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事诉讼法考点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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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
民事诉讼法考点汇总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民事纠纷的专门活动。
民事诉讼法就是调整民事诉讼活动产生的民事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民事诉讼的程序法。
一、民事审判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度
合议制是与独任制相对的审判组织形式,指由若干名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合议庭人员必须为单数。
(二)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某一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避开或者退出对该案审理的法律制度。
回避适用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
(三)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四)公开审判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和涉及当事人商业秘密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以外,应当公开审理。
另外,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判决一律公开。
二、管辖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另有规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
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即“原告就被告”。
《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1)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③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④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选择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诉讼参加人
民事诉讼参加人是指参加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诉讼参加人不同于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除诉讼参加人以外,还包括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
(一)当事人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而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它可以是公民、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
1.原告和被告
原告,是指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或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告,是指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或被指控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共同诉讼人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统称为共同诉讼人。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第三人
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与诉讼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诉讼的人。
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二)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法定的、指定的或者委托的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诉讼代理权基于法律规定、法院指定、当事人委托而产生,诉讼代理人相应分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四、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以证据的表现形式为标准,将民事诉讼证据分为以下八种。
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
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真实、合法的责任。
《民事诉讼法》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即“谁主张,谁举证”。
五、调解
(一)法院调解的原则、适用范围
1.法院调解的原则:
自愿与合法
2.适用的范围:
(1)应当适用:
①离婚诉讼、②简易程序中应当先行调解案件。
(2)可以适用:
一审、二审、再审(包括抗诉案件都可以)。
(3)不得适用: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执行程序中的案件。
(二)调解的程序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六、保全和先予执行
(一)保全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二)先予执行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七、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审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最基本程序。
(一)起诉和受理
1.起诉,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行为。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受理,指人民法院经过对起诉的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予以立案的诉讼行为。
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审理前的准备
审理前的准备,是人民法院受理起诉后,为开庭审理所作的准备工作。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三)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
开庭审理可分为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与宣判四个阶段。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四)判决和裁定
1.判决: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
内容包括:
(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2)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4)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2.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1)不予受理;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3)驳回起诉;(4)保全和先予执行;(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9)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八、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各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而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
1.上诉期限:
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期间为10日,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5日,自裁判送达之日起计算。
2.审查范围: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3.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4.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九、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亦称再审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基于审判监督权由本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也可以基于检察监督权由人民检察院以抗诉的方式提起,还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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