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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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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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山东德川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编制:
审核:
批准:
2015年12月10日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对公司内各种作业的安全监管,确保各种作业安全。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动火作业、吊装作业、高处作业、抽堵盲板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作业。
3职责与权限
3.1公司安环科负责各类作业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司动火、高处、受限空间、抽堵盲板作业的票证办理工作;设备科负责公司临时用电、动土、断路、吊装作业的票证办理工作。
3.2作业负责人对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4程序和基本要求
4.1基本要求
4.2作业管理
4.3作业人员管理
作业负责人必须在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作业风险分析、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作业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隐患,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作业人应对作业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作业。
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安全作业许可证。
监护人应由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相关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可由作业单位和作业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
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分析人员应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作业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安全作业许可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执行作业的单位和作业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对各类作业进行风险分析,负责监督办理作业相关票证,并检查相关作业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作业时,分公司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作业的各级审批人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明确作业等级,检查、完善安全措施;审查安全作业许可证,并通过危害辨识和风险分析判断作业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作业。
5相关文件
5.1《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5.2《吊装作业安全规程》
5.3《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5.4《抽堵盲板作业安全规程》
5.5《动土作业安全规程》
5.6《断路作业安全规程》
5.7《受限空间安全规程》
5.8《临时用电安全规程》
6记录
6.1《动火作业许可证》
6.2《吊装作业许可证》
6.3《高处作业许可证》
6.4《抽堵盲板作业许可证》
6.5《动土作业许可证》
6.6《断路作业许可证》
6.7《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6.8《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吊装作业安全规定
1吊装作业
在检维修和安装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2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2.1相关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2.2相关部门对有关安全事项进行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2.3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2.4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是否有汽车防火罩。
2.5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
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2.6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
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3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3.1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
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现场作业的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3.2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3.3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3.4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的重物。
3.5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3.6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运行。
3.7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3.8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3.9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3.10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4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4.1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应断开电源开关。
4.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
4.3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4.4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5《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凡使用汽车吊装机械吊装应办理《作业证》,《作业证》由设备科负责办理。
5.2项目单位负责人到设备科办理《作业证》,设备科应到作业现场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
5.3《作业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
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证》作业内容及安全措施,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5.4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5.5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1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2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2.1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2.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2.3二级动火作业
2.4遇节、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3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3.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3.2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3.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4.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4.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
4.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
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4.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4.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5职责要求
5.1动火作业负责人
5.2动火人
5.3监火人
5.4动火部位负责人
5.5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
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6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1办证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6.2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作业。
6.3《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6.4《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6.5特殊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主管厂长审批。
6.6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部门审批。
6.7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负责人或车间安全员审批。
6.8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h。
6.9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6.10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6.11《作业证》一式两联,动火证由办理人、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动土作业安全规定
1动土作业
挖土、打桩、钻探、坑探、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2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2.1动土作业应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没有《作业证》严禁动土作业。
2.2《作业证》经单位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工程等部门会签,由设备科审批。
2.3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
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
2.4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2.5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2.6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2.7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2.8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2.9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2.10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2.11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3《作业证》的管理
3.1《作业证》由设备科负责办理、审批、管理。
3.2动土申请单位到设备科办理《作业证》,填写有关内容后并由其牵头组织工程有关部门审核会签审批后,交施工单位。
3.3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
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作业证》。
3.4施工单位接到《作业证》后,方可施工作业。
3.5《作业证》一式两联,一联由审批单位留存,另一联由现场作业人员随身携带。
3.6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内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3.7《作业证》保存期为一年
断路作业安全规定
1断路作业
在厂内交通道路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2总则
2.1进行断路作业应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并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方可作业。
2.2《作业证》由断路作业单位负责办理。
2.3断路作业单位负责管理作业现场。
2.4《作业证》应由相关部门会签。
审批部门在审批《作业证》后,应立即填写《断路作业通知单》。
2.5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作业单位重新办理《作业证》。
3《断路安全作业证》管理
3.1《作业证》由断路作业单位指定专人至少提前一天办理。
3.2断路作业单位到设备科办理《作业证》。
3.3设备科办理好《作业证》后,由主管领导审批。
3.4《作业证》第一联交断路作业单位,第二联留审批部门备案。
3.5《作业证》应至少保留1年。
4安全要求
4.1作业组织
4.2作业交通警示
4.3应急救援
4.4恢复正常交通
断路作业结束,应迅速清理现场,尽快恢复正常交通。
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1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
2.1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2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2.3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2.4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3.1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3.2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4《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4.1一级高处作业由车间负责审批。
4.2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报厂安环科审批。
1)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3)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在塔、釜、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
4.3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安环科审核后,报主管安全负责人审批。
1)在阵风风力为6级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在降雪、降雨时进行高处作业;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4.4《作业证》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保存期1年。
4.5《作业证》有效期7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天,应重新审批。
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定
1盲板抽堵作业
在设备抢修或检修过程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时的盲板抽堵,或设备、管道内物料经吹扫、置换、清洗后的盲板抽堵。
2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2.1盲板抽堵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2.2盲板抽堵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和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2.3生产车间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负责。
2.4作业人员应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害因素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2.5盲板抽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2.6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系统压力应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作业人员应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具。
2.7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距作业地点30m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2.8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2.9在介质温度较高、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2.10高处盲板抽堵作业应按高处作业安全规定进行。
2.11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2.12每个盲板应设标识,标识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
2.13作业结束,由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生产车间专人共同确认。
3职责要求
3.1生产车间负责人
3.2监护人
3.3作业单位负责人
3.4作业人
3.5审批人
4《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4.1《作业证》由设备科负责审批管理。
4.2盲板抽堵作业宜实行一块盲板一张作业证的管理方式。
4.3严禁随意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盲板位置或增减盲板数量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4.5经审批的《作业证》一式两份,盲板抽堵作业单位一份,设备科负责存档,《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1受限空间
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
2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2.1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2.2安全隔绝
2.3清洗或置换
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2.4通风
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2.5监测
2.6个体防护措施
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2.3的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2.7照明及用电安全
2.8监护
2.9其它安全要求
3职责要求
3.1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3.2监护人员的职责
3.3作业人员的职责
3.4审批人员的职责
4《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4.1《作业证》由作业单位负责办理,安环科审批。
4.2《作业证》所列项目应逐项填写,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4.3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作业证》,当受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4.4《作业证》一式二联,一联由作业人、监护人持有,第二联由安环科存留,《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规定
1.临时用电
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
2.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要求
2.1临时用电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2.2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
2.3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应接入电网。
2.4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2.5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
2.6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
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
2.7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器元件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及作业现场环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符合JGJ46的有关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临时用电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a)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源及电气元件,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b)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应有良好的绝缘,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
c)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不应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d)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并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
其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作业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
e)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
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标志。
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f)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并能上锁;
g)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h)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2.8临时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应超过一个月。
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电工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3《临时用电作业证》的管理
3.1《临时用电作业证》由设备科负责办理并审批。
3.2《作业证》所列项目应逐项填写,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3.3《作业证》一式二联,一联由作业人持有,第二联由设备科存留,《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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