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4鼓风机采购合同合同(改)
- 文档编号:14954585
- 上传时间:2023-06-28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37.57KB
.12.24鼓风机采购合同合同(改)
《.12.24鼓风机采购合同合同(改)》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12.24鼓风机采购合同合同(改)(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设备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
工程名称:
娄烦县2014年供热提升改造工程热源厂改造项目(第五标段)
发包单位:
娄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承包单位:
北京远望通达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山西协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26日
设备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
买方:
娄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地址:
娄烦县县城南区邮编:
030300
电话:
0351-5322440传真:
0351-5322440
卖方:
北京远望通达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经买卖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娄烦县2014年供热提升改造工程热源厂改造项目鼓风机、引风机、上煤及出渣系统设备采购
工程地点:
娄烦县鸿业热力公司热源厂
建设规模:
4593.65万元
资金来源:
县政府投资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见投标文件设备清单。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5年4月15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45日历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五、设备合同价款
金额:
¥:
170.00万元)
合计(大写):
壹佰柒拾肆万元整(人民币)
六、合同订立
合同订立时间:
2014年12月26日
合同订立地点:
太原市娄烦县住建局
七设备包装
7.1合同货物应由承包人按有关标准进行包装并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证货物能够经受运输途中的多次搬运、装卸,安全无损地到达交货地点。
7.2设备中如有特殊管件需在发包人现场对接的,出厂前应进行封堵固定。
7.3对于箱内和捆绑的散装部件,承包人均应系加标签并注明合同号、主机名称、部件名称、相应数量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上的位号和零件号。
对于备件和工具,除注明上述内容外,还需注明“备件”或“工具”字样。
7.4承包人应在每件合同设备的包装箱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文字印刷以下标记:
合同号、运输标记、目的地、收货人、合同货物名称及项号、箱号/件号、毛重/净重、尺寸。
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和装卸、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应明显地在包装箱上印刷“轻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样以及其它运输中通用的标记。
对于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合同设备,还应在包装箱上标明重量、重心和挂钩位置。
7.5在合同货物的每件包装中都应附有下列单据;
(1)详细的装箱单一式两份;
(2)质量合格证一式一份;
(3)与合同设备有关的技术资料不少于两份;
(4)需要组装的部件及设备的系统装配图一式两份。
7.6因对货物包装不当或采取防护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发生毁损或丢失的,承包人应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
因承包人在包装上标记错误造成合同设备误运的,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额外运输费用,并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7.7设备包装物不返厂。
如果需要返厂的,应在合同中标明,发包人可以协助承包人组织运输,但费用及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八设备交付
8.1设备交付地点娄烦县鸿业热力公司热源厂施工现场。
8.2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45天内将设备运抵发包人指定的目的地交于发包人投入安装。
发包人代表人在目的地签收的日期为实际交货日期。
与合同设备技术资料应随合同设备一起装运交付,并采取必要的防雨防潮措施。
8.3承包人在装运前应当对设备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并形成书面自检报告后方可装运。
承包人在交付设备时,应当向发包人出示自检报告,未提供自检报告的,发包人可以拒收、拒检。
8.4合同设备允许分批交货。
8.5在合同设备装运完毕后,承包人应立即将合同号、合同货物名称、包装件数、发票价值、装运数量、总毛重、总体积、起运时间和预计到达目的地的时间以传真的方式通知发包人。
如果有易燃和危险货物,应注明有关注意的细节。
8.6承包人承担货物到达目的地交付给发包人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8.7如因承包人原因推迟一个月不能交货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九初步验收
9.1合同设备在承包人生产地制造完成后发运10天前,承包人可通知发包人派人员进行出厂验收。
9.2合同设备到达目的地后,双方代表应共同就合同设备的外观、规格、数量、重量等进行检验。
如果在开箱检验中发现交付的合同设备规格不符、数量短少、表面缺损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合的情形,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减价、更换或退货。
承包人代表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开箱检验的,发包人有权自行开箱检验,并视为承包人认可。
9.3发包人以技术资料中的标准对设备进行检验。
技术资料中规定的检验标准不完全的,发包人有权按照国家的现行标准或其它合适的标准对设备进行检验。
设备经初步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应及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之内根据发包人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9.4设备初验仅仅是对设备外观、数量、规格等外在情况的认可,并不表明发包人对设备质量的最终认可。
初步验收合格并不意味着发包人放弃该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制造缺陷或内在的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向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十正式验收
10.1此设备设备采购合同,承包人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生产,使设备满足安装条件。
否则,相应推迟时间按迟交货处理。
10.2设备试运行期间设备出现任何异常情况,承包人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发包人相关人员对设备进行调试。
设备异常是由于设计、制造缺陷或质量不达标造成的,发包人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并要求承包人修理、更换或退货。
如由于安装原因造成的,承包让人不负责任。
10.3脱硫系统和除尘系统各项参数均要求达到买方当地环保验收合格。
十一条质量保证与售后服务
11.1承包人应遵守国家技术监督局或行业部门发布实施的有关标准、规范,根据合同约定向发包人交付符合合同、合同附件、招标文件规定技术要求的货物。
货物应是全新且未使用过的,质量、工艺、制造水平、配套件的质量及技术性能、整机的质量指标在国内领先水平的设备。
11.2承包人保证合同设备没有设计、材料及工艺上的缺陷,不存在质量瑕疵。
11.3承包人保证所交付的技术资料正确、完整、清楚,并且能够符合设备安装、试运行、调试、操作和维修的要求。
11.4承包人保证及时派遣合格的技术人员对合同设备的提供必要、正确和充分的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
11.5承包人保证设备和技术资料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或被任何第三方提起诉讼。
如果发包人因在中国境内使用合同设备或技术资料被第三方主张权利,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名义并在发包人的协助下处理上述事务,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赔偿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1.6质量保证:
设备的质保期为12个月,以设备验收报告签署之日起计算,在保证期内如果因设备的主要部件损坏更换或修理而致使设备停转,属承包人责任。
11.7如果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其中包括潜在的缺陷或采用不适当的材料,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提出索赔,如果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索赔要求30天内未能作出回答,应视为对索赔予以接受,若对设备质量、性能、规格等认定不一致,可提交合同签订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鉴定费用由过失方承担。
第十二条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付合同价款的30%,计51万元;
2)设备到达现场付合同价款的30%,计51万元;
3)设备验收合格交费使用后一个月内付合同价款的30%,计51万元;
4)剩余合同价款的10%作为质量保正金,质保期为一年,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余款。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13.1不可抗力是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到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战争、地震、海啸)。
13.2不可抗力发生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后48小时内,以传真或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事由及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通知对方,并在此后不间断的7日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
13.3如果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对本合同项下任何义务的履行成为不可能,则该方可中止履行上述合同义务,但待不可抗力事件产生的阻碍或影响消除后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方式
14.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就解决方案签订书面协议。
14.2双方经友好协商仍然无法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及其它
15.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5.2本合同一式八份,正本两份,副本六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5.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15.4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技术协议作为附件,上述附件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但附件条款与本合同条款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买方名称:
卖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住所:
电话:
电话:
开户行:
开户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7-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12.24 鼓风机 采购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