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综述.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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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河南省2008年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年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综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综述述河南匠人国际建筑规划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河南匠人国际建筑规划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刘焱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刘焱2008年年7月月10日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第146146号号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20052005年年1010月月2828日经建设部第日经建设部第76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自20062006年年44月月11日起施行。
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建设部部长汪光焘20052005年年1212月月3131日日一新版编制办法一新版编制办法修订情况介绍修订情况介绍旧版办法(建设部令第14号)的局限和不足1)过度强调由政府统一配置资源的原则,没有考虑到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表现在规划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与发展的强制性和灵活性都存在明显不足;2)过于偏重对建设开发的指导作用,对人文和自然资源环境的保护强调不足,对社会公平和公众利益的关注也显不够;3)在城乡关系上体现了较强的城乡二元特点,无法保证城市规划在促进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发展方面应当发挥的作用;4)在技术上体现了较强的工程技术属性,缺乏基本的公共政策理念;5)在组织工作上体现的是单一政府行政部门原则,缺少其它部门与公众参与的程序保障。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修订的必要性1)日益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城市规划的职能要从注重建设项目的安排转向注重发挥政府的调控、监督、管理和服务的作用。
规划既要适应市场的变化,又要更好地发挥宏观调控工具的功能。
2)新一届中央政府强调的科学发展观要求城市规划要更加关注区域协调发展、城乡统筹建设、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能源和水资源以及土地资源的节约使用,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建设节约型城市。
3)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要求城市规划要更加关注社会公平和保障公众利益,注重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合理安排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公益设施、住房建设和交通发展,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生活,全面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国家宏观发展背景的转变修订办法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建设部等九部委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213号文件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建设部下发关于印发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规2002218号);建设部下发关于抓紧组织开展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的通知(建规2005142号);建设部下发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200516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0612号)。
修订办法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12号)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19号)2004年2月1日起实施;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4号)2006年3月1日起实施;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5号)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2002年,国务院下发了第13号文件,此后,开始启动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修订的研究工作;建设部委托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成立了起草组,对旧版办法(建设部令第14号)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研究修订的基本思路;建设部领导高度关注这项工作,曾多次就办法的改革提出了十分明确的要求,并做出具体的指导;起草组对初稿进行了多次修改,并发往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征求意见;城乡规划司根据建设部领导的多次具体指示和各地反馈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又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2005年10月28日经建设部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12月31日,汪光焘部长签发了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于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修订过程
(二)修订过程1)规划功能的转变:
从技术文件走向公共政策。
2)规划编制组织方式的转变:
从行政手段为主转向依法行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从单一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转向建立健全政府、专家、部门与公众参与的程序保障。
3)规划前提的转变:
从确定发展目标和增长速度转向控制合理的环境容量和确定科学的建设标准。
4)规划编制重点内容的转变:
从重点确定开发建设项目和用地安排转向各类资源的有效保护和空间管制。
5)规划调控和管理范围的转变:
从局限于城市规划区,转向更加突出强调区域统筹和全市域城乡统筹的概念。
6)规划技术方法的转变:
从传统比较单一的学科、技术结构转向多学科、多部门共同参与和新技术、新方法的广泛运用。
(三)修订思路的转变(三)修订思路的转变1)尽量参照城乡规划法(修改稿)的相关内容;2)重点解决当前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注意体现总体规划的综合性、战略性、前瞻性;3)分列城市规划编制组织、要求、内容,强化规划编制过程的行政、技术程序,规范规划编制行为,提高规划的严肃性;4)重点突出规划编制过程中对人文与自然资源环境问题和社会公平问题的研究,强化和增加相关的规划内容;5)充实、增加总体规划纲要的内容要求;6)明确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7)明确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8)为交通、绿地、市政等专项规划的编制提供条件;9)在对旧版办法作出重大调整的同时,适当兼顾旧版办法的延续性,以便平稳过渡。
(四)修订的基本原则和内容要求(四)修订的基本原则和内容要求二新版编制办法二新版编制办法条款解读条款解读共五章四十七条第一章总则(10条)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组织(7条)第三章城市规划编制要求(10条)第四章城市规划编制内容(四节17条)第一节城市总体规划(7条)第二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3条)第三节城市分区规划(3条)第四节详细规划(4条)第五章附则(3条)文章结构章节条款的变文章结构章节条款的变化化共五章三十一条第一章总则(10条)第二章总体规划的编制(7条)第三章分区规划的编制(3条)第四章详细规划的编制(7条)第五章附则(4条)旧版办法新版办法保留修改删除归并增加第一条目的(修改)第二条适用范围(修改)第三条城市规划的基本属性(增加)第四条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增加)第五条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增加)第六条编制组织原则(增加)第七条规划阶段(保留)第八条与上位规划关系(增加)第九条规范和基础资料要求(归并)第十条编制资质(保留)第一条目的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规划阶段第四条编制组织第五条编制资质第六条标准规范第七条基础资料要求第八条城市设计手法引入第九条部门和公众参与第十条基础资料要求旧版办法新版办法第一章总则(保留)第一章总则(保留)第二章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第一条为使城市规划的编制规范化,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旧版办法新版办法第一条办法制定的目的(修改)第一章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五条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编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办法的适用范围(修改)第一章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农场、林场的城市型居民点的规划编制,参照本办法执行。
旧版办法新版办法规划系统结构框图解读“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是一种公共政策,它自然具有公共政策的基本功能。
即导向功能、调节功能和分配功能。
第一章第三条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第三条城市规划的基本属性(增加)缺旧版办法新版办法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
城市规划(修改)原条文:
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修改为:
是政府确定城镇未来发展目标,改善城镇人居环境,调控非农业经济、社会、文化、游憩活动高度聚集地域内人口规模、土地使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各项开发与建设行为,以及对城镇发展进行的综合协调和具体安排;依法确定的城市规划是维护公共利益、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公共政策。
第一章第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城市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增加)缺旧版办法新版办法一个社会要有生机活力,必须有必要的差别;同样,一个社会要保持稳定发展,必须把差别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第一章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增加)缺旧版办法新版办法第一章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规划编制的组织原则(增加)缺旧版办法新版办法规划结果向民众的公示和宣传规划过程的民主性建立健全政府、专家、部门与公众参与的程序保障单一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两两个个转转变变第一章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
靠近“北京总规”的组织方式二十字的组织模式“三、三、四”的工作机制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三家编制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三级例会制度市委、市政府专题会议(次)重要工作协调会议(次)日常工作协调推进会议(每周5次以上)3)四种参与方式中央部门参与(14次)市相关部门(区县)参与(39个/19个)中外专家参与(中方近200人次,外方近100人次)公众参与(电话、网络和电视等途径建议近千条)第一章第七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规划阶段(保留)第一章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可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旧版办法新版办法第三章城市规划编制要求第二十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先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纲要,研究确定总体规划中的重大问题,作为编制规划成果的依据。
新版办法第一章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第八条与上位规划关系(增加)缺旧版办法新版办法第一章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家有准国关标和技范,采用术规符合家有定国关规的基料。
础资第一章第六制城市遵循中条编规划应当华人民共和城市法确定的各原国规划项规划,符合有准和技范,采用则关标术规并积极先的方法和技手段。
进规划设计术第七制城市城市的民条编规划应当对国经济社展、自然境、城市建的史与会发环设历与等情行深入究,取得准确的现状况进调查研基料。
础资第十制城市采用的勘察、量件条编规划测图和料必符合城市勘察主管部的有资须规划门定和量要求。
关规质第九条规范和基础资料要求(归并)旧版办法新版办法第一章第十承担城市条规制的位,取得城划编单应当市制,在规划编资质证书并等可的范事资质级许围内从城市制工作。
规划编第一章第五条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
旧版办法新版办法第十条编制资质(保留)第一章第八条在编制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都应当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作出统一规划,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城市景观的艺术水平。
旧版第八条城市设计手法引入(删除)旧版办法问题:
未来城市设计的归属和走向?
本章主要目的是规范城市规划的编制程序,从制度上防止在城市规划修编和调整中的随意性,主要包括:
一是强调了编制工作中前期针对城市发展的重大战略性问题应做前瞻性研究的重要性;二是明确规定了城市规划修编或者调整必须遵循的行政程序;三是对专家领衔、部门与公众参与的地位、作用和内容要求等进行了具体化规定。
第十一条编制组织部门(修改)第十二条总体规划前期研究(增加)第十三条总体规划编制程序(增加)第十四条专家领衔(增加)第十五条部门合作(增加)第十六条公众参与(保留)第十七条规划调整原则(增加)新版办法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增加)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增加)第二章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
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第一章第四条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详细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旧版办法新版办法第十一条编制组织部门(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权力下放第十二条总体规划前期研究(增加)第二章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做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期的发展保障出发,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工作基础。
缺旧版办法新版办法认真做好修编前期研究和论证工作在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前期的研究和论证,包括如下内容:
)对历版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系统性的回顾,研究城市发展的阶段特征,把握好城市发展的自身规律。
特别是对上版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和遗留问题要进行认真的总结,保证规划的延续性。
)要深入分析和总结城市面临的主要问题,从落实城市长远发展的保障、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发展、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等前提出发,前瞻性地研究城市的发展条件和动力机制,科学合理地研究城市性质职能、发展目标和空间布局结构等战略性问题,为总体规划的修编提供依据。
)要对城市存量建设用地进行核查和分析,切实掌握土地使用的真实状况、效益,以及人均用地水平、用地需求状况和区域建设用地分配等资料,并提出合理、高效使用土地的策略。
)大城市或特大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时,可建议地方政府首先开展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研究。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技术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05年7月对历版总体规划进行系统性的回顾和分析“济南战略”主要回顾和分析的内容:
规划背景、期限和范围城市性质城市规模用地发展方向城市空间结构产业布局新区开发主要指标完成情况简要评价对城市存量建设用地进行认真的核查“苏州总规”苏州历年建设用地扩展与GDP增长的关系建设用地净增加(平方公里)平均每年消耗土地(平方公里)GDP累计增长率(%)GDP每增长1个百分点消耗建设用地(平方公里)1986-20042155.79119.77272.67.91986-1991205.2241.0454.13.791991-1996459.0891.82104.14.411996-2002647.37107.9078.88.222002-2004844.12422.0635.623.711996-20041491.49186.44114.413.041986-2003年,苏州全市山体面积基本不变,而水域减少了1136.67平方公里,农田减少用地1736.08平方公里,平均每年减少104.04平方公里;同时,城镇建设用地增加1864.36平方公里,年平均增加105.58平方公里,与农田和水域的减少基本持平。
原因:
一方面人地地日益突出,另一方面土地浪费行为越演越烈。
人均占地高面临全面城镇化的苏州,2003年全市城镇、工矿、村庄用地人均214.33平方米。
其中非农人口人均占用城镇用地102.72平方米,含工矿用地则人均达229.86平方米,而非农村人口人均占用农村居民点用地200.51平方米。
工业用地浪费大,圈地现象严重苏州工业企业用地平均容积率为0.6,近一年的企业开发强度甚至不足0.3。
而工业用地平均的建筑密度仅为45%,近一半的企业用地密度不足20%,空置现象严重第十三条总体规划编制程序(增加)第二章第十三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
(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组织前期研究,在此基础上,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
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
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三)依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
缺旧版办法新版办法第十四条专家领衔(增加)第二章第十四条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对于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重大专题,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进行研究。
缺旧版办法新版办法政府组织是“规划法”规定的编制要求;专家领衔是为了保证规划编制的科学性。
第十五条部门合作(增加)第二章第十五条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充分吸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提出意见的采纳结果,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材料的专题组成部分。
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充分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保证有关专业规划的空间落实。
缺旧版办法新版办法部门合作(参与)是为了更好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体现城市规划的重要协调作用。
专家领衔部门合作总体规划修编办公室总体规划修编办公室清华大学清华大学市规划院市规划院中规院中规院主城(市区)调整优化区域协调发展规划对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城市规模城乡协调发展规划与城镇布局公共服务设施生态环境市政基础设施都市区空间结构规划与新城发展防灾减灾规划实施城市发展目标、性质与职能综合交通体系京津冀北地区产业与区域协调发展对策吴良镛北京大学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及实施政策吴良镛清华大学北京人口就业问题研究景体华翟振武市社科院北京社会事业、文化产业发展和布局研究熊澄宇清华大学等城市社会发展问题研究陆学艺中国社科院城市区划调整研究吴良镛清华大学住房与社区发展研究马仲良赵义市社科联郊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研究王东赵树枫市农研中心北京市综合生态规划研究王如松市环保局等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大气环境影响评估研究王晓云市气候中心北京市政基础设施发展研究吕应运赵以忻陈吉宁市规划局北京市绿地系统及景观生态结构规划研究江泽慧孟兆桢中国林科院等北京城市防灾减灾研究金磊市建院等北京土地利用研究董黎明北京大学城市总体规划实施问题综合研究严金明中国人民大学新城发展政策研究陈秀山孙久文中国人民大学北京经济发展现状、趋势及产业布局研究刘福垣刘世锦王德林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首都中央政府行政区空间布局研究李京文北京工业大学北京交通发展战略及政策周干峙全水桑中规院等北京城市职能、发展目标及总体发展策略研究周一星中规院等第十六条公众参与(保留、完善)第二章第十六条在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在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应当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
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布。
第一章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
旧版办法新版办法公众参与是维持社会公平、保证公共利益不被侵蚀、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第十七条规划调整原则(增加)第二章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应当按规定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调整报告,经认定后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调整。
城市详细规划调整,应当取得规划批准机关的同意。
规划调整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并将有关意见的采纳结果公示。
缺旧版办法新版办法本章主要目的是按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明确不同类型规划的基本要求,从而保证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特别强调编制城市规划,都必须将涉及城市资源和环境等长期发展保障、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等内容确定为强制性内容。
第十八条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增加)第十九条强制性内容确定原则(增加)第二十条总体规划构成(增加)第二十一条总体规划基本要求(修改)第二十二条近期建设规划基本要求(增加)第二十三条分区规划基本要求(保留)第二十四条详细规划基本要求(归并)第二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专门要求(保留)第二十六条规划成果要求(增加)第二十七条规划编制单位责任(增加)新版办法第三章城市规划编制要求(增加)第三章城市规划编制要求(增加)第十八条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增加)第三章第十八条编制城市规划,要妥善处理城乡关系,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体现布局合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原则,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体现城市特色,考虑城市安全和国防建设需要。
缺旧版办法新版办法第十九条强制性内容确定原则(增加)第三章第十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对涉及城市发展长期保障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确定为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
缺旧版办法新版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
我国“十一五”规划提出预期性指标和约束性指标的概念。
缺第二十条总体规划构成(增加)第三章第二十条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先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纲要,研究确定总体规划中的重大问题,作为编制规划成果的依据。
第二章总体规划的编制第十一条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主要任务是:
研究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并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
靠近旧版办法新版办法原起草稿1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协调、市区或市域城乡统筹和城区空间布局三部分内容。
带县的市应编制市域范围内的市域协调规划内容、市区范围内的城乡统筹规划内容和城区范围内的布局规划内容。
不带县的市应在市域范围内编制城乡统筹规划内容和城区范围内的布局规划内容。
原起草稿2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协调、规划区城乡统筹和城区空间布局三部分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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