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工管理办法(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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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工管理办法(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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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临时用工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临时用工范围
临时用工是指为完成带有阶段性、临时性特征的工作而配备的人员。
第二条临时用工岗位要求
1、身体健康,无违法犯罪记录,原则上男性满55岁后不再聘用,女性满50岁后不再聘用。
2、热心于此类工作,有一定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强,有良好的敬业精神,服从安排和管理,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和劳动技能,符合拟聘用岗位的工作要求。
第三条临时用工招聘与用工程序
1、集团各部门(包括下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需使用临时工的,能内部推荐的则优先内部推荐,若无推荐则参照集团招聘正式员工流程,由用工部门向集团组织人事部提出申请,申明使用理由、拟使用人数、岗位要求等,经集团组织人事部批准后,统一进行招聘。
2、经审批合格的人员,用人单位与之签订相应劳动合同,合同一式两份,两年一签;无试用期。
3、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各用人部门应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不得随意变更或终止。
4、如临时工在合同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集团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出现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时,用人部门应及时向组织人事部提出书面报告,由组织人事部通知合同工本人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
在聘用期间,合同工违反集团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予以解聘。
5、用工部门违反集团规定,未办理用工手续而使用临时工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用工部门承担。
第四条临时工工资待遇
1、临时工实行固定月工资制。
详见附件。
2、临时工按国家规定办理五险,不承担其公积金。
3、如特殊情况,临时工工资需调整标准的,由部门提出申请,并写明理由,由集团领导批准,用工部门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临时工的工资标准。
第五条本办法由集团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办法由公布之日起实施,各下属单位参照实施。
附件:
临时工工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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