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维修保养服务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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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维修保养服务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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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维修保养服务方案
车辆维修保养服务方案:
车辆日常维修管理方案
车辆日常维修管理办法
为加强车辆的维修保养管理,实现车辆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按照公司设备管理的要求,本着“安全、高效、节约、及时”的原则,确保车辆正常行驶和使用安全,做到有计划地安排车辆维修,减少维修费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车辆。
二、管理责任:
办公室是此规定的主要责任部门,车队队长为管理办法的执行与监督人,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
三、主要内容。
办公室管理:
维修项目进行审核;签订维修协议;对维修质量进行验证;并保存维修质量、维修记录等资料。
车辆保养、维修:
车辆使用人或驾驶员必须依照交通规则安全驾驶,凡违章驾驶致遭罚款处分者,其费用由各车辆负责人或司机人员自行负担。
车辆检验。
办公室需提醒或安排车辆使用人或司机人员于规定日期,前往指定监理所受检,如办公室未尽到管理责任,需负担相应管理责任;车辆使用人或司机人员应于规定日期,前往指定监理所受检,车辆使用人或如逾期未受检验致遭罚款处分者,其费用由车辆负责人或司机人员自行负担。
日常维护。
车辆使用人或驾驶员应每日检查、维护、保持车辆清洁,并处理简单的车辆故障。
办公室随时监督检查。
如发现未维护、未检查、清洁差导致车辆损坏由车辆使用人或使用部门负责,认真填写《车辆日常保养维护记录》。
办公室将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罚。
定期检查、正常保养。
办公室计划安排车辆使用人或驾驶员负责定期检查车辆状况或将车辆送合约检修单位进行定期保养。
公司车辆每行驶5000公里进行一次保养。
检查调整制动片间隙,更换机油滤芯、燃油滤芯、机油,紧固各部件连接螺栓,检查、保养电路系统。
一一每行驶/运行10000公里/1000小时,清理吹扫或更换空气滤芯。
如需缩短保养间隔里程或时间,应视车辆本身状况和工作量、使用状况及工作环境等来确定,由使用人申报,办公室负责审批。
、维修保养。
车辆使用人或驾驶员及时发现、检查故障并将所需保养、维修项目报送汽修厂、填写《车辆报修单》,经办公室同意后送修,车辆驾驶员确认维修合格,保留更换部件交公司验审,对维修质量及时反馈。
办公室根据驾驶员所提供的维修质量反馈的记录、对供货商提供方配件进行质量评定,以保持车辆维保能得到更好的服务。
、维修点确定。
办公室每年4月对上一年度维修保养合约厂家进行评价。
评价必须按照货比三家的原则,对三家或三家以上维修厂家进行询价和评比。
评定后,设备部代表公司与选定厂家签订《质量承诺书》。
四、本规定自发出之日起执行。
车辆维修保养服务方案:
汽车维修服务方案
汽车维修服务方案.服务承诺书
一、 严格遵守行业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和特克斯县维修行业各项管理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合法经营,按章办事,诚实守信,自觉维护客户的利益,树立维修企业良好形象。
二、 严格执行《机动车维修合同》的全部条款和规定,全面履行承诺,圆满完成车辆的维修与保养工作,确保质量,提供快捷、方便、满意的服务。
三、 实行明码标价,优惠公开。
维修过程中,如需要扩大维修项目增加费用和延长维修时间时,及时和客户沟通,取得认可后才予实施,想用户之所想,尽力为客户节约每一分钱,不多收费、乱收费,不做有损客户利益的事。
保证在与同类企业竞争中,不使用恶意竞价等非正当手段。
四、 不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以旧顶新。
维修时,重在修理,以节省支出;确需更换零配件时,使用合格产品或正品。
并贴上标识,以备客户查验,汽车配件、材料应保质保量。
五、 对贵单位维修的车辆,特提供如下服务:
1、每天24小时救援服务,设立应急电话:
13239997335,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
1、 城区范围内15分钟内到达。
2、 应客户要求提供免费上门接送车服务;
3、 提供免费检查车况服务;
4、 建立完整的维修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确保车辆具有良好状况;
5、 根据贵单位的制度及时做好维修车辆的接待和交送车服务。
6、 车辆发生肇事时应贵单位的要求可及时配合处理车辆善后事宜,贵单位肇事车辆的维修费用按保险公司理赔金额结算,需要时,也请贵单位给予配合。
六、 集中技术骨干力量,成立汽车维修小组,提供及时维修服务;若贵单位有完工时间要求时尽最大限度满足。
七、 汽车维修完工出厂实行出厂合格证制度,维修质量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出厂。
汽车维修完工出厂时按完工出厂技术要求进行检查和检测。
对维修竣工出厂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的项目不符的问题进行无偿返工,
工时、材料由承修方全额赔偿。
八、 接受贵单位对我厂的生产、管理情况和车辆维修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发现和修车单位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九、 保证贵单位维修车辆在我方修理期间的安全,做到不丢失、不损坏,否则承担全部损失。
十、保证以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维修方式和形式
对贵单位车辆维修均统一执行承诺的服务、质量、价格标准。
十一、建立投诉制度,认真听取送修单位意见,并及时做出修正。
服务承诺
一、 礼貌周到服务公开
身穿统一、整洁的工作服,佩戴工作胸牌,用语文明、迎送有礼。
耐心听取客户诉求,实事求是与客户沟通,尊重客户的知情权。
为客户提供全程服务,接待员要为客户联系各部门、人员办理业务手续。
公开有关证照、主要的维修项目及其工时收费表、质量保证承诺、服务程序。
公开投诉电话,设置意见薄、投诉箱,对客户的意见、投诉要有答复。
二、 环境整洁管理有序
厂区内环境保持清洁,厂房明亮、通风,各区域、岗位有标识。
各类物资定置存放,堆放整齐,废旧物资及时清理。
厂区设置用于客户接待、休息的场所。
接车、生产、交车、投诉、索赔、跟踪服务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实行定人定岗定责,落实岗位责任制度和岗位责任追究制度。
3、 明码标价收费合理
编制维修工时定额表、工时费用明细表。
确定维修项目时,要以检测诊断结果为依据。
维修配件、材料要有进出台帐记录,进货票据要妥善保存。
维修收费应合法、合理,符合维修行业的整体水平。
维修费用结算后,将工时、材料明细单交客户,维修收费要使用合法收费凭证。
4、 保质保量,诚信服务
信守合同保证质量承修车辆要签订合同或托修单,明确维修项目、费用、质量保证期和双方责任。
保证兑现对客户的承诺,为客户排忧解难。
维修人员要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维修质量三级检验制度,保存检验数据。
对维修配件、材料的质量负责,不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材料。
质量保证期内的车辆返修率应低于5%,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要主动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
积极配合,礼貌待人,做到让顾客满意为止。
车辆维修保养服务方案:
XX公务用车专项维修保养服务合同
9
公务用车专项维修保养服务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甲方确定乙方为 市公务用汽车的协议维修单位。
本协议所称汽车维修是指汽车维护和修理的泛称,包括汽车的大修、总成修理、保养、小修和专项维修。
本协议所称的一类汽车维修企业是指从事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生产的企业,此类企业亦可从事汽车维护、汽车小修和汽车专项修理生产。
本协议所称的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是指从事汽车一级、二级维护和汽车小修的企业。
为保证公务车辆协议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甲、乙双方依据维修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就公务车辆的协议维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收费标准
维修收费计价公式:
维修费总金额=工时定额X工时单价+材料进货价X+外加工费X
实行明码标价。
乙方应当在其营业结算室醒目位置以固定形式张贴公布计价公式、工时单价、材料管理费率、外加工管理费率,并提供《 》供车主查询。
乙方应按本协议的承诺,在 市汽车维修协会
规定收费上限标准的基础上给予价格优惠,其中工时单价为 元/小时、材料管理费率为 %、外
加工管理费率为 %。
为保障市场的充分竞争,乙
方可以在其所报优惠率范围内给予公务车维修更优惠的价格和优惠率,但应及时通知甲方,报甲方备案。
对经甲方备案的价格和优惠率,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调整。
同时乙方应保持对所有公务车维修优惠价格和优惠率的统一性,不得对送修车辆区别对待。
严格执行本协议所承诺的收费标准。
汽修配件价格,不得高于甲方配件价格数据库内的价格,更不得高于同期市场平均价。
并按照甲方的要求随时提供真实的材料进价信息。
汽车配件价格发生变化时,需将配件价格变化情况上传到市政府采购中心配件价格数据库内。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负责监督纳入政府采购单位的公务用汽车到中标的协议维修厂进行协议维修。
负责纳入政府采购单位的公务用汽车维修经费的查询以及专用卡结算的监督管理。
负责协调乙方与纳入政府采购单位在车辆维修方面的关系,并与有关部门一起妥善处理车辆维修纠纷。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汽车维修的优质服务要求
1. 守法经营、按章办事。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l
6739.1-1997和gb/tl6739.2-1997规定的经营范围认真搞好车辆维修服务,杜绝不良行为,维护甲方及车属单位的权益。
2. 严格履行各项服务承诺,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3. 设置公务车辆维修专门接待柜台,有专人提供从接车到验车出厂的全过程服务。
为公务车提供优先服务,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维修服务,保障车辆单位用车需要。
并利用计算机为送修的公务车辆分车建立维修档案,向甲方提供有关车辆维修的档案信息。
4. 提供电话预约、上门服务、急修快修、救援、24小时服务、免费拖车等服务。
乙方应以最快速度响应并提供服务,并保证对所有公务车提供相同优质的服务。
在
市行政区域内车辆发生故障需急修的,应及时派员抢修。
给予公务车在 市行政范围内免费提供2
小时内响应、24小时拖车服务以及免费接送维修服务。
5. 根据送修单上填写的拟维修项目对送修车辆进行检测、拟定维修方案和计价,未征得送修方同意和认可,不得擅自更改维修项目。
报价应充分考虑车况、部位、安全、经费等因素,向送修单位提出合理的报价及维修方案,由送修单位确定。
6. 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
经送修人同意,可以用旧件,但汽车修理企业必须在材料清单中注明为旧件。
【车辆维修保养服务方案】
7. 妥善保管好更换的旧件,出厂时交送修方处理,未经送修方同意不得擅自丢弃。
对可以维修的部件,不得以换代修;不得与任何人串通,虚假修车或虚报维修项目,损害甲方或车属单位的利益。
8. 严格执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全车大修、总成大修、
二级以上维护或 元以上维修项目合同化和车辆竣
工出厂合格证管理制度。
汽车维修的结算要求
1.所有参加投标的汽车修理厂都必须联网进行汽车维修、档案材料的管理。
2. 维修项目、配件等材料更换必须事先征得送修人同意方可进行维修换件。
在维修过程中新增加或变更维修项目、配件材料的,也应事先征得送修人同意,双方就加项延长时间及维修费用等问题进行商定。
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要退还送修人,并在委托维修单上认真填写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材料、部件及计价情况。
3. 汽车维修厂在结算收费时,必须使用电脑打印结算清单,必须标明维修项目名称、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材料进货价、材料管理费率、外加工费、外加工管理费率,应将修理项目的工时费、材料费、外加工费分列清楚。
4. 对公务车辆的维修结算,一律使用公务车辆专用卡,并严格对卡对车辆维修、结算。
除维修结算外,乙方不得允许专用卡以任何方式套取现金或顺带购物。
对竣工的送修车辆,严格核对送修单、结算单、车号、维修专用卡卡号,核对无误后,方可结算。
不可提前结算或弄虚作假,原始修理清单及相关档案要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5. 对竣工车辆,如发现不合格或与送修单上项目不符,送修单位有权要求维修企业无偿维修至合格或符合送修单上的项目为止,送修单位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当次修理费用总额的30%的违约金。
6.为实现对协议维修厂刷卡交易、联网监控的目标,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乙方须向 银行
分行交纳%的银行卡刷卡交易费。
汽车维修的质量要求
1. 经修车辆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返修的车辆不得再计价收费。
车辆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竣工车辆出厂后正常保养、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大修的车辆保证正常行驶10000公里或90天内无故障;二级维护保证正常行驶3000公里或30天内无故障;一级维护行驶1000公里或10天;小修保证正常行驶1500公里或15天。
2. 质量保证期内发生因维修质量引发的故障,承修的汽车修理厂必须优先免费修理。
严格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控验制度,车辆返修率要控制在3%以内。
并建立汽车维修档案,认真记录车辆维修情况。
汽车维修的联网监控要求
1.维修企业必须对车辆维修实行计算机管理。
乙方必须通过计算机对车辆基本情况、技术档案、维修档案、汽车配件材料、计费结算等进行管理。
车辆技术档案包括车辆基本情况记录、车辆技术状况等级鉴定记录、车辆检测记录、其他应当建档的记录。
车辆维修档案包括车辆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汽车大修、总成修理、汽车小修、二十四小时拖车、代办车辆年审和其他有关的汽车维修服务项目、维修服务费用记录、其它应当建档的记录。
2.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的格式和时限将车辆维修有关数据上传至 市政府采购站点乙方无条件接受由
市交通局、 市汽车维修协会、-一 市财政局、各区财政局、 市监察局、 市审计局、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市工商局及甲方共同成立的公务车协议维修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对其履约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乙方同意自觉遵守《公务车协议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乙方违反该规定时,同意无条件接受监督小组及甲方根据该办法对其的处理。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
甲方有权会同由 市交通局、 市汽
车维修协会、 市财政局、各区财政局、
--市监察局、 市审计局、 市机关事务
管理局共同成立公务车协议维修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定期对协议维修厂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乙方的管理、生产情况进行检查、查处。
公务车协议维修投诉受理由珠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
对竣工车辆,如发现不合格或与送修单上项目不符,有权与车属单位一起要求乙方无偿返工;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或车属单位造成损失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
金并进行索赔。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及车属单位提出的除维修服务及乙方承诺以外的其他要求。
对甲方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及车属单位在车辆维修过程中提出的不正当要求、做出的违规行为,乙方有权进行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做出处理。
对维修经费未落实、维修经费不足的送修车辆或无理取闹的送修人员,有权拒绝接待;对已竣工车辆,未办理好维修经费结算手续的,有权拒绝提车。
第五条监督管理
甲方负责结算系统的正常运作和纳入政府采购单位的公务用汽车维修经费的查询以及专用卡结算的监督管理。
对维修经费未到位或维修经费不足的车辆,乙方不得承修,否则,甲方对维修费的拖欠不承担任何责任。
由公务车协议维修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考评。
考评的方法是:
乙方的基本分为3分,监督小组根据乙方履约情况进行通报表彰或处罚扣分,乙方的考评结果,将作为其下一年度参加珠海市公务用汽车协议维修服务审查时的审查依据之一。
其中,乙方每被扣减一分,将被甲方处以没收履约保证金三分之一的处罚;当得分为零时,取消乙方的协议维修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参加珠海市公务用汽车协议维修服务。
在协议执行期间,如乙方被 市交通局降低资
质,将取消其协议维修企业资格。
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处罚扣分:
1.检查过程中,发现乙方违反本协议三、乙方的义务条款的,每项扣1分;
2.乙方被投拆,经监督小组调查属实的,一次扣1分;
3.维修竣工的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返工两次或以上的,扣1分。
第六条违约责任
乙方应按送修单上约定的维修项目和期限完成维修工作,如无特殊情况,逾期未能完成的,每迟延一日,将按每日维修金额千分之五的数额承担违约责任。
如甲方车辆在乙方维修期间出现物品遗失或车辆损毁,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如因维修质量问题给甲方或车属单位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日
9
车辆维修保养服务方案:
XX车辆维修合作协议车辆维修合作协议
甲方: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为规范支出,节约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甲方通过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后续签合同确定乙方为XX年7月1日〜XX年7月1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定点汽车维修厂.乙方可以承接所在区域国税局的机动车辆维修,也可以承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所属的其它单位的机动车辆维修.用户车辆在乙方维修时,乙方应与用户签订汽车维修合同,乙方与用户签订合同中所做出的承诺对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所属的其它单位同样有效.
第二条用户在乙方进行车辆维修时,乙方向用户收取的维修工时费和维修材料费不超过乙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
第三条当零配件供应厂商调整零配件价格时,乙方应将价格调整依据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但不得调整维管理费率.
第四条用户在乙方维修车辆时,乙方应保证所采用的零配件为正厂件.为保证维修车辆的质量,乙方零配件的采购应通过生产厂或成建制的零配件供应商等主渠道进行采购.对用量较大的通用零备件和耗材,甲方如认为有必要可以采取政府采购的形式确定供应商,乙方必须到指定供应商处采购.
当乙方改变零配件进货渠道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第五条辅助材料采购和工艺要求:
乙方维修用户车辆时所用的辅助材料和工艺,应保证是正厂辅助材料和正厂工艺.
第六条用户车辆送修时需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系统车辆定点维修送修单》,未持有《送修单》的车辆,乙方不得维修,否则,甲方不支付维修费用.
第七条费用结算:
用户车辆维修后,经用户验收合格并签字,乙方据此定期直接与用户结算.需保险公司支付的维修费用由用户负责与保险公司协调,由保险公司支付.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 根据乙方投标文件中有关内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2, 有权对车辆维修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以及用户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3,对维修竣工出厂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的项目不符的问题,有权与用户一起要求乙方无偿返工.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给甲方或用户造成损失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4,接受用户对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行为的投诉.如投诉情况属实,通知乙方及时纠正.
二,甲方的义务
1, 甲方向乙方提供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所属各单位名录,乙方据此认定甲方车辆维修单位成员,并履行本合同.
2, 负责协调乙方与用户在汽车定点维修方面的关系,与有关部门一起解决和处理车辆维修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第九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及用户提出的除车辆维修服务和乙方承诺以外的其它要求.
2, 乙方有权对甲方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和用户在车辆维修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做出处理.
3, 对经费未落实或不足的车辆维修业务,有权拒绝承修.二,乙方的义务
1,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甲方及用户的利益.
2, 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
3, 车辆维修质量保证符合国家机动车维修标准.车辆小修,保养当天完成,总成大修不超过5天完成.若用户有完工时间要求的,乙方应尽量满足.乙方在完工时间内不能交付车辆,应通知用户并协商交付时间,若无故拖延,乙方应承担延误责任.
4, 乙方根据用户的报修要求填写《送修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如乙方在车辆维修过程中检查出了《送修单》以外的问题,应立即告知用户并提出正常的维修方案,用户回复同意重新补报《送修单》后,乙方按正常的维修方案进行维修.若乙方发现用户车辆存在《报修单》以外的问题,但用户不同意按乙方的维修方案进行必要的维修而出现的车辆事故,乙方不负责任.车辆维修结束后,要将维修车辆换下的配件交用户接收司机检验由用户进行处理,未经用户同意乙方不得自行处理.
5, 乙方应为用户开具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同时附有《送修单》回执联,将工时费,材料费分列清楚.在《送修
单》上不能将材料费列全的需单列材料清单,材料清单必须与报修项目,作业项目,换件项目相符,有详细的规格型号,单价,数量,如
材料清单与报修项目,作业项目,换件项目不相符时,乙方应承担所造成的损失.
6,用户维修的车辆在车辆维修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给予免费维修,如因维修部分质量问题而出现责任事故,经有关单位的技术检验确属不是用户原因造成的,乙方应按有关车辆维修行业的管理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7,乙方应具有完善的车辆维修档案管理系统,及时登记车辆维修情况,定期向车辆所属单位提报维修,维护建议.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应按与用户签订的车辆维修合同规定的维修项目和期限完成维修.逾期未完成的,乙方应按与用户签订的合同规定,给予用户经济赔偿.
二,因维修质量,服务承诺及其它乙方原因给甲方或用户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对乙方因管理不善,导致车辆丢失,损坏等事故,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车辆维修保养服务方案】
四,乙方接受用户车辆维修委托后,未征得甲方同意后不得转厂维修.否则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第四款予以处罚.第十一条监督管理
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定点资格: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用户维修业
务两次以上的;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3,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行业主管部门取消车辆维修经营资格的;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擅自变更,转让,租借维修厂定点资格的.
第十二条合同的修正和终止
1, 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否则擅自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万元.
2, 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可以修改或终止本合同.
3,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十日内将情况通知对方,并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的影响.合同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合同影响的程度,协调确定是否终止或继续履行合同.
4, 乙方发生下列情况,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乙方破产,解散,清算,停业以及其他原因无法为甲方提供车辆维修服务的;
乙方设施,设备发生重大变化,无法满足车辆维修需要的;
乙方发生本合同第十一条中各种行为的.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如乙方与用户发生争议,乙方要及时向甲方通报情况,说明争议发生的原因,提出拟解决的办法,由甲方协助调解.调解不成,乙方与用户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本合同有效期为XX年7月1日至XX年7月1日止.
第十五条本次招标活动中的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关澄清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平等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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