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暂行规定Word格式.docx
- 文档编号:1479533
- 上传时间:2023-04-30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19.56KB
劳动能力鉴定暂行规定Word格式.docx
《劳动能力鉴定暂行规定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劳动能力鉴定暂行规定Word格式.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五、劳动能力鉴定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常设机构。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兼),副主任3
人(由安环处、人力部、工会分管领导兼),成员5—7人,由人力部、
工会、安环处、职工总医院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对集团公司负责,
并依照本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业务上接受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指导,并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⒈负责对伤、病职工的劳动能力做出鉴定结论;
⒉负责确定伤、病职工的伤残等级和相关待遇;
⒊负责审查批准伤、病职工医疗期、医疗终结、休假、复工等;
⒋定期对伤、病职工进行复查;
依据伤、病职工的生活自理能力,确定护理依赖程度;
⒌审查确定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等。
⒍依照有关规定,需要由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研究决定的其他事宜。
(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部,办公室主任由(人力部分管领导兼),成员由相关单位业务人员组成,负责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
(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⒈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⒉负责收集、整理公司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报告、医疗机构的有效证明、职工本人鉴定申请,根据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意见,上报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⒊负责做好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基础管理工作。
六、内容及要求
(一)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
每季度末由公司劳动
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召集成员单位就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事宜进行商讨。
遇有特殊情况,由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成员单位提出建议,召开临时会议。
(二)劳动能力鉴定
⒈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⑴工伤医疗期内治愈的;
⑵工伤医疗期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的;
⑶工伤医疗期满不能工作的;
⑷因职业病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
⑸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工作的。
⒉伤、病职工符合劳动能力鉴定条件者,即可向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由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送交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特殊情况也可由职工所在单位向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⒊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提供下列资料:
⑴申请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的,应提供安全部门对该工伤事故的批复和工伤认定意见;
⑵申请因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的,提供职业病专业医疗机构提供的职业病诊断结论;
⑶申请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的,提供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机构提供的病、伤诊断结论;
⑷被鉴定人的身份证件,病历、X光片、医疗终结证明和诊断书,
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其他有关资料;
⒋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国家制定的致残程度或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对伤、病职工致残程度、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三)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⒈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办公室受理伤、病职工申请后,负责通知伤、病职工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⒉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伤、病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首先应由医疗专家根据医疗证明和现场诊断,写出医疗技术结论,经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集体讨论后,对伤、病职工做出劳动能力、致残程度和护理依赖结论,并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建议和意见,加盖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印章。
⒊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伤、病职工劳动能力和致残程度的鉴定,应严格按《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进行。
⒋伤、病职工初次进行劳动能力和致残程度鉴定的,免交鉴定费;
申请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或要求进行复议的,按《长治市企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收取鉴定费。
⒌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自公司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以下材料报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⑴工伤认定书;
⑵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⑶集团公司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⑷医疗档案或指定医疗机构的医疗结论意见;
⑸职工本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
⑹其它相关资料。
⒍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下达后,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一周内通知到职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四)保险待遇
⒈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⑴职工工伤医疗原则上应在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急救。
⑵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
经公司同意确需转外地治疗的,交通住宿、护理费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⑶生活不能自理的由治疗医院出具证明,公司安全部门审查同意,按照长治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标准,按月发给护理费。
(原则上由亲属护理,如护理人员是长钢职工、公司已支付工资的不再享受),因伤情严重确需增加护理人员的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负责派人护理。
⑷以上规定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的报销由安全部门审核后,职工或其亲属在接受工伤处理时凭票据一并解决。
⑸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⒉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包括医疗期和休息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的长短主要由治疗医院确定,人力部及职工所在单位
可根据其实际伤情做出是否批假的决定。
工伤治疗超过6个月时间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向人力部报告,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超过12个月的须经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⒊工伤人员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相关单位确认其受伤部位通知治疗医院进行治疗。
治疗期间工伤职工享受医疗待遇。
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退出生产工作岗位,介绍到人力部管理,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受伤前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90%至75%,其中:
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符合退休条件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和六级的,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公司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适当工作的,由公司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受伤前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受伤前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60%。
职工自愿与本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本人申请,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⒍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职工本人申请,自愿与本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公司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并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
月发给护理费。
护理费由人力部审批确定,财务公司予以支付,按原
开资渠道列支。
工伤护理费标准依照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分别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发给。
⒏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享受以下待遇:
⑴丧葬补助金:
为6个月的长治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⑵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
其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抚恤金之和不得超过工亡职工本人生前的工资。
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供养直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48个月的长治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对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死亡的按60个月发给。
⑷职工工亡后,来公司处理丧事的死者直系亲属(即配偶、子女、父母、同胞兄弟姐妹,以户口等证明为准)奔丧路途的食宿、车船费用按集团公司职工出差标准报销。
⒐由于交通事故等民事伤害定性为工伤的,除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外,其它相关赔偿额已经达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公司不再支付相关待遇;
其它相关赔偿额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它原因使职工未获得赔偿的,按照“分项对应、累计相加、总额对比”的计算方法,公司按规定补足差额。
公司先期垫付的费用,工伤职工或者
其亲属获得民事伤害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⒑因工致残职工,经定期检查其伤残程度或者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
化时,原伤残待遇应当按照重新鉴定的等级做出相应的调整。
⒒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享受以下待遇:
⑴凡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满十五年,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办理病退;
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够病退年龄的,按因病退职处理;
不够缴费年限的一次性退还养老保险金个人帐户储存额。
⑵治疗期在6个月以内的,请短期病假。
请长期病假一般不超过1年最多不超过2年。
治疗期结束后,或者需长期治疗不能胜任工作者,应由本人或单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⑶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停止工作6个月以下者,以本人患病前或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为基数,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确定的比例发给病、伤假期工资。
计发病伤假期工资的比例为:
连续工龄不满五年者为60%,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70%,满十年不满十五年者为80%,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者为90%,满二十年以上者为100%。
⑷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停止工作6个月以上者,以本人患病前或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为基数,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确定的比例改发病伤救济费。
计发比例为:
连续工龄不满五年者为50%,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55%,满十年不满十五年者为60%,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者为65%,满二十年以上者为70%。
⑸根据司法机关和公安部门定性属打架斗殴等违法原因致残或死亡者,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⒓非因工死亡职工待遇规定:
⑴死亡性质属刑事案件的,依法处理。
⑵职工死亡当月工资照发,死亡职工的丧葬费为2000元,一次性抚
恤费为3000元。
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为:
家居省辖市的,每人每月140元;
家居县(市)、镇的,每人每月120元;
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100元。
⑷非因工死亡的以上待遇结算在丧事办完后,由一至二名直系亲属代表,凭所需手续到公司工会办理。
(五)劳动鉴定委员会工作制度
⒈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凡重大问题均应集体讨论决定,经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能生效。
⒉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整理材料上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并积极督促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做出最终认定。
⒊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伤、病职工进行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后,应在工伤认定表或劳动能力鉴定表上如实写出认定或鉴定结论,由主管人员(含主治医生)签字,并加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印章。
⒋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伤、病职工实际情况,做出工伤认定结论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在鉴定表上写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完全、大部分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等级(1---10级),护理依赖程度(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或生活自理),并加盖劳动能
力鉴定委员会印章。
⒌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坚持原则
,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以科学的工作方法和极端负责的工作态度开展工作。
对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者,给予严肃处理。
七、附则
(一)本暂行规定由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制定,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本暂行规定由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劳动能力 鉴定 暂行规定
![提示](https://static.bingdoc.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