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体制概述.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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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体制概述.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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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与城市规划城市与城市规划城乡规划体制城乡规划体制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原理PrinciplesofUrbanPlanning(4thEdition)PrinciplesofUrbanPlanning(4thEdition)第第33章城乡规划体制章城乡规划体制本章首先从世界各国规划体制比较的视野入手,对规划体制所涉及的规划法规系统、规划行政系统、规划技术系统、规划运作系统四个子系统的概念、可能的表达形式进行了阐述,理解城乡规划体制在不同国家的差异以及背后的影响因素。
其次重点介绍了我国现行城乡规划体制,对规划所应遵循的法律法规、规划行政体系的组织以及开发控制的程序与方法等进行了简单的描述。
城市与城市规划城市与城市规划城乡规划体制城乡规划体制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原理PrinciplesofUrbanPlanning(4thEdition)PrinciplesofUrbanPlanning(4thEdition)第第11节城乡规划体制概述节城乡规划体制概述在人类文明发展史上,很早就有了城市和城市规划。
但是,现代城市规划作为政府干预工具的职能,却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一个国家的城乡规划体制界定了城乡规划活动运转的空间、城乡规划活动所应当遵循的规则与逻辑。
具体而言,城乡规划体制是通过规划法规系统、规划行政系统、规划技术系统,以及规划运作系统来共同构建的。
规划法规体系则为规划活动提供了法定依据和法定程序,并决定了城乡规划体系的基本特征,城市规划体系的演进常常表现在规划行政、规划编制和开发控制三个方面所发生的重大变革。
城市与城市规划城市与城市规划城乡规划体制城乡规划体制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原理PrinciplesofUrbanPlanning(4thEdition)PrinciplesofUrbanPlanning(4thEdition)1规划法规系统规划法规系统是规划行政体系、规划技术系统和规划运作系统的法律固化总和。
法规系统又构成了整个规划体制的基础,为规划行政、规划编制和开发控制方面提供了法定依据和法定程序。
规划体制的产生于发展常常是以法规系统的重大变化为标志的。
1909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城市规划法,随后一些工业国家也相继制定了城市规划法,这标志着城市规划成为政府的法定职能。
然而,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这些国家才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现代城市规划体系,并且在其后始终处于不断演进之中(表3-1-1)。
作为现代城市规划体系的核心,每一部城市规划法的诞生都标志着城市规划体系又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主要表现在规划行政、规划编制和开发控制等方面产生了重大的变革。
城市与城市规划城市与城市规划城乡规划体制城乡规划体制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原理PrinciplesofUrbanPlanning(4thEdition)PrinciplesofUrbanPlanning(4thEdition)法律体系:
法律的重要性: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法律作为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是巩固政权,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手段,没有法律必然会天下大乱。
法律的社会作用:
1.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调整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和同盟者之间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内部之间的关系。
2.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法系:
是指根据法在结构上、形式上、历史传统等外部特征以及法律实践的特点、法律意识和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等因素对法进行的基本划分。
世界原有五大法系:
中华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其中中华法系和印度法系已经解体。
目前,世界各国沿用的法律体系基本上可分为两类: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
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
中国内地采用的法系是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大陆法系(或称社会主义特色的罗马法系)。
日本虽然以大陆法系的六法体系为基础,但是判例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特别是战后宪法模仿美国赋予最高法院以违宪审查权,对日本宪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诉讼制度上,引进了英美法的庭审中的对抗制,同时以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作补充,两种诉讼体制的融合,更有利于查清案情。
而美联邦、香港和英联邦一些少部分国家采用的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1.在法律思维方式方面:
大陆法系属于演绎型思维,英美法系属于归纳式思维,注重类比推理。
2.在法的渊源方面:
大陆法系中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英美法系中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
3.在法律的分类方面: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英美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
4.在立法技术方面:
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一般采用法典的形式,英美法法系国家的立法一般采用单行的法律、法规的形式,而不采用法典的形式。
后来,英美法法系也开始逐步采用法典的形式,但从本质上讲,其主要是判例法的规范化。
城市与城市规划城市与城市规划城乡规划体制城乡规划体制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原理PrinciplesofUrbanPlanning(4thEdition)PrinciplesofUrbanPlanning(4thEdition)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中国法律体系中国法律体系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9.外交部发布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6.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17.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议18.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的批复通知1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2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二、行政法1.外交外事2.民政3.司法法律制度与体系法律制度与体系4.公安5.人事、公务员制度6.纪检7.监察8.档案9.民族事务10.宗教11.侨务12.港澳事务13.台湾事务14.教育15.科技16.16.文化文化17.新闻出版18.广播电影电视19.体育20.医药卫生21.人口与计划生育22.22.城乡建设城乡建设23.环境保护24.海关25.旅游26.气象27.27.地震与地质灾害地震与地质灾害28.28.测绘测绘中国法律体系:
三、刑法1.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2.犯罪和刑事责任3.刑罚4.量刑5.自首6.数罪并罚7.缓刑8.减刑9.假释10.危害国家安全罪11.危害公共安全罪12.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4.14.侵犯财产罪侵犯财产罪1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6.妨害婚姻家庭罪17.危害国防利益罪18.18.贪污贿赂罪贪污贿赂罪19.19.渎职罪渎职罪20.军人违反职责罪21.反革命罪(废)四、诉讼及非诉讼程序1.民事诉讼2.刑事诉讼3.行政诉讼4.知识产权诉讼5.海事诉讼6.告诉申诉7.仲裁五、社会保障1.劳动2.社会保障六、环境保护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3.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5.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7.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体?
政体?
国城市与城市规划城市与城市规划城乡规划体制城乡规划体制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原理PrinciplesofUrbanPlanning(4thEdition)PrinciplesofUrbanPlanning(4thEdition)城市与城市规划城市与城市规划城乡规划体制城乡规划体制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原理PrinciplesofUrbanPlanning(4thEdition)PrinciplesofUrbanPlanning(4thEdition)中国法律体系:
七、民商法七、民商法1.民法2.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3.3.知识产权知识产权4.4.债权债权5.婚姻家庭继承6.市场经济主体7.证券、期货、债券8.海商9.保险10.票据11.租赁12.12.合同法合同法八、经济法八、经济法1.经济体制改革与对外开放2.计划、投资3.财政4.4.税收税收5.5.金融金融6.基本建设7.标准化、计量8.质量管理9.统计10.资源与资源利用11.能源与能源工业12.交通运输13.邮政电讯14.农牧业15.工业16.商贸物资仓储17.工商管理18.物价管理19.市场中介机构20.对外经济合作与三资企业21.对外贸易城市与城市规划城市与城市规划城乡规划体制城乡规划体制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原理PrinciplesofUrbanPlanning(4thEdition)PrinciplesofUrbanPlanning(4thEdition)1规划法规系统1.1主干法主干法规划法是城乡规划法规体系的核心,因而又被称作主干法(PrincipalAct),其主要内容是有关规划行政、规划编制和开发控制的法律条款。
尽管各国规划法的详略程度不同,但都具有纲领性和原则性的特征,不可能对各个实施细节作出具体规定,因而需要有相应的从属法规(SubsidiaryLegislation)来阐明规划法相关条款的实施细则,特别是在规划编制和开发控制方面。
根据立法体制,规划法由国家立法机构如议会制定,从属法规则由法律所授权的政府部门制定。
1.2专项法专项法城乡规划的专项法是针对规划中某些特定议题的立法。
由于主干法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相对的稳定性,这些特定议题(也许会有空间上和时间上的特定性)不宜由主干法来提供法定依据。
以英国为例,1946年的新城法、1949年的国家公园法、1965年的产业分布法、1978年的内城法和1980年的地方政府、规划和土地法等都是针对特定议题的专项立法,为规划行政、规划编制或开发控制等方面的某些特殊措施提供法定依据。
1.3相关法相关法由于城市物质环境的建设和管理包含多个方面,涉及多个行政部门,因而需要各种相应的立法加以规范,城市规划法规只是其中的一个领域。
尽管有些立法不是特别针对城市规划的,但是会对城市规划产生重要的影响,较为典型的是有关地方政府机构在环境方面的立法。
城市与城市规划城市与城市规划城乡规划体制城乡规划体制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原理PrinciplesofUrbanPlanning(4thEdition)PrinciplesofUrbanPlanning(4thEdition)1规划法规系统城市规划的法规体系包括主干法及其从属法规、专项法和相关法。
各国(地区)规划法规体系的基本构成是相似的(图3-1-1),但是各个组成部分的具体内容会有所差别。
城市与城市规划城市与城市规划城乡规划体制城乡规划体制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原理PrinciplesofUrbanPlanning(4thEdition)PrinciplesofUrbanPlanning(4thEdition)1规划法规系统城市与城市规划城市与城市规划城乡规划体制城乡规划体制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原理PrinciplesofUrbanPlanning(4thEdition)PrinciplesofUrbanPlanning(4thEdition)1规划法规系统城市与城市规划城市与城市规划城乡规划体制城乡规划体制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原理PrinciplesofUrbanPlanning(4thEdition)PrinciplesofUrbanPlanning(4thEdition)1规划法规系统城市与城市规划城市与城市规划城乡规划体制城乡规划体制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原理PrinciplesofUrbanPlanning(4thEdition)PrinciplesofUrbanPlanning(4thEdition)城市与城市规划城市与城市规划城乡规划体制城乡规划体制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原理PrinciplesofUrbanPlanning(4thEdition)PrinciplesofUrbanPlanning(4thEdition)城市与城市规划城市与城市规划城乡规划体制城乡规划体制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原理PrinciplesofUrbanPlanning(4thEdition)PrinciplesofUrbanPlanning(4thEdition)城市与城市规划城市与城市规划城乡规划体制城乡规划体制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原理PrinciplesofUrbanPlanning(4thEdition)PrinciplesofUrbanPlanning(4thEdition)2规划行政系统规划行政系统是指从国家中央政府到地方城镇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以及各个层面上机构权责的界定。
各国和地区的规划行政体系可以分为两种基本体制,分别是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可以分别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
英国的规划行政系统是中央集权型的代表。
中央政府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地方政府的规划行为有着较大的影响力,其权限包括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以确保城市规划法的实施;指导地方政府的规划工作;审批郡政府的结构规划;受理规划上诉;并有权干预地方政府的发展规划(地区规划)和开发控制(一般是影响较大的开发项目)。
美国作为一个联邦制国家,其规划行政系统则是地方自治型的代表。
联邦政府并不具有法定的规划职能,只能借助财政手段(如联邦补助金)发挥间接的影响。
地方政府的规划行政管理职能由州的立法授权。
城市与城市规划城市与城市规划城乡规划体制城乡规划体制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原理PrinciplesofUrbanPlanning(4thEdition)PrinciplesofUrbanPlanning(4thEdition)3规划技术系统规划技术系统指各个层面的规划应完成的目标、任务和作用,以及完成这些任务所必需的内容和方法,也包括各层面上规划编制的技术规范。
规划的技术系统是建立一个国家完整的空间规划系统的基本框架,包括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空间战略规划和建设控制规划等多个层面。
各国和地区的发展规划体系虽然有所不同,但是,城市发展规划体系却是大致相同的,基本可以分为两个层面,分别是战略性的发展规划和实施性的开发控制规划。
编制城市发展规划是大多数国家地方政府的法定职能。
战略性发展规划是制定城市的中长期战略目标,以及土地利用、交通管理、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发展准则和空间策略,为城市各分区和各系统的实施性规划提供指导框架,但不足以成为开发控制的直接依据。
英国的空间发展战略(SpatialDevelopmentStrategy)、美国的综合规划(ComprehensivePlan)、日本的地域区划(AreaDivision)、新加坡的概念规划(ConceptPlan)和中国香港的全港和次区域发展策略(DevelopmentStrategy)都是战略性发展规划。
以战略性发展规划为依据,针对城市中的各个分区,制定实施性发展规划,作为开发控制的法定依据。
英国的地区规划(LocalPlan)、美国的区划条例(ZoningRegulation)、日本的土地利用分区(LandUseDistrict)和分区规划(DistrictPlan)、新加坡的开发指导规划(DevelopmentGuidePlan)和中国香港的分区计划大纲图(OutlineZoningPlan)都是开发控制的法定依据。
城市与城市规划城市与城市规划城乡规划体制城乡规划体制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原理PrinciplesofUrbanPlanning(4thEdition)PrinciplesofUrbanPlanning(4thEdition)4规划运作系统城乡规划运作系统是指规划实施操作机制的总和。
规划组织系统和规划技术系统作为静态结构系统,包括了各个层面的规划如何编制,编制的规定前提条件,编制过程各阶段上的条件制约规定、公众参与的过程规定。
规划终稿的法定审定程序。
规划成果实施的移交,规划实施的政策制定程序、土地一级市场的控制机制,城乡土地开发的规划审批程序,审批过程的权限监督机制,违反法定规划诉讼机制程序的规定,规划实施过程的准核程序制度,规划修正修订程序规划的机制等。
城市与城市规划城市与城市规划城乡规划体制城乡规划体制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原理PrinciplesofUrbanPlanning(4thEdition)PrinciplesofUrbanPlanning(4thEdition)第第22节我国现行城乡规划法规系统节我国现行城乡规划法规系统1我国的法规系统构成任何国家城乡规划法规体系的构建必然服从该国的法律框架,对一国城乡规划法规体制的理解必须基于对该国的法律体制深刻的认识。
在我国,立法包含两层含义:
从狭义层面讲,立法是指宪法规定的国家立法机构所制定的普遍使用的规则;从广义层面讲,一切有权制定普遍性规则的机构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都是立法。
这些“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绝大部分是国家法律的深化和具体化,或者是旨在有效实施国家法律的法规,需要强调的是,这些规则不得与国家法律相冲突。
上述有权制定普遍性规则的机构主要是指由国家立法机构依法授权制定相关法规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立法机构。
在我国,广义层面的立法形式包括以下几类:
城市与城市规划城市与城市规划城乡规划体制城乡规划体制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原理PrinciplesofUrbanPlanning(4thEdition)PrinciplesofUrbanPlanning(4thEdition)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
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文件,是特定范畴内的基本法。
根据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法律一般可分为行政法、财政法、经济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行政法的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在我国,行政法规专指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律规范。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在领导和管理国家的各项行政工作中,根据宪法和法律而制定有关经济、建设、教育、科技、文化、外交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国务院是国家行政的最高机关,制定行政法规是国务院领导全国行政工作的一种重要手段。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制定的法律规范。
我国有三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二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三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地方性行政法规主要规范地方行政管理问题,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依据。
(5)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以及决定和规定等),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事项的目的在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法规特定事项。
(6)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城市或由国务院指定城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在其行政区范围内普遍适用的规则。
(7)技术标准技术标准(规范规范)。
我国实行技术标准(规范)的管理,技术标准(规范)的制定属于技术立法的范畴。
技术标准(规范)包括国家标准(规范)、地方标准(规范)和行业标准(规范)。
对我国城乡规划法规体制的理解必须从两个维度展开:
第一,从城乡规划专业角度来看,与核心法之间的关系如何;第二,从一般性法律规范角度来看,该法律规范属于哪一类。
城市与城市规划城市与城市规划城乡规划体制城乡规划体制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原理PrinciplesofUrbanPlanning(4thEdition)PrinciplesofUrbanPlanning(4thEdition)2主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城乡规划领域的主干法。
2.1城乡规划法的法律地位与作用城乡规划法是约束城乡规划行为的准绳,是我国各级城乡规划行管部门行政的法律依据;也是城乡规划编制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城乡规划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并由国家主席签署发布的城乡规划领域的基本法,在我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中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城乡规划法是制定规范其他层次的城乡规划法规与规章的法律依据,根据各种具体实际,该法确定的原则和规范可以通过体系内各层次的法律法规进行细化和落实,但是,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内的这些下位法律规范不得违背城乡规划法确定的原则和规范。
行政诉讼法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在城乡规划行政领域,城乡规划法就是人民法院审理城乡规划行政诉讼案件时的法律依据,即该法是人民法院审理和裁判被诉有关城乡规划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的标准与准绳。
2.2城乡规划法的基本框架城乡规划法全面定义与界定了城乡规划行政的各个维度:
城乡规划的制定,主要界定了各类法定规划的编制主体与审批主体、主要编制内容.,以及各自的审批程序城乡规划的实施,不仅强调了新区开发和建设,旧城区改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风景名胜区周边建设中的城乡规划实施要点,还详细界定了一书两证的适用条件和申请与受理程序;城乡规划的修改,主要规定了各类法定城乡规划修改的前提和审批程序;监督检查,主要阐述了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主体以及有权采取的相应措施;法律责任,主要阐述了违反本法相关规定的组织和责任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城市与城市规划城市与城市规划城乡规划体制城乡规划体制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原理PrinciplesofUrbanPlanning(4thEdition)PrinciplesofUrbanPlanning(4thEdition)3从属法规与专项法规城乡规划法作为我国城乡规划领域的主干法,必然需要一系列的从属法规和专项法规进行法规和专项法规进行落实和补充。
从城乡规划行政管理角度出发,我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的从属法规和专项法规主要在城乡规划法的几个重要维度展开,对城乡规划的若干重要领域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界定,包括:
城乡规划管理、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和审批管理、城乡规划行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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