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全国联考刑法学真题及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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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全国联考刑法学真题及解析
2001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专业基础课试题
刑法学部分
一、填空题(本题共5小题、10空,每空1分,满分10分)
1.享有()和()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答案】外交特权豁免权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11条规定: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这是我国刑法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的规定。
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有外交关系的各国之间赋予有关外交人员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这些外交人员如果有人犯罪,其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不适用所在国的刑法,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考生注意】我国刑法第11条的规定,只能适用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外交人员。
如果是没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仍应按照刑法第6条的规定,适用我国刑法。
2.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犯罪,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案】盲人从轻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
生理缺陷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19条规定: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这一规定,本题的正确答案是盲人和从轻。
3.管制的期限,为()以上()以下。
【答案】三个月二年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
管制刑的期限。
《刑法》第38条规定: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这一规定,本题的正确答案是三个月和二年。
【考生注意】本题是一道法条题的题目。
对于直接复述法条内容的法条题而言,最关键的是准确,要作到一字不错。
以本题为例,有考生作答:
三月、两年,这样的回答,两个填空都是错误的,尽管该考生可能对管制刑的期限问题非常清楚,但由于没有作到回答精确,白白丢失了两分。
4.追诉期限从()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起计算。
【答案】犯罪之日终了之日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
追诉期限的计算。
《刑法》第89条规定: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根据这一规定,本题的正确答案是犯罪之日和终了之日。
5.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答案】暴力威胁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念。
《刑法》第294条第1款规定: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这一规定,本题的正确答案是暴力和威胁。
二、判断题(本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满分10分)
1.罪责自负、主观与客观相统一、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三项基本原则。
【答案】错误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
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第3条、第4条、第5条分别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三个基本原则就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刑法其他的基本原则如本题中所给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原则尽管也是刑法基本原则,但不是法定的基本原则。
所以,本题的题面是错误的。
2.无意识的危害社会的动作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答案】正确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
危害行为的特征。
刑法理论上所讲的危害行为具有两个特征:
(1)必须是对社会有危害性的,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2)必须是表现人的犯罪心理态度的行为。
如果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某种危害结果,但不是在自己的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就是无意识的行为,无意识的行为或者动作不具有刑法意义,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不是危害行为,所以本题的题面是正确的。
3.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
【答案】正确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
共同犯罪的主观特征。
在主观要件上,构成共同犯罪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共同的犯罪故意,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具有共同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共同犯罪故意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同种犯罪的故意,也就是同一犯罪构成范围内的故意。
如果各犯罪人并非出于同种犯罪的故意而实施犯罪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
如一人出于伤害的故意,一人出于杀人的故意,即使是同时或者先后对同一对象实施杀伤行为,也不能视为共同犯罪。
所以,本题的题面是正确的。
【考生注意】在共同犯罪主观要件中,各共同犯罪人都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共同犯罪故意内容相同,只是要求各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是同一犯罪构成范围内的故意。
这就是说,共同犯罪故意,并不要求故意的形式与具体内容完全相同,而只须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相同即可。
从共同故意的形式来说,既可以表现为各行为人都有犯罪的直接故意,也可以表现为各行为人都有犯罪的间接故意,还可以表现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结合。
例如,甲、乙均与丙有仇,遂共谋在丙家的水缸中投放农药毒杀丙。
甲明知丙家还有丙的两个儿子与丙一起居住,但希望将其儿子一并毒死。
乙则并非希望毒死丙的儿子,而是认为丙的儿子可能经常外出,也许不会饮水缸中的水,但如果毒死了丙的儿子也不违反乙的意志,即乙对丙的儿子的死亡持无所谓的放任态度,而只希望毒死丙。
结果该日正好只有丙的两个儿子在家,二人均饮水中毒死亡。
在此案中,虽然甲、乙二人对丙的儿子的死亡一个是直接故意,一个是间接故意,但仍然成立共同的杀人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就故意的具体内容而言,只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具有法定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即使故意的具体内容不完全相同,也可成立共同犯罪。
例如,实行犯与教唆犯的故意,在具体内容上可能有所不同,但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
4.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诈骗罪,均为结果犯。
【答案】正确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
结果犯的含义。
结果犯是犯罪既遂的具体形态之一。
结果犯以法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实际发生为区分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的基本标准。
所谓法定的犯罪结果,是指犯罪行为通过对犯罪对象的作用给犯罪客体造成的物质性的、可测量的、有形的损害结果。
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诈骗罪,都是有法定危害结果的结果犯:
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危害结果是死亡结果,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危害结果是伤害结果,盗窃罪和诈骗罪的法定危害结果是数额较大的财物被非法占有的结果。
所以,本题的题面是正确的。
【考生注意】犯罪既遂的具体形态是法律硕士入学考试常考的知识点之一。
对这一问题,考生不仅应当掌握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的含义,还应当掌握刑法分则规定的典型的结果犯、危险犯和行为犯的具体犯罪。
5.必要的共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三人以上的共同犯罪行为作为犯罪构成的犯罪。
【答案】错误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
必要的共犯的含义。
必要的共犯是共同犯罪与任意的共犯相对的一种形式,所谓必要的共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换言之,必要的共同犯罪是只能以共同犯罪形式存在的犯罪,不可能存在单独犯罪形式的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必要共同犯罪分为以下两种形式:
(1)聚众性共同犯罪。
这是指以向着同一目标的多数人的聚合行为作为犯罪构成必要要件的共同犯罪,如刑法第317条规定的组织越狱罪、聚众劫狱罪等。
这种共同犯罪的特点是:
第一,人数较多;第二,参与犯罪者的行为方向相同;第三,参与的程度和形态可能不同,如有的是参与组织、策划、指挥,有的只是参与实行犯罪活动。
(2)集团性共同犯罪。
这是指以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某种犯罪集团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如刑法第120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
对必要的共同犯罪,应根据刑法分则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条文处理,不必适用刑法总则的共同犯罪条款。
结果犯是犯罪既遂的具体形态之一。
结果犯以法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实际发生为区分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的基本标准。
由于必要的共同犯罪是只能以共同犯罪形式存在的犯罪,而构成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是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所以,必要的共同犯罪在主体上只要求二人以上即可,本题的题面是错误的。
【考生注意】考生应注意的是,对于聚众性犯罪而言,并非所有罪名中包含“聚众”二字的犯罪就是属于必要共同犯罪,有的犯罪的名称中虽有“聚众”二字,但并不是必要的共同犯罪。
如刑法第291条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其主体仅限于聚众的首要分子,其他参加人员不构成犯罪,当该罪的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时,就无所谓共同犯罪。
因此,该罪不是必要的共同犯罪。
6.具有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答案】正确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
立功的表现形式、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的区别及一般立功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刑法中的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两种。
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的直接法律后果是,两者依法受到的从宽处罚程度有所不同。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这是一般立功的表现形式。
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们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前述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这是重大立功的表现形式。
从本题题目看,题目所给出“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立功表现,并未特别说明是“重大案件”,显然只是一般立功,所以,本题的题面是正确的。
7.对于累犯,不适用减刑。
【答案】错误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
累犯的法律后果。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累犯,除要从重处罚之外,还有两个法律后果,即不得宣告缓刑,不得被假释。
但是,刑法并未禁止对累犯的减刑,也就是说,如果累犯在服刑期间,符合减刑的有关条件,可以被减刑;如果累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还应当被减刑。
所以,本题的题面是错误的。
8.特赦是对于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部分的执行,所以,特赦后再犯罪的,不构成累犯。
【答案】错误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
特赦的含义及特赦与大赦的区别。
特赦,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分子的赦免,即对于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部分的执行。
这种赦免只赦其刑,不赦其罪。
大赦,是指国家对不特定的多数犯罪分子的赦免。
其效力及于罪与刑两个方面,即对宣布大赦的犯罪,不再认为是犯罪,对实施此类犯罪者,不再认为是犯罪分子,因而也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已受罪刑宣告,宣告归于无效;已受追诉而未受罪刑宣告的,追诉归于无效。
一般而言,大赦与特赦的主要区别是:
(1)大赦是赦免一定种类或不特定种类的犯罪,特赦是赦免特定犯罪人。
(2)大赦即可实行于法院判决之后,也可实行于法院判之前;特赦只能实行于法院判决之后。
(3)大赦既可赦其罪,又可赦其刑;特赦只能赦其刑。
(4)大赦后再犯罪不构成累犯;特赦后再犯罪的,如果符合累犯条件,则构成累犯。
我国《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在这里,所谓“赦免以后”的赦免,就是指特赦,所以,本题的题面是错误的。
9.持刀致人死亡的一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案】错误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
故意杀人罪与其他相近犯罪的区别。
持刀致人死亡的情况大致包括四种:
(1)行为人出于杀人的故意持刀致人死亡,在这种情况下,构成故意杀人罪;
(2)行为人出于伤害的故意持刀致人死亡,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行为人不具有杀人的故意,所以行为人的行为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是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3)行为人出于抢劫的故意持刀致人死亡,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行为人是在抢劫故意支配下实施持刀致人死亡行为的,持刀致人死亡行为只是抢劫的手段行为,是抢劫罪实行行为的一部分,故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4)行为人出于过失持刀致人死亡,在这种情况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所以,持刀致人死亡的一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说法是错误的。
10.根据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刑法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答案】正确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
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刑法规定。
《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就是抢劫罪,本题的题面只是对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的转述而已,是正确的。
三、单项选择题(本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满分10分)
1.《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决定》属于:
A、狭义刑法B、单行刑法 C、附属刑法 D、刑法典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
单行刑法的含义。
单行刑法属于广义刑法之一,是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针对某种或者某几种犯罪和刑罚单独制定的专项刑事法律。
在我国,目前有效的单行刑法为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考生注意】在我国的刑事立法实践中,除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之外,立法机关还数次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修订。
所谓刑法修正案,是指最高立法机关在保留刑法典原有体系结构的基础上,集中针对某些刑法条文作出的修改补充法案。
一般认为刑法修正案生效之后,原刑法典的相关条款就已经被修订,所以刑法修正案属于狭义刑法,即刑法典的一部分,不是单行刑法。
法律硕士考生往往将刑法修正案误认为是单行刑法,这是错误的。
2.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主要依据是:
A、犯罪的同类客体B、危害行为的形式 C、犯罪对象的特点 D、行为人的主观心态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
犯罪同类客体的意义。
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划分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根据犯罪行为侵害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进行的科学分类。
作为同一种类客体的社会关系,往往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
例如生命权、健康权、妇女的人身权利以及人身权名誉权等都属于人身权利的范畴,只要这些权利受到犯罪危害,人身权利就成了这些犯罪的同类客体。
只有依据同类客体,才能对犯罪作科学的分类,建立严密、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
我国刑法分则正是根据同类客体的原理,将犯罪分为十大类。
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考生注意】考生需注意的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章下分别设有八节、九节犯罪。
因此,这两章犯罪的每一节犯罪,在同类客体之外还有一个“次层次”的同类客体。
例如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其大同类客体为社会管理秩序,次层次的同类客体为文物管理秩序。
3.犯罪的本质特征是:
A、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B、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C、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D、犯罪是触犯法律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
犯罪三个基本特征之间的关系。
我国刑法理论认为,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
本题选项ABC就是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
选项D不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在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基础,它是犯罪的最基本属性;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它与应受刑罚惩罚性一起构成社会危害性的度量。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未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则不构成犯罪。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4.从一般意义而言,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包括了:
A、犯罪的行为、犯罪的结果B、犯罪的动机、犯罪的目的
C、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D、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
犯罪客观方面选择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大多数犯罪来说,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并非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但是,对于有些犯罪来说,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要要件,即构成要件的时间、地点、方法对某些行为是否构成该种犯罪具有决定性作用。
例如,刑法第340条和第341条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非法狩猎罪,把“禁渔期”、“禁猎期”、“禁渔区”、“禁猎区”、“禁用的工具、方法”等规定为构成这些犯罪的必备要件,因而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这些因素,便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条件。
再如,刑法第257条规定,只有用暴力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才构成干涉婚姻自由罪。
在这里,是否使用暴力方法干涉,就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志。
所以,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
本题选项A中,犯罪行为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要要件,选项BC中的犯罪动机、犯罪目的和犯罪故意/犯罪过失都是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内容,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5.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中,应当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实行并罚的是:
A、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的
B、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者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
C、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
D、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
数罪并罚中限制加重原则的适用。
在我国刑法关于数罪并罚原则中,限制加重原则适用于数个同种有期自由刑之间的并罚。
所以,选项D“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应当适用限制加重原则进行并罚。
选项A“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的”和选项B“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者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适用的数罪并罚原则是吸收原则,选项C“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适用的数罪并罚原则是并科原则,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考生注意】对于数罪并罚中限制加重原则的适用,考生应注意的是,限制加重原则只适用于数个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并罚,即数个有期徒刑、数个拘役、数个管制的并罚,对于数个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并罚,不能适用限制加重原则。
6.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
A、表面联系B、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C、一般联系 D、普遍联系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
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
在刑法理论上,刑法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7.我国刑法学普遍公认的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
A、行为 B、犯罪构成 C、法益D、因果关系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
罪数标准。
我国刑法学理论以犯罪构成标准说(主客观统一说)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基本理论。
根据犯罪构成标准说的主张,确定或区分罪数之单复的标准,应是犯罪构成的个数,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8.在下列犯罪中,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的是:
A、重大责任事故罪B、交通肇事罪C、放火罪D、破坏交通工具罪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
具体犯罪的主体。
根据刑法第134条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所以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根据刑法第133条、第114条、第116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放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考生注意】对于本题,一般考生最容易犯的错误是将交通肇事罪作为特殊主体的犯罪,其实,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
9.根据刑法的规定,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法定对象有:
A、火车、汽车、电车、拖拉机
B、汽车、电车、船只、摩托车
C、电车、船只、航空器、火车轨道
D、船只、航空器、火车、汽车、电车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对象。
《刑法》第116条规定: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根据这一规定,破坏交通肇事罪的法定犯罪对象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考生注意】由于《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在论述破坏交通工具罪时,指出在某种情况下,拖拉机也可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所以,在本题中,选项A对有些考生来说成为最大的干扰项。
实际上,如果认真审题,就会发现本题题目所问的是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法定犯罪对象,而规定本罪的刑法第116条明确规定,只有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才是本罪的法定犯罪对象。
10.某国有林场为解决本单位职工福利,擅自采伐所管理的林木1000余棵。
其行为属于:
A、单位构成盗伐林木罪
B、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个人构成盗伐林木罪
C、滥伐林木罪
D、不构成犯罪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的概念和区别。
根据刑法第345条第1款的规定,盗伐林木罪,是指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1)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3)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至于行为人是偷偷砍伐还是公开砍伐,对于成立本罪并不重要。
根据刑法第345条第2款的规定,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存有实质性的区别,滥伐林木行为以违反森林法规为前提,客观行为包括有采伐许可证而不按照其规定要求的采伐行为,以及无证任意采伐具有所有权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行为;盗伐林木行为则纯属是无采伐许可证的采伐行为,行为人是在林木所有人、看管人或主管机关不知的情况下,私自秘密采伐不具有所有权的森林或其他林木,因此,盗伐林木行为本身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性质。
滥伐林木罪的对象是具有所有权或者采伐权的森林和其他林木;而盗伐林木的对象是既无所有权也无采伐权的森林和其他林木。
从本题题目所给定的案情看,国有林场擅自采伐其所管理但所有权为国有的林木,显然构成单位盗伐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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