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地石油开采安全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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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地石油开采安全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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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地石油开采安全检查表
五、陆地石油开采安全检查表
表1:
安全管理系统
项目
检查内容
依据标准、规范
检查结果
结论
一、有系统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1、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2、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3、有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4、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落实情况。
5、安全管理制度及其持续改进情况。
三、各工种操作规程
1、建立健全各工种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
企业规范
2、建立各工种的操作记录。
四、从业人员资格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省级或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2、其它从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试合格。
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能力。
3、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开展经常性安全活动,安全岗位练兵活动。
五、安全投入、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
1、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专项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2、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3、具备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4、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有预防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六、开展岗位及系统安全检查
1、应有岗位班组日安全检查。
企业规范
2、应定期进行系统安全大检查。
3、应有专项安全检查。
七、应急救援、重大危险源程序辨识与管理
1、有应急救援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2、有应急救援组织或应急救援人员。
3、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4、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5、按国家标准辨别、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辨识》
6、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定期检测、检查并建立检测记录和档案。
7、识别、监控与管理本单位的危险源。
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
8、仓库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第十章的规定。
GBJ-16-87
表2:
采油系统
项目
检查内容
依据标准、规范
检查结果
结论
一、设计技术资料
1、项目设计资料(包括建设项目设计依据,项目初次建设资料及历次改、扩建、设备更新资料)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及其资质证书。
3、项目设计详细文件。
4、原油集输管网、天然气管网、注水管网、供电系统、油田区域阀组(池)设计文件。
5、生产系统、辅助系统设计文件(污水处理、注水系统等)
6、项目设计图纸。
二、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技术资料:
①装置、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防护及安全运行保障措施。
②供电系统安全保障措施。
③自动控制及安全报警系统资料。
④安全监测设备资料。
⑤其他安全技术措施。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安全管理情况资料:
①安全管理、灾害监测等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
②工业卫生、救援和医疗急救组织及人员配置。
③安全设备检查表及历年安全检查记录。
④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⑤建立安全检查制度。
⑥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⑧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包括防火、动火检修制度)。
⑨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危险源整改制度。
⑩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三、从业人员资格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省级或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专业培训或委托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3、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历质证书,获得上岗资格。
四、安全管理组织
1、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下的,有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个体工商户可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生产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3、作业区应设有专职或义务消防队伍,制定灭火预案,并经常进行消防演练。
4、作业场所至少应确定一名主要管理人员为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5、技术部门应制定防雷电危害的具体措施。
建立设备防雷活动档案。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第2、5、8条
6、负责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掌握防雷电知识。
五、应急救援、重大危险源程序辨识与管理
1、有应急救援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2、有应急救援组织或应急救援人员。
3、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4、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5、按国家标准辨别、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辨识》
6、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定期检测、检查并建立检测记录和档案。
7、识别、监控与管理本单位的危险源。
8、仓库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第十章的规定。
GBJ16-87,2001年版
六、采油设备
1、抽油机
①设备本身是否能满足工艺的要求。
标准设备是否由具有生产资质的专业工厂所生产、制造;抽油机设备的设计、生产、安装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或许可证。
行业规范
②操作岗位是否有警示性安全标牌及安全防护。
行业规范
③紧急停车的装置是否安全可靠。
行业规范
2、单井罐
①单井罐设计结构是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行业规范
②是否有测温计、液面计、罐口是否加盖。
行业规范
③是否有加热操作规程,操作工是否经岗前培训并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行业规范
④单井罐是否有排放污水池、污水池是否加盖。
行业规范
⑤单井罐基础是否牢靠,是否有接零接地。
行业规范
七、油泵房
1、油泵房宜建地上式,如采用离心泵,泵中心宜低于罐底标高。
《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5.0.2
2、备用油泵的设置应符合GBJ74-84的规定。
《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5.0.3
3、油泵应选用性能良好的轴封装置。
GBJ74-845.0.4
4、电动往复泵、螺杆泵和齿轮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管线,必须设安全阀(泵本身带有安全阀者除外)。
GBJ74-845.0.5
5、泵机组单排布置时,原动机端部至墙(柱)的净距,不宜小于1.5m;相邻泵机组机座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较大泵机组机座宽度的1.5倍。
GBJ74-845.0.6
6、油泵房应设外开门,且不宜少于两个。
建筑面积小于60m2的油泵房,可设一个外开门。
GBJ74-845.0.7
表3:
原油储存系统
项目
检查内容
依据标准、规范
检查结果
结论
原油储存
1、油气井、站、罐、库、管道等油气场所扩建、改建及检修、维修需要动火作业的,必须达到动火条件,办理动火手续,落实安全措施,方可动火。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七条
(二)
2、油气厂、站、库内应当装设安全排泄放空装置,放空火炬和点火装置安全可靠,油气进出的总管汇应当装设紧急切断阀。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七条(三)
3、油气储罐应当装设阻火器、机械呼吸阀和液压安全阀,四周应当设防火堤,进出口管道处应设置金属软连接。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七条(四)
4、原油储罐、加热炉、锅炉上的安全阀、压力表等应当安装齐全,性能良好,并定期检验。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七条(五)
5、地上油罐组内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油罐不应超过两排,但单罐容量小于1000m3的储存丙B类油品的储罐不应超过4排。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
6.5.6
②立式油罐排与排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5m,卧式油罐的排与排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3m。
GB50183-2004
6.5.6
6、甲、乙类液体储罐组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第6.5.9条中的规定。
防火堤内严禁植树。
GB50183-2004
6.5.9
7、当燃料油储罐总容积不大于20m3时,与加热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当大于20m3至30m3时,不应小于15m。
燃料油储罐与燃料油泵的间距不限。
加热炉烧火口与防爆门不应直接朝向燃料油储罐。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
6.2.1
(2)
8、甲、乙类液体常压储罐、容器通向大气的开口处应设阻火器。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七条(四)
9、含油污水应排入含油污水管道,其连接处应设水封井,并应采取防冻措施。
GB50183-2004
10、钢油储罐必须作防雷接地,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接地点沿油罐周长的间距,不宜大于30米。
当罐顶装有避雷针或利用罐体作接闪器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当油罐仅作防感应雷接地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11.2.1
表4:
消防系统
项目
检查内容
依据标准、规范
检查结果
结论
消防系统
1、油气厂、站、库的消防道路、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使用应当按《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规定执行。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七条(六)
2、储罐区的天然气处理厂装置区的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并应采用易识别启闭状态的阀将管网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从消防泵房至环状管网的供水干管不应少于两条。
其他部位可设支状管道。
寒冷地区的消火栓井、阀井和管道等应有可靠的防冻措施。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
8.3.3
3、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给水枪供水时,消火栓旁应设水带箱,箱内应配备2-6盘直径65mm,每盘长度20m的带快速接口的水带和2支入口直径65mm、喷嘴直径19mm水枪及一把消火栓钥匙。
水带箱距离消火栓不宜大于5m。
GB50183-2004
8.3.5(5)
②采用固定区灭火时,泡沫栓旁应设水带箱,箱内应配备2-5盘直径65mm,每盘长度20m的带快速接口的水带和PQ8或PQ4型泡沫管枪1支及泡沫栓钥匙。
水带箱距泡沫栓不宜大于5m。
GB50183-2004
8.3.5(6)
4、消防泵房的位置应保证启泵后5min内,将泡沫混合液和冷却水送到任何一个着火点。
GB50183-2004
8.8.2
5、油气站场内建(构)筑物应配置灭火器,其配置类型和数量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的规定确定。
GB50183-2004
8.9.1
消防系统
6、生产区内宜设置干粉型或泡沫型灭火器,但仪表控制室、计算机室、电信站、化验室等宜设置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GB50160-927.7.1
7、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0m3的非水溶性和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500m3水溶性甲、乙类可燃液体的固定顶罐及浮盖为易熔材料的内浮顶罐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GB50160-927.4.2
8、罐壁高度小于7m或容积等于或小于200m3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GB50160-927.4.3
9、储罐区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手动操作难于保证5min内将灭火泡沫送入着火罐时,储罐区混合液管道设置的控制阀宜采用遥控或程控。
GB50160-927.4.5
10、压缩机或泵等的专用控制室或不大于10KV的专用配电室,可与该压缩机房、泵房等共用一幢建筑物,但专用控制室、配电室的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之处。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4.2.22
11、两个及两个以上联合装置或装置共用的控制室,距甲、乙A类或明火设备不应小于30m。
GB50160-924.2.23
12、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
甲、乙、丙类房间的安全疏散门,不应小于两个,但面积小于60m2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的房间,可只设一个。
GB50160-924.2.31
表5:
工艺管道
项目
检查内容
依据标准、规范
检查结果
结论
工艺管道
1、输油管道应采用密闭输送工艺。
当受条件限制时,可采用旁接油罐输送工艺。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3-943.1.2
2、输油管道工程必须根据被输送原油的物理性质及其流变性进行设计。
原油的一般物理性质和流变性的测定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的规定。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3-943.1.3
3、输油管道不得通过城市、城市水源区、工厂、飞机场、火车站、海(河)港码头、军事设施、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当必须通过时,要经有关部门批准。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3-944.1.3
4、埋地输油管道同地面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之规定。
GB50253-944.1.5
5、输油管道应采用地下埋设方式。
当受自然条件限制时,局部地段可采用土堤埋设或地上敷设。
GB50253-944.2.1
6、当输油管道需改变现面走向、适当地形的变化时,可采用弹性弯曲、弯管或弯头。
GB50253-944.2.2
7、输油管道的防腐蚀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质管道及储罐防腐蚀工程设计规范》、《埋地钢质管道强制电流阴极保护设计规范》的规定。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3-944.3.1
8、输油管道沿线应安装截断阀,阀门的间距不宜超过30km,人烟稀少地区可加大间距。
当发生事故需防止管内原油倒流的部位应安装止回阀。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3-944.4.1
9、截断阀应设在交通便利、检修方便的位置,并应设保护设施。
GB50253-944.4.2
工艺管道
10、截断阀可采用手动或自动控制。
选用的阀门应能通过清管器或管内检测仪。
GB50253-944.4.3
11、输油管道所采用的钢管、管道附件的材质选择应符合《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之规定。
GB50253-945.3.1
表6:
总平面布置
项目
检查内容
依据标准、规范
检查结果
结论
总平面布置
1、石油天然气站场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其火灾危险性等级、工艺特点、功能要求等因素进行综合经济比较,合理确定。
GB50183-2004
5.1.1
2、石油天然气站场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场所和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GB50183-2004
5.1.2
(1)
②甲、乙类液体储罐,宜布置在站场地势较低处。
GB50183-2004
5.1.2
(2)
3、石油天然气站场内的锅炉房、35KV及以上的变(配)电所、加热炉、水套炉等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宜布置在站场或油气生产区边缘。
GB50183-2004
5.1.3
4、汽车运输油品、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和硫磺的装卸车场及硫磺仓库等,应布置在站场的边缘,独立成区,并宜设单独的出入口。
GB50183-2004
5.1.5
5、一、二、三、四级石油天然气站场内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另有规定外,应不小于表5.2.1的规定。
GB50183-2004
5.2.1
6、石油天然气站场内的甲、乙类工艺装置、联合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装置与其外部及装置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5.2.2-1中甲、乙类厂房和密闭工艺设备的规定执行。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
5.2.2
总平面布置
7、一、二、三级油气站场,至少应有两个通向外部道路的出入口。
GB50183-2004
5.3.1
8、油气站场内消防车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油气站场储罐组宜设环形消防车道。
②储罐组消防车道与防火堤的外坡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
储罐中心与最近的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
GB50183-2004
5.3.2
表7:
防雷与静电接地
项目
检查内容
依据标准、规范
检查结果
结论
防雷与静电接地
1、工艺装置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分类及防雷措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8.2.1
2、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保护,但必须设防雷接地。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8.2.2
3、可燃气体、液体烃、可燃液体的钢罐,必须设防雷接地,并应符合GB50160-92的规定。
GB50160-928.2.3
4、可燃液体储罐的温度、液位等测量装置,应采用铠装电缆或钢管配线,电缆外皮或配线钢管与罐体应作电气连接。
GB50160-928.2.4
5、防雷接地装置的电阻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GB50160-928.2.5
6、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GB50160-928.3.1
防雷与静电接地
7、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
①进出装置或设施处;②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③管道泵及其过滤器、缓冲器等。
GB50160-928.3.2
8、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栈台和的管道、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的金属构件等,均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
GB50160-928.3.3
9、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
GB50160-928.3.4
10、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宜小于100Ω。
GB50160-928.3.5
表8:
装卸设施与建(构)筑物
项目
检查内容
依据标准、规范
检查结果
结论
一、装卸设施
1、汽车装卸站的进出口,宜分开设置;当进、出口合用时,站内应设回车场。
GB50183-20046.7.2
(1)
2、汽车装卸车场宜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GB50183-20046.7.2
(2)
3、汽车装卸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装卸车鹤管与缓冲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
GB50183-20046.7.2(3)
4、甲B、乙类液体的装卸车,严禁采用明沟(槽)卸车系统。
GB50183-20046.7.2(4)
5、在距装卸鹤管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GB50183-20046.7.2(5)
6、甲B、乙类油品装卸鹤管(受油口)与相邻生产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6.7.3的规定。
GB50183-20046.7.2(6)
1、生产和储存甲、乙类物品的建(构)筑物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①所有的建筑构件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
②与其他厂房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的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确定。
GB50183-20046.9.1
二、建(构)筑物
2、散发油气的生产设备,宜为露天布置或棚式建筑内布置。
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威望泄压面积、泄压措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有关规定执行。
GB50183-20046.9.2
3、当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布置在同一栋建筑物内时,其隔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墙。
GB50183-20046.9.3
4、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厂房应设向外开启的门,且不宜少于两个,其中一个应能满足最大设备(或拆开最大部件)的进出要求,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00m2时,可设一个向外开启的门。
GB50183-20046.9.4
5、变、配电所不应与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毗邻布置。
但供上述甲、乙类生产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间,当采用无门窗洞口防火墙隔开时,可毗邻布置。
GB50183-20046.9.5
6、火车、汽车装卸油栈台、操作平台均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建造。
GB50183-20046.9.7
表9:
注水系统
项目
检查内容
依据标准、规范
检查结果
结论
注水系统
1、注水站:
①电柜、接电箱是否专人负责,设备完好。
②高压水是否泄漏。
③噪音是否超过(85dB)。
④是否保护着装。
企业规范(QHSE)
2、管网:
①投产运行前是否进行强度和密封试验。
②高压水运行后,管网是否正常,憋压或水冻结。
③管网高压阀门的开关操作是否遵守规程。
企业规范(QHSE)
表10:
脱水系统、水套炉
项目
检查内容
依据标准、规范
检查结果
结论
脱水系统
1、脱水炉:
①油气管线。
②锅炉进出口仪表。
③液位计。
④燃烧系统。
⑤锅炉人孔、手孔。
⑥锅炉本体。
⑦锅炉烟箱。
⑧烟道档板。
⑨烟囱。
⑩消防器材。
企业规范(QHSE)
水套炉
2、水套炉:
①燃油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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