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装修管理手册红杉130401讲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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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管理手册红杉130401讲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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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管理手册红杉130401讲解
一、前言----------------------------------------------------1
二、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指引------------------------------------2
三、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4
四、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规定-----------------------------------13
五、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摘要)-------------------------14
六、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17
七、关于加强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违法行为监督执法的通知---------------------------------------------------------18
八、装饰装修垃圾清运管理规定-------------------------------22
前言
尊敬的业主:
您好!
为了维护您和相邻业主的利益,减少房屋装修后不必要的损失或纠纷,请您在房屋装饰装修前,请您仔细阅读【红杉溪谷】《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等相关管理规定,为了方便您装饰装修房屋,物业公司编制了本手册,请您按本指引办理装饰装修事宜。
北京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红杉溪谷物业服务中心
【红杉溪谷】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指引
一、房屋装饰装修流程图
改动暖气、水管
防水合格
水电合格
二、装饰装修流程说明
(一)业主确定装饰装修方案,选定装饰装修施工单位。
(二)业主本人或其委托人到物业服务中心领取《装饰装修申请表》,对于自行装饰装修的业主,应签署《自行装饰装修承诺书》。
(三)业主和施工单位提供如下材料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申报、审核、开工手续。
1.出示办理完入伙手续的费用收据;
2.装饰装修申请表;
3.装饰装修方案;
4.装饰装修企业的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5.若改变原规划设计、专用管线和设施必须提交原规划设计单位的书面确认资料并加盖印章(按照建设部110号令执行);
6.非产权人装饰装修需提交产权人同意其方案的书面证明及其身份证明;
7.自行装饰装修须签订《自行装饰装修承诺书》;
8.房屋装饰装修施工平面图(包括建筑施工平面图和水、电线路等施工平面图)及相关装饰装修图纸;
9.业主及装饰装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10.装饰装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1寸照片3张。
(四)物业服务中心在装饰装修申报材料齐全后,三个工作日内审核方案。
(五)审核同意装饰装修方案后,由业主、装饰单位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六)持《房屋装饰装修缴费通知单》到物业服务中心财务室交纳各项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用及装饰装修抵押金。
(七)业主和装饰装修负责人持《房屋装饰装修缴费通知单》回执和财务收据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装饰装修人员出入证》。
(八)装饰装修申请手续齐全后,由业主、装饰装修单位及物业服务中心三方进行房屋闭水试验以及装饰装修前的相关验收,并签署《房屋装饰装修前验收确认单》后,发放《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告知邻里,即可进场施工。
(九)装饰装修竣工后,由业主或其授权委托人通知物业服务中心安排三方验收,验收结束后,业主和装饰装修施工单位负责人确认验收结果。
(十)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由业主或装饰装修负责人凭押金缴纳收据到物业公司办理退还押金。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红杉溪谷房屋装修的管理和监督,有效制止违章装修行为,保障房屋的结构安全和外观统一,维护业主的生活秩序,使业主安居乐业,依据相关规定,特制定《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凡业主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均需遵守。
一、申报
(一)房屋装修应由业主本人或业主委托人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到物业公司申报。
(二)装修申报应提交以下材料:
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申请人及装修负责人身份证件、装修申请表、装饰装修方案、施工平面图(包括建筑施工平面图和水、电线路施工平面图等)、装修企业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变动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专用管线和设施的须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非业主装修的还须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三)自行装修须签订《自行装修承诺书》。
二、审核
(一)物业公司在三个工作日内(需经开发商批准的除外)对装修申报予以回复。
(二)装修申请、装修方案经过审核同意后,施工单位确定施工负责人及防火责任人,填写《装修登记表》,与业主及装修队三方共同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书》。
(三)由业主持《房屋装修缴费通知单》交付一定数额的装修押金及相关装修管理服务费用。
收费内容及收费标准如下:
收费项目
物业类型
装修押金
装修管理费
装修垃圾清运费
备注
上叠、下叠
10000元/套
4元/建筑平方米
600元/套
(四)由装修公司负责持装修作业人员身份证或暂住证的复印件及免冠照片3张,到物业公司办理《装修人员出入证》手续。
(五)以上手续办理完毕后,业主和装修负责人持装修缴费通知单领取《装修施工许可证》和《装修人员出入证》。
三、开工
(一)物业公司将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户和装修户委托的装饰装修队;装修户应在装修前将自家装修事宜告知邻里。
(二)由业主、装修负责人、物业公司人员共同查看闭水结果,由业主签字认可后方可开始施工。
(三)改动、更换水、暖、气管线的业主,须与物业公司签订《改动承诺书》并在物业公司认可其改动方案后方可施工。
泄水为有偿服务,一次性收取30元费用。
如因改动后出现渗、漏、跑水等给其及其他住户造成损失,由造成损失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严格按照经审核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四)装修期间,装修户应将物业公司核发的《装修施工许可证》复印件贴在户门外侧,以示邻里。
(五)施工中变更装饰装修方案须事前报物业公司重新审核。
(六)装修人员凭《装修人员出入证》方可进入本项目进行装修,《装修人员出入证》分为A、B两证。
施工人员进入园区时,应按照物业指定的出入口进出,施工人员车辆在园区外摆放整齐,未经允许施工人员车辆不得进入园区内。
施工人员进入园区时须将A证交予当值门岗秩序维护员留存,并将B证佩带在左胸上方,随时接受物业管理人员的检查,施工人员离开园区时,凭B证领取A证。
(七)业主和施工单位自行承担防火和安全责任。
四、查验
(一)施工结束后,物业公司依据施工方案和本项目管理规定配合业主和施工单位负责人进行现场安全查验,由业主和装修施工单位负责人确认验收结果,并征求邻里的意见,由业主在《房屋装修初验单》上签字认可,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至合格止。
(二)验收合格,由业主在《房屋装修复验单》上签字认可后,由业主或装修负责人凭押金缴纳收据在30日内到物业公司办理退还房屋装修押金手续。
物业公司不对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向业主及施工单位承担任何责任。
(三)对于有违反《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和本项目管理规定行为的,应该责令其整改,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违约责任,按《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约定,从押金中扣除赔偿或修复等费用,多退少补。
五、装修注意事项
为有效防范本区域内各类事故发生,保障广大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的生活秩序,请您务必注意以下事项:
(一)为保证本项目的整体形象,空调已安装在规定的位置,空调机冷凝水已按原设计给定的冷凝水管排放;业主不得随意改变空调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及走线,否则物业有权要求业主恢复,由此引发的一切费用和责任均由业主承担。
(二)房屋装修不得私自改变或损坏房屋原有的主体和承重结构(柱、梁、板、承重墙);若需改动,必须提交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交的方案。
(三)不得改变或损坏共用部位的设备设施,不得改变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
(四)严禁私自改变楼宇原有外观、外窗、户门。
封闭的阳台允许在户内安装防盗网,开放的阳台不允许私自封闭,以保持本项目或整栋楼宇的统一风格、统一色调。
(五)允许对房屋楼地面、内墙面、天棚进行表面装修。
如需对室内进行更改,须到物业进行申请,新墙墙体材料必须采用轻质材料(空心砌块、防火夹板、轻钢石膏板等),如用石材装修,请参照地面荷载,选择合适的石材厚度。
(六)室内地面顶板严禁任意打凿,开沟铺设管线。
(七)卫生间地面装修时,先进行48小时闭水试验,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装修前建议做防水加固处理。
(八)卫生间内所有金属物品和用电设备(特别是按摩浴缸)均应与等电位端子连接,并做好接地处理,各项设备的安装均要按设计排水口对号入位。
(九)楼宇内所有电气线路均已暗埋并配齐合适的管线,如需增设布置电气线路,必须考虑每个配电箱用电容量并按规范要求聘请相关专业人士施工,否则,一切损失由业主或施工人员承担。
(十)所有弱电系统已调试到最佳状态,对电话、电视线、局域网络线、对讲系统等装修时不得擅自移位、修改。
(十一)严禁私自改动燃气管道、燃气管表,燃气阀门表具应明露,严禁封包;若要改动,须报燃气公司审批并请燃气公司专业人员进行施工。
(十二)严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住宅外立面;上下水管线装修时不得做成永久封闭式;
(十三)装修时应注意对供水管的保护并按照管线图来施工。
(十四)有私家花园的住户,花园内不允许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高度超过2米的植物,不得将地面硬化处理,不得改变使用用途。
(十五)私家阳台装修,地面铺砖总厚度不得高于3cm(含粘接层和地砖,标高不要高于室内地面,以免倒流水),以免负荷过重。
(十六)厨房、卫生间的吊顶,须做易拆卸(即活动)吊顶,不得封死,便于日后维修。
(十七)严禁施工时将卫生间、厨房、水井的管线检查口封死。
(十八)严禁在承重墙上穿洞,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或者另建门窗。
(十九)严禁增加楼层地面净荷载,集中堆放材料每平米不得超过200公斤,不准超负荷吊顶等。
(二十)严禁墙面横向剔凿和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或者改线。
(二十一)严禁破坏屋面的防水隔热层。
(二十二)不得改变厨房、卫生间的结构和功能,严禁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二十三)进场装修施工前在卫生间必须加装临时简易马桶。
(二十四)室内吊顶时,在空调室机的位置必须留有足够大的检修口,以方便日后维修。
六、项目统一外观管理
(一)严禁改变整个建筑的外观及造型,开放阳台和顶层平台不允许私自封闭,严禁改变外墙颜色、窗户的形式和颜色(禁止更换窗玻璃颜色,在其上喷漆或张贴广告标志等)。
(二)外墙、楼内公共走廊及墙面均属公共用地,严禁擅自占用或者堆放杂物,严禁在公共走廊等公共用地上进行任何形式的搭建、安装、铺设。
(三)一切屋外更改或加建皆在禁止之列。
例如:
遮阳棚、卫星天线、附加建筑及标志等。
(四)房屋附属的铁栅栏、阳台栏杆等不准改动。
七、施工管理
(一)装修施工期限:
中小工程施工期限为60天,较大工程的为90天。
如确实需要延期,要办理延期手续。
(二)施工时间:
每日8:
00—12:
0014:
00—18:
00(其余时间、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须静音作业)首次交房后的3个月为集中装修期,为方便业主装修,集中装修期施工时间为每日:
07:
00—22:
00。
(三)施工垃圾清运必须“袋装化”且袋口封扎,垃圾按物业公司规定的时间、方式、路线清运。
严禁将建筑材料、垃圾堆放在公共场所。
装修垃圾清运时间:
上午09:
00—11:
00
下午14:
00—16:
00
(四)施工用电、用水不得私自在户外接驳,违者将照章予以处罚。
因装修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漏水、停电、损毁他人物品等,由装修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及费用,业主及其他装修人负连带责任。
(五)装修期间,需关闭户门,以免影响他人,各装饰单位应在户门口铺设地面保护,必备清洁工具。
(六)为确保本项目安全及公用设施的完好,本项目内装修人员不得留宿(经业主申请担保,物业公司批准除外),不得使用灶具做饭。
(七)、装修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消防条例,施工现场必须自备有效灭火器6具(5公斤/具)。
(八)施工期间装修施工人员必须将《装修人员出入证》佩带在左胸上方,并在入户门上张贴由物业服务企业发出的《装修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以便物业管理人员检查。
(九)装修单位与业主必须对施工人员的行为负责,装修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着装整齐、统一,不得在非工作区长时逗留,严禁串栋串户及其他违规行为。
八、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一)装修施工单位进场装修前必须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负责人(需提供有效证件及联系方式),对安全文明施工负责,同时业主承担相关的连带责任。
(二)装修施工主管负责人要切实抓好本项工作,对本项目进场的施工及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教育。
(三)加强宣传学习教育,认真贯彻各项操作规程,生产组织者对文明施工要有具体要求,工人操作须做到工完场清。
(四)施工操作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执行操作,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五)装修施工单位应加强岗位培训,特殊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佩戴相应的劳保用品,非机电人员严禁动用机电设备。
安全防护措施一定要达标。
(六)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施工单位必须先抢救伤员,同时保护好现场,维护秩序并及时上报。
(七)装修时如需要动火等作业时,装修负责人必须事先向物业公司申请办理《动火许可证》,交纳500元装修动火押金,并需有专人监护方可作业,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如发现违章动火、吸烟等违反规定的行为时,物业公司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消防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的由业主和施工单位承担。
(八)严禁使用电炉子、碘钨灯、电褥子、热得快。
(九)严禁私自拆卸配电箱、消防器材、报警设备、信号传输设备,违者处罚。
(十)装修施工单位严禁在高处施工现场投掷物料,楼梯、踏步、休息平台、阳台等悬挑结构上不得堆放料具和杂物,严禁乱写乱画。
(十一)装修施工单位施工人员不能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打闹、吸烟、随地吐痰,禁止践踏草坪,采折花树,禁止在本项目坐卧、酗酒、闹事、聚众赌博、随地大小便及其他不文明行为。
(十二)装修施工单位应爱护公共区域设施,对于施工人员损坏公共区域设备设施的,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
(十三)遵守政府有关装饰装修规定。
九、违章处理
物业公司会不定时派员工监督现场装修工作,如有违章现象,即予纠正。
物业公司有权对违反装修管理规定者要求停工,物业公司不对业主和施工单位违章及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装修工程引起的任何追讨、损失或法律责任,物业公司有权依据三方签订的《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向有关业主、施工单位追究责任及索取赔偿。
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业主利益,保护房屋安全,北京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红杉溪谷物业服务中心特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编制了本安全管理规定,请您遵守。
一、房屋装饰装修施工前自备相应的灭火器材(每户灭火器6具,每具5公斤),安装简易马桶;
二、文明用电,保证安全用电;
三、严禁使用电炉子,碘钨灯、电褥子、热得快等设施;
四、严禁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做饭、吸烟等活动,动用明火施工及时到物业公司办理《动火施工许可证》;
五、严禁在电梯厅、走廊等公共区域切割装修材料;
六、禁止践踏草坪、采折花树、酗酒、闹事、聚众赌博、随地大小便、翻越围墙等不文明行为。
业主或装饰装修人员如有违反以上规定,将尽快整改完毕,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指建筑实体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饰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
(一)项、第
(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十四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装饰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二十条装饰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装饰装修企业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
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三十三条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饰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饰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饰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饰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装饰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京建法[2001]616号
第十条家居装饰装修施工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对相邻居民正常住用所造成的影响。
每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活动。
第十二条家居装饰装修所形成的各种废弃物,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单位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和清运。
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者垃圾道、下水道抛弃废弃物。
第十四条因家居装饰装修造成相邻房屋及公用部位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损坏以及其它损失,由购房人负责修复和赔偿。
关于加强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违法行为监督执法的通知
(京建房〔2009〕917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区县公安分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本市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中,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饰装修人)违法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了房屋整体结构安全,侵害了异产毗连房屋其他业主的公共利益。
为进一步加强对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保证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利益,现就加强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违法行为监督执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装饰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进行住宅装饰装修活动时,应当严格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实施装饰装修活动。
二、凡两名以上业主共用毗连结构的房屋,其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属全体业主共有,全体业主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在行使个人住宅专有权时,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装饰装修人在装饰装修活动中,严禁实施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
装饰装修人出现上述行为时,受侵害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可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装饰装修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三、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性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饰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
发现装饰装修活动中存在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违法行为时,房屋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并会同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业主与装饰装修人进行协调,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装饰装修人仍不改正的,房屋管理单位应当上报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装饰装修人、装饰装修企业或装饰装修从业人员在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中,有违法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违法行为的,均可向房屋管理单位投诉或者向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五、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会同房屋管理单位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检查职责时,装饰装修人、装饰装修企业和装饰装修从业人员应当配合执法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六、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首先检查装饰装修施工是否有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
经检查没有施工图或施工图不符合要求的,再按照下列程序确定拆改内容是否属于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一)查看该房屋建筑的设计图纸,根据设计图纸确定是否属于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如果无法查看设计图纸的,则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认定是否属于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三)对于未经设计的平房或者其他房屋建筑,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认定是否属于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七、经认定,装饰装修人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危及房屋安全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因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导致房屋成为危房,或造成其它重大损失,危及公共安全,涉嫌构成犯罪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八、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时,当事人阻碍或拒不配合执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装饰装修企业在没有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情况下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改正期间不得在本市承揽工程,并计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建筑业企业动态监管系统。
同时,将违法违规行为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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