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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概述
第五章国际结算方式(三)---信用证
第一节信用证概述
一、信用证概念
信用证是银行的一种结算方式。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为了获得卖方的信任,买方通过银行出面,向卖方预先开出一种支付的信用,即银行开立有条件的书面付款承诺。
这样,信用证的概念应该是:
银行应开证申请人(进口商)要求开给信用证受益人(出口商)的一份有条件的书面付款承诺。
二、信用证的特点
信用证结算方式,有如下几个特点:
1、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
信用证是银行与信用证受益人之间存在的一项契约,该契约虽然可以以贸易合同为依据而开立,但是一经开立就不再受到贸易合同的牵制。
银行履行信用证付款责任仅以信用证受益人满足了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为前提,不受到贸易合同争议的影响。
2、信用证结算方式仅以单据为处理对象。
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对于受益人履行契约的审查仅针对受益人交到银行的单据进行的。
在单据的,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本着严格一致的原则,仔细审查每一分单据的表面情况是否与信用证的规定完全相符,必须要求“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3、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在信用证中,银行是以自己的信用做出有条件付款保证的。
开证银行是主债务人,其对受益人负有不可推卸的、独立的付款责任。
开证行的付款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这就是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的意思所在。
三、信用证业务中存在的契约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业务除了信用证以外,实际上还存在其他契约维系着各个当事人之间的确定关系:
首先,在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和信用证受益人(出口商)之间存在一份贸易合同。
由这份贸易合同带来了对支付信用的需要。
其次,在开证申请人和开证银行之间存在一份开证申请书。
由这份开证申请书保证了信用证下收进的单据和付出的款项将由开证申请人赎还。
最后,在开证银行与信用证受益人之间则由信用证锁定。
信用证保证了信用证受益人交到银行的符合规定的单据将必定得到支付。
第二节跟单信用证的内容与格式
一、信用证的内容
⑴开证银行名称;⑵信用证类型;⑶信用证号码;⑷开证地点和日期;⑸有效日期和交单地点;⑹申请人;⑺受益人;⑻通知行;⑼金额;⑽信用证的使用;⑾分批装运;⑿转运;⒀买方投保;⒁UCP500中第四十六条所解释的装运;⒂单据及货物的描述;⒃交单期限;⒄开证行的保证条款;⒅开正行对通知行的指示条款(用于"致通知行的通知书");⒆开证行致议付、承兑、付款行的指示条款;⒇信用证页数;(21)签字。
二、信用证的开证形式
按照开立的手段来分,信用证有信开和电开两种不同形式。
(一)信开信用证
信开信用证(MailCredit)就是开证行用书信格式缮制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通知行的信用证。
信开信用证是传统的信用证开立形式。
信开信用证一般一式两份或两份以上,开证行用函寄方式与其在出口地的代理银行联系,要求该行通知信用证给受益人(出口商)。
(二)电开信用证
电开信用证(TeletransmissionCredit)就是用电讯方式开立和通知的信用证。
电开信用证的具体方式还可以进一步的分为电报方式、电传方式和SWFT方式。
1、电报和电传方式下,开证行将信用证内容以加注密押的电报或电传通知出口商所在地的通知行。
并且有简电本和全电本两种情况。
简电本(BriefCable)即将信用证金额、有效期等主要内容用电文预先通知出口商,目的是使出口商早日备货。
但由于内容不完整,简电本不是有效的信用证,在简电本后一般都注明“随寄证实书”。
证实书则是随后寄来的信开信用证。
全电本(FullCable)是以电文形式开出的完整的信用证。
开证行一般会在电文中注明“后面不随寄证实书”。
全电本信用证是可以凭以交单议付的信用证。
2、SWFT方式是根据“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提供的标准电文格式——MT700/701来开立跟单信用证的。
SWIFT电文格式共划分为十大类,MT700/701是其中的第七大类电文格式,用于跟单信用证和保函。
SWFT电报由五部分数据块组成,各部分开头均以大括号标注。
它们是:
﹛1:
BASICHEADERBLOCK﹜基本报头
﹛2:
APPLICATIONHEADERBLOCK﹜应用报头
﹛3:
USERHEADERBLOCK﹜用户报头
﹛4:
TEXTBLOCK﹜电报正文
﹛5:
TRAILERBLOCK﹜报尾
其中电报正文部分是信用证条款与条件的各项目,由标准电码引导。
第三节信用证的业务流程和基本当事人的权责
在国际贸易中,一笔银行信用证结算要经过申请开立信用证、通知信用证、受益人交单、指定银行垫款、开证行偿付、开证申请人赎单等多环节业务流程。
在信用证业务流程中,基本当事人应当是开证银行和信用证受益人。
但是除了这两个基本当事人以外,为了信用证业务得以顺利展开,还牵涉到其他当事人。
一、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是进口商(Importer)或买方(Buyer)。
有时也称开证人(Opener)。
申请人与开证银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称开证申请书。
申请人应支付所有的银行费用,并承担银行为他提供服务时所承担的风险。
二、开证行(IssuingBank)
接受开证申请人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即是开证行。
开证行也被称作开证人(Issuer)。
开证行是以自己的名义对信用证下的义务负责的。
开证行依信用证所承担的付款、承兑汇票或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的其他义务的责任,不受开证行与申请人或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纠纷的约束。
开证行在验单付款之后无权向受益人或其它前手追索。
三、受益人(Beneficiary)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受益人是出口商(Exporter)或卖方(Seller)。
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之间存在一份贸易合同,而与开证行之间存在一份信用证。
受益人有权依照信用证条款和条件提交汇票及/或单据要求取得信用证的款项。
受益人交单后,如遇开证行倒闭,信用证无法兑现,则受益人有权向进口商提出付款要求,进口商仍应负责付款。
四、通知行(AdvisingBank)
出口地通知行的责任是及时通知或转递信用证,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并及时澄清疑点。
如通知行不能确定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应告知从其收到指示的银行和受益人。
通知行对信用证内容不承担责任。
五、保兑行(ConfirmingBank)
保兑行是应开证行的要求在不可撤销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
保兑行一旦对该信用证加具了保兑,就对信用证负独立的确定的付款责任。
保兑行付款后只能向开证行索偿,因为它是为开证行加保兑的。
保兑行付款后无权向受益人或其它前手追索票款。
六、付款行(PayingBank)
付款行是开证行的付款代理人。
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另一家银行为信用证项下汇票上的付款人,这银行就是付款行。
付款行一旦付款,即不得向受益人追索,而只能向开证行索偿。
七、承兑行(AcceptingBank)
远期信用证如要求受益人出具远期汇票的,会指定一家银行作为受票行,由它对远期汇票做出承兑,这就是承兑行。
承兑信用证下开证行仍应负最后付款的责任。
承兑行付款后向开证行要求偿付。
八、议付行(NegotiatingBank)
议付是信用证的一种使用方法。
它是指由一家信用证允许的银行买入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和单据,向受益人提供资金融通。
议付又被称作“买单”或“押汇”。
买入单据的银行就是议付银行。
议付行议付后,向开证行寄单索偿。
如果开证行发现单据有不符信用证要求的情况存在,拒绝偿付,则议付行有向受益人或其它前手进行追索的权利。
九、偿付行(ReimbursingBank)
偿付行是开证行指定的对议付行或付款行、承兑行进行偿付的代理人。
为了方便结算,开证行有时委托另一家有账户关系的银行代其向议付行、付款行或承兑行偿付,偿付行只有在开证行存有足够的款项并受到开证行的偿付指示时才付款。
偿付行偿付后再向开证行索偿。
偿付行不受单和审单,因此如事后开证行发现单证不符,只能向索偿行追索而不能向偿付行追索。
第四节信用证的种类
一、可撤销与不可撤销信用证
根据开证行对所开出的信用证所负的责任来区分,信用证分为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
信用证应明确注明是可撤销的或是不可撤销的。
如无此注明,应视为不可撤销的。
(一)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Credit)
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在开证之后,开证行无需事先征得受益人同意就有权修改其条款或者撤销的信用证。
这种信用证对于受益人来说是缺乏保障的。
虽然可撤销信用证有上述特征,只要受益人已经按信用证规定交单,指定银行已经凭单证相符做出付款、承兑或议付,那么,该信用证就不可再行撤销或修改了。
(二)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Credit)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受益人同意,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的信用证。
这种信用证对于受益人来说是比较可靠的。
不可撤销信用证有如下特征:
1、有开证行确定的付款承诺。
对于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而言,在其规定的单据全部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时,即构成开证行按照信用证固定的时间付款的确定承诺。
2、具有不可撤销性。
这是指自开立信用证之日起,开证行就受到其条款和承诺的约束。
如遇要撤销或修改,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依然有效。
当然,在征得开证行、保兑行和信用证受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即使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也是可以撤销和修改的。
二、保对与不保兑信用证
根据是否有另一家银行对之加以保兑,不可撤销信用证又可分为保兑的和不保兑的信用证两种。
(一)保兑信用证(ConfirmedIrrevocableCredit)
1、保兑信用证的概念
一份信用证上除了有开证银行确定的付款保证外,还有另一家银行确定的付款保证,这样的信用证就是保兑信用证。
保兑行对信用证所负担的责任与信用证开证行所负担的责任相当。
即当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提交到保兑行或任何一家指定银行时在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情况下则构成保兑行在开证行之外的确定承诺。
2、保兑的信用证的特点:
(1)有开证行和保兑行双重确定的付款承诺。
(2)保兑行的确定的付款承诺。
(二)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IrrevocableCredit)
不保兑信用证是未经另一家银行加保的信用证。
不保兑信用证的特点是只有开证行一重确定的付款责任。
三、即期、远期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一切信用证均须明确表示它是用于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抑或议付。
(一)即期信用证(Creditavailablebypaymentatsight)是指即期付款信用证。
即期信用证要求受益人开立一张即期汇票,连同信用证下规定的单据一起提交到信用证中指定的付款银行,付款银行审单无误后即兑现付款。
付款行付款后无追索权。
即期付款信用证按有无汇票和偿付方式不同,还有另两种情况,即凭单付款信用证和电索条款信用证。
1、凭单付款信用证(PaymentagainstDocumentsCredit)
指受益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到开证行交单,由开证行付款的信用证。
2、电索条款信用证(L/CwithT/TReimbursementClause)
这是指加列电索条款的信用证。
该种信用证授权出口地议付银行用电报或电传要求开证行或偿付行立即付款。
电文中应申明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并已按信用证规定寄送。
开证行付款后无追索权。
(二)远期付款信用证(UsanceCredit)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时不立即付款,而是按信用证规定的付款期限到期付款的信用证。
远期付款信用证包括承兑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等。
1、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L/C)
承兑信用证是开证行或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在汇票上做承兑,待汇票到期时才履行付款的信用证。
银行付款后无追索权。
2、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PaymentCredit)
这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上规定受益人交单后若干天付款的信用证。
延期信用证在条款中不规定要汇票。
延期付款信用证由于没有汇票,也就没有银行承兑,对于受益人来说明显的不利处在于无法象承兑信用证那样去贴现银票。
(三)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L/C)议付信用证是指在信用证内规定可以议付方式使用的信用证。
议付的规定使得付款行或承兑行以外的其它被邀请使用此信用证。
被邀请使用此信用证的银行买入此信用证下的汇票和单据,从而成为持票人,有资格按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银行交单索偿。
议付信用证下受益人开出的汇票有即期和远期之分。
即期汇票的情况是:
议付银行审单无误后立即付款,然后将汇票和单据即开证行索偿。
远期汇票的情况是:
议付行审单无误后,将汇票、单据寄交开证行承兑,开证行承兑后,寄出“承兑通知书”给议付行或将汇票退给议付行在进口地的代理行保存,等汇票到期时提示开证行付款,款项收妥后汇交出口商。
如果出口商要求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则议付行在进口地的代理行可将开证行的承兑汇票送交贴现公司办理贴现,出口商负担贴现息。
这种情况下,议付行未买入单据,只是审单和递送单据,并不构成议付。
按信用证议付的范围不同,议付信用证又可分为限制议付信用证和自由议付信用证两种情况。
1、限制议付信用证(RestrictedL/C)
这是指定议付银行的信用证。
在限制信用证中有具体的议付行名称。
2、自由议付信用证(FreelyNegotiationL/C)
这是不指定议付行的议付信用证。
四、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L/C)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该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的定义包含了如下几层意思:
1、只有被明确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字样的信用证才可以被转让。
2、信用证的受益人有权要求转让。
3、办理转让的银行是信用证指定的转让行。
4、转让的金额可以是部分的,也可以是全部的。
5、转让的对象可以是一个或几个。
(二)信用证转让的做法
1、受益人提出转让要求后,转让行会让其填写一份“转让申请书”。
2、转让行可以重新缮打信用证。
在新缮打的信用证内,开证行名称不变。
开证申请人一栏可以由第一受益人的名称替代原证开证申请人名称。
但是,原证中若写有规定原开证申请人名称不能改变者除外。
在新证内,原信用证的条款不能加以改变,但以下项目除外:
(1)信用证金额可以减少。
(2)规定的任何单价可以缩小。
(3)到期日可早于原证。
(4)最后交单日期也应当早于原证的最后交单日期。
(5)装运期限应相应提前。
(6)必须投保的金额比例应当增加,以满足原信用证的保额。
转让银行开出新证后,应及时通知第二受益人。
3、转让信用证在修改问题上:
(1)第一受益人对于信用证修改有的优先处理权。
他可以在申请转让时申明是否保留拒绝允许转让行将修改通知给第二受益人的权利。
(2)如果信用证转让给一个以上的第二受益人,其中一个或几个第二受益人拒绝接受信用证的修改,并不影响其它第二受益人接受修改。
4、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
5、第二受益人向转让行交单议付。
议付行审单议付后通知第一受益人前去换单。
6、第一受益人接到通知后,有权及时用自己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发票和汇票并取得两者之间的金额差。
若第一受益人未及时去银行替换发票、汇票,转让行可以将第二受益人的单据直接寄开证行,不再对第一受益人负责。
7、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转让信用证所发生的费用由受益人负担。
五、备用信用证
(一)备用信用证(StandbyLetterofCredit)是适应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证,是开证行对受益人承担一项义务的凭证。
在备用信用证中,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行偿付。
(二)备用信用证的性质
1、备用证在开立后即是一个不可撤销的、独立的、跟单的及具有约束力的承诺,并且无需如此写明。
2、备用证下开证人义务的履行并不取决于:
①开证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偿付的权利和能力;
②受益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付款的权利;
③在备用证中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援引;
④开证人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履约或违约的了解与否。
3、开证人的义务要取决于单据的提示,以及对所要求单据的表面审查。
4、因为备用证和修改在开立后即具有约束力,无论申请人是否授权开立,开证人是否收取了费用,或受益人是否收到或因信赖备用证或修改而采取了行动,它对开证行都是有强制性的。
(三)备用信用证所适用的国际惯例
1、备用信用证适用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的部分条款。
2、于1999年1月1日生效,并在全世界推广的由美国的国际银行法律与惯例学会起草、国际商会批准的《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
该惯例对备用信用证在单据上的一些特别规定:
①受益人出具的所有单据的语言应是备用证中使用的语言。
②如果一份备用证没有注明任何要求提交的单据,仍认为需要提交一份做成单据的索款要求。
③提示的单据必须是正本。
(四)备用证单据类型
1、索款要求索款要求可以是汇票或其它指示、命令或付款请求。
2、违约或其它提款事由的声明。
3、可流通的单据。
4、法律或司法文件。
六、其它种类的信用证
(一)对开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Credit)是以交易双方互为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金额大致相等的信用证。
第二份信用证也被称作回头证。
第一份信用证的通知行一般就是第二份信用证的开证行。
对开信用证生效有两种方法:
1、两份信用证同时生效。
2、两份信用证分别生效。
(二)对背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BacktoBackL/C)是指一个信用证的受益人以这个信用证为保证要求一家银行开立以该银行为开证行,以这个受益人为申请人的一份新的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的特点:
1、对背信用证的原证与新证的开证行不同。
2、由上面一个特点决定了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与新证的受益人之间是一笔新的信用证业务。
(三)循环信用证
一种信用证规定该信用证的使用方法是在部分金额或全部金额被使用后,能够重新恢复原金额再被使用,如此循环使用,直到到达总金额为止。
这种信用证就是循环信用证(RevolvingCredit)。
循环信用证上有一个循环使用条款,具体说明信用证的金额、循环的次数、循环达到的总金额。
(四)预支信用证
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Credit)是允许出口商在装货交单前可以支取全部或部分货款的信用证。
预支信用证中应有预支条款,这一条款以前是用红色打印的,所以这种信用证也被称作红条款信用证(RedClauseL/C)。
预支信用证中应有预支条款,预支条款包含以下这些内容:
1、规定受益人预支的最高额度。
2、预支时受益人必须给出担保保证或抵押仓单。
3、银行从议付金额中扣回垫款本息,将剩余的金额付给出口商。
4、倘若出口商不能按时交单议付,预支行可向开证行索偿,开证行保证立即偿还预支行垫款本息给予支行的各项费用。
第五节保函
一、保函的定义和性质
保函(LetterofGuarantee,L/G)又称银行保证书,是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以书面形式出具的、凭提交与承诺条件相符的书面索款通知和其它类似单据即行付款的保证文件。
保函具有如下的性质:
1、是独立于委托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反担保或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或投标条件之外的。
2、是依据其规定的条件生效的,由担保人以保函中规定的任何单据为基础做出决定的。
3、是不可撤销的。
二、保函的内容
1、委托人,受益人和担保人的完整的名称和地址。
2、需要开立保函的背景交易。
3、应付最高金额及币种。
4、保函失效日期及/或失效事件。
5、索赔条款。
6、保函金额递减的任何规定。
三、保函的当事人及其权责
1、委托人(Principal),是向银行或保险公司申请开立保函的人。
2、担保人(Guarantor),是保函的开立人。
3、受益人(Beneficiary),是有权按保函的规定出具索款通知或连同其他单据,向担保人索取款项的人。
四、保函的种类
(一)出口类保函
1、投标保函(TenderGuarantee)。
2、履约保函(PerformanceGuarantee)。
3、预付金保函(AdvancePaymentGuarantee)
4、保留金保函(RetentionMoneyGuarantee)。
(二)进口类保函
1、付款保函(PaymentGuarantee)。
2、补偿贸易进口保函(L/Gopenedforcompensationtrade)。
3、加工装配业务进口保函(L/Gopenedforassemblyprocessing)
五、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比较
相同之处:
1、两者都是备用性质的。
2、在要求提交的单据方面,都要求提交索偿声明。
不同之处:
首先,保函与备用证受到不同的国际惯例的约束。
保函的国际惯例有《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国际商会458号出版物)。
备用证的国际惯例如前所介绍是《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
其次,保函项下受益人索赔的权利不可转让;而备用证受益人的权利是允许转让的。
第三,保函有反担保作保证。
备用证方式下无此项目。
第四,保函有负第一性付款责任的,也有负第二性付款责任的,而备用信用证总是负第一性付款责任的。
第六节信用证的国际惯例
一、《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产生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CustomsandPracticeforDocumentaryCredits,UCP)是国际商会在1930年拟定的,作为国际商会74号出版物,建议各国银行采用。
该惯例的拟定是为了调和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之间经常发生的争议。
统一惯例共经过六次修订和更新,并更名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最近一次修订是在1993年,为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于1994年1月1日实施。
二、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共计49条,各条款规定了不同的责任范畴。
这些条款基本可分成七大部分:
(一)关于总则和定义
(二)信用证的形式与通知
(三)义务与责任
(四)单据
(五)其它规定
(六)可转让信用证
(七)款项让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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