、规范化;其次,在政策方面,国家应加大对合作建房形式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在资金扶持、贷款利率、税收及土地审批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提高合作建房的收益,以此吸引更多资金的投入。
建立非法建筑的权益保障制度4.
在中国,涉及公民住房权的非法建筑有小产权房和临时居所等。
小产权房在中国相当普遍,其涉及的人群很广,对此类非
。
相反,法建筑,政府切不能“一拆了之”小产权房的存在还具有
一是它打破了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有利于抑诸多好处:
二是为市民提供了能买得起的商品房,为农民工提制地价虚高;
供了便宜的租赁房;三是农民集体得到了高出征地补偿数倍或数十倍的土地开发收益,有利于新农村建设。
基于此,在允许集体土地入市交易的情况下,政府应积极稳妥承认小产权房的合法地位。
对于进城的农民工未经政府批准,私自搭建的违法建
。
首先,政府同样也不能“一拆了之”从权利的角度而言,为筑,
维持生存,任何人都需要最起码的居住条件。
为了获得栖息之普通公民可以通过购买商品房、申请保障性住房等合法途地,
23]
。
其径,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某种超越法律的方式[
次,保障非法建筑,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法律的权威性,但相当多底层民众的生活却得以维持,并能享受城市化的收益。
利弊衡量,还是利大于弊;第三,我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
该法律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在一定条件下赋予非条文并非将住宅限定在合法住宅的范畴,
法建筑以一定的权利具有法律依据。
因此,基于生存权至上的理念,在强制拆除公民居住的非法建筑之前,政府必须为公民提供保障性住房,否则就侵害了公民的住房权。
完善住房保障体系5.首先,完善梯度保障性住房体系。
应当针对不同群体将保
——公租房———经济适用房”障性住房层次化,建立起“廉租房—
为主要内容的住房保障体系。
根据我国公民的收入情况,廉租房的适用对象应限定在1公租房的申请对象0%的低收入家庭,
经济适用房的分配对象应为控制在20%左右的中低收入家庭,
余下的340%左右的中等收入家庭,0%的高收入家庭通过市场
解决住房问题。
其次,加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用于保障性住房的资金比例绝不能少于资本主义国家,基
我国应出台措施规定,每年由于保障性住房的资金于这种认识,
占财政预算的3%,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土地出让金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再次,完善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程序。
首先,完善保障性住房
通过这一系统分配的准入机制。
建立居民收入状况核对系统,
,建立起来的“电子比对专线”了解申请家庭的实际收入状况,申
一经查实,不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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