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相关问题研究.docx
- 文档编号:14766020
- 上传时间:2023-06-27
- 格式:DOCX
- 页数:13
- 大小:28.13KB
夫妻共同债务相关问题研究.docx
《夫妻共同债务相关问题研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夫妻共同债务相关问题研究.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夫妻共同债务相关问题研究
本科
学院:
专业:
班级:
学号:
作者:
指导教师:
完成时间:
年月
摘要
在目前国内社会环境中,家庭夫妻两者的法律地位不存在差异,两者具有公正的人身以及财产权利。
在社会经济环境中,家庭和市场间的关系更为紧密,因此家庭举债问题频繁出现。
本文主要研究在婚姻家庭范围中,根据《夫妻债务问题解释》的制定等全新因素,全面整合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和责任清偿等相关的法律条文。
在国内目前制定的法律条文中,和此类债务相关的法律条文不断增多,内容也更加详细和具体,然而还存在问题和缺点,并不健全。
此外有关此类债务的责任承担形式的明确也是当前案例判定的主要问题。
假如全部根据“共债共还”理念明确两者归还债务存在一定的问题,此外在部分特别债务判定中假如只遵守以上原则也并不公正。
本文试图利用确定家事代理范围、划分具体责任、修订分居制度和明确清偿制度,不断充实以及健全相关债务制度,促进国内法治系统的健全和成熟。
关键词: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财产;日常家事代理
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研究
一、引言
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定和涉嫌此类案件的审判始终是司法领域存在的重要问题。
国内专家人员针对此类案件的认定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究,在实践活动判定特别情况的夫妻共同债务案例假如全部使用以往司法审判模式并不公正。
在2018年初期,我国最高法院制定《夫妻债务问题解释》,针对以往审判活动中存在的纠纷以及矛盾进行清楚要求,对于此类债务问题的判定具有正面引导功能,格外体现在此类案件的认定标准以及举证责任的划分等部分。
然而法律依旧无法列举出全部情形。
伴随我国社会的改变以及进展,夫妻两人的独立性增加,对另一方来说,一方举债行为存在一定的“隐蔽性”,此外举债方式不断增多,导致在现实审判的时候无法直接以及精准的判定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所以,国内有关人员需要关注全新局势下产生的问题,从立法、司法等方面加强分析和探究。
此外,要全面学习以及参考西方国家在上述方面得到的良好经验,根据国内现实情况,寻觅进展过程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持续进行改革和创新,健全国内夫妻共同债务制度。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理论基础
(一)夫妻共同债务法律规定
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一般出现在国内《婚姻法》和有关补充要求与相关解释等条文中。
但是我国法律对此类债务制定的要求并不详细,相对模糊。
比如第四十一条要求此类债务需要两者共同归还。
假如夫妻两者对债务做出内部商定,上述商定不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但是,上述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没有提出具体且详细的要求,范围相对模糊,此外没有清楚要求此类债务的实际归还责任的划分等情况。
因此造成在实际活动中解决此类债务问题的时候缺少可以参考以及依赖的法律依据。
目前与夫妻共同债务相关的要求和司法活动中的法律基础,一般是下述三类。
第一《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至第二十六条针对此类债务问题做出详细全面且具体的研究和论述。
根据上述内容我们就可以知道,夫妻两者共同债务不包含夫妻在婚姻存续以前个人产生的债务,债权人针对此债务不能向其他方进行诉讼。
然而该内容提出了例外情形,也就是债权人可以拿出真实且足够的证据表明举债人婚姻存续以前的债务适用于婚姻存续以后和配偶“共同生活”的。
第二《意见》第十七条表明归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主要情况,且通过举例形式对不是此类债务的问题进行解释以及要求,也就是两者因为共同生活而举债或者为承担赡养、抚养等法律要求的义务而举债,都属于此类债务。
第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主要是在以往法律的基础上增加的内容。
一般针对此类债务进行否定性判定:
①一方和其他人串联,虚假构建债务行为;②一方在x、吸毒等违反法律的活动中产生的债务。
因为以上违法行为出现的债务或不真实债务,只能判定成个人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也是如此,共同债务的判定需要遵守原则性和灵活性融合的原则,主要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到十九条以及第四十一条相关要求作出判决,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相关要求,基于各个历史阶段,妥当判定夫妻一方对外产生的债务类型。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
第一,债务出现时间存在一定的相对特定性。
此类债务可以被诠释成,在两者缔结婚姻变成正值夫妻的时候开始到两者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之间产生的债务。
主要因婚姻关系的独特性以及《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为夫妻共同生活而产生债务所要求的。
其他部分无法直接判定的特别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和债务出现时间的特别性有关,以及法律要求相对模糊,导致工作人员不能直接判定。
比如夫妻一方在结婚以前产生的债务,然而使用到婚后日常生活中,此类债务从个人债务变成共同债务基本上理所应当。
和其不同的问题是,即使债务出现在结婚之后期,然而夫妻两者并未共同生活,债务没有使用到两人共同生活中,或债务即便出现在两者结婚之后,然而产生原因是一方参加违法活动。
第二,债务产生因素的多元化。
在现实生活中,广大民众在日常经济交往中产生的举债问题数不胜数,夫妻对外属于共同体,一方或两方在对外经济沟通中产生债务的问题类型较多,也体现出明显的复杂性。
首先,由于夫妻两人商定而出现的债务。
《婚姻法》要求夫妻两者对个人或共同财产做出相应的商定。
两者在自主基础上,共同举债或非举债的一方自主认可配偶进行举债的行为,在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正值权益的时候,不违背我国法律要求,不违反伦理道德时,上述约定具有法律效用。
其次,由于日常生活需求而产生的债务。
比如正常消费、购买房产等需求产生的债务,也包含夫妻一方在婚前个人借债,上述债务用在两人婚后生活的案例。
此类债务是夫妻两者债务认定中普遍存在的类型。
夫妻“共同生活”定义的精准界定并不简单。
所以针对财产和债务的判定就变成核心纠纷以及矛盾。
再次,为家庭日常生活而进行生产经营等盈利性项目形成的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时期,因为共同资产投资而形成的债务或为进展共同事业而产生的债务,其得到的效益用在两者日常生活中。
最终,其它类型。
比如在结婚以后、离婚以前一方或双方因为照看老人、哺育孩子、治疗疾病而出现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债务存在的问题
(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章的争议
第一,夫妻共同债务范畴相对模糊。
《夫妻债务问题解释》详细的把“夫妻共同生活”确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否定《婚姻法解释二》有关夫妻关系存续时期债务都是共同债务的判定。
然而法律针对什么事项或多高数额的资产属于家事代理权的范畴,什么是“家庭日常生活需求”、具体判定指标和需要债权人担负的举证责任要达到怎样的程度等内容并未提及,因此会导致日常实践中借款数额的界定存在问题。
第二,夫妻分居时期的债务无法判定。
在现在的社会环境中,因为感情问题而分居,但是临时没有结束离婚关系的案例不断增加。
因为夫妻两者在发生短期分居问题之后出现的财产和债权债务、抚养等问题无法清楚界定,其中夫妻两者在长久的分居之后,两者再次建立了全新的生活模式,夫妻两者的财产、效益彼此分割。
此外,伴随我国经济持续进展以及经贸活动的增多,双方分居的问题频繁出现。
国内《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对此类情形做出具体要求,也就是“因为感情问题分居超过二年的”就是离婚的主要凭证。
根据《意见》第四条要求,分居的时候一方使用财产是双方共同财产,但是离婚之后开展财产分割的时候把上述财产划分给不同方。
然而夫妻两者分居时期的收入差异较大的时候,得到财产更多的一方要补偿对方相应的财产。
以上案例主要根据《意见》中要求的分居时期财产判定成共同财产,因此对分居时期的债务判定成共同债务,然而没有格局分居时期的财产安排状况进行判定,出现非举债一方担负全部债务的共同偿还责任,这样的判定并不公正。
因此,法律并未针对夫妻分居时期债务判定作出详细的要求。
(二)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的缺陷
在“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涵盖的债务,也就是“家事代理的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不能使用《婚姻法解释二》的相关推定内容;而债务数值高于“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通常不能将其判定成夫妻共同债务。
将其当做重要的判定标准,确定非举债配偶一方与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也就是举债人在“日常生活需求”范畴内产生的债务,债权人提出其是夫妻共同债务,非举债一方提出否定意见的时候,需要其针对债务没有使用到日常生活,也就是不是家事代理权范畴而承担举证责任;针对债务数值高于“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债权人依旧判定其是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让其担负举证责任,不然就需要担负因此而产生的不利法律结果。
上述举证责任的划分,和民事诉讼法“谁主见谁举证”的原则相符合。
但是《夫妻债务问题解释》并未全面划分“家庭日常生活需求”举债存在的善意和恶意。
把此类家事代理权范畴内的债务,根据相关理论把其当做夫妻共同债务操作,非举债配偶不认可上述判定的时候,需要担负债务并未用在日常生活的举证责任。
因此导致将一方支出而不是共同生活开支当做共同债务的问题,造成一方恶意举债问题,把借款划分成众多小额借出,或把大额借款划分成小额债务;甚至也会出现婚姻一方在离婚时期和债权人有意串联产生众多小额借款,增加夫妻共同债务范畴,导致原本应该一人归还的“债务”由两者归还。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承担方式不明确
根据《婚姻法》相关要求可知,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让两人共同担负归还责任。
假如不能归还的,或有关财产是个人财产而不是共同财产的时候,需要让夫妻两者针对怎样归还偿债务而自主商讨。
假如不能协商,需要让有关部门进行判定,这也是国内法律确定的“共债共还”。
根据《意见》相关要求可知,假如婚姻关系解除,上述关系存续时期的共同债务也需要两者合力归还。
也就是归还夫妻共同债务需要以两者共同财产为范畴进行确定。
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相关要求可知,夫妻两者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下发的裁判文书即便划分了债务,此时债权人依旧能向一方或双方进行诉讼。
一方担负归还责任之后,以法律文书为基础判定或离婚协议的商定向另一方进行追偿的,法院需要支持。
‘参考第二十六条相关要求,一方死亡以后的共同债务处置中,生存的一方需要担负连带归还责任。
以上法律内容主要目标是阐释,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让两者担负连带归还责任。
以上法律要求并未划分“连带责任”和“共同共有责任”。
《婚姻法》清楚要求的偿还原则,两者共同归还债务,所以两者都是共同债务人因此可以共同诉讼。
《婚姻法解释二》也清楚的要求此类债务的归还中两者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身为共同诉讼人,都是一般共同诉讼,两方都需要担负所有归还责任,其和《婚姻法》要求的“共同偿还”存在对立的问题。
此外,我国法律中对于超过共同财产的相同债务,假如夫妻两者协商无法得到共识的时候没有针对法院怎样判决做出详细的要求,是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相关内容进行判定,还是参考其他内容没有做出要求。
(四)夫妻共同债务没有专门法律规范
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一般存在于国内《婚姻法》和有关补充要求以及司法解释等条文中。
但是《婚姻法》只是针对此问题进行模糊的要求,比如第四十一条要求此类债务需要共同归还。
假如两者对债务做出内部商定,上述商定不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应。
但是,该法律针对此类债务没有提出相对清楚以及具体的内容,此外没有确定此类债务的主要归还责任等。
上述现象导致在现实活动中解决此类问题以及案件的时候相应的凭证和依据。
从以上法律以及司法内容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我国法律判定共同债务的主要依据,然而并未针对此类债务作出详细的要求。
总而言之,我国法律针对此类债务的要求专注于理论、原则方面的划分,根据第四十一条相关要求,以“债务用途论”判定此类债务是“因为日常生活所产生”;而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相关要求,以“推定论”判定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婚姻关系存续时期出现的债务。
在司法环节我们不能确定适用怎样的法律条文。
针对此类债务认定的关注度持续提高,各界人士更加重视此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多次调查分析以及寻求意见,修订《夫妻债务问题解释》。
其中清楚明确了“共债共签”理念,全面认可了民事法律方面以及商事法律方面遵守的交易原则。
上述内容主要是对两者“合意”举债的判定,在理论以及实践层面没有做出详细的要求。
本人在审判实践的时候也存在类似的银行、担保企业追查借款的问题,债务人配偶或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借款合约上签署名字,或在合约签署之后独立撰写《共同还款承诺书》等书面文件进行追认,借款的夫妻共同债务属性相对清楚。
上述共同还款责任确定书等书面形式,不仅可以弱化危险,未出出借人正值权益,此外也可以全面维护所借款全部适用于夫妻两者日常生活中,将因一方违约而产生的各方利益损害降低到最弱。
上述解释第二条以及第三条清楚强调以“家庭日常生活需求”当做判定此类债务的主要指标。
参考上述解释要求内容我们就可以知道,在“家庭日常生活需求”范畴内出现的债务被判定成共同债务,不在上述范畴内的债务被确定成个人债务。
上述解释确定日常家事代理权为重点的认定原则,可以高效处理我国目前关于此问题存在的适用争议以及纠纷。
也是在全新局势下,国内法律对此类债务认定条例的持续健全。
四、完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对策路径
(一)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章
第一,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家事代理范畴,健全与之相关的规章制度。
从我国司法情况进行分析,当前此类代理权的丰富与优化是我国完善有关制度的主要方式。
分析其根源可知,夫妻一方在正常家事上的代理权是两者公正关系的主要表现,还是夫妻两者遇到的主要家事代理。
伴随当代家庭模式的产生,法律对婚姻两者家事代理权的要求更为详细和具体。
国内需要确定此类代理权的具体范畴,进而使用规定以及例外限制相融合的方式确定日常家事的范围。
要改变日常家事和其他家事范围无法划分的状态,需要改变之前夫妻相互代理的普遍方式。
主要从下述多个部分健全此类制度:
第一确定日常家庭事务的概念内容,根据不同地区经济情况、夫妻两人消费习惯和为承担抚养责任花费的资金等相关情况,通过实际数额或相应范畴内的数额确定家庭事务范畴,且要求具体的例外情形;第二主要使用列举手段确定家庭事务种类,明确“兜底内容”,对待部分事关家庭存续进展的关键事务需要科学判定夫妻两人的权利以及责任;第三弥补列举应排除在外的典型非家庭事务种类,此外要求符合家事代理的民事行为只限制在简洁的财产性活动中,此外行为产生或指向的利益最终是婚姻内人员以及家庭人员。
如此才可以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定和责任的分类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三,在司法审判活动中,主要根据刑法有关数额较高的判定要求,不同地区需要格努地区真实情况,针对家事代理权出现的具体债务数值进行清楚判定。
根据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科学明确婚姻两者对此类债务承担的责任。
第二,确定分居时期的共同债务,持续健全分居制度。
两人分居然而并没有完成离婚手续的问题频繁出现,然而国内法律条文针对分居时期的债务认定并不清楚,缺少一定的法律基础。
针对上述问题,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
部分专家指出学,分居时期夫妻一方产生的债务是单独债务。
此外也有专家强调,针对分居事务的判定,和债务属性的判定没有关系。
目前国内法院实施的家事审判变革活动中,大多数法院的改革方案都是对离婚案件设定“冷静期”制度。
也就在离婚诉讼中,为夫妻两人确定或许半年的冷静期,上述时期大多数夫妻分开生活,基本上是分居状态。
两人在分居的时候,财产基本上位于分离状态,因此缺乏产生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要素。
国内需要利用法律持续健全夫妻分居制度,确定两人分居时期共同债务的具体范围。
国内需要创建分居制度,确定该时期一方举债的属性。
第一,在理论上把分居时期某方的举债判定成个人债务。
除非出现特别问题。
比如根据法国法,分居时期得到的财产、出现的债务都是个人财产以及债务,除非出现教育以及哺育孩子等特别问题。
第二,根据法国法律要求,离婚以后或分居的时候夫妻一方哺育孩子的,可申报对方也担负一定的费用,此外一方因此出现的债务也是共同债务,需要双方担负。
第三,思考到分居时期两人收入和一方治理财产的增加状况或许对另一方产生的效益,假如该时期非举债方对举债方的财产没有产生积极影响,此时举债也不属于之前的特别情形,就可以判定成个人债务。
第四,在健全分居制度的时候,要全面思考两人分居以前的债务情况,假如在分居以前就出现了共同债务,且在分居的时候债务不断增多,增多的债务不能被判定成共同债务。
(二)明确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完善举证责任安排制度
首先,不仅将“家庭日常生活”需求当做责任划分的主要评估指标,此外也要把思考举债一方的具体行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当做重点。
假如举债方为提升生活质量而举债,当前债务就是共同债务。
假如举债方表面上是提升家庭生活质量,但是本质上是满足个人私欲等,这样的债务不能被判定成两人共同债务。
配偶一方假如举债存在恶意,此时债务需要划分到举债方,需要让其独自归还。
其次,在实际审判环节中,判定共同债务举证责任,需要达到主观以及客观要件。
前者一般是配偶一方对外举债存在的善意,后者是符合“家庭日常生活需求”,如此才能相对清楚的划分案件的举证责任。
只要是符合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债务都被正常判定成共同债务,此外举债活动没有恶意。
表示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举债或恶意举债造成的债务即便是家庭日常生活需求,也只能判定成个人债务。
最终,准备根据我国《夫妻债务问题解释》要求的举证责任,在上述情况租出详细的要求。
针对“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涉及的债务,不仅要让非举债方担负一定的举证责任之外,债权人也需要针对债务数额、具体用途、两人关系等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承担方式
针对此类债务责任承担需要坚持“共债共还”的主要理念,此外需要确定此类债务需要让两人共同归还,而不能让夫妻担负“连带责任”。
也就是在具体实践活动中,针对此类债务的责任承当形式主要以两者承担偿还责任进行判决。
判定此类债务主要由两人担负的主要因素是:
第一,此类债务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夫妻两者的现实需求,因此出现债务,具备相应的人身属性。
根据夫妻双方共同举债的含义进行研究,不管两人共同签字进行举债还是一方后续追认作出的意思表示,债权人都可以认为签署合约的是夫妻两人。
参考合同相对性理念,夫妻共同都是签署合约的一方,需要针对债务担负共同责任。
第二,此类债务的理论要素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针对婚姻存续时期的财产和相关收益享有相同的权利,因此无法具体划分,作为两人共同承担的债务,对外也体现出不可分性,也就是两人合作偿还。
第三,国内《民法总则》制定以前,连带责任的承担形式是法律要求,假如法律并未清楚要求,裁判者缺少判定凭证裁判定两人担负连带责任。
《民法总则》要求连带责任的担负主要根据两人商定或法律清楚要求,然而并未针对此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做出清楚的要求。
针对共同偿还理念的例外问题思考:
首先,婚姻关系存续时期两人没有感情,且进入不能维系的状态,夫妻一方出现较大问题的,在划分具体偿还责任的时候需要慎重思考,把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时期的问题和债务承担相融合,针对婚姻无过错者要减少其担负的责任,甚至直接免除。
其次,婚姻关系存续时期,配偶一方不是因为满足日常生活需求而做出的恶意举债,此时不需要夫妻两人归还。
在上述状况下,债务需要让举债者担负,通过协商配偶可以自主担负相应的债务。
假如对方可以清楚表明债务属于个人所有,此时可申报免于担负责任。
最终,两人婚姻存续时期出现共同债务,需要根据“共债共还”理念担同相应的责任。
然而,两人中一方假如不存在固定收入或个人患有疾病等问题,可申报减轻或免于责任。
少数国家制定法律的时候也积存了有益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比如瑞士强调婚姻两人存续时期签署共同债务归还责任判定合约,也是正常规避此类债务矛盾以及问题的重要方式;德国要求婚姻关系存续时期,一方配偶突发疾病去世,对方需要归还两人共同债务。
然而,假如对方个人没有偿还债务的能力,此时可申报减免其担负的责任。
针对上述情况,我国可以学习以及参考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与方式,针对偿还责任制定详细且具体的制度。
(四)制定夫妻共同债务专门立法
目前制定的《夫妻债务问题解释》主要在以往法律前提下,针对此类债务的判定制定的比较全面的法律条文,然而其并没有全面否定以往的《婚姻法解释二》相关条文以及内容。
在具体审判的时候,有关人员要根据《婚姻法》《婚姻法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二》等所有内容做出全面且慎重的思考,然后得出结论。
假如被判定成共同债务以后,针对怎样清偿以及责任划分情况,法律要求并不详细,因此或许会出现认知不同的情况。
本人指出,根据有关理论内容、国内法律要求和判定规章的研究和认定之后怎样责任的实践问题的整合。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旧民诉法建议和相关规章,修订五百多条的新民诉法解释,针对此类问题做出详细的要求;此外根据具体实践时期出现的纠纷以及矛盾制定《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终针对民间借贷矛盾和问题制定比较准确的判定指标等。
国内需要针对此类债务相关问题的法律条文进行扩充以及具化,此外确定指导理念以及相关规章,确定“为日常家庭生活需求”的家事代理权范畴,在债权人、举债人和配偶三方之间科学划分举证责任,且针对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之后,确定具体的责任承担形式,最终修订单独的审判此类债务问题和纠纷的法律要求和条文,最终引导实践活动的进行,确定相同的判决标准。
总结
在当前经济进展水平持续提高的时候,大部分经济互动以及沟通方式随之出现,在社会经济环境中,家庭和市场间的关系更为紧密。
婚姻家庭方面,配偶对外举债的问题频繁出现,且类型更多。
当前针对上述情况,国内法律并未针对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做出详细的要求。
《夫妻债务问题解释》的制定,没有全面否定以往的法律要求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造成法律要求和相关解释出现一定的纠纷以及矛盾,部分问题依旧没有得到妥当处理,此外针对此类债务的责任承担形式也没有具体的要求。
本文主要从审判活动着手,根据《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内容,针对怎样健全债务认定制度以及责任划分提出个人的意见以及建议,期望在全新时期完善国内法律条文和制度。
参考文献
[1]李磊,黄莹莹,李蔚.关于《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范探讨[J].法制博览,2019,(01):
215.
[2]屠少萌.夫妻债务:
合理认定体现公正[N].人民法院报,2018-12-30(002).
[3]卢瑶.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J].法制博览,2018,(34):
263.
[4]徐星星.夫妻共同债务:
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如何推断[N].中国妇女报,2018-11-28(006).
[5]孙树君.夫妻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之辨析——以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为视角[J].法制博览,2018,(33):
255.
[6]唐豪.论《夫妻债务解释》的举证规律与司法适用[J].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8,31(04):
27-30+41.
[7]仲裁.浅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章[J].法制与社会,2018,(30):
245-246.
[8]王艳.试论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区分[J].法制与社会,2018,(29):
47-48.
[9]申一杰.夫妻共同债务审判实务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8,(29):
49-50.
[10]唐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范围的改变[J].人民之声,2018,(10):
50-52.
[11]夏江皓.论中国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界定与清偿规章之构建[J].妇女研究论丛,2018,(04):
55-66.
[12]唐雷.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处理法律问题研究[D].贵州民族大学,2018.
[13]严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的法律问题研究[D].西北大学,2018.
[14]王文倩.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D].南京大学,2018.
[15]高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相关问题的浅析[J].商,2015,(13):
241
致谢
本文主要得益于导师的耐烦辅导以及帮助,感恩导师给予我的帮助,不管是选择题目、确定结构、丰富内容还是更正语句,都包含了导师的辛勤付出与指正。
导师对学术的探究与专注、在专业领域的学识和在论文撰写时期给予我的帮助,都让我受益匪浅。
此时此刻,我也要感恩所有老师在论文选题、撰写、预答辩时期给予我的意见以及建议此外也要感恩共同学习的同学以及帮助我的好友,在教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夫妻 共同 债务 相关 问题 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