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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制度保障措施
五、相关制度保障措施
(一)《山西农业大学加强“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的通知文件
关于印发《山西农业大学加强“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各二级单位:
现将《山西农业大学加强“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山西农业大学
二OO九年七月十六日
根据省教育厅、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的精神,为加强节约型校园建设,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以下工作内容。
一、组织机构
1、成立创建“节约型校园”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弓永华
副组长:
乔旭华
成员:
下设节约型校园管理办公室:
主任:
副主任:
二、工作步骤
1、宣传发动
召开全校创建节约型校园工作会议,进行工作动员和部署。
要求各单位将创建工作列入工作日程,根据创建工作的具体内容,核实本单位用水计划,采取节水措施,并将创建成果纳入部门考核指标,建立节能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落实节水目标,充分发挥三级节能网络的作用。
学校后勤管理部门与宣传、学生管理部门共同组织,通过报纸、广播、橱窗、网络等载体和举办展览、讲座、张贴标语等形式,在师生员工中广泛进行节能意识宣传教育活动。
组织开展节能志愿者服务活动。
聘请节能义务监督员,监督和举报浪费现象和行为,检查各用水用电单位的节能工作落实情况。
学工处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写入学生守则,作为学生行为准则列入学生的德育考评体系。
2、强化管理
按照全校用水用电量比上一年下降5%的标准核定各校区用水计划,各校区要加强废水回收、处理和再利用工作的落实。
进行全校用水用电使用核算,加强成本控制。
宿舍公共部分用水计划以及教学楼用水计划按室内、室外、绿地面积进行核算,具体参数在调研的基础上核定,经批复后试行。
公共盥洗室宿舍学生用水参照校水电管理标准每生每月2吨水下达计划,考核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其他学生宿舍按既定规定执行,对学生宿舍用水实施考核。
教学实验用水由各学院汇总,经后勤管理处核定后,报创建领导小组批准,下达计划。
对于无法合理确定计划的区域,采取三年之内用量逐年下降5%的标准实行控制。
重新修订学校水电管理规定、节能管理规定、计量管理规定、管理范围和管理责任的规定,明确奖惩机制。
完善计量系统。
逐步完成二级、三级水表安装,水电管理逐步实施数字化。
各校区新安装的二级水表选型用带脉冲的数字发讯的水表,浴室、食堂、实验室等用水大户表计,百分之百安装到位,杜绝无表用水的情况。
教工集体宿舍、学生宿舍三级水表全面抄表收费,计划外用量自付水费。
建立水平衡测试平台,尽可能减少表计之间管损。
每月定期做好巡检工作,防止跑、冒、滴、漏。
3、节能改造
(1)节水型淋浴器推广,将学生宿舍区浴室改造成刷卡用水。
(2)节水型水龙头推广,全部更换为节水型龙头,水压大的区域同时安装节水喉。
(3)节水型洁具推广,检查淘汰6升以上洁具,对学生宿舍洁具进行一定数量的改造,安装节能型洁具。
(4)绿化用水管理,尽快启动再生水利用项目的建设。
(5)洗车用水管理,统一为在外洗车。
(6)维修、检查全校节水洁具,进行维护。
公共场所采用科技节水,力争做到智能化、无泄漏。
三、落实指标
1、检查改造使得节水型器具/总器具,力争达标率100%。
2、自查漏水器具/总检查器具,力争损坏率达到0。
3、检查改造使得已安装水表/应安装水表总数力争达到100%。
4、检查正常水表/安装水表总数力争达到100%。
5、综合漏损率总用水量要求小于2%。
我校已将建设“节约型校园”纳入“十一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之中,充分反映了学校对这项工作的重视。
建设“节约型校园”目前还处在一个加强认识、培养意识、逐步推进的过程。
全校师生员工应该以高度的责任感,将节能工作与日常各类工作相结合,注重宣传教育,自觉献计献策,从现在做起,从自己做起,从身边事做起。
相关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认真负责,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确保各项具体工作落到实处。
(二)《山西农业大学水电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我校教学、科研单位水电资源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杜绝浪费,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结合我校院级单位实际用电情况,制定了《山西农业大学水电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推行学院用电定额考核制度。
山西农业大学水电管理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国家、山西省节能减排的要求及指示精神,学校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宣传教育工作,提倡搞好节能减排工作是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一项重要内容,提高广大师生的节能减排意识和主人翁精神,杜绝浪费和火灾隐患,更好地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的正常进行,重新修订水电管理规定如下:
一、对校内各独立建筑物安装水电表,核实用量,以备独立核算
下达指标。
二、凡校内新建工程项目,应由节能减排办公室确认水电装置是
否采用节能型器具,必须加装水电计量表。
三、校内各部门、单位购置各类水电设备,必须优先采用节能型
新产品,严格控制购置国家公布的淘汰产品及落后的节能产品。
对现有使用的老设备应力求改造更新,以降低能耗。
四、为了严格控制和掌握我校用水用电的增长情况,校内各部门、
单位凡购置3千瓦以上的电气设备及用水量较大的设备,必须提前到节能减排办公室申报,方可安装使用。
五、校内各部门、单位现使用中的空调须重新办理登记手续,今
后凡新购置空调的部门、单位,必须首先到节能减排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安装使用,否则,一经发现,节能减排办公室将对相应部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者将对相应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罚款。
六、校内各部门、单位原则不许安装电沐浴器,如原已安装的须
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一经发现节能减排办公室将对相应部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者将对相应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罚款。
七、校内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不需要水电、长时间离开、下
班时,请关闭各种用水用电设备,既是为了节能减排,又是为了杜绝火灾隐患。
否则,一经发现,节能减排办公室将对相应部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者将对相应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以上罚款。
八、根据学生宿舍用电的情况,节能减排办公室结合学生处、公
寓管理中心对学生进行节能减排意识和防火意识的教育,以校为家,做到自我管理、自觉遵守,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热得快、电磁炉、微波炉、电饭锅等电加热设备。
对违反规定者,报学生处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造成火灾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九、校内各部门、单位应杜绝教学外使用电炉、热得快等违章电
加热设备。
如有违反一律没收,并按违章用电对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以上罚款。
十、校内各部门、单位不得随意对原有水电装置更换、改造或私
拉乱接电源水源,一经发现,节能减排办公室将对相应部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安全隐患者将停水停电。
十一、校内各部门、单位在学校范围内需使用水电的有偿服务项
目、商业服务网点,均要据实交纳水电费,并加收15%管理费。
没有装表或不宜装表的单位由所在单位与节能减排办公室协商议定。
十二、凡经领导同意外借水电的周边商业网点必须重新核对立
卡,并视用水用电情况预交押金500元以上不等。
收费标准:
按山西省标准并加收15%管理费。
十三、外单位使用我校礼堂、电教室、教室及大型公共场所,各
责任单位应预先通知节能减排办公室,由节能减排办公室根据水电使用情况收取水电费及15%管理费,如未预先通知,节能减排办公室一经发现,有权停水停电。
十四、凡进入校内施工单位,必须先向节能减排办公室提出用水
用电申请,并加装水电表,根据国家对施工预算定额下达水电指标,按山西省标准收费,并加收15%管理费,超指标部分按5—10倍市价收费。
如不办理相关手续而擅自施工,节能减排办公室有权停水停电并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
十五、我校所有用表计量收费的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允许私自从本
单位和个人的表以外私接电源、水源,不准以任何方法干扰电表、水表的正常运行,如有违纪给予10倍以上且不低于1000元重罚。
十六、各部门、单位如发现有跑、冒、滴、漏、长明灯或开关损
坏等情况要及时通过全天值班电话进行报修;校园、公寓、水暖中心管理人员应主动巡查,对所发现的跑、冒、滴、漏等浪费现象应及时维修。
十七、变电室工作人员要积极认真工作,做到电器设备安全经济
运转,做好无功功率的补偿,改善功率因数,调整负载以提高设备利用率,用电高峰期合理分配用电方向。
搞好半年一次的用电设备的检修及清理工作,防止鼠、鸟及其他小动物的进入,把各类电器设备事故降至最低。
十八、校内各部门、单位应对自己所负责部门的人员、学生进行
耐心的节能意识教育,广泛宣传,养成节约能源的好习惯。
对有意破坏节能器具者,一经发现按原价的5~10倍且不低于500元进行重罚。
十九、对举报违章行为及反映跑、冒、滴、漏的有关人员,可视情况一次给予50-500元奖励。
年终对节能减排工作有重大贡献和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由节能减排办公室呈请校领导予以奖励500元至5000元不等。
(三)《山西农业大学水、电、暖定额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
通过加强管理,使我校水电暖保障能力进一步提高,减少和杜绝水电浪费现象,节约经费,探索出一条适合我校水电暖管理改革的新路子,使我校水电暖管理工作实现良性循环,进而推动学校整体建设与发展。
第三管理办法制定原则:
有利于学校的稳定和发展;分配指标或定额限量,节奖超罚。
水、电、暖资源不足时,首先保证学生食堂、茶炉、学生公寓、教学、重点实验室的水电暖供应。
第二章收费标准
第四我校水、电、暖气收费标准,按照石家庄市规定的相关价格执行。
现行水、电、暖收费标准:
一、水费收取标准
1、职工家属生活用水2.80元/吨(排污费由学校支付),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用水执行季节性水价,具体收费标准按当年市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2、学校内部单位用水3.20元/吨;
3、工商、企业(含建筑施工用水)3.30元/吨;
4、宾馆、饭店(含经营性食堂)、招待所及相关经营服务用水12.75元/吨;
5、以水为原料的制造业、服务业(洗车、洗浴、汽水等)用水17.75元/吨;
6、中水0.90元/吨。
二、电费收取标准
1、居民生活用电0.52元/度;
2、校内各单位用电0.64元/度,非校内单位用电0.69元/度;
3、商业用电(校内经营单位和个人,包括打字复印室用电等)0.79元/度。
4、校内各院(系)开办的经营性微机室、网吧用电0.76元/度。
三、暖气收费标准
1、单元式住宅楼:
附属房间原设计有暖气的(厕所、客厅、餐厅、过道有一处装有采暖设施的),一个采暖期每建筑平方米(下同)缴纳10.25元;附属房间内原设计没有采暖设施的,一个采暖期每平方米缴纳9.25元。
职工住房如有调整变动,以管理部门发放住房钥匙时间为准。
2、单身职工住单元房有暖气收费标准同单元式住宅楼的标准;住集体宿舍的职工按宿舍内人数平均收取取暖费;住学校公房的其他单身职工,亦按上述标准计算取暖费。
3、校内经营生产单位及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等商业性用房按每平米17.18元收取。
四、单职工集体宿舍未装计量装置的按每人每月用水3吨、用电10度计收水、电费;已安装水、电表或租住单元房的单职工,按其实际用量核收,暖气费按居住面积及人数均摊。
五、如果市有关部门对水、电、暖收费价格标准进行调整,学校也相应进行调整,具体按学校发文时间及标准执行。
第三章收费办法
第五居住在校内的学校正式职工应缴水、电、暖费,由后勤处物业中心统一制表报财务处,由财务处从本人工资中代扣;遗属按学校在编正式职工的收费标准,由水电服务中心派人直接上门收取。
第六校内经营创收的单位和个人所用水、电、暖费,由水电服务中心派人直接收取,逐步过渡到水、电、暖预付费的办法收费。
第七租赁人终止使用水、电、暖气的,必须由出租单位提前到后勤部门进行结算,漏交者由出租单位补交。
第八收费部门必须依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收费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认真核实登记,做到表底值数和票据一致,票据和实收款数一致,票据和上缴款数一致。
(二)收取的水、电、暖气费,要专款专用,严禁坐支、借支、挪用或以各种名义设立小金库。
水、电、暖气费的收支、使用、管理等情况,学校审计部门将定期进行审计。
(三)直接收取的水、电、暖气费,全部上缴财务,收费部门可在后勤财务账上设立单独科目。
(四)收费部门要严格依照规定标准收费。
严禁徇私舞弊,严禁利用职权吃、拿、卡、要。
(五)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人,所有用水、用电、用暖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监督,也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审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单位要查清情况,做出处理。
第九水、电、暖气费由后勤处物业中心代学校收缴,收缴的水、电、暖气费全部上缴学校财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凡使用我校水、电、暖资源的校内外单位和个人,均按相关规定缴费。
第十一学生公寓(包括博士、硕士研究生宿舍)按每室每月20度电,按每年在校10个月计200度电的指标分配到每个房间,每学期末统计汇总一次,超指标部分由该房间居住人员付费,节余部分给以奖励。
第十二对校内所有微机室安装水电计量设施,每学期初,各单位凭教务处排课单按课时数、上机人数到水电服务中心核定用电指标,超出指标部分按上述标准收费。
第十三建筑施工单位使用学校水、电资源时,要单独安表计量、结算。
不能单独安装水、电表,需经后勤管理处批准后,按石家庄市工程造价定额规定交纳水、电费。
施工所用水电指标由后勤管理处物业中心按工程量下达指标,超指标部分加价收费。
第十四对外经营、创收的单位,按照教学、实习任务量核定用水、用电、用暖指标,超出部分,按上述标准收费。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本办法发布执行后,原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同时废止。
第十六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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