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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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
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
篇一:
五大要点解读最高法关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的司法解释
五大要点解读最高法关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的司法解释要点一:
区分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
早在20XX年,最高法就出台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这个法释〔20XX〕6号文件规定,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也就是说,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该解释对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没有加以区分,而是合并计算。
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了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关于二者的关系,最高法执行局负责人做出解释: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
通俗地讲,就是两者“各算各的,互不影响”。
具体而言,计算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根据本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
(具体计算方式详见要点三)要点二:
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影响
20XX年的法释〔20XX〕6号文件,以2倍的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而新《解释》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利率标准基本与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相同,单从利率的倍数上看是降低了标准。
但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多少不仅与利率标准有关,而且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构成内容有关。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解释道,实际上,根据新《解释》的方法计算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不一定比之前规定的少,相当一部分案件的结果反而会高。
将加倍给付部分债务利息和一般债务利息予以区分主要是考虑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性的问题。
在有给付一般债务利息内容的案件中,之前的规定较为原则,没有明确一般债务利息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关系,处理两者关系,成为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
相当一部分执行案件在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要么根据两者“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要么以2倍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代替一般债务利息。
而《解释》明确了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具有独立性,该利息不影响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
债权人最终取得的利息,除了一般债务利息,还有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这样就比之前规定的方法计算
的利息多。
而在没有一般债务利息内容的执行案件中,按照《解释》计算的结果确实没有之前规定的高。
但是,《解释》适用的利率标准远高于存款利率,与贷款基准利率基本一致,能够体现对被执行人的惩罚,也能够适当补偿债权人的利息损失。
要点三:
具体计算方式
《解释》第一条就规定了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公式,一般债务利息的公式虽未说明,但参考最高法执行局负责人答记者问的回答,总结了迟延履行期间两种利息的计算公式。
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例:
20XX年6月30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应在三日内支付债权人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自20XX年1月1日始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债务人于20XX年9月1日清偿所有债务。
在这个案例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借款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405元
=10000×0.05%×60+10000×0.0175%×60);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实际天数(915元=10000×0.05%×183)。
债务人应当支付的金钱债务为11320元(11320元=10000元+405元+915元)。
要点四:
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在制定《解释》期间,恰逢我国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贷款基础利率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正式运行,从长远看,中国人民银行可能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在现阶段的贷款基础利率不完善的情况下,使用固定利率的方法较为妥当,国外亦有立法先例。
《解释》采用的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是以近十年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平均值换算成日利率得出的。
该利率换算成年利率为6.39%,现行人民币三至五年(含五年)期的贷款基准利率为6.40%,二者基本一致。
要点五:
计算币种自主选择
在金钱给付案件中,有一部分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案件,此类案件也应当根据《解释》的一般规定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但外币案件有其特殊性,需要解决以何种货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以及汇率风险由谁承担两个特殊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称,对这两个问题,《解释》本着对债权人有利的原则进行了规定。
原则上应当以外币计算,但债权人选择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如此规定,就是让被执行人承担汇率风险。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四条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
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该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外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第六条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七条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篇二:
民事案件执行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民事案件执行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是指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根据该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被执行人对迟延履行行为承担的法定责任。
一、迟延履行责任的性质
迟延履行责任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的双重性质。
(一)迟延履行责任具有惩罚性
迟延履行责任是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的强制性惩罚手段。
其强制性不仅体现在由法律直接规定“金钱”数额的“双倍支付”上,而且体现在由执行部门直接裁定而不需要通过审判程序的确认。
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债务人未履行义务,就应当受到必要的惩罚,即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这一惩罚性措施的依法运用即是法律尊严的体现,也是私权依靠国家公权力得以实现和保护的体现。
(二)迟延履行责任具有补偿性
迟延履行的责任虽然是由执行法官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确定,但仍然是一种民事补偿手段,其基础是基于申请执行人的损失和可能受到的损失。
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有权利要求被执行人按法律规定履行给付义务,以此来达到弥补损失的目的。
司法实践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往往被忽略、放弃,没有追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利息的责任,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而且还有悖于立法本意,加大了“执行难”的局面。
法院执行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仅可以弥补申请执行人因迟延实现权
利所造成的损失,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符合法律公正、公平的原则,同时还起到惩戒违法,促使被执行人尽早履行义务的目的。
二、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确定
(一)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金的确定
基数不包含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
(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率的确定
1、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银行贷款的利率因期限不同而不同,贷款时间越长,利率越高。
确定利率应以“日期”为准,即从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届满次日起适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所谓同期,即从计息开始之日起至计算利息之日之间经过的期间,若为6个月以下,则适用6个月以下贷款的利率;若为2年左右,则适用1至3年的利率。
同时,因为银行的利率会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需要而做出适时的调整,法院要严格按法律规定,以银行同期利率为准。
2、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8号)中第一条确定: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三)分期履行的迟延履行利息如何计算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分期履行的,应根据每笔债务的履行期间,确定各笔债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起算时间。
债务分期履行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每期债务各自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分期履行的债务,履行期间存在时间间隔,应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每笔债
务的履行期间为准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举例说明:
法院生效调解书确认债务人于XX年7月31目前向债权人支付欠款10万元;同年10月31日前支付20万元;同年11月20日前支付30万元。
上述10万元、20万元、30万元款项迟延履行期间应分别从XX年8月1日、11月1日、11月21日计算,作为履行期间届满之日的7月31日、10月31日、11月20日当日均不计人迟延履行期间。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8号)第二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以案例说明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方式
例一:
20XX年6月30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应在三日内支付债权人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自20XX年1月1日始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债务人于20XX年9月1日清偿所有债务。
在这个案例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借款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405元=10000×0.05%×60+10000×0.0175%×60);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实际天数(915元=10000×0.05%×183)。
债务人应当支付的金钱债务为11320元(11320元=10000元+405元+915元)。
例二:
20XX年6月30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应在三日内支付债权人侵权损害赔偿10000元;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债务人在20XX年9月1日清偿所有债务。
在本案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损害赔偿数额×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105元=10000×0.0175%×60)。
债务人应当支付的金钱债务为10105元(10105元=10000元+105元)。
上述两个例子可以作为实践中计算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参考
篇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XX〕8号
【发布日期】20XX-07-07【生效日期】20XX-08-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司法解释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XX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XX〕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XX年6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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