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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养殖计划书内容
第一章农业发展趋势与惠民政策
一、农业发展趋势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大量农村劳动力外出转移就业,农业生产的传统分散经营模式正在发生变化,农业规模种养有了很大的发展,有效提高了农业经济的规模和效益,促进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发展进步。
农业规模种养已经成为农业转型升级,提高农民土地收益的主要路径。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以家庭农场的规模种养为例
截至2012年底,全国30个省、区、市(不含西藏,下同)共有家庭农场87.7万个,经营耕地面积达到1.76亿亩,占全国承包耕地面积的13.4%。
家庭农场以种养业为主
在全部家庭农场中,从事种植业的有40.95万个,占46.7%;从事养殖业的有39.93万个,占45.5%;从事种养结合的有5.26万个,占6%;从事其他行业的有1.56万个,占1.8%。
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规模较大
产业洞察网《中国农场、牧场行业市场深度评估》显示家庭农场平均经营规模达到200.2亩,是全国承包农户平均经营耕地面积7.5亩的近27倍。
其中,经营规模50亩以下的有48.42万个,占家庭农场总数的55.2%;50-100亩的有18.98万个,占21.6%;100-500亩的有17.07万个,占19.5%;500-1000亩的有1.58万个,占1.8%;1000亩以上的有1.65万个,占1.9%。
2012年全国家庭农场经营总收入为1620亿元,平均每个家庭农场为18.47万元。
二、惠民政策
2014年国家深化农村改革、支持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增收政策措施50条(从中挑选与项目相关的2条)
1.种粮直补政策
2014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实行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补贴资金原则上要求发放给从事粮食生产的农民,具体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014年1月份,中央财政已向各省(区、市)预拨2014年种粮直补资金151亿元。
2.农资综合补贴政策
2014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实行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补贴资金按照动态调整制度,根据化肥、柴油等农资价格变动,遵循“价补统筹、动态调整、只增不减”的原则及时安排和增加补贴资金,合理弥补种粮农民增加的农业生产资料成本。
2014年1月份,中央财政已向各省(区、市)预拨2014年种农资综合补贴资金1071亿元。
第二章成立专业合作社
1.发起筹备
发起人:
农场所在区域:
农场面积:
2.制定合作社章程(见附件)
3.推荐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名单
4.组建工作机制
5.登记、注册
第三章合作社种养计划
一、土地承包
前期计划承包土地1000亩,要求土地相对集中,水源充足,交通方便,承租期10年。
二、水稻种植(1000亩)
水稻是农业种植的传统品种,2004年以后国家实行种粮补贴和最低粮食保护价政策,有力地促进了我国水稻种植的发展,我国水稻生产也实现了“多年增”。
规模化种植经营是我国当前及今后农业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我国水稻生产发展正在经历的必由之路。
前期选择水稻种植,关键一点是水稻销路有保障,而且种植风险小。
每年的5到9月所承租土地全部用来种植水稻。
按亩产1200斤算,1000亩预计产值120万斤,年销售额144万(1.2元/斤)。
三、小麦种植(800亩)
目前惠农政策好,粮食市场比较稳定,且可在水稻收割后种植(9月底到6月上中旬),有利于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按亩产800斤算,800亩可产64万斤小麦,年销售额70.4万(1.1元/斤)。
四、稻田养鸡(前期200亩)
将大棚搭建在稻田里进行生态养殖的新方法,具有节省土地资源、便于鸡病防治和疫情控制等优点。
采用种养轮作、稻田养鸡的方法,有非常好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水稻收割后,稻田里有丰富的虫子和小草,以及收割过程中掉下的稻谷,都是养鸡的天然美食,可大大节省养鸡成本,而养鸡后留下的鸡粪,又为来年种植水稻提供了优质的家肥,经验告诉我们,鸡粪肥田的后续效应十分明显。
根据放养经验,200亩地养1万只鸡是较为理想的,而选择在9月水稻收割后放养,到来年2月前后销售,5个月的养殖时间,鸡也长大了,正好赶在春季前后销售,也可卖个好价钱,并且这个时期恰好避开了禽流感高发期,大大降低了养殖风险,按80元一只的价格销售,1万只鸡就可实现100万的销售额,还不算母鸡产蛋的利润。
第四章经济效益分析
资金投入简表
项目
单价(平均)
数量
合计
备注
1
土地承包资金
600元
1000亩
60万
政府补贴180元/亩
2.1
土地平整费用
2.2
水稻种子
100元
1000亩
10万
2.3
化肥、农药
50元
1000亩
5万
2.4
水稻人工
2.5
水稻农机使用费
120元
1000亩
12万
含收割机犁田
2.6
合计
87元
3.1
小麦种子
100元
800亩
8万
3.2
小麦化肥、农药
70
800亩
5.6万
3.3
小麦人工
3.4
小麦农机使用费
120元
800亩
9.6万
3.5
合计
23.2万元
4.1
鸡苗
10000只
200亩
10万
4.2
鸡舍
1万
4.3
围网
1万
4.4
鸡饲料
0.1元/天/只
10000只
1000元
按照4个月饲养12万
元
4.5
饲养员工资
5000每月
2万
4.6
合计
26万元
5
营销开支
总计
收益简表
项目
单价(平均)
数量
合计
备注
1
水稻收入
33万元
2
小麦收入
47.2万元
3
成鸡收入
54玩元
4
合计
134.2万元
销路分析
1、水稻销路
主要销往粮站
2、小麦销路
主要销往粮站
3、鸡与鸡蛋的销路主要集中在春节销售,一部分在本地销售,一部分销往周边地区和大中城市的土特产品专卖店。
第五章未来规划
一、禽业深加工
成立一家禽业有限公司,集合畜禽养殖、加工、销售、服务于一体,致力于家禽事业的研究和开发,推广传统美食,并进行产业化生产、健康食品打造、品牌化运作,推进行业发展,创造社会价值。
为了管控产业链的源头,公司可采用“公司+基地+农户”的养殖创新模式,建立技术标准、管理标准体系、保障安全生产。
开发品牌熏鸡、酱油鸡、酱油猪肉为代表的冷链系列产品,还有以鸭舌、鸭掌、鸭肫为代表的休闲系列产品,并设计多款精美礼盒方便客人走亲访友时,作为礼品赠送。
打造连锁专卖、流通商超、酒店餐饮、电子商务四大销售通路系统,专业创新运作,实现销售收入稳步上升发展。
二、由单一养殖土鸡向多元化养殖转变
1、因自身种植水稻与小麦有稻草秸秆和小麦秸秆,这些都是很好的粗饲料,选择养牛和充分利用这些饲料,从很大程度上节省养殖成本。
当今养殖业养牛不敢保证是最赚钱的,但是可以承诺是养殖业中切实可行、风险最小的。
关键是养牛利润非常可观,回本较快。
2、对稻田养鱼稻田养虾可后期进行尝试。
附件1:
合作社章程
专业合作社章程
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注:
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
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注:
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
,邮政编码:
。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注: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如: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要业务内容相符。
】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注:
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注:
上述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选择进行。
】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注:
业务范围内的主业农副产品名称】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注: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吸收团体成员】。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注: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还可以规定入社成员的其他条件,如:
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
具体可表述为:
养殖规模达到以上或
者种植规模达到以上,⋯⋯等。
】
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注:
或者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
或者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注:
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以上的成员,在本社等事项【注:
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票的附加表决权【注:
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注:
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
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
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个月内【注:
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
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
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
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注:
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
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
如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注:
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九条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等【注:
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成员代表任期年,可以连选连任。
【注:
成员总数达到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
如不设立,此条可删除】
第二十条本社每年召开次成员大会【注:
至少于会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由【注:
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注:
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项可删除】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
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理事长【注:
或者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注:
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款可删除】
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
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四条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人。
理事会成员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注:
或者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
如不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
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注: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理事会。
如不设立理事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中的相关内容可删除。
】
第二十六条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本社设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注:
或者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注:
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年后【注:
填写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理事长任期】方能当选监事。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
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
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注: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执行监事和监事会。
如不设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相关内容可删除。
】第三十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注:
或者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注:
或者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
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一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
(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四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日【注:
或者每季度第月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五条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
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六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注:
或者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七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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