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自查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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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自查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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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为确保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条食品经营者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装裱上墙张贴在相应功能区。
第四条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食品经营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和员工奖罚制度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第五条制订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形式相结合的形式,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第八条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指导、督促、检查员工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
第九条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及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对各部位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同时检查各部门的自查记录,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条对检查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二次提出仍未改进的,提交上级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自查中发现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在食品经营场所设置食品安全宣传栏,主动公示诚信经营,及时处理消费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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