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督导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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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督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成立XXX中心社工督导人材管理体系,结合我中心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督导是指由资深社会工作者通过按期持续的工作程序,向新入职社工教授专业服务知识与技术,增进其成长并确保服务质量的职业活动,具有行政、教育、疏导和支持的功能。
我中心督导人员泛指助理督导、实习督导、督导和督导导师四个级别的专业社会工作者,四个级别逐级晋升。
每一年中心进行一次本土督导人材选拔。
第三条社会工作督导体系原则上试行比例:
1名督导:
2名实习督导:
4名助理督导:
14名社工。
第四条各部门应配合中心高层踊跃搭建督导人材的培育和管理体系。
第二章 助理督导管理制度
第五条助理督导需取得社工师以上职业资格(表现特别优秀的助理社工师,可于入选培育计划后次年取得资格),具有1年或以上社工工作经验。
第六条助理督导指导一线社工,其职能范围只涉及自己所领导团队的成员。
第七条助理督导原则上依照“三天一线工作+两天佑理督导”的比例进行时间分派。
其在社工机构担负行政工作的时间每周不得超过一个工作日。
第八条助理督导职责:
(一)完成督导为其制定的个人成长方案;
(二)按期向实习督导进行工作汇报,接受实习督导的督导,并踊跃将工作中所碰到的问题解决和予以跟进落实;
(三)协助实习督导完善各个项目年度工作计划及其他操作或协调性工作;
(四)在实习督导的指导下,对一线社工的工作进行初步分工,帮忙社工对职位分工、职责、工作范围等有清楚的了解,并对一线社工进行实务操作上的指导;
(五)在实习督导的指导下,对一线社工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估;
(六)监督并确保一线社工所提交服务材料的真实性,并跟进一线社工转介的疑难个案、小组、活动;
(七)对一线社工进行情绪上的支持和压力减缓,引导新员工尽快适应工作等;
(八)搜集、整理一线社工的服务记录及其他工作报告,按时递交给实习督导,催促社工落实实习督导的审批、反馈意见。
配合机构完成社工的考勤及催促、考核每日工作完成情况,及时提交给实习督导审核;
(九)在完成助理督导职位上的工作内容之外,还需承担其小组中一线社工平均指标量的70%以上。
第三章 实习督导管理制度
第九条具有1年以上一线助理督导工作经验,实习督导从我中心选择或优秀督导助理中推荐产生。
第十条实习督导原则上指导助理督导、一线社工,具体人数可按照具体情况适当调整,其职能范围可以涉及自己所属机构团队之外的成员。
鼓励实习督导涉及多个社工领域和社工项目以上的督导工作。
第十一条实习督导原则上采用“跟从协会督导学习+单独开展工作”的方式,可专兼职,以完成任务为合格指标。
第十二条实习督导接受督导的业务指导,职责如下:
(一)完成督导为其制定的个人成长方案;
(二)按期向督导总结汇报一线的工作情况,将疑难复杂的问题及时向督导反馈,探讨有效解决方案并予以跟进和落实;
(三)按如实际情况建议督导召开督导会议;
(四)协助督导落实完成各类职位培训;
(五)配合督导完成其他实务方面的操作或协调性工作;
(六)需保证适量实务时间(指疑难个案等),完成规定的服务指标。
第十三条实习督导对助理督导职责:
(一)指导助理督导落实完成个人成长方案;
(二)在督导的指导下,帮忙助理督导进一步完善年度工作计划;
(三)对助理督导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估;
(四)对助理督导进行情绪上的支持和压力减缓等;
(五)跟踪助理督导所转介的疑难个案;
(六)按期进行个人督导面谈。
第十四条实习督导对一线社工职责:
(一)对一线社工的服务记录进行审阅和批复;
(二)指导助理督导对一线社工进行工作分工;
(三)帮忙并指导一线社工发掘、联络相关社会资源;
(四)按期召开一线社工和助理督导的小组式督导会议,对其碰到的问题提供操作性建议。
第十五条实习督导应代表团队协调与项目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对现有的问题进行总结,提出建议,反馈给项目相关单位及行业协会等,并代表团队出席相关会议汇报工作。
第十六条实习督导的具体工作指标由督导和中心按照领域和职位和项目情况临时肯定。
第四章 督导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依照在中心工作时间,督导分为全职督导、兼职督导。
原则上,全职督导现场工作时间为每一个月22天,兼职督导每一个月现场工作时间不得少于5天。
督导原则上从优秀实习督导或具有督导要求条件的人员中产生,助理督导中的优良者经推荐及选拔后也可按必然比例越级参加督导考核。
督导需取得社会工作师资格并在广州市记录。
第十八条督导对实习督导职责:
(一)制定实习督导个人成长方案,并跟踪落实;
(二)对实习督导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估;
(三)指引实习督导介入助理督导个人成长方案的实现,协助其提升统筹管理、实务操作等能力;
(四)指导实习督导具体完成对助理督导和一线社工服务纪录、总结的审阅、批复等;
(五)对实习督导进行情绪上的支持和压力减缓等。
第十九条督导对助理督导职责:
(一)制定助理督导的个人成长方案;
(二)与实习督导一路在实务操作上给予助理督导相应的指导。
第二十条督导对一线社工职责:
(一)按如实习督导、助理督导反馈的情况,策划并组织实施一线社工系统培训方案;
(二)按照所督导领域的实际情况,与相同领域内的督导协商,统一制定该领域内的各类记录表格,制定一线社工、助理督导、实习督导、督导之间的工作程序;
(三)按期召开督导小组会议;
(四)介入由一线社工转介但助理督导和实习督导无法处置的疑难个案和复杂情况。
第二十一条督导对社工机构、项目单位及社工行业和社工协会职责:
(一)代表其所负责的团队,对现有的问题和情况进行总结,提出具体建议,反馈给项目单位及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
(二)参与机构服务质量评估,对机构项目进行质量审核等;
(三)按如实际需求,与项目单位及行业协会沟通协调,调整服务方案,优化服务结构;
(四)负责机构领域内业务方向的设计、计划,监督规范其所负责领域的工作程序等。
第五章 督导导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导师整体职责。
导师应从以下四方面对学员的成长给以高度认真的指导:
(一)常规指导
指导学员的业务学习,确保学生保质保量地完成培育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
关心学员素质的提高,给学生提供专业操守、理论、实务等方面的帮忙。
(二)实务训练
带学员走进社工实务实践领域,让学员慢慢了解、熟悉、酷爱社工实践,增进学员实务能力提高。
(三)探讨创新
催促学员制定符合实际的成长计划,让学员参与自己负责的实务项目,指导学员完成实习计划。
(四)生涯计划
引导学员自我剖析,做到“两个务必”:
务必让学员找准一个符合自己实际的发展方向;务必协助学员制定一个个性化的理论、实务学习计划。
第二十三条督导导师对督导职责:
(一)帮忙督导个人成长,并跟踪落实;
(二)对督导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估;
(三)指引督导介入实习督导、助理督导个人成长方案的实现,指导其发挥督导行政、教育、支持功能;
(四)指导督导具体完成对实习督导、助理督导和一线社工服务纪录、总结的审阅、批复等,并进行相关理论、实务专业培训;
(五)对督导进行情绪上的支持和压力减缓等。
第二十四条督导导师对实习督导、助理督导职责:
(一)引领规范实习督导和助理督导专业操守;
(二)在理论和实务操作上给予实习督导、助理督导相应的指导和培训。
第二十五 督导导师对一线社工职责:
(一)按照督导、实习督导、助理督导反馈的情况,指导并参与规画一线社工针对性培训;
(二)对领域内的各类记录表格和一线社工、助理督导、实习督导、督导之间的工作程序提出建设性专业指导建议;
(三)不按期参与社工督导小组工作,掌握助理督导、实习督导、督导开展督导工作的情况;
(四)介入由一线社工转介但助理督导、实习督导和督导无法处置的疑难个案和复杂情况。
第二十六条督导导师社工行业和社工协会职责:
(一)对督导工作中的问题和情况进行总结,提出具体建议,反馈给协会;
(二)参与协会督导人员和社工服务质量评估,对协会项目进行质量审核等;
(三)按如实际需求,行业协会沟通协调,调整督导培育方案,优化培育结构;
(四)率领协会行业内的督导设计、计划,监督规范其所负责领域的工作程序等。
第六章 对各级督导人员要求和违规管理
第二十七条要求各级督导人员:
(一)需严格遵守协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尤其是培训规章制度,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接受协会考核,保守行业协会与机构秘密。
(二)坚持专业操守和职业道德,遵守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指引》;
(三)在工作中坚持求真务实原则,结合本土实际,不照搬套用不符合实际的专业理论、实务知识,在工作中服从协会专业和行政指导者;
(四)督导人员应具有高水平专业素质,除社工专业知识外,要求督导人员尽力学习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管理学、法律等方面知识,增强实务能力和技能提升,踊跃开展实务探索和社工理论研究。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永久取消助理督导、实习督导、督导、督导导师资格:
(一)违背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指引》者;
(二)在社工项目中实务工作量弄虚作假者;
(三)不遵守协会规章制度,不服从协会专业和行政指导者;
(四)在市社协或民政局组织的评估中不合格者;
(五)在工作中出现违规、违纪、失职时;
(六)不在广州从事社会工作者;
(七)督导人员名单发布之日起,上岗时间不超过一年且无合法理由从广州社工机构离职,永久取消参加督导人员选拔资格;
(八)受到投诉并经查实服务对象或所督导学员原因合理者;
(九)其他违背职业操守行为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XXX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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