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材料、配件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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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材料、配件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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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材料、配件管理制度
1材料、配件管理制度
1.1机电供应部负责材料、配件的审批及从采购、直至报废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
1.2经营管理部负责材料、配件的按计划采购、入库验收、库存管理,发放等工作,并建立配件专用台帐及相应的管理制度。
掌握配件库存及使用情况,保证配件备用量,满足生产的需要。
1.3使件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材料、配的管理工作,并于每月20日以前编制出本单位下月的材料、配件需用计划,并报机电供应部。
(纸质版与电子版同时报,纸质版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1.4每月25日以前,机电供应部将各单位上报的材料、配件计划进行审核,分类汇总,经机电供应部部长审批后,上交计财管理部,,由计财管理部审核后,经矿领导审批交经营管理部执行。
1.5紧急材料、配件计划由机电供应部提供,经矿领导批准后由经营管理部执行,同时列入下个月的补报计划。
1.6每月5日以前,计财管理部向机电供应部反馈当月材料、配件采购计划的审批情况,经营管理部将上月材料、配件采购计划的完成情况报机电供应部。
1.7材料、配件到货后,由经营管理部组织,机电供应部有关人员参加共同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作为结算凭证。
1.8经营管理部对所采购材料、配件质量负责,有问题的要积极联系有关单位及厂家进行处理。
1.9材料、配件的支领
1.9.1材料、配件支领时,各单位材料管理员必须详细填写件申请支领单,由支领单位负责人、材料管理员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到经营管理部库房领取。
1.9.2特殊材料(包括电缆、风水管路、油脂、皮带等)的支领必须由机电供应部份管领导审核签字后,经营管理部库房才干赋予发放。
1.10材料、配件的现场管理:
1.10.1对已进入使用过程中的材料、配件,由使用单位材料管理员负责全部材料、配件的现场管理。
1.10.2现场材料、配件要按品种、规格、数量,分类存放,并做到:
罗列有序,摆放整齐,数量明确。
1.10.3关键件、易耗件以旧换新,对交回不用的旧件要及时交到机修车间进行鉴别、修复以便复用。
1.11配件的回收、修复和报废管理
1.11.1配件回收、复用、报废的管理工作由经营管理部负责,机电供应部协助鉴定验收。
1.11.2材料管理员根据回收配件的品种,审批时注明交旧领新,材料管理员收回旧件才干发放新件。
1.11.3对某些配件因受使用和运输等因素影响,暂时不能交回旧件的,可先发给新件,旧件限期交回。
1.11.4材料管理员做好回收配件的分类整理,按不同机型、品种划清报废、待修处理,修复后的配件重新使用。
1.11.5凡属因机型淘汰或者更新改造、变质等原于是丧失使用价值的配件,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报废。
1.11.6凡申请报废的配件都应履行手续,逐级审批。
1.12自制件的管理:
1.12.1各使用单位编报月配件计划时,需自制部份,凭图纸或者实样报机电部,机电供应部相关业务员负责编制汇总,上报计划。
1.12.2自制材料费用的支出,机电供应部根据计划审批材料,并负责自制件完成情况的考核。
1.13随机配件的管理
1.13.1设备到货验收后,随机配件要由经营管理部另行造册登记,并由机电供应部验收人员签字认可。
登记表一式两份,机电供应部存档一份。
1.13.2由机电供应部批准后,经营管理部才可以发放随机配件。
1.14考核
1.14.1各单位每月20日前未报下月配件计划的,视该单位无配件计划,过期补报者,考核该单位责任人100元,单位负责人100元。
1.14.2各单位上报配件计划中浮现有型号不清、数量与实际不符、重报,考核责任人100元。
1.14.3因各单位上报配件计划与实际现场不符,导致购买的配件不能使用者,由相关责任单位与责任人负责赔偿全部费用。
1.14.4因使用单位考虑不周,浮现漏报配件导致影响生产,视情节严重情况,赋予责任单位相应考核500-1000元。
1.14.5对库房配件未按标准整理码放,赋予经营管理部库房管理人员罚款100元。
备品、备件未遮盖,导致暴晒、淋雨等现象,导致备品备件不能使用的,追究管理单位责任。
1.14.6凡交旧领新的配件,未能交回的,赋予使用单位配件原值的20%—80%考核。
2小型电器管理制度
2.1全矿小型电器(防爆按钮、防爆接线盒、防爆灯、防爆插销、防爆电煤钻、防爆电铃等电气件)由经营管理部负责采购和库存管理。
2.2机电供应部负责对各单位领用的五小电器进行审批、检查和监督管理。
2.3各单位必要时在当月20日前对下月五小电器做出
使用计划,报机电供应部审核、汇总。
2.4各单位必须对所领用的五小电器进行正确使用、维护、保养,确保使用安全。
2.5各单位在领取前,必须由防爆检查人员进行防爆性能及完好检查后,使用单位填写编号到机电供应部进行审批,履行入账等有关手续。
2.6各单位对井下撤换和回收的五小电器要及时回收上井交经营管理部库房,限期三天内完成。
对不按时交回,乱仍乱放或者丢失的器件经查出后,每件次考核使用单位50元或者按原价赔偿。
2.7小型电器的回收率为100%,要求各部件齐全,缺件或者损坏的部件按原价赔偿。
2.8经营管理部按照“有旧不发新”的原则进行发放,对回收和更换的五小电器要及时检修并编号,提高复用率。
2.9小型防爆电器的选型、安装、使用和维护,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及煤炭工业部颁发的《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等规定执行,不得超过额定值运行。
使用单位应执行检查维护制度。
3电缆管理制度
3.1机电供应部负责全矿井电缆的管理,经营管理部负
责电缆的采购和库存管理。
使用单位负责所辖范围内所有电缆的使用维护及标准化管理工作。
3.2使用橡套电缆的单位负责本单位电缆的领用、验收、建账管理。
3.3领用电缆或者工程安装需用电缆,必须根据机电供应部审批的规格、数量办理领用手续后,方可到指定地点领取。
3.4入井使用的电缆必须在始、末两端打上规格、编号、长度的记号,使用单位禁止损坏记号和割断电缆。
3.5电缆修补应使用不延燃胶进行硫化热补,电缆修补前要进行风吹或者真空干燥。
修补后的电缆要进行浸水耐压试验。
试验电压为两倍电缆额定电压加1KV的交流电压,加压5分钟不击穿为合格。
3.6电缆接头要严格操作工艺,泯灭不合格接头。
高压电缆接头必须使用压接技术。
电缆接头应由维护电工每班进行检查,若发现温度异常,应即将处理。
3.7电缆严禁拖地、埋、压或者泡在水里,应悬挂整齐。
不使用的电缆应使用高压胶布包扎裸漏铜导线,悬挂距离不得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电缆悬挂标准)。
3.8使用中的电缆,应由当班维护电工每班检查一次,挪移电缆每班检查两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电缆维护要分段落实到人。
3.9凡井下撤下不用的电缆,必须限期回收升井,送交经营管理部,并开回收单到机电供应部备案销账。
凡改变使用地点或者管理单位的电缆,必须到机电供应部办理变更手续。
3.10电缆的支领发放程序按照“材料、配件管理制度”中的相关程序进行操作。
3.11电缆的回收率4mm2及以上的为100%,4mm2以下电缆不低于70%,电缆钩的回收率不低于95%。
回收电缆两头必须有编号,严禁将电缆锯断,丢失电缆按原价赔偿,机电供应部要认真把关,对回收电缆留有齐头的电缆每头罚款100元,回收电缆有齐头的按丢失长度处罚。
3.1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将电缆(包括水线)向外转借,一经发现,按丢失处罚。
3.13工程结束后,机电供应部对使用单位按规定进行结算。
回收率达不到要求,缺少数量按丢失论处。
4风、水、液管路管理制度
4.1井下风、水、液管由运行队及其他使用单位按各自辖区负责管理。
4.2安装或者使用单位支领管路时,必须经机电供应部审批,使用单位要建立管路使用台帐。
4.3回收风、水、液管的防腐检修由经营管理部负责,井下不用的管路要及时回收上井交经营管理部,经营管理部出据回收验收单,回收单位凭验收单到机电供应部办理相关手续。
管路回收指标为100%,对于达不到回收指标的单位进行必要的罚款处理。
井下备用管路,使用单位要悬挂“材料管理牌板”。
4.4回收后的管道要做好更新复用工作。
能更新的必须更新复用,对于损坏严重的管道须经机电供应部检查允许后方可报废,机电供应部要做好更新后管道的验收工作。
4.5管路的吊挂,敷设按照管路吊挂标准执行。
聚氯乙烯管路的吊挂必须保证四个吊挂点,管路平直,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罚款50元。
因运输造成巷道内管路损坏的按原价赔偿。
4.6供水、供压风的具体管理,执行供水、供压风系统的管理办法。
5阻燃胶带管理制度
5.1机电供应部负责阻燃胶带的管理工作,掌握胶带的使用动态。
5.2入井的胶带应做阻燃试验,取得阻燃试验报告后方可使用。
5.3井下不用的各种胶带要及时回收上井交经营管理部,经营管理部收到后,要出据“回收验收单”注明长宽度,回收单位凭回收单到机电供应部办理销账手续。
5.4旧胶带缩减回收时,严禁随便割断,要保证每卷有一头带卡、卡头剩余长度不得超过50毫米,必须保证40米的长度。
5.5未经机电供应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胶带做牌板,挡风墙,或者做其它用处。
一经发现,对责任单位、
责任人进行处罚或者按原价值赔偿。
5.6每项工程结束后,机电供应部要对使用单位的胶带进行结算,回收率达不到90%的,要进行处罚或者按丢失赔偿。
5.7胶带运行过程中的管理,执行带式输送机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6油脂管理制度
6.1职责分工
6.1.1机电供应部成立油脂管理小组,负责全矿设备使
用油脂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6.1.2用油单位熟悉本单位各设备用油及润滑情况。
6.1.3用油单位负责现场储存,定期加油工作。
6.1.4用油单位负责按计划取样、送验、更换工作。
6.1.5经营管理部负责采购、储存、发放及新油取样化验工作。
6.1.6旧油由使用单位回收交至经营管理部库房。
油脂的使用管理:
6.2.1全矿各机电设备所用油质必须经化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对于在用油脂经化验不合格的要及时进行更换。
6.2.2各使用单位严格按设备规定的品种、牌号用油,不得随意改变。
如遇特殊情况,需用别的品种或者别的牌号代用时,必须向机电供应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6.2.3不同厂家、不同品种的油品不能混用,如必须混
用时同样办理上述手续方可使用。
6.2.4各单位每天要定期检查各运行设备的油量,按规定加油,严禁超加或者油量不足,严禁设备漏油。
加油时,油桶必须干净。
并且要将油孔附近擦干净。
设备上方有淋水、灰尘等时要加以遮挡。
要做到赃物不进油池。
6.2.5全矿各机电设备所用油脂必须接计划进行定期化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经化验不合格的油,机电供应部通知使用单位处理,各单位及时更换。
6.2.6取样、加油容器必须干净、干燥,抽油器和手摇注油器专具专用,定期清洗,每次使用完毕存放于专用箱内,防止灰尘入内。
6.2.7根据水质和设计要求,选择一种符合支架使用牌号与固定生产厂家所提供的乳化油。
泵站泵箱液体乳化液配比浓度达3%-5%标准,泵站处至少配置一套乳化液浓度检测仪,仪器性能完好,测量数据准确。
6.3乳化液管理:
6.3.1使用单位坚持使用乳化液浓度自动配比仪,现场必须有完好的乳化液浓度折射仪。
6.3.2泵站工每天交接班和班中(不少于两次)应用乳化液浓度检测仪检查乳化液浓度,要求每班都必须达到3—5%,严禁水管长流水。
6.3.3在加油过程中,必须用干净容器加乳化液,泵箱
及管路要定期清洗。
6.4油库管理
6.4.1油品的采购、贮存、发放及使用全部采用专桶专用、器械专用、专人管理。
不同油种、不同牌号、不同生产厂家的油不得混用。
6.4.2新到油品必须24小时内取样化验,取样数不能少于两样(同一种油品),合格后分批、分品种、分牌号存放,油桶上必须注明到货日期,以做到先入库的先发,后入库的后发,不合格的不得入库和发放。
6.4.3在用的液压油、润滑油、乳化油、齿轮油必须每月取样化验一次,取样不少于10ml。
6.4.4油品在库房贮存超过半年,使用前必须重新抽样化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6.4.5对于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油脂化验周期低于本规定的,按设备要求周期进行油脂的取样化验。
6.4.6经营管理部每月20日前将以下内容上报机电供应部:
6.4.6.1新油进库情况报表。
6.4.6.2各单位领油情况报表。
6.4.6.3油库现存油情况报表。
6.5其它规定
6.5.1设备安装完毕试运转之前,安装单位必须化验设
备用油,合格后方可试运转或者移交。
6.5.2新设备磨合期内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说明书的要求管理。
6.5.3对回收上井检修的设备由检修单位负责清洗油箱后再加入新油,验收合格后方可下井。
6.5.4水分和杂质超标的旧油要及时回收交机电供应部。
6.5.5过滤后的油质进行取样化验,合格后方可发放,原则上哪个单位回收的旧油仍由该单位领用。
6.5.6各单位按规定取样化验浮现不合格,及时更换者不追究单位责任。
机电供应部抽检不合格,将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6.5.7机电供应部及集团公司、矿领导检查发现乳化液浓度不合格者,考核责任单位集体1000元。
6.5.8对因油脂不合格造成事故或者设备损坏的,除由本单位承担该设备的成本外,对责任人赋予相应罚款处罚。
7考核
7.1经营部要建立配件库存及进、出库台帐;使用单位要建立本单位主要配件管理台帐。
无台帐的每次处罚1000元,帐物不符的每次处罚100元。
7.2配件计划未按时上报的,对相关单位处罚500元/次。
经营部未及时进行采购而影响生产的,对经营部处罚500元/次。
7.3未经验收的配件经营部严禁发放,浮现一次处罚经营部500元。
7.4使用单位领用配件必须进行核实,要确保与主机在用配件的互换性。
浮现差错影响生产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7.5配件因质量问题而影响生产的,对责任单位处罚500元/次。
7.6自制件的加工未经机电供应部允许,对责任单位处罚500元/次。
7.7未经机电供应部允许私自发放设备随机配件,对责任单位处罚500元/次。
7.8配件的丢失损坏赔偿参照设备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7.9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1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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