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速公路专用合同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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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速公路专用合同条款
一、福建省高速公路专用合同条款
本合同专用条款是依据通用条款进行编制,结合福建省高速公路招投标管理规定以及建设管理的经验和特点,进行修正、补充或细化,如果有不同的要求,发包人可根据工程的特点、环境及其他要求,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正、补充完善,编制项目合同专用条款。
1.定义与解释
1.1.1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
宁武高速公路武夷山市北城互通立交工程施工监理
发包人名称:
福建省武夷山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立项审批情况:
闽发改网交通[2017]43号文及闽发改交通[2017]482号
资金组成及到位情况:
上级拨款、自筹;100%到位
工程地点、工程概况:
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件1——项目说明。
监理合同段划分:
本项目分1个监理合同段。
监理合同段:
服务范围为宁武高速公路武夷山市北城互通立交工程施工标段路基土建工程及路面及安全设施施工标段和景观绿化、房建工程。
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监理
合同段
内容
施工
合同段
里程桩号
长度
(km)
主要工程内容
宁武高速公路武夷山市北城互通立交工程施工监理
路基
土建
宁武高速公路武夷山市北城互通立交工程
K272+549.732
2.672
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及竣工验收阶段全过程代建;负责工程前期资料收集归档工作;承担本项目从施工过程管理至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资料收集归档、工程保修等的组织、协调、控制和管理等工作;承担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环保、费用和进度等实施监督管理及开展咨询服务活动
路面及安全设施施工标段和景观绿化、房建工程。
注:
以上表列数据仅供投标时参考,具体数据以发包人提供的正式施工图文件为准。
1.1.2服务
该通用条款修改为:
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所承担的工作,包括正常的服务、增加的服务,亦称监理服务。
增加的服务是指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根据施工监理合同的规定,在监理合同规定的正常服务之外增加的监理服务。
1.1.7监理合同
修改为:
包括合同双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补充协议(如有)、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录、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监理手册、监理管理规定、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双方签认的澄清文件。
1.1.12附加监理服务
修改为:
附加的服务是指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根据监理合同的规定,正常服务之外增加的监理服务。
增加:
1.1.14监理计划
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用来指导监理机构在监理合同期内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增加:
1.1.15监理细则
根据监理计划,针对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分项、分部工程或监理工作的某一方面,由驻地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操作性文件。
增加:
1.1.16项目建议书
被发包人认可并接受的监理人的施工监理投标文件或监理规划。
1.2解释
1.2.3该通用条款修改为:
组成监理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下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
(1)合同双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补充协议(如果有);
(2)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书及其附录;
(5)合同专用条款;
(6)合同通用条款;
(7)工程专用规范;
(8)监理规范;
(9)技术规范。
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2.监理人的义务
2.1服务形式、范围、目标与内容
2.1.1监理服务的形式
该通用条款修改为:
(1)、服务的要求:
①监理人和监理人员应秉承“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的原则,按照监理合同要求,站在客观、公正立场上,切实履行监理职责。
并在监理服务期间,通过有效的计划、组织和协调,对本项目质量、安全、进度、费用、环保(水保)进行全方位监理。
交工验收阶段所辖施工合同段大于90分的单位工程所占的比例不低于85%;所辖施工合同段和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评分大于90分;竣工验收阶段所辖施工合同段的单位工程优良率不低于85%,所辖合同段和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大于90分,等级优良;所辖施工合同段和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得分大于90分,等级优良。
②监理人及监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发包人授权范围开展监理工作,并接受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考核、监督、管理。
(2)组织机构:
①机构设置
本工程设置一级监理机构,即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监办”),每个总监办下设若干个监理组,原则上一个施工标段设置一个监理组,对工程内容相对独立的附属工程(如房建工程)宜单独设立监理组。
②监理人员设置
监理人进场的监理人员须满足其投标文件的承诺,且此承诺视为最低要求。
在施工高峰期监理人应适当增加监理人员数量,施工高峰期监理人员数量的增加,监理人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此因素,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1.2监理服务的范围
2.1.2.1监理服务的工程范围
监理服务的工程范围见本章1.1.1款。
工程规模详见投标人须知附件1—工程说明。
提供监理服务的期限: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服务包括以下各个阶段:
(1)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从监理人进场之日起至开工之日止;
(2)施工阶段监理:
从各施工合同段开工之日起至交工证书签发之日止;
(3)工程缺陷责任期监理:
从交工证书签发之日起至缺陷责任终止之日止;
2.1.2.2监理服务的工作范围
该通用条款修改为:
监理人的服务分为正常的监理服务与增加的监理服务,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和发包人的授权范围进行下述监理服务。
(1)正常监理服务的范围:
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正常监理服务的范围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及约定的正常监理服务期限内,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理、施工安全监理、施工环境保护监理、进度监理、费用监理、合同其他事项和文件资料管理等。
(2)增加的监理服务的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
①由于非监理(含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原因导致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期限延长,所延长的服务时间(超过两个月)应视为增加的监理服务;
②发包人书面提出正常监理服务范围以外的监理服务要求,监理人完成此项服务应视为增加的监理服务;
③发包人书面提出监理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以外的监理工作,监理人完成此项工作应视为增加的监理服务;
④发包人书面提出高于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目标,监理人为完成此目标而增加的投入应视为增加的监理服务。
⑤以及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根据施工监理合同的规定而增加的监理服务。
2.1.4、监理服务的内容
该通用条款修改为: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服务,监理人应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06)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监理服务,并严格按照监理合同及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有关规定执行,超出监理合同及施工合同有关规定之外的权限,监理人及监理人员应取得发包人的及时授权。
2.1.4.1该通用条款不适用本项目,删除。
2.1.4.2该通用条款不适用本项目,删除。
2.1.4.3本工程设置一级监理机构,即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其监理服务内容为:
(1)熟悉合同文件、图纸及施工现场,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编制监理计划,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编制监理细则;建立监理人的质量、安全、廉政、环保保证体系;
(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并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并参加设计交底;
(5)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季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对总体进度计划、季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的调整计划;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
(6)检查承包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环境保护等保证体系;
(7)审核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
(8)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平行复测,审核后予以批复;
(9)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
(10)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
(11)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
(12)核算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结果;
(13)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
(14)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
(15)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16)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17)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并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承包人与分包单位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18)审批施工测量放线;
(19)对承包人的试验检测工作进行监理(如对承包人工地试验室的监督指导、试验旁站、外委材料抽样、送样见证等);对试验检测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并下达计划、工作联系单,根据监理规范要求的频率结合工程进展情况安排试验检测单位的工作(如抽检计划、要求和指令),并做好记录;
(20)审批工程原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
(21)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
(22)审查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
(23)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
(24)协助发包人督查承包人做好农民工工资管理;
(25)审批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
(26)验收构配件或设备;
(27)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和抽检,并做好记录;
(28)对关键工序进行签认;
(29)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对不属于监理人权限处理的质量事故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30)签发单位或合同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
(31)对交工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32)对已完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
(33)督促承包人按时上报中期支付资料,及时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
(34)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已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合同工程进行质量评定;
(35)受理合同其他事项的有关事宜,按合同约定审核、评估和处理工程变更、延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
(36)组织编写监理周报、月报、季报、和年报,以及发包人要求编报的其它报表;
(37)主持召开工地例会或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
(38)协助发包人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
(39)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
(40)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发包人;
(41)签认交工结账证书;
(42)组织编制工程监理竣工文件,并督促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编制和整理竣工资料;
(43)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的实施;巡视检查已完工程,指示承包人修复发生的工程缺陷,调查、确认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
(44)缺陷责任期结束,经检查符合条件时,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45)签认最后支付证书;
(46)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47)加强施工现场、临建设施等项目的规范化管理,认真执行《福建省高速公路标准化施工管理指南》有关规定。
2.1.5发包人对监理人的授权
该通用条款修改为:
对于下述监理权限,监理人及监理人员在行使前应向发包人报备或报发包人批准,否则将被视为监理人违约,监理人由此造成的违约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赔偿限额不受赔偿最高限额的限制。
(1)发布开工令应报发包人批准,工程施工过程中签发暂停令、复工令应向发包人报备。
(2)审批承包人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主要施工方案应向发包人报备。
(3)签发动员预付款支付证书、中期支付证书、最终支付证书、交工证书及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应报发包人批准。
(4)审批年度施工计划及年度施工计划调整应报发包人批准。
(5)签发工程变更令应报发包人批准。
(6)承包人提出的延期、索赔申请,监理人应及时告知发包人,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发包人批准。
增加:
2.1.6条款其它事项
(1)上述未尽事宜按照《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监理管理规定》或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2)其他双方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对约定内容予以变更。
2.2、监理服务的依据
该通用条款修改为:
(1)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2)国家和行业及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3)监理合同文件及其附件;
(4)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
(5)除发包人与承包人之外的其它第三方签定的正式合同、协议和附件;
(6)发包人批复的本工程监理实施方案、监理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
(7)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其他文件;
(8)工程前期有关文件;
(9)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
(10)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函件。
2.3监理职责
2.3.1该通用条款修改为:
监理人应本着“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的原则,按照监理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严密、科学、公正地进行监理服务。
监理人在履行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利或所需的授权不能超出合同专用条款2.1条规定,否则将承担故意违约责任,赔偿金额不受赔偿限额的限制。
2.4监理人员
2.4.1该通用条款修改为:
监理人派驻到工程所在地进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能够胜任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工作。
2.4.2该通用条款修改为:
为了进行监理服务,监理人应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人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与发包人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
更换或变更其授权时,必须提前7日通知发包人,并得到发包人的同意。
即使得到发包人同意的,也不能免除发包人将根据合同专用条款4.1款对监理人课以违约金。
2.4.3该通用条款修改为:
监理人因工作安排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工程所在地的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得到发包人的同意。
即使得到发包人同意的,也不能免除发包人将根据合同专用条款4.1款对监理人课以违约金。
2.4.5该通用条款修改为: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按照合同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
即使是发包人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监理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质仍应得到发包人的认可。
2.4.6该通用条款修改为:
监理人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在施工阶段原则上不得更换,必须常驻现场,每月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23天,且不得在其它项目兼任监理职务。
若出于某种原因需要暂时离开现场时,必须提请发包人批准后方能离开。
为满足施工监理要求,监理人必须配备足够的人员替换因故离开(包括休假)的人员,但这些人员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原有的人员,否则,按合同专用条款4.1款规定处理。
增加2.4.7条款:
招标文件中要求配置的监理人员、设备数量是完成本合同施工监理的最低要求。
因此,当监理人的监理人员、设备数量不能满足施工监理服务需要时,发包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另外增加监理人员、设备数量。
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不得无故拖延,否则将被视为违约。
监理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视为包含在其投标报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但如果监理人员、设备的增加是由于监理人履行增加的服务所造成的,发包人将按照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给予增加费用。
增加2.4.8条款:
缺陷责任期内,监理人应在项目所在地派驻缺陷责任期监理人员,并明确驻地及联系方式,如有需要发包人将通知相关监理人员到场,若不能满足发包人要求,将被视为违约,并按照合同专用条款4.1款课以违约金。
增加2.4.9条款:
监理人在进行监理服务时,其工作时间必须满足公路工程施工的特点和需要,并应充分考虑施工工艺具有连续性工作,总监办应有足够的现场监理人员。
法定节假日和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费包含在监理人的监理服务费的报价中。
增加2.4.10条款:
监理人派到本项目的主要监理人员的毕业证书、职称证、监理工程师证书应在总监办集中保管,发包人将不定期抽查,若发现证书不全或人员与证书不符,监理人应按发包人要求予以补交,否则视为监理人违约,并按合同专用条款4.1款规定处理。
增加2.4.11条款:
监理人提供监理服务期间应遵守《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据此提出增加监理服务费的要求。
3.发包人的义务
3.1监理工作条件
该通用条款修改为:
发包人不向监理人提供设施、物品。
监理工作所需的一切设施、设备和物品以及相应的使用和维修费由监理人自行解决,所需费用已包含在监理服务费总额中,发包人不予另外支付。
3.2文件与资料
增加3.2.6条款:
发包人结合本项目实际编写的监理管理办法或细则(1份),进场后提供,中标人应无条件遵照执行。
3.9支付担保
该通用条款修改为:
监理人中标后应向发包人提供合同总价(含不可预见费)5%的银行保函,由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1天内,并在签订合同之前提交。
履约保函应由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银行开具,开具履约保函所需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发包人不向监理人提供支付担保。
增加3.10条款:
监理服务所需辅助工作人员由监理人自聘,其费用应包含在监理人的监理服务费报价中,发包人不予另外支付。
4.责任和保障
4.1监理人的违约及赔偿责任
4.1.1监理人的违约
该通用条款修改为:
⑴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转让或分包;
⑵合同执行期间,更换监理人员,或不能满足发包人更换不称职监理人员的要求;
⑶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违反发包人请假制度;
⑷监理人员严重失职导致出现质量问题,或造成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环保事故,或向承包人索贿或谋取私利,或在工作期间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损失;
⑸监理工程师对主要工程或工程主要部位施工期间未进行旁站或跟班检查;
⑹因监理人投入的人员设备严重不足,给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环保造成重大影响;
⑺缺陷责任期期间发包人通知提供监理服务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响应的;
⑻省高指在季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同一施工合同段重复出现。
如发生上述的任一情况,发包人可视监理人违约的严重程度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①监理人违反上述4.1.1.⑴条,发包人最高可按10%合同总价的标准从履约担保或监理服务费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
并视具体情况,直至终止本监理合同,并按照专用条款2.3.1条赔偿发包人损失,不退还全部履约担保,并报请省级主管部门按《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②监理人违反上述4.1.1.⑵条,即使取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仍有权可对监理人课以违约金。
更换在招标文件中承诺的且获福建省信用考核AA、A级的总监理工程师,课以违约金50万元/人次,并报请交通主管部门处理;更换其他类别总监理工程师的,课以违约金15万元/人次;更换副总监、监理组长,课以违约金5万元人次;主要监理人员累计更换率超过30%时,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课以违约金3万元/人次。
主要监理人员累计更换率的计算原则:
从开工令签发后到交工止,更换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及以上人员的累计人次数与按招标文件要求需配备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及以上人员总数的比例。
③监理人违反上述4.1.1.⑶条,发包人将对监理人课以违约金。
违约金标准:
总监理工程师3000元/人天,副总监理工程师2000元/人天,专业监理工程师1000元/人天。
④监理人违反上述4.1.1.⑷条,发包人将视具体情况对监理人每次课以3000-20000元违约金,直到终止监理合同。
⑤监理人违反上述4.1.1.⑸条,发包人将视具体情况对监理人每次课以3000-5000元违约金。
⑥监理人违反上述4.1.1.⑹条,发包人将视具体情况对监理人课以最高为合同总价的10%违约金,直到终止监理合同。
必要时发包人将对其监理任务进行调整,并核减其监理服务费,对此监理人应无条件接受。
⑦监理人违反上述4.1.1.⑺条,发包人将对监理人每次课以10000元的违约金,该项违约金总额累计不超过缺陷责任期监理服务费用。
⑧监理人违反上述4.1.1.⑻条,每个问题发包人有权可对监理人课以10000元的违约金。
4.1.2监理人的赔偿责任
该通用条款修改为:
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并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的,应向发包人赔偿,赔偿办法除专用条款4.1.1款中规定外,其它按下式计算:
赔偿金=发包人直接经济损失
监理人对由于第三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不承担责任。
如果监理人与发包人或第三方对有关经济损失共负责任时,应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4.4赔偿的限额
该通用条款修改为:
无限额规定,赔偿金=对方的直接经济损失。
4.5.2条款修改为:
监理人应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金额为合同价格5%的履约银行保函,履约保函应由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银行开具,监理人应使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函的格式。
执行本条款各项要求所需的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如果监理人无正当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监理合同时,或如果由于监理人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终止或给发包人造成严重损失时,发包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不退还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
发包人不向监理人提供监理服务费支付担保。
4.5.3条款修改为:
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14天内,发包人将向监理人退还履约担保。
4.6保险
在该款后增加:
监理人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按发包人可接受的条件对监理人的责任、第三方的责任以及发包人为监理服务提供的财产等进行保险。
此项工作应作为监理人的服务。
监理人在监理服务期间内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受任何监理人员及监理服务所需辅助工作人员的死亡或受伤和任何财产损失或损坏的责任,保障发包人不承担与上述各方面有关的索赔、诉讼、赔偿费、诉讼费用和开支等。
5.监理合同的生效、终止、变更、暂停与解除
5.2监理服务的时间和期限
该通用条款修改为:
进场时间:
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至合同工程开工令确定的开工之日为施工准备阶段。
在该阶段,监理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与自身开展监理工作的需要安排好监理人员进场。
施工准备阶段不计入监理服务期限,相关费用应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监理服务期限:
①施工监理服务期:
从所辖各施工合同段开工之日起,至交工证书签发之日起结束;
②缺陷责任期:
自交工证书签发之日起开始,至缺陷责任期满后终止;
监理人必须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有关期限履行和完成监理服务。
如果非监理人的原因,致使监理服务时间需要延长,可由双方通过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5.4监理合同的变更
5.4.3该通用条款修改为:
因发包人或第三方的责任,阻碍或延误了监理人履行监理服务,监理人应及时将情况与其可能产生的影响书面通知发包人,如有必要,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监理合同进行相应的变更。
上述情况导致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人附加的服务,监理人完成相应服务的时间亦应予以延长。
但不管哪一方的责任导致监理服务期超过不到2个月(含2个月)而产生的监理服务费用均由监理人自身承担,监理人在投标时应充分考虑到监理服务期超过不到2个月(含2个月)的风险。
5.4.4该通用条款修改为:
本监理合同不考虑物价变动因素对监理服务费的影响。
5.4.5该通用条款修改为:
本监理合同不考虑因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变动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增加或服务时间的延长。
5.5监理合同的暂停与解除
5.5.1该通用条款修改为:
出现根据本监理合同的规定是发包人单方面违约造成的,且不应由监理人负责的情况,而该情况已使监理人最终不能继续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时,监理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并且:
5.5.1.1该通用条款修改为:
不得不暂停或减缓某些监理服务时,则上述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或延长的服务时间应作为监理人的增加的服务,此项增加的服务,未超过2个月,不予增加监理服务费用。
5.5.1.2该通用条款修改为:
若监理人单方面认为全部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在监理人书面通知发包人后,而发包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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