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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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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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精品
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
实施细则
二〇XX年X月X日
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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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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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4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4
第三章建设各阶段安全管理7
第四章营业线施工安全控制重点10
第五章施工惯性事故防控13
第六章 施工等级26
第七章施工方案28
第八章施工计划编制及申报34
第九章施工安全审批36
第十章施工组织38
第十一章CTCS-2施工区段管理41
第十二章施工限速42
第十三章施工过渡工程43
第十四章“八个禁止”规定44
第十五章“六个从严”要求45
第十六章邻近供电设备施工安全管理46
第十七章建筑限界的管理48
第十八章施工机械设备管理49
第十九章施工现场监督监控与配合工作52
第二十章应急处置规定53
第二十一章责任追究及考核办法54
第二十二章附则54
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XXXX铁路《XXXX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指挥部营业线基建施工安全管理,确保营业线行车安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编制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以下简称“《技规》”)
(二)铁道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办〔2008〕190号)和上海铁上海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以下简称“《行规》”)、《关于公布〈上海铁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上铁运发〔2008〕316号)《上海铁上海铁路局建设工程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上铁建发〔2009〕8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即有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规定》(上铁工路桥涵[2009]93号文)以及铁道部、上海铁路局颁发的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XXXX铁路六标段对营业线进行技术改造和增建第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工程。
第四条确保铁路交通安全是营业线施工的首要任务。
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晰,措施具体,管理到位。
第五条本规定由指挥部安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肃施工方案制定和审查纪律,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正确处理施工与行车安全的关系,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服从行车安全的需要,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
第六条指挥部的安全责任
指挥部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为便于施工管理,指挥部成立安全施工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欧邦云
副组长:
李跃林、朱双成、武常明、张向东
成员:
杨明伟、李忠旺、吴红强、陆季铮、骆建仁、薛金生、郭胜利、邓富强、武长青、张军丹、王玉彬、漆安建、商东启、刘郁、施跃根、曹玉鑫、李茂、张鹏翔、周逸瑜、崔衍刚、董茂宁、陈辉、马怀林、杜宇、来继富、司进军、黄旭良
施工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指挥部安质环保部。
施工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海铁路局《关于公布〈上海铁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上铁运发〔2008〕316号)精神,指挥部组织分项目部(梁场)编制施工方案,并做好初审工作,根据会签好的施工方案及安全协议签订情况进行施工。
(二)负责对事故的应急处理和救援抢险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
(三)掌握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按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安全信息。
第七条分项目部(梁场)安全责任
分项目部(梁场)是施工安全的主体,承担施工安全的主体责任。
对于因施工造成营业线设备损坏和影响行车安全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视具体情况,分项目部(梁场)要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以及相应经济赔偿;对未经指挥部同意擅自施工及违反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标准构成的铁路交通事故,分项目部(梁场)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相应经济赔偿。
(一)要认真贯彻严格执行铁道部、上海铁路局颁发的有关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充分考虑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提出的安全要求,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全面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一)严格按批准的施工设计文件、《施工规范》、《施工指南》、《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下简称“《验标》”)等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因工程施工质量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分项目部(梁场)负主要责任。
(二)服从施工安全协议书条款,协议书内容按《关于公布〈上海铁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上铁运发〔2008〕316号)执行,全面履行约定的己方职责,安全协议需报上海铁路局建设管理处核备。
(三)根据上海铁路局《关于公布〈上海铁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上铁运发〔2008〕316号)精神,根据会签好的施工方案及安全协议签订情况,分项目部(梁场)负责每月6日前及时上网提报月度施工计划,确保计划上传至有关单位和部门。
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四)应正确制定施工方案,严格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过渡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
(五)深入开展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活动,将安全控制的重点落在施工现场。
(六)严禁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七)应加强架子队管理。
分项目部(梁场)对架子队要进行施工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和日常管理;要先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由于对架子队使用管理不严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追究分项目部(梁场)领导及带班人员责任。
(八)事故发生后按规定程序如实上报,全力开展救援抢险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
第三章建设各阶段安全管理
第八条开工前
(一)分项目部(梁场)在开工前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完善安全保证体系,并确保其有效运转。
各种机械设备使用必须符合铁道部和上海铁路局的有关规定。
对参加施工的全体人员,应结合本工程特点经常进行安全教育。
参加营业线施工的劳务工必须由具有带班资格的正式职工(即带班人员)带领,不准劳务工单独上道作业,劳务工不能担任营业线施工的爆破工、施工安全防护员及带班人员等工作,不准单独使用各类作业车辆。
由于对劳务工使用管理不严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追究分项目部(梁场)领导及带班人员责任。
(二)分项目部(梁场)在施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提前进行技术交底,特别是要掌握影响行车安全的工程和隐蔽设施;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工艺流程和卡控措施,严禁超范围作业,确保施工质量,同时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分别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安全防范内容和措施、结合部安全分工、发生责任铁路交通事故的处罚办法、安全监督配合费用等。
分项目部(梁场)至少在正式施工72小时前向设备管理单位提出施工计划、施工地点及影响范围。
第九条施工作业(施工封锁)中的安全管理
(一)一般规定
营业线施工应严格执行《铁路行车线上施工技术安全规则》、《工务安全规则》等有关规定。
影响既有行车设备正常使用的施工实行“坐台制”,分项目部(梁场)应指定专人(经施工负责人授权的驻站联络员)驻行车室施工封锁前40分钟登记完毕,与车站值班员保持联系,随时将列车运行情况通知施工现场,反馈施工现场的信息,并按规定办理销记手续。
在营业线上施工,应按《技规》第313、314、315、316、317、318、319、320条等规定设置防护。
凡妨碍行车的施工均应设置防护,未设好防护禁止开工。
线路状态未恢复到准许放行列车的条件,禁止撤除防护。
施工防护信号的设置与撤除,由施工负责人决定。
施工封锁必须按《技规》第306、307条规定办理。
(二)施工封锁前的准备工作
Ⅰ、Ⅱ级施工领导小组召开有关单位和部门参加的协调会,检查落实各项准备工作,协调施工封锁中的各项安排,制定安全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分项目部(梁场)应根据批准的施工方案,提前完成人员、材料、机具、设备的准备以及预铺、预拼、预调、预试等工作。
按照已批准的施工计划,分项目部(梁场)驻站联络员向车站办理登记要点手续,在车站《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上写明施工里程、停用行车设备的范围和起止时间等项目,并按规定进行登记确认后,由车站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申请施工。
在接到驻站联络员转达的调度命令,并按规定设好防护后,方能开始施工。
施工封锁前的准备作业,严禁“做过头”。
(三)施工封锁过程中的安全控制
施工封锁中应严格执行《施工规范》、作业标准等,并按施工网络计划各节点的时间安排有序进行,一旦发现工作滞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
如果无法在批准的时间内完成,施工负责人必须提前通知驻站联络员向车站申请延长封锁时间。
施工封锁严禁超范围作业。
(四)施工封锁完成后的安全控制
施工完成后,必须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方可申请开通线路。
封锁施工开通后,分项目部(梁场)要加强检查和整修。
第十条验收交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一)工程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必须严格执行铁道部《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8〕23号)、《关于发布〈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7〕183号)和《关于〈上海铁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上铁运发〔2008〕316号)等有关规定。
营业线基建、更新改造项目的施工必须遵照“建成一段,投产一段”的原则,及时验收交接、拨接开通。
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拨接开通使用。
(二)工程竣工并达到设计文件要求后,分项目部(梁场)应认真组织自验。
自验达到《验标》要求,并按规定编制完成竣工文件后,提出验收交接申请。
(三)线路开通前,分项目部(梁场)必须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并按照《关于印发〈铁路线路里程断链设置和管理规定〉的通知》(铁运〔2005〕229号)和上海铁路局的有关规定,及时设置线路的标记、标桩。
第四章营业线施工安全控制重点
第十一条钻孔桩施工。
检查泥浆池是否可能外泄侵入道床或堵塞排水系统。
桩身钢筋笼应根据桩位与营业线的距离采取合理的分节段吊装并采取限位措施。
第十二条预应力管桩施工
1.当管桩距路堤坡脚小于20m时,应在营业线与离营业线最近的一排管桩之间预先设置一排应力释放孔,应力释放孔与第一排管桩之间距离为1~2m,孔间距3~4m,直径不小于30cm,孔深为管桩桩长的三分之二,但不得小于10m,钻孔完毕后采用碎石或中粗砂及时回填。
2.应先施工最靠近营业线的3~5排管桩,并按照与营业线的距离由近及远逐排跳桩施打。
最靠近营业线的3~5排管桩施打时沉桩速度不应大于15m/h,其它管桩距路堤坡脚在20m内管桩沉桩速度不宜大于20m/h。
第十三条基坑施工
1.基坑施工应按上海铁路局审定的方案进行支护,慢行条件下的基坑施工,应在基坑回填全部完成后方可恢复常速,否则,应申请顺延施工慢行计划。
所有侵限施工必须在封锁点内进行。
2.出现下列几种情况时,应立即采取回填基坑、拉锚等抢险措施,确保线路稳定:
(1)基坑临近线路一侧位移单日位移达2至3毫米且不收敛时或累计位移达10毫米时;
(2)当其余三面基坑位移达4至5毫米且不收敛时或累计位移达30毫米时;(3)粉砂土地区基坑发生涌砂涌水漏砂时。
3.进行基坑开挖施工,应至少提前三天通知工务段。
4.基坑周围不得堆集材料、弃土等,以免影响基坑稳定。
5.基坑开挖期间,工务段应避免在基坑开挖地段的线路安排大机稳定作业。
第十四条插打钢板桩施工
1.插打钢板桩时可能导致机具侵限的,应在天窗点内施工。
基坑钢板桩支护严格按照上海铁路局审定的设计方案进行,严禁擅自变更钢板桩类型、数量和尺寸。
2.应严格执行有关施工工艺标准,确保钢板桩施工质量。
3.为防止线路横向位移,距路堤坡脚8米以内的插打钢板桩施工,应加强现场监督力量。
第十五条拔除钢板桩施工
1.距路堤坡脚30米内的钢板桩必须在工务段监督下拔除,拔除前必须对基坑四周采用C类土或经过改良的D类土分层回填夯实,达到《铁路路基设计规范》规定的基床以下路堤的压实标准,回填质量应经监理签认。
对拔除钢板桩后的所留缝隙进行灌浆或灌砂回填处理。
拔除钢板桩时可能导致机具侵限的,应在天窗点内施工。
2.软土地区拔除钢板桩还应执行如下规定:
(1)距路堤坡脚3米内的钢板桩禁止拔除;
(2)距路堤坡脚3米至8米内的,应在天窗点内或慢行条件下施工,同时应至少提前三天通知工务段。
应严格控制拔桩速度,每次拔桩不得超过二根钢板桩,并在每次拔桩结束后立即向缝隙进行灌浆或灌砂回填。
如果发现轨面发生变化,则立即停止拔桩。
第十六条在钻机等大型机具或大宗材料进出道口时,应与工务段签订有关进出道口协议,事先了解道口状态制定进出道口方案,特别是应避开动车组运行时段,听从道口工指挥。
第十七条CFG桩、深层搅拌桩等机具的稳定
1.为防止CFG桩、钻孔桩等高大机具倾倒而侵入铁路限界,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多股能确保机具稳定的缆风绳,其中缆风绳应采用直径不小于9毫米的钢绞线,禁止采用尼龙绳、麻绳、钢筋等材料替代,锚固端应有足够抗拔力,不得将钢绞线系于树根、电杆或块石上。
缆风绳与地锚间应采用与钢绞线拉力相适应的花篮螺栓拉紧,垂度不大于0.01L(L为长度);缆风绳与地面夹角应不大于60度。
2.对于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的移机,应有安全措施,并提前通知工务部门派员监督。
移机前,对不平(软弱)地面进行换填夯实,移机中应垫平机架,保持设备稳定,确保机械设备稳固和移机过程的安全。
第十八条对于其他可能影响线路、路桥设备稳定、影响道口及栅栏等其他工务设备安全的施工,应根据设计文件、施工组织方案、方案审查意见、施工的具体情况等确定安全监督检查要点,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D型便梁施工
1.在既有线路上安装、拆除D型便梁(含支墩、穿钢枕、纵梁就位,纵横梁联结,便梁拆除)必须严格执行上铁工函〔2009〕1728号规定,在天窗点内作业。
2.两线间装卸纵梁,线间距小于6.5米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分项目部(梁场)项目经理以上领导必须亲临现场指挥,指挥部工程、安质环保部主管工程师现场把关,确保施工安全。
3.便梁架设完成后,可以在45km/h慢行条件下利用列车间隔进行便梁养护,但不得利用动车组列车间隔及“T”字、“Z”字头列车间隔进行,并应同时做好防护。
4.施工前,应提前通知相关设备管理单位派员到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便梁施工必须在相关设备管理单位的安全监督和配合下进行。
第五章施工惯性事故防控
第二十条控制路基坍塌下沉
(一)路堤填筑施工,应控制填土速度,分层夯实,并按要求进行沉降和位移观测(特别是软土地基路段),以防路堤坍塌。
路基土方施工必须做好临时排水设施,保证雨水及时排除。
(二)新老路堤衔接时,应铲除老路基的草皮、树根,并将衔接面挖出坡度不陡于1:
1的台阶,新填筑土分层夯实,使新老路基形成一体。
(三)可能影响营业线路基稳定的工程必须派专人日夜巡守,列车通过、放炮后及强降雨或持续降雨期间,应及时检查整修,发现路基开裂、变形、坍塌或线路状态异动立即采取措施,危及行车时严禁盲目放行列车。
(四)需拆除老路基片石护坡、挡墙或在邻近营业线的山坡、堑坡上开挖时,宜避开雨季,并在汛期前同步完成主体工程和防护工程;施工中应加强看守和巡查,必要时采取可靠的临时加固措施。
(五)小桥涵接长需拆除原有护锥或翼墙时,应注意保持路基边坡稳定,必要时采取支护措施。
新旧涵管接头处的基础,应采取随挖、随接、及时回填的方法施工。
(六)营业线路基开挖应根据开挖长度确定线路加固方案,提出慢行申请,报行车组织部门批准后实施。
在营业线旁或两线间挖砌水沟,应注意保持路基和道床的稳定,分段跳槽开挖,并做到边挖边砌,不得长距离连续开挖或开挖后长期暴露,必要时还应设支挡防护。
(七)路基施工必须保护通信、电力电杆的稳定,在电杆四周半径1.5米范围内不得挖掘取土;当取土坑挖深超过1米时,电杆周围应有坡度不陡于1:
0.6的护土。
(八)沿线路路肩纵向铺设的通信、信号、电力电缆施工完成后,应及时对回填土进行夯拍压实,避免沟槽积存雨水,保证既有路基的稳定。
(九)影响营业线路基稳定的工程,应避开雨季施工;确实需要在雨季施工的控制工程,分项目部(梁场)必须提出可靠的施工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控制桥涵顶进事故
(一)指挥部组织分项目部(梁场)按照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措施,结合孔径、地质、线路和路基等状况,认真编制施工方案。
营业线架空线路施工应严格执行上海铁路局《关于加强营业线便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上铁工电〔2002〕238号)。
(二)便梁的架设和拆除,必须按规定向车站申请并办理登记要点手续,经车站值班员同意,根据调度命令施工。
(三)便梁架设后,分项目部(梁场)应派专人日夜巡守,加强养护整修,确保路基稳定和线路状态良好。
施工完毕恢复线路后,应及时与设备管理单位办理验收交接手续,不得擅自撤除养护人员。
(四)加固线路时,应保持轨道绝缘良好。
严禁采用轨束梁加固线路。
当采用低高度便梁时,梁端支承处应垫硬木。
(五)无缝线路地段施工时,应事先与设备管理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季节气温和锁定轨温制定施工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六)开挖工作坑时,坑顶缘距最外侧铁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2米;严禁过早和盲目开挖;当工作坑需渡汛时,路基边坡应加强防护和排水工作。
(七)桥涵顶进作业应在列车运行的间隔时间内进行。
桥涵顶进挖土,宜边顶边挖,开挖时必须保证便梁支墩的稳定。
顶进期间,应派专人在每趟列车通过后,检查路基和轨面变化、便梁和支墩的技术状态,发现不良情况立即停止顶进,进行加固、整修。
顶进过程中,每当油泵油压升高5~10MPa时,应停泵观察,如有异状及时处理。
箱体需要纠偏时,应针对实际问题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施工人员接近、跨越顶铁,或站在已经定位的顶铁上。
(八)圆形涵洞顶进应符合下列规定:
管节顶进应连续作业,当顶管前方发生坍塌或遇到障碍物,顶力超过管口允许承受能力时,应立即停止顶进。
管前挖土长度,在道床下不宜超出管端以外10cm,道床以外不得超出30cm,并做到随挖随顶。
当用帽沿式钢板刃处理土质较差又易于坍塌的路基时,钢板刃脚应按规定设置安装。
(九)临近既有营业线桥梁专项施工方案中应包含桩基、承台、墩身等各项施工的安全措施,制定详细的施工设计方案,优化施工组织,尽可能减小对既有线行车的干扰。
对不良地质区段,要认真计算、分析基础施工对路桥设备稳定可能造成的影响,充分考虑安全保障系数,确保行车安全。
(十)进行钻孔桩施工作业时,分项目部(梁场)要首先进行试孔,根据现场地质具体情况,确定合理参数。
施工中,应做好护筒跟进,谨防塌孔。
同时,要做好防塌孔应急准备工作。
(十一)当管桩与既有营业线最外股钢轨外缘距离小于20m时,应在营业线与离营业线最近的一排管桩之间预先设置一排应力释放孔,应力释放孔与第一排管桩之间距离为1~2m,孔间距3~5m,直径50cm,孔深为管桩桩长的一半,但不得小于10m,应力释放孔采用CFG桩长螺旋机具取土或工程机动钻机取土,钻孔完毕后采用碎石后中粗砂及时回填。
在施工顺序上,应先施工最靠近营业线的3~5排管桩,并按照与营业线的距离由近及远逐排跳桩施打,两台桩机间施工距离沿铁路方向应保持不小于200米。
最靠近营业线的3~5排管桩施打时沉桩速度不应大于15m/h,其它与既有营业线最外股钢轨外缘距离在20m以内的管桩沉桩速度不应大于30m/h。
(十二)桩身钢筋笼应根据桩位与营业线的距离采取合理的分节段吊装。
钢筋笼下方远离既有线一侧要设置两道缆风绳以控制其不得偏向既有线造成侵限和碰坏线路设备。
(十三)吊装钢筋笼要严格遵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规定,起重机械运行前必须安置平稳,地面承载力满足要求,全面检查设备状况后方可作业。
吊装钢筋笼时现场必须有规定人员到场把关。
(十四)承台基坑施工按《关于加强沪宁城际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上铁建函〔2009〕120号)细则要求分类制定专项方案,做好基坑支护。
承台基坑边缘距离既有线外股钢轨5m以内的,基坑开挖时必须申请限速慢行,慢行条件视具体施工设计方案确定。
所有侵限施工必须在封锁点内进行。
(十五)基坑钢板桩支护必须加强钢板桩进场验收和施工过程控制,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施工,确保桩板之间咬合严密、受力均匀。
基坑开挖前,基坑支护体系要报监理单位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开挖施工。
(十六)基坑四周要设置地面水排水沟,采取合理的排、截、止水措施。
配备抽水设备,及时排除基坑内的积水,确保基坑稳定和作业安全。
深度超过2m的基坑必须设置临边隔离及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
(十七)承台砼浇筑完毕达到设计强度后,基坑四周经分层回填夯实后方可拔除钢板桩,确保既有线路基稳定。
拔除钢板桩时要加强现场控制,严防侵限。
原则上临近线路侧(与既有营业线最外股钢轨外缘距离小于8米及以内)钢板桩不允许拔除,其他钢板桩拔除后的孔洞以AB料随拔随回填。
(十八)钻机进场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工函〔2008〕147号)各项具体规定,做好原地面的处理,对不适宜材料进行换填、夯实,垫平机架,设置缆风绳,保持设备稳定,确保机械设备稳固和移机过程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控制材料机具侵限
(一)施工人员横越铁路时,必须遵守“一站、二看、三通过”的规定。
跨越轨道搬运材料、机具时,应集中在固定地点,并加强瞭望和防护。
笨重、巨大物件过轨和可能破坏铁路设备、干扰行车的物体通过道口时,应有安全和应急措施,按《技规》第50条规定办理。
(二)施工中在营业线旁搭设脚手架、临时堆放工程材料、停放机具设备等,一律不得侵入铁路建筑接近限界,搭设、堆码稳固,并派人巡守检查。
(三)参加营业线施工的施工人员必须熟悉铁路建筑接近限界的有关数据,在避让列车时不得将任何工具、材料留在铁路建筑接近限界内。
(四)在路堑堑顶机械施工时,营业线一侧应设置固定防护界桩。
机械施工填筑路堤,在接近营业线高度时,应于距钢轨外侧2米处设置“连续限界标志”,并派专人监视。
当列车通过时,必须停止装卸、回转等作业,防止机具侵限。
(五)分项目部(梁场)应按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要求,择地搭建工地料棚,施工零小用料在料棚内堆放整齐,并派专人看管。
钢轨、枕木等放置稳定,堆码整齐。
施工领料随用随领,不得将鱼尾板、短钢轨、轨距拉杆、枕木等散件随意撒在线路两侧。
第二十三条控制挖断地下电缆
营业线施工必须严格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办法》(铁办〔2008〕190号)和《上海铁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上铁运发〔2008〕316号)等有关规定。
(一)对照设计文件注明的地下光电缆情况,必须再次会同设备管理单位进行复查,并使用地下管线探测仪等手段进行施工前的探测,彻底查明地下光电缆的真实情况。
如果地下光电缆等设施的情况仍不够清楚,则必须采用“人工挖探”的方法,找出所有光电缆并按规定防护后,方可大面积开挖或机械开挖。
(二)在动土、开挖前应主动联系设备管理单位,将施工时间、施工范围提前通知相关设备管理单位。
对可能影响到光电缆线路安全的施工,分项目部(梁场)和设备管理单位都应在现场设安全负责人,共同确保光电缆线路的安全。
(三)通信、信号、电力等专业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时,分项目部(梁场)应提供新铺设地下光电缆的准确资料,在竣工图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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