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运输船舶吨位丈量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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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9年10月31日之前,实船复丈的数量不得少于15%,2010年8月31日之前全部完成。
实船复丈后,应填写《船舶吨位丈量检查登记表》(见附3)。
4.证书变更及整改
实船复丈总吨位超出船舶吨位证书记载10总吨的船舶,船检应重新核发船舶吨位证书。
如涉及船舶设备配备的,应要求船东进行整改。
船舶登记、海事部门根据船检证书对相关证书进行相应的变更。
在本次专项检查活动中,所进行的总吨位计算复核、复丈和相关证书变更,原则上都不征收费用。
5.证书标识
经吨位实船复丈,确定实船总吨位与吨位证书记载一致的,在吨位证书记事栏空白处加盖有“2009吨位丈量专项检查合格”字样的专用章。
6.建立台帐
建立《总吨位计算复核、实船复丈情况电子台帐》(见附4),对总吨位计算复核和实船复丈情况进行登记。
7.统计上报
市局船检科(包括金坛、溧阳受理处)应在每月10日前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将完成计算复核、实船复丈的船舶数量、重点船舶复丈情况(填写《重点船舶吨位丈量专项检查统计表》(附1)),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监督检查阶段(8月30日至10月31日)。
市地方海事局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城区处、金坛处、溧阳处负责具体落实。
1.指定检查站点
辖区内所有海事现场监督及签证站点,均作为对此次专项检查活动范围内船舶实施监督检查的站点。
2.监督检查要求
市局及各处应挑选有经验的安检人员从事本次专项检查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并在活动初期组织实施船舶吨位丈量知识培训,使监督检查人员熟练掌握本次活动所涉及的相关法规和规范。
检查时间不受6个月的检查间隔期限制。
除非明确理由,各单位一般不对活动期间已接受抽查的船舶实施重复检查。
监督检查除填写《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外,使用《船舶吨位丈量检验质量专项检查表》(见附5,以下简称“检查表”),以便评估和跟踪船舶整改落实情况。
检查结束后,检查员应在《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上注明“2009吨位丈量专项检查”的字样,加盖安检专用章时需部分覆盖前述标注。
对于“检查表”第5项“是”中标注“√”的船舶,检查人员应告知船长,在一个月内向核发吨位证书的检验机构申请复核。
同时,检查人员应做好相关资料的搜集和信息上报工作。
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实船吨位与证书吨位严重不符(经估算的实船吨位超过吨位证书记载吨位30%)的船舶,应禁止船舶离港,要求船籍港船舶检验登记机构对该船进行吨位重新丈量,并签发新的船舶吨位证书;
如由于船舶吨位的变化而使船舶安全设备和人员的配备要求发生改变,应要求船舶按规定进行整改,在整改合格后方可解除禁止离港,如整改措施在检查地难以执行时,可由船籍港船舶检验登记机构签发目的地为整改地的单航次证书,在采取必要航行限制条件的情况下解除禁止离港。
同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将实船吨位与证书吨位严重不符的情况通知船舶登记机构所属的省级船检机构、船检机构所在辖区船检管理处。
在实施抽查过程中可参考船舶吨位丈量计算指南,详见附7。
4.统计上报
各海事处应将海事检查站点在每艘船舶现场检查结束后3日内,将《船舶吨位丈量检验质量专项检查表》等材料报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在每月9日前,将《专项检查缺陷船舶汇总表》(附6)报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评估总结阶段(11月1日至11月20日)
市局船检科和城区、金坛、溧阳处应于2009年11月3日前,将活动总结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总结力求简洁,内容包括活动的开展情况、取得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存在问题以及对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建议。
五、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本次专项活动的重要性、必要性。
本着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好本单位的专项检查工作。
(二)切实加强对本次专项检查活动的领导,建立健全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强化落实。
各处“运输船舶吨位丈量专项检查活动”领导机构及日常工作机构的设置情况于2009年9月10日前报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做好本次活动的宣传工作。
各单位要向辖区内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宣传本次活动的重要意义,介绍活动的动态及典型案例;
与辖区企业建立有效信息沟通渠道,通报活动安排,并及时了解船籍港船舶被检查的情况。
(四)自本次专项活动开始之日起,各船检机构必须保证新签发的船舶吨位证书(包括新建和现有船舶)与实船吨位一致,并符合船检法规关于船舶吨位丈量的要求。
(五)市局船检科(包括金坛、溧阳受理处)要认真开展好自查自纠工作,在本次活动期间,对主动纠正“大船小证”的船检机构及相关人员,不追究其责任,但对活动结束后,发现签发“大船小证”的船检机构及相关人员,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附1
重点船舶吨位丈量专项检查统计表
市船检局年月日
编号
船名
船检登记号
船检证书记载总吨位
实船复丈总吨位
纠正情况(已纠正/不需纠正)
附2船舶吨位丈量计算复核表
编号:
复核日期:
一、基本数据
船籍港
建造/改建完工日期
船舶类型
航区
主机类型/数量/功率
参考载货量
总吨位
净吨位
吨位丈量时间及依据法规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吨位丈量机构
二、复核记录
1.量吨甲板(上甲板)以下围蔽处所型容积V1(海船仅填写前三项,河船要求全部填写)
技术
参数
满载水线长LS(m)或上甲板长度L(m)
船宽B(m)
型深D(m)
满载吃水d(m)
梁拱h(m)
船首
弧高hs(m)
船尾
弧高hw(m)
水线面系数Cwp
方型系数Cb
修正型深D’
V1采用法规中吨位丈量篇章的-----------------法,计算过程详见吨位计算书(附复印件)。
计算结果:
V1=(m3)
2.
量吨甲板(上甲板)以上围蔽处所型容积V2
处所
尺寸
首楼
尾楼
首升高甲板
尾升高甲板
甲板室1
甲板室2
载货处所
平均长度l(m)
平均宽度b(m)
平均高度h(m)
容积lbh(m3)
应用辛氏法计算容积处所不填平均宽度,计算过程详见吨位计算书(附复印件)。
V2计算公式及结果:
V2=∑lbh=(m3)
3.
量吨甲板(上甲板)以上固定载客(载货)开敞处所型容积V3、V4(河船适用)
处所
无舱盖货舱口
载货甲板处所
超出舱口围板集装箱堆放处所
载客处所
V3计算公式及结果:
V3=∑lbh(m3)
V4计算公式及结果:
V4=∑lbh(m3)
总容积V计算公式及结果:
V=V1+V2+V3+V4=(m3)
总吨位计算公式及复核结果:
GT=K1×
V=
净吨位计算公式及复核结果:
:
NT=K2×
GT=
复核结论及处理结果:
复核人:
附3船舶吨位丈量检查登记表
检查人员:
检查地点:
检查时间:
一、基本情况
检验发证机构
二、检查项目记录
项目
记录情况
1.
量吨甲板(上甲板)以下围蔽处所型容积V1
技术参数
船舶总长L(m)
型容积V1(m3)
证书记载
实船测量
------
实船测量(以平均值计算)
首楼(m3)l×
b×
h
尾楼(m3)l×
首升高甲(m3)l×
尾升高甲(m3)l×
甲板室1(m3)l×
甲板室2(m3)l×
载货处所(m3)l×
实际计算V2(m3)
证书记载V2(m3)
无舱盖货舱口(m3)l×
载货甲板处所(m3)l×
超出舱口围板集装箱堆放处所(m3)l×
载客处所V3(m3)l×
实际计算V3(m3)
证书记载V3(m3)
实际计算V4(m3)
证书记载V4(m3)
实际计算总容积V=证书记载V1+实际计算V2+实际计算V3(V4)
实际计算总容积与证书记载的误差值
处理结果:
检查机构:
(盖章)
注:
计算实际总容积是用于判断吨位丈量是否有误,其中型容积V1所要求记录的参数误差较大可初步判断吨位丈量有误,V2(V3、V4)测量的数据可大致判断船图一致性。
附4
总吨位复核计算、实船复丈情况电子台帐
船检局年月日
证书记载总吨位
复核计算总吨位
附5船舶吨位丈量专项检查表
1.船舶基本情况
初次登记号
船型
检验机构
2.船舶吨位证书信息
船长
型宽
型深
总吨
净吨
3.现场勘验记录
上层建筑长
上层建筑宽
上层建筑高
4.吨位核准评估
5.实船估算吨位是否与证书标注明显不符是□否□
6.船舶在一个月内向船籍港检验机构申请复核□
船长签字
执法人员
填写说明:
应依据《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簿》中的相关项目,填写《检查表》第1项“船舶基本信息”和第2项“船舶吨位证书信息”;
应按照《检查表》第3项“现场勘验记录”的内容,完成船舶现场勘测;
依据“船舶吨位丈量计算参考指南”(见附件3)的办法,对船舶总吨、净吨进行简单计算,并将适用方法及计算过程填写在《检查表》第4项“吨位核准评估”一栏中;
对发现计算结果与证书标注吨位明显不符(误差超过10%),应在第5项“是”一栏标注“√”,否则在“否”一栏标注“√”;
在第5项“是”中标注“√”的船舶,在第6项中标注“√”。
附6专项检查缺陷船舶汇总表
海事局
附7
船舶吨位丈量计算参考指南
“大船小证”问题的出现一般有两种方式:
一是船检证书上的船舶尺度与实船不一致,本身就偏小,从而计算的吨位偏小,这是主要现象;
另一种情况是船舶尺度没有太大的误差,但计算误差较大,结果偏小造成“大船小证”问题。
(一)经验判别方法:
为了积累甄别“大船小证”的基本知识和经验,监督人员在进行船舶安全检查和签证时,可记录下船舶的“船长”、“型深”、“型宽”以及船舶种类和船舶总吨、净吨。
通过积累,找出船舶尺度、种类与吨位之间的大致对应关系,以便从中找出定性判断“大船小证”基本经验。
下面表格是部分船舶主尺度与船舶吨位之间的对应关系,从该表可以总结出定性大致判断船舶吨位的基本经验。
船舶尺度与船舶吨位
序号
船舶种类
1
油驳
41
10
1.82
238
133
2
45
9
1.95
231
129
3
43
202
113
4
油船
49.6
8
3.2
426
5
72
13.6
990
554
6
干货船
70
13.2
3.8
1331
781
7
57.6
10.5
834
467
14.2
4.8
1572
880
128
19.8
11.2
5730
3209
66
12.8
6.2
1524
812
11
48.45
8.8
4.15
498
278
12
集装箱/干货船
68
1364
805
13
半舱货船
67
12.6
3.6
1268
739
14
74
1405
824
15
81.06
1596
937
16
75.3
1454
853
17
79
13.8
1593
934
18
1558
872
19
74.7
1465
860
20
甲板货驳
13.3
3.4
1177
412
21
甲板货船
22
散货船
102
17.5
7.6
4449
2491
23
104.1
4560
2553
24
垃圾船
19.97
5.5
1.3
93
53
25
耙吸式挖泥船
69.6
5.2
1865
560
26
抓斗式挖泥船
40.61
16.8
982
294
(二)实际丈量估算方法:
各级海事监督部门在现场检查中,对一般货船吨位确有怀疑的,可以用下列估算公式对船舶总吨和净吨进行大致的估算(这个公式不适用于川江汽车滚装船、集装箱船等在量吨甲板以上仍然载货或载客的船舶。
这些船舶还应计算量吨甲板以上的开敞载客、载货处所)。
在签证中,对船舶吨位有怀疑的,应通知安检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1.GT(总吨)=K1(VI+V2)
其中VI是量吨甲板以下围蔽处所的容积,近似计算为:
V1=Nx船长x型宽x型深
N:
河船取0.82,海船取0.7。
船长是指量吨甲板长,一般取船检证书中的“船长”,或者量取主甲板长,有升高甲板的也应一并量取,然后乘以0.95。
V2是主甲板以上上层建筑的容积,近似计算为:
即V2=上层建筑的“长x宽x高”
简单地讲,V1,V2就是船舶量吨甲板(一般船舶就是主甲板)以下和以上的不规则几何体所围的容积。
K1的取值见下表:
V1+V2
K1
50
0.257
500
0.273
1000
0.278
100
0.262
600
0.274
2000
0.283
200
0.267
700
0.275
3000
0.285
300
0.269
800
0.276
4000
0.287
400
0.271
900
0.277
5000
0.289
该估算公式计算的结果可能会偏大1%-5%,那么估算的结果与证书上标明的吨位相差较大的,可以怀疑其存在“大船小证”问题。
2、NT(净吨位)=K2GT
K2取值见下表(船舶净吨位与船舶类型有密切关系):
K2
货船、油船
0.56
驳船
0.84
客船
0.60
甲板货船、半舱船
0.95-0.6H/D
0.95-0.6H/D中,H指载货甲板距基线的垂直距离,D是型深,H/D最小取0.6。
对于有条件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进行吨位计算的,可按照该规则对船舶吨位进行比较准确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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