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发展部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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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发展部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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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发展部合同范本
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注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地址:
邮编:
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地址:
邮编:
电话: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出租房屋情况
1.1租赁房屋的地点:
本市区路弄号栋楼室(以下简称该房屋)。
该房屋([出租]实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结构为。
甲方已向乙方出示:
[出租]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证书编号:
]。
1.2甲方作为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人的受托方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
1.3该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分别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加以列明。
甲、乙双方同意该补充条款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1.4乙方声明其在签署本合同前已经现场察看该房屋,对房屋的面积大小表示满意并同意接受,双方同意不因任何人士、组织或机关对该房屋进行测量而与上述第1.1条所述建筑面积产生的任何差异而对该房屋的租金、管理费及其他费用作调整。
二、租赁用途
2.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为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2.2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而未获该审批、核准或备案前,不得擅自改变上款约定的使用用途。
三、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3.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年月日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装修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装修期内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租金,但仍需要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其他费用,乙方应于交付日向甲方预付装修期管理费用等。
3.2“交付日”是指上述第3.1条规定的甲方应将该房屋交付乙方日期,但如果当事人按照本合同第三条之规定对该房屋交付乙方的日期进行了调整,则“交付日”是指甲方按照本第三条之规定书面通知乙方的经调整后的将该房屋交付乙方的日期。
3.3如甲方延迟交付该房屋是由不可抗力引起的,则交付日应相应顺延不可抗力影响持续的期间。
3.4乙方应于交付日(交付日见第3.1条)前往物业管理公司办理该房屋交接手续。
在办理该房屋交接手续之前,乙方应付清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于该房屋交付时应支付的所有款项,否则甲方无义务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甲方在全额收到该等支付后应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双方签署房屋交付凭证即视为甲方已按照本合同规定条件履行了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的义务。
3.5如果乙方未能在交付日办理该房屋的交接手续,该房屋仍视为已由甲方于交付日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件交付给了乙方,并且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租金、保证金以及物业公司应收取的物业管理费用等。
如交付日后的期间是免租期,则免租期仍从交付日起开始计算。
如果乙方在交付日起(30)天内仍未办理该房屋的交接手续,则甲方有权(但无义务)经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而终止本合同,这种情况下,甲方有权扣收保证金而无须向乙方退还,作为对甲方损失进行赔偿的违约金。
3.6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
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
期届满三个月前,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否则视为放弃承租权),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
订租赁合同。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人民币)元(不含物业管理费元/平米/天)。
[出租]月租金(按照每月30.4天计算)总计为(人民币)元。
(大写万仟佰拾元角整)。
4.2租用费应先付后用,乙方应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前向甲方支付租用费。
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日租用费的壹倍支付违约金。
4.3乙方应于该房屋在交付日交付乙方的同时或之前,向甲方支付该房屋一个月的租金。
其后各月应付的租金,应由乙方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或之前向甲方提前付清。
如支付的起租日之后第一个月租金对应的期间结束后首日起(包括该日)至当月(日历月)最后一日止(包括该日)不足一个日历月,或者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时的最后一个月内的租赁期间不足一个日历月,则该等月份的租金应根据上述4.1条规定的租金的日租金标准按照该月内的实际租赁天数计算。
不足整月的租金计算公式:
租金=日租金×实际租赁天数
4.4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现金、转账。
乙方若以电汇、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租金的,所发生的支付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定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5.1甲、乙双方约定,双方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个月的租金,即(人民币)元(大写:
万千佰拾元角整),甲方收取租金开具发票,保证金开具收款凭证。
租赁关系终止时如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应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
5.2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电费、水费、电信费、煤气费、宽带使用费等公用事业费,空调、设备、物业管理、停车费等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物业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5.3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则甲方有权(但并无义务)以保证金抵付乙方应付租金,管理费,诸如公用事业费等款项,和/或作为甲方因此而遭受损失之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中介费用、免租租金及其他各项租金优惠),和/或根据本合同规定全部扣收保证金而无须归还给乙方。
如甲方持有的保证金由于作该等抵付和/或赔偿和/或扣收而少于上述5.1条规定金额,乙方应根据甲方通知立即向甲方补交该等差额。
但乙方无权以保证金抵付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应付租金,管理费,诸如公用事业费等款项。
5.4租赁关系终止时,在乙方办妥以该房屋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的工商注销或变更手续并且乙方所交还的该房屋及其装修、设备和设施已按照本合同第七条之规定恢复原状且为可租赁状态的前提下,甲方应在乙方交还该房屋和办理完毕工商变更或注销后30日内将保证金(根据本合同由乙方承担,扣除尚欠未付租金,管理费,诸如公用事业费等费后)一次性无息退还乙方。
5.5乙方使用该房屋及场地在经营中所发生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乙方经营所发生的所有纠纷及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给甲方或其他租户带来损害或损失的,并且乙方在损害事实发生后30日内未对被损害人足额赔偿的,甲方有权提前单方面终止本合同,乙方应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6.1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如乙方装修时并未作出改动的,应及时通知物业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24小时内进行维修。
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如乙方自行装修改动或增加或变换设施设备的,应由乙方自行负责维修和日常保养,如需甲方维修保养的,按规定向乙方收取人工费、材料费。
6.2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
乙方拒不维修,物业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6.3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
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3日通知乙方。
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
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6.4乙方如需自行装潢装修、设备安装和工艺布置,必须在此前,将有关图纸和施工方案报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审核同意。
涉及有关法规规定的要求,乙方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批准后开始实施,若需甲方提供协助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由乙方负责,甲方可代为看护及维修,但费用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后,乙方可以在得到甲方或甲方委托之物业管理服务公司书面允许的前提下将空调、办公家具等可移动设施设备移走,甲方有权选择房屋恢复原状或是保留装修(诸如房间隔断、地板、吊顶、管线等固定装修部分)不可损坏。
6.5租赁期间乙方如需更新、改造附属设施和设备、增加容量或提高技术标准、增设特种设备等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物业管理公司的书面同意,其中按规定必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乙方应负责向政府主管部门报批,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淘汰后的旧附属设施归甲方所有。
更新后的附属设施由乙方承担更新费用并使用,合同期届满或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的,则乙方对房屋及场地进行的装修及更新的设施设备(均指不可移动部分)均归甲方所有,甲方不作任何补偿。
该房屋的消防、空调系统的装修、增建增设及改建工作必须由甲方指定的装修顾问公司/工程承包商进行施工,施工费用則由乙方与装修顾问公司/工程承包商商议。
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进行的装修、增建增设及改建的附属设施及设备应由乙方负责维修和保养,甲方对此无须承担维修和保养责任。
6.6乙方不得在任何公共部位堆放任何物品,如需临时占用公共部位需经过甲方或物业书面同意。
如有违反,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在无需发出通知的情形下,以甲方认为妥当的办法,清理及处置乙方留下或未处理好的任何物品,因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并不因此而须向乙方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担任何责任。
七、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7.1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乙方在甲方可继续对外出租时享有优先续约的权利,如乙方放弃续约,乙方应将房屋归还给甲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双倍日租金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使用费。
乙方还应承担该房屋在占用期间内的物业管理费和本合同约定的一切其他费用。
如因乙方逾期不迁出该房屋而造成甲方对其他第三方违约,或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7.2乙方返还该房屋应当尽量恢复到甲方交付乙方使用时的状态。
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7.3乙方向甲方交还该房屋前,应自付费用对该房屋进行打扫和清理,使该房屋处于完好和可出租状态。
乙方如按甲方同意的范围内和要求下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增建或改建,必须根据甲方的要求在租赁期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前将该房屋恢复原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如未经甲方同意或超出甲方同意的范围和要求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增建或改建,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损失。
如届时甲方依其完全自主决定书面同意乙方无需将该房屋恢复原状的,甲方无任何义务就乙方对该房屋和/或其装修、设备和设施进行的增建或改建作出任何补偿和/或赔偿。
八、权利和义务
8.1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电话、传真等通讯事宜,并协助乙方解决室内装修所涉及的相关问题。
8.2乙方应积极配合参加甲方所举行的各项活动。
8.3甲方负责租赁物的中修和大修。
自用部位如人为损坏由乙方负责维修保养的。
8.4乙方应遵循国家、上海市有关环保、消防规定,不得从事污染及不符合排放要求的工作事项,甲方配备必须的消防设备和安全设施,接受有关消防部门的安全检查并及时整改。
8.5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
不得利用租赁的房屋从事非法、违法的活动,人员和车辆进出停放,应接受安保管理。
8.6乙方不得擅自在所租赁房屋的户外任意挂、贴司标、招牌和广告。
必须接受甲方的统一规划,以利于的整体形象。
8.7乙方应爱护甲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园区绿化,不得毁坏道路及绿化,否则应按造成的损失赔偿。
8.8甲方委托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对园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乙方应遵守园区物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和制度。
8.9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的要求装修房屋或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
若乙方不予以恢复的,甲方可以代为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在乙方保证金内扣除,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
8.10若乙方需租赁车位,则均按乙方与物业管理处签订的车位租赁条款执行。
8.11乙方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甲方有权责令其停止转租行为,并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同时没收保证金。
8.12甲方修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8.13乙方须对其雇员、访客和承包商的行为负责,保证他们不进行对该房屋有损害的行为及本合同不允许乙方进行的行为。
乙方须对其雇员和承包商在该房屋或该房屋的任何部位的故意或过失的行为给甲方或其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8.14乙方应在租赁期满之日或本合同提前终止之日前完成乙方在该房屋所在地的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的注册(或营业地)变更或注销手续工作。
8.15甲方有权协同该房屋未来的任何租客或有关人士在本合同期结束或提前结束前三个月内的所有合理时间内视察该房屋。
8.16遇到紧急事态(包括但不限于因失火、水浸等灾害,偷盗、抢劫等公共治安事件,人员伤亡救助等人道事件,及其他意外事件等)时,若在办公时间内,甲方由乙方人员陪同进入该房屋,但在非办公时间内或无法联络到乙方的情况下,甲方以及物业管理公司或其授权代表可在事先无通知的情况下进入该房屋。
并且甲方不需负任何责任及赔偿在甲方、物业管理公司及其授权代表已尽到合理注意的情况下,因针对紧急状态在合理的限度内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乙方及其雇员、访客等的人身、财产损失。
但事后甲方需将情况向乙方给予书面说明。
乙方须在该房屋受到损毁,或任何人士在该房屋受伤,或该房屋发生火警或意外,或该房屋内的水管通道、电线、装置、附属物或其他设施出现损坏、破裂或缺陷时,立即以口头及书面通知甲方以及物业管理公司。
九、转租、转让和变更
9.1除甲方已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同意乙方转租外,乙方在租赁期内,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意,
方可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但同一间办公房不得分割转租。
9.2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转租合同。
并按规定向该房屋所在区房地
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
9.3本合同的履行不因任何一方发生人事变化而变化。
继任的负责人或经办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乙方公司转让全部或主要经营资产,可能影响其偿付能力、信用状况或持续经营能力的,应提前三十日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增加保证金或提供额外的担保。
十、解除本合同的条件、违约责任
10.1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2)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3)该房屋毁损、消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4)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被处分的。
10.2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
违反合同的一
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三个月的租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份:
(1)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30日后仍未交付的;
(2)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房
屋存在重大质量缺陷的;
(3)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4)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5)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6)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超过30天的;
(7)乙方若从事的经营项目有不符合环保消防要求的,或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或有违法经营的。
10.3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造成乙方财产
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0.4甲方若延期交房,乙方应给予甲方30日宽限期,在此情况下,装修期及相关日均相应顺延,
在该宽限期过后,如甲方仍未交付该房屋的,延迟部分按日租用费的壹倍做为赔偿金。
10.5在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甲方其他权利(包括上述提前收回该房屋并终止合同的权利)的前提下,在合同期内若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任何付款责任,甲方经事先通知乙方后有权利切断房屋水、电供应或其他服务或采取合法的其他措施、行动,直到乙方前述的违反的得到改正,在前述切断水、电供应或其他服务期间乙方仍须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支付租金、使用费、管理费,乙方并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其他后果及所因此而引起的费用(包括重新接驳水电供应的费用)。
10.6若本合同终止或提前终止或遭解除,乙方未能及时向甲方返还该房屋,则甲、乙双方同意,甲方有权行使收回该房屋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乙方不到场的情况下进入、占有该房屋并处理、移除乙方在该房屋内的任何财物,且无须对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如该房屋内有乙方遗留下的任何装饰、家具、装备、物件、物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均视为乙方放弃前述物品,甲方有权以任何方式处理前述物品,乙方不得异议,也不得追究甲方责任和要求甲方赔偿;同时,甲方亦有权向乙方追讨因清理、保管前述物品(若有)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十一、保险
11.1甲方所投保之保险将仅限于以该房屋、机器设备及附属设施为投保标的,并以甲方为受益人
如发生任何保险事故,有关保险公司在该等保险单证项下所作之赔偿均归甲方所有。
乙方无
权以该等保险事故造成其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为由要求分享由有关保险公司支付并归甲方
所有的保险赔偿金。
11.2装修期内乙方的装修承包商必须自费为该房屋的装修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责任
险),并使之在装修期内持续有效。
所投保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责任险)必须满足
以下条件:
(一)以乙方和工程承包商为共同被保险人,乙方为保险受益人。
乙方和工程承包商可按照实际情况协调赔偿事宜。
(二)保险期限必须和装修期一致。
(三)保单中的物质损失部分的投保金额需足够赔偿损失量。
(四)保单中必须包含公众责任险;保单需包含下列特别附加条款:
(1)交叉责任条款;
(2)发展商财产责任条款;
(3)被保险人之间放弃代位求偿权条款。
乙方在开始装修前,须将11.2条规定的保单及已付保费的凭证副本呈交甲方,以此作为乙方
进场装修的必要前提条件。
在装修期内,甲方或管理公司可随时要求乙方提供其所投保的保
险有效及符合要求的书面证明文件。
11.3乙方不得自行或允许、放任他人做出任何行为,使该房屋的火灾保险、其它任何可保风险或
第三保险(包括第三者索赔而引起的损失或破坏的保险)无效或可能无效,或致使保险费增
加。
倘该等保险的保金因乙方的任何行动、行为、事件而增加,甲方有权在不影响其任何其
它权利和补救的前提下,向乙方追讨因此而增加的保金。
11.4租赁期内,甲方建议乙方每年为其在该房屋的经营行为投保公众责任险,并使保险在租赁期内持续有效。
有关的保险需满足如下要求:
(一)采用国内通用的公众责任险保单。
(二)以乙方为共同被保险人,乙方为保险受益人。
可按照实际情况与乙方和受害人协调赔偿
事宜。
(三)保险期限需和租赁期一致。
11.5租赁期内,乙方应该为其在该房屋的自有财产和其他物件投保财产险,并可以为其在该房屋
内的营业收益选择投保相关的利润损失险或营业中断险。
此外,乙方应为其雇员购买法定的
保险。
十二、其他条款
12.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2依据本合同规定及有关文件而发出的所有通知、单据等均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
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
除公告外的通知、单据可采用一方以公章方式签收,也可采用快
递或挂号信发至下列联系地址(租赁期间应发至租赁物业地址,租赁期间开始前或终止后发
至下列联系地址)。
若以公章方式签收的,落款显示的日期视为收讫日;使用快递发送的,
国内邮件,投递出后第4日视为收讫日,国外邮件投递后第10日视为收讫日;使用挂号信
发出的国内邮件,在挂号信寄出第4日视为收讫日;国外邮件,在挂号信寄出第16日视为
收讫日。
任何一方之地址若变更应及时以挂号信形式通知另一方,因一方疏于通知而导致的
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甲方地址:
电话:
传真号码:
乙方地址:
电话:
传真号码:
12.3双方承诺,对该合同中涉及有关价格信息及合同法律文本均应保密。
且事先未经一方书面同
意,另一方不得将其资料或数据透露给任何其他方。
否则,应赔偿对方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
金。
12.4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
行。
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合同规定索赔。
12.5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均有权
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6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
本合同补充条款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补充条款内空白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12.7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本合同经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均具有同等效力。
补充条款
附件一:
房型示意图
(粘贴处)(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二:
房屋物品交接表
房物品交接表
电器
品牌
型号
数量
运行情况
空调
其他
家具
品牌
型号
数量
可使用情况
办公桌
办公椅
其他
表读数
电表
水表
煤气表
其他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日期:
日期: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国籍:
国籍: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注册证明/身份证号码:
注册证明/身份证号码:
住址:
住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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