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劳务合同主河桥桩基施工一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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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劳务合同主河桥桩基施工一队
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
XJSQ-ZJGC-01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2012年5月
签订地点:
第一部分协议条款
甲方(全称):
中铁十八局集团梧州市西江三桥项目经理部
乙方(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梧州市西江三桥部分桩基工程
1.2工程地点:
梧州市苍梧县
二、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
1、主河桥Z11~Z15桩基施工,其中Z11#墩Φ180cm桩基、Z12#~Z14#墩Φ150cm桩基、Z15#墩Φ120cm桩基,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进退场、护筒埋设及拆除、机具就位、钻孔出碴及清理;入岩、泥浆制作(含造浆材料),循环分离、特殊地质处理、清孔、泥浆处理、配合钢筋笼吊(安)装、导管准备及安拆、混凝土材料的灌注、捣固、施工不当造成的塌孔处理、抽水、清理场地及为完成上述工作所必需的所有辅助工作。
2、说明:
甲方不承诺本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不可分割,如乙方施工进度、安全、质量未满足甲方要求,甲方有权将该工程部分或全部分割出去。
三、承包方式
固定单价承包
四、合同工期
4.1开工日期:
以甲方书面开工报告为准
4.2竣工日期:
/
4.3合同工期:
总日历天数/天。
4.4工期每滞后一天,甲方按合同总价款的/%标准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工期滞后违约金。
五、质量标准
5.1本工程应达到的质量标准:
合格。
5.2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如果乙方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保修期内未按甲方要求对该工程进行保修,甲方可以自行保修,所发生的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超过质量保证金部分乙方承担。
六、合同价款
双方约定本合同采用
(二)价款方式。
(一)固定总价合同
金额(小写):
/元(人民币)。
(大写):
/元(人民币)
以上合同价款为双方协商一致的一次性包死价,除下列因素外,合同价款不因任何因素调整:
6.1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价款进行调整时,依据本合同通用条款第十一条的相应规定办理。
6.2由于设计变更或甲方指令变更,一次性增减工程造价/元以上时,经甲乙双方签认,据实调整;
6.3由于设计变更或甲方指令变更,一次性增减人工费/元以上时,经甲乙双方签认,据实调整。
以上所列三项价款调整必须履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6.2条关于工程价款调整的约定程序。
(二)单价承包合同
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涉及单价约定如下:
冲击钻孔灌注桩桩基钻孔,单价为320元/m3,单价包括但不限于:
设备进退场、护筒埋设及拆除、机具就位、钻孔出碴及清理;入岩、泥浆制作(含造浆材料),循环分离、特殊地质处理、清孔、泥浆处理、配合钢筋笼吊(安)装、导管准备及安拆、混凝土材料的灌注、捣固、施工不当造成的塌孔处理、抽水、清理场地及为完成上述工作所必需的所有辅助工作。
包括为实施和完成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的维修及在保修期的修复所必须的人工费、除甲供材以外的所有材料费、机械费、临时设施费、辅助工作费、施工队伍调遣费、生活费、管理费、各类风险、合理利润等全部费用。
施工所需的电费、水费由甲方负责;
本合同单价为土石综合价。
由于合同段桩位无详勘报告,合同单价按石方厚度10m考虑。
当石方厚度超过10m时,超出部分按60元/m3调整,土石界定以甲方确认的桩基钻孔记录为准。
工程数量以m3为单位计量,计量桩长为地面标高与设计桩底标高之差,方量计算为3.14*D^2*桩长/4,调整价格仅为超出约定的石方,如实际钻孔石方为11m,则调整范围为3.14*D^2*(11-10)/4,计量工程量以甲方签认合格的工程量为准。
七、图纸
7.1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的日期和套数:
合同部位图纸复印件一套
7.2甲乙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乙方不得将图纸提供给其他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
提供给相关第三方时必须征得甲方同意。
八、甲乙双方驻场人员
8.1甲方驻工地代表
姓名:
职务:
8.2乙方驻工地代表
姓名:
职务:
现场负责人离开工地时必须向甲方书面请假,连续三次未请假的甲方保留向乙方追偿违约责任的权力;
8.3乙方授权下列人员在约定的职权范围内作为其代表并保证所有人员资料的真实性:
乙方授权管理人员一览表(附表3)
九、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
1、施工期间应协助乙方,协调好各方关系,为施工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2、协助乙方办理施工所需的相关手续及证件,费用乙方自理。
3、搞好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及时转达业主、监理及设计单位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4、将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5、提供各种试验、检测标准。
6、对施工生产全过程进行检查、监控。
7、工程施工所需水、电费用均由甲方承担,甲方负责提供水、电接口,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乙方有浪费现象,甲方有权扣除预计浪费金额3倍以上费用。
8、钢筋笼制作、运输至井口附近及吊装由甲方负责,乙方配合吊装。
(二)乙方:
1、服从甲方管理,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工程管理规定,认真组织好施工生产,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施工设计图(含设计变更项目)上的工程内容,并执行各种测试标准。
未通过甲方擅自施工将不予计量。
2、协助甲方做好测量、检验、试验工作。
3、按照规范规定认真做好施工记录、技术、质检资料(含照片),并按照甲方要求报送甲方,积极协助甲方搞好各项工程的检查和签证手续。
4、按照甲方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按时提供各单项工程的实施性施工组织方案、措施、各种图表、计划、各项验收指标的基础资料及其它资料。
5、若甲方根据进度要求乙方每日24小时全天施工时,乙方应予积极配合。
现场负责人必须保证在施工现场,保持手机24小时开机。
现场负责人不按时进场或进场后未经批准离开工地按1000元/人*天罚款,直至该离场人员到位。
6、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对外发生经济关系,否则后果自负并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债权。
7、乙方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和乡规民约,若违犯,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清退,而且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8、必须遵守国家、地区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令和规定,采取严格的环保措施。
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的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均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9、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自行配备安全防护用品,确保安全施工。
否则,所造成的一切人员伤亡、机械损坏、工程事故等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乙方均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10、搞好现场文明施工,施工现场整洁,无废弃料污染,费用包含在综合单价内。
乙方不得以下雨、刮风等非灾害性天气或非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补偿费用。
11、施工中由于材料、设备、工艺和施工安排不当等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需要进行遗弃、补修以至返工的一切损失自行负责。
另外,对甲方为了确保质量和工期所提出的方案及要求,乙方应坚决执行,并不得因此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12、为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乙方应配备足够的满足要求的性能良好的施工设备和有施工经验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场施工,未经甲方允许,不得擅自变更已进场的设备和主要人员;另外,对不服从甲方管理或不称职的任何人员,甲方有权做出处罚甚至撤换的决定,乙方必须执行。
13、负责办理施工所需的各种手续及证件,并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
14、乙方所有工地内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统一着装,挂牌上岗,并配戴安全帽,所需要的一切费用自理。
15、未经甲方允许,不得在工地范围内搭建临时设施。
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的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均自行承担。
如需使用甲方提供的临时办公、生活用房,甲方将按统一收费标准收费并按期扣款,此费用已考虑在综合单价内。
16、严禁浪费水电,如长明灯、长流水等,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十、供应服务及费用支出
10.1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施工临时设施均有偿使用,其费用抵作施工进度款。
临时设施使用一览表(附表5)
10.2工程施工所需水、电费用由甲方承担。
10.3乙方现场人员的食宿安排:
乙方自理
十一、施工方案和进度
11.1须由乙方提供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
11.2甲方驻工地代表确认的时间:
/
十二、质量与验收
双方约定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
桩基成孔
十三、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3.1工程开工后,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工程款按月计量支付。
每月对下计量,待业主支付该项目计量款后拨付当月对下计量款的90%,若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按时上报当月完工工程量,则视为本月无计量。
但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计量时间和支付时间做出调整,如建设单位对甲方不能按期拨款,甲方给乙方拨款同等顺延。
乙方按照当期实际完成且验收合格的实物工程量,编制月计量支付申请表,报甲方相关部门审批。
经甲方专业工程师和计量工程师签认后,作为中间计量的依据。
未经甲方专业工程师和计量工程师签认的工程量,甲方将不予计量和结算。
工程款拨付幅度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90%。
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如果该工程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该保证金不再支付乙方;如果该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待保修期满后30日内付清。
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安全保证金,如果施工过程中因为乙方原因发生安全事故,该保证金不再支付乙方,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超过安全保证金的部分由责任方承担;如果施工中未发生安全事故,该保证金于工程竣工结算后30日内支付乙方。
若建设单位未按期支付质量保证金及安全保证金,甲方给乙方拨款同等顺延,且不需另行支付利息。
13.213.1款所述工程款(进度款)含甲方供应材料和甲方提供的机具和临时设施等费用。
13.313.1款所述工程款(进度款)含乙方聘用的工人工资费用。
乙方内部发生劳资纠纷,应由乙方自行妥善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乙方内部纠纷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3.4乙方授权甲方代为发放乙方雇佣的农民工工资。
乙方应于13.1条中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时间之前向甲方提供农民工工资表,甲方有权从当期应拨付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当期全部农民工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
乙方农民工工资表(附件4)
13.5工程量确认
13.5.1乙方向甲方驻工地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当月20号
13.5.2甲方确认时间:
当月25号
十四、材料设备供应
14.1甲方供应
14.1.1甲方供应材料范围:
/
甲方供应材料一览表(附表6)
14.1.2甲方供应材料的结算方法:
由甲方根据乙方实际领取材料的数量计算金额,并再当期应付乙方的工程款中扣回。
14.2乙方采购材料
乙方采购材料的约定:
除甲方供应材料外,其他材料由乙方自行采购。
但必须保证其所采购材料为合格产品,甲方有权随时进行检查,乙方承担因其材料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4.3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及费用承担:
甲方提供,乙方负责使用保管,工程结束后交还甲方,若损坏或遗失,按购买单价从计价款中扣除。
14.4所需施工设备(包括各种机具,下同)的提供和结算:
14.4.1甲方提供并由乙方租用的设备:
无
14.4.2甲方提供并由乙方租用的设备的结算方式:
无
14.4.3由乙方提供并使用的设备:
进场前提供设备清单,并保证设备证件齐全。
14.4.4由乙方提供并使用的设备的结算方式:
无
14.4.5双方关于设备的其它约定:
若有使用机械设备,按实际使用金额计算。
十五、竣工验收与结算
15.1竣工验收
15.1.1乙方提供工程竣工报告的约定:
/
15.1.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
15.2乙方应于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向甲方递交结算报告。
工程量按乙方实际完成的图纸设计范围内的合格工程量计算。
十六、质量保修
16.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工程保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特殊规定的部分质量保修期限为2年。
16.2该工程的质量保修期,自自甲方业主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6.3质量保修的范围:
乙方合同施工范围
16.4质量保修责任:
16.4.1乙方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人履行保修责任,乙方未再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甲方可以自行保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16.4.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否则该事故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6.4.3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
十七、履约担保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担保额度:
无。
担保期间:
无。
十八、争议解决
双方约定,产生争议时,选择以下第
(1)种方式解决:
(1)向甲方法人所在地(以法人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住所为准)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向合同履行地(工程项目所在地)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3)向甲方法人所在地(以法人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住所为准)人民法院起诉;
(4)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6)向/法院提起诉讼。
十九、其他
19.1工程分包
禁止乙方以任何手段将本工程的全部或部分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
如经甲方同意乙方将部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则乙方应对该部分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19.2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二份。
19.3劳务用工
乙方应与其使用的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开工前将所使用的劳务工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报甲方审查备案。
乙方必须确保进场人员的政治素质及身体、技术素质,严禁使用童工。
特殊工种必须持有上岗证、操作证,并将复印件报予甲方审查备案。
经批准进场的工人须持有效证件。
19.4补充条款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补充以下约定:
1、乙方应确保在合同工期内完成相应施工内容,并做好施工组织安排;
2、乙方应于施工前将现场人员上报甲方备案,并确定责任人;
3、施工过程中造成事故时,应先积极主动处理,责任承担待事故处理完成后按责任界定各自承担;施工过程中,不属乙方责任发生的意外事故,费用在1000元以下由乙方承担,1000元以上由责任方承担;
4、乙方应在工程承包人指定位置接电,接电所需费用自理;
5、乙方承担钻孔所需的第一节钢护筒(长度约1.5m)费用,若因地质或甲方施工方案等原因造成需增加钢护筒,增加费用由甲方承担;若因乙方施工方法或操作失误造成塌孔、漏浆等需增加钢护筒,增加费用由乙方承担;
6、钻孔扩孔系数暂定为10%,超出部分将扣除乙方混凝土费用,扣除单价按梧州市造价信息商品砼相应标号单价,节约部分不补;
7、乙方应自行缴纳各项税费;
8、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做任何有损其经济利益或名誉的行为,否则除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的责任外,并且负责赔偿甲方双倍的经济损失;另外,乙方与地方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一切经济责任自负,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9、甲方对乙方施工任务实行动态管理,如果乙方施工质量和工程进度达不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指令乙方停工、分割其任务量直至解除合同;
10、合同期内,未经甲方同意并正式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乙方不得单方撤离施工队伍,否则,因此而导致施工生产停顿、延误工期等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同时其已完工程不予支付;
11、在施工过程中及结算中乙方不得聚集民工闹事,否则第一次罚款50万元,第二次罚款100万元,甲方保留清除乙方出场的权利,罚款以甲方送达为生效条件;
12、甲方保留增加队伍的权利,若乙方阻挠按补充条款第11条执行;
13、本合同项下债权债务仅及于甲乙双方,甲乙双方均不得转让。
14、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19.5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19.6合同生效
19.6.1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19.6.2合同订立地点:
。
19.6.3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19.7本合同签订后,一切与本合同相抵触的在先协议或约定以本合同为准。
19.8附表
附表1:
《分项工程一览表》
附表2:
《工程人工单价一览表》
附表3:
《乙方授权管理人员一览表》
附表4:
《乙方农民工工资发放表》
附表5:
《临时设施使用一览表》
附表6:
《甲方供应材料一览表》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以下条款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适用于本合同。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1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2.1本合同协议书条款;
1.2.2本合同通用条款;
1.2.3图纸;
1.2.4合同履行中,甲方乙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1.3甲、乙双方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为本合同附件;
1.4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乙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甲方。
1.5乙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甲方驻工地代表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2.1甲方驻工地代表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向乙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甲方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
乙方对甲方及甲方驻工地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甲方驻工地代表,甲方驻工地代表应当进行相应处理。
2.2除甲方驻工地代表外,甲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乙方发出任何指令、签署任何合同文件。
2.3甲方驻工地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驻工地代表,乙方驻工地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甲方驻工地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驻工地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
甲方驻工地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乙方应于甲方驻工地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甲方驻工地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2.4乙方认为甲方驻工地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甲方驻工地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甲方驻工地代表在收到乙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紧急情况下,甲方驻工地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仪,但甲方驻工地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
乙方应在指令执行完毕后48小时内,就因甲方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向甲方提出确认申请,甲方应该在接到确认申请后7日内提出确认意见,逾期未提出确认意见的,视为已经确认。
2.5甲方驻工地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由于甲方驻工地代表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甲方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2.6乙方驻工地代表的姓名、职务在协议条款内写明。
2.7乙方应于正式签订本合同之前向甲方提交《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并作为合同附件。
甲乙双方应共同对此复印件和原件进行核对,乙方应在复印件上盖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完全承担。
2.8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驻工地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驻工地代表,甲方驻工地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9乙方驻工地代表按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甲方驻工地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驻工地代表联系时,乙方驻工地代表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甲方驻工地代表提交报告。
甲方应该在接到报告后7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确认意见的,视为甲方已经同意。
责任在甲方或第三人,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2.10乙方如需要更换驻工地代表,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需征得甲方同意。
后任应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职权,履行义务。
2.11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乙方驻工地代表。
2.12本合同附表3《乙方授权管理人员一览表》所列人员的行为视为乙方的行为。
2.13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13.1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1.13.2协助乙方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要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2.13.3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2.13.4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
2.14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2.14.1向甲方驻工地代表提供年度、季度、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2.14.2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负责安全保卫。
2.14.3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2.14.4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甲方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
2.14.5按协议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2.14.6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2.14.7本施工任务应由乙方自力完成,如需甲方配合提供辅助工人的,经双方协商,乙方承担相应人员工资及费用,在竣工结算中扣除。
2.14.8乙方应允许甲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现场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乙方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乙方应提供方便。
2.14.9如甲方向业主或总包人提出索赔请求,则索赔请求中涉及本分包工程的部分乙方应予以配合。
如因乙方不予配合导致甲方的索赔请求未获批准或未获完全批准,则未获批准部分的索赔金额应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2.14.10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
2.15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对外发生经济关系,否则后果自负并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2.16乙方未能履行2.13款各项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3.1乙方必须按甲方驻工地代表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驻工地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驻工地代表的要求提出改造措施,经甲方驻工地代表确认后执行。
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造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3.2乙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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