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重庆市村官转正考核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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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村官转正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从选派大学生中录用公务员考察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重庆市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及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乡镇人才队伍建设计划〉的通知》(渝委办发〔2008〕1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量化考察是指通过明确考察内容,细化考察指标,设置考察指标分值,科学计算考察分数,最终得出量化考察成绩,实现对考察对象的全面量化评价。
第三条从选派大学生中录用公务员量化考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考察对象
第四条在全市各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政法部门、行政村服务满两年且年度考核合格的选派大学生,均属考察对象。
第五条自愿放弃考察者,须在接到考察通知之日起3日内,分别向所在乡镇(街道)和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提交放弃考察的书面申请,并由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考察的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从选派大学生中录用公务员量化考察工作分为面试和实地考察两个部分,由各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
第七条面试是由各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成立面试考官小组,组织本区县(自治县)选派大学生统一进行面试。
考官人数必须是奇数,且不少于5名,原则上不多于9名,其中设主考官1名。
其中,五分之四以上的人员应具有面试考官资格。
第八条实地考察是由各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编制等单位抽调责任心强、办事公道、熟悉考察评价工作的同志组成考察组,到选派大学生所在乡镇(街道)、行政村考察各方面情况。
每个考察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
第四章面试的内容和分值
第九条面试测评分值为100分。
面试内容由若干的面试测评要素组成。
测评要素主要包括:
(一)语言表达能力;
(二)逻辑思维和推理能力;
(三)综合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
(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
(五)人际沟通能力;
(六)创新能力;
(七)应变和自我控制能力;
(八)仪表举止等。
面试试题委托各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自行编制。
各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编制、保管、运送面试试卷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试卷安全。
试卷密级确定为:
考前为绝密,使用为机密。
第十条面试方法为结构化面试或者无领导小组讨论面试,由各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选择面试测评方法,应遵循有效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原则。
第十一条结构化面试和无领导小组讨论面试的计分办法一般均采用“体操计分法”。
即:
将各考官评出的得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计算出保留分的平均分(保留两位小数),即为该考生的面试成绩。
第十二条面试考场一般由考务办公室、面试室、候考室和候分室组成。
面试工作人员包括:
考场主任(每个面试考场设考场主任1名,原则上由各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候考室工作人员(每个候考室不少于2名)、面试工作室人员(每个面试室设监督员、计分员、计时员各1名,考场监督员由纪检监察人员担任)、候分室工作人员(每个候分室不少于1名)、联络员(每个面试组不少于1名)。
第十三条面试工作程序以及其他相关事宜由各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重庆市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执行。
第五章实地考察的内容和分值
第十四条实地考察内容分为三项,总分100分。
一是日常表现,占60分;二是群众公认度,占30分;三是获奖加分,占10分。
实地考察得分=日常表现得分+群众公认度得分+个人奖励加分。
在计算分值时如遇小数,小数点后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数字。
第十五条日常表现量化考察指标及分值(60分):
(一)“德”:
设置政治素质及个人思想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指标(10分);
(二)“能”:
设置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组织协调能力、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等指标(15分);
(三)“勤”:
设置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出勤率等指标(5分);
(四)“绩”:
设置工作目标完成的数量、质量、效率、创新和业绩等指标(20分);
(五)“学”:
设置日常学习、参加例会、参加培训、研究课题、撰写文章等指标(5分);
(六)“廉”:
设置遵守法律法规、党纪政纪、自律情况等若干项指标(5分)。
各单项指标分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评分小组按照对应的分值,根据选派大学生的日常表现进行打分,取平均成绩作为综合表现得分。
在行政村服务的选派大学生的评分小组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所在行政村的“两委”负责人组成。
在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政法部门服务的选派大学生的评分小组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所在科室(所)负责人组成。
第十六条群众公认度量化考察指标及分值(30分):
(一)针对在乡镇(街道)行政村服务的选派大学生,采取“双述双评”的方式,组织考察对象向所在村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乡镇(街道)党(工)委会述职,分别接受测评。
测评人员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评价,其分值分别为指标分值的100%、80%、60%和30%,即优秀票每票计30分,称职票每票计24分,基本称职票每票计18分,不称职票每票计9分。
其中,村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民主测评成绩占60%,乡镇(街道)党(工)委会民主测评成绩占40%。
计算公式为:
村民主测评的平均成绩=(优秀票票数×30+称职票票数×24+基本称职票票数×18+不称职票票数×9)/村测评有效票数,乡镇(街道)民主测评的平均成绩=(优秀票票数×30+称职票票数×24+基本称职票票数×18+不称职票票数×9)/乡镇(街道)测评有效票数,民主测评最后得分=村民主测评的平均成绩×60%+乡镇(街道)民主测评的平均成绩×40%。
弃权票和废票不计分,不计入测评有效票数。
(二)针对在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政法部门服务的选派大学生,组织考察对象向所在乡镇(街道)干部会议述职。
测评人员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评价,其分值分别为指标分值的100%、80%、60%和30%,即优秀票每票计30分,称职票每票计24分,基本称职票每票计18分,不称职票每票计9分。
计算公式为:
民主测评得分=(优秀票票数×30+称职票票数×24+基本称职票票数×18+不称职票票数×9)/乡镇(街道)测评有效票数。
弃权票和废票不计分,不计入测评有效票数。
第十七条获奖加分(10分):
(一)考察对象在基层服务期间,个人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一次加10分,获得市委、市政府或国家有关部委表彰的一次加8分,获得区县党委、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表彰的一次加5分,获得区县级有关部门表彰的一次加2分。
年度考核优秀者加2分。
个人先进事迹被国家级新闻媒体正面宣传报道的加5分,被省部级新闻媒体正面宣传报道的加3分,被区县新闻媒体正面宣传报道的加2分。
(二)所在乡镇(街道)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一次加5分,获得市委、市政府或国家有关部委表彰的一次加3分,获得区县党委、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表彰的一次加2分。
(三)获奖情况以证书或文件为准,同一项工作或奖励按最高层次的获奖加分,不重复计算。
个人获奖加分累计不超过10分。
第六章考察合格标准
第十八条量化考察得分计算公式:
考察得分=实地考察得分×50%+面试得分×50%。
凡考察得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的,定为合格,按规定程序正式录用为公务员;60分以下的,视为不合格,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第十九条考察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察结论确定为不合格,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有严重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行为的;
(二)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组织或者参加反动、非法、迷信、邪教组织、组织或参加罢工的;
(四)因工作失职或渎职,造成重大事故或恶性事件发生,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参与或支持吸毒、色情、盗窃、贪污、贿赂、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在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内的,受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的;
(七)不符合选派报考资格条件,或在考察过程中对本人工作情况、奖励表彰等弄虚作假的;
(八)选派到行政村服务的大学生,不在本村工作,两年内累计一个月以上的;
(九)在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30%(含30%)的;
(十)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其他影响录用情况的。
第五章考察程序
第二十条考察期一般为30天,自发布考察预告之日起计算。
考察的程序:
(一)考察预告。
由各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通知考察对象以及所在的单位,做好考察准备和配合工作。
(二)组织面试。
各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区县(自治县)选派大学生统一进行面试。
(三)实地考察。
各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成立考察组,到选派大学生所在乡镇(街道)、行政村进行考察。
(四)民主测评。
考察对象认真总结两年来的工作,形成书面述职报告,并在民主测评大会上述职。
参会人员根据考察对象的述职和平时工作表现进行测评。
乡镇(街道)党(工)委会参加人员为:
所在乡镇(街道)党(工)委委员,参会人数原则上要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村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参加人员为:
所在村“两委”成员、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30人;乡镇(街道)干部会议参加人员为:
机关全体干部职工、村居“两委”主要负责人、部分党员代表和村民代表,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30人。
(五)个别谈话。
考察组选择不少于10名参加测评的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了解考察对象的实际工作和德才表现情况。
(六)走访调查。
考察组深入到考察对象所在乡镇(街道)、行政村,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干部群众进行走访调查。
走访的人员范围为:
普通群众、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考察对象所在乡镇(街道)党(工)委应出具对考察对象德才表现的书面评价意见。
(七)查阅资料。
主要查阅考察对象的个人档案资料,重点查看出勤情况、工作日志、获奖证书等资料。
(八)撰写考察报告。
考察组在综合分析和集体研究的基础上写出考察报告,对考察对象做出客观、真实、全面的评价,并汇总考察对象的各项分数,提出考察结论建议。
考察报告必须由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名。
考察报告所附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要求相关证明人签名和加盖公章。
(九)做出考察结论。
考察结束后,由各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在考察期内做出考察结论。
考察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并通知本人。
考察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向本人做出说明。
考察对象对考察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申请复核考察结论。
各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十五日内做出复核结论,此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六章考察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选派大学生考察合格拟录用为公务员的,由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公示时间为7天。
第二十二条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录用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时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第二十三条选派大学生录用为公务员后,不再安排试用期,直接进行登记任职,可留在乡镇(街道)机关工作,也可作为机关干部继续选派到村工作。
如果原乡镇(街道)没有空余行政编制,则由组织人事部门调剂到其他有空余行政编制的乡镇(街道)。
第七章考察纪律要求
第二十四条考察组成员与考察对象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因其他原因需要回避的,要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五条考察组成员在考察工作中要客观公正,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不得弄虚作假、歪曲事实。
要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考察情况和考察对象的个人隐私。
要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不得收受礼金、礼券和礼品,接受宴请等。
第二十六条考察组必须对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汇报的考察情况负责,考察对象必须对向考察组提供书面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对考察情况失真失实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区县(自治县)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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