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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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管理规定
制度编码:
编制部门:
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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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总则 3
1.目的 3
2.适用范围 3
3.基本原则 3
二、管理职责 3
三、管控内容 3
1.竞业限制义务概述 3
2.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 3
3.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 4
4.竞业限制协议签订范围 4
5.竞业限制义务期限 4
6.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计算及发放 4
7.员工竞业限制义务的跟进 5
8.员工离职后再免除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形 5
四、责任承担及追究 5
五、附则 6
一、总则
1.目的
为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规范员工职业操守,稳定核心人才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
3.基本原则
公司员工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及履行须合法、合规,并结合公司情况进行。
二、管理职责
1.公司人力资源部职责:
公司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公司竞业限制协议的执行、效果反馈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1负责公司员工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变更、履行、解除及管理台帐建立;
1.2负责公司员工竞业限制的管理及为其他业务部门提供咨询服务;
1.3对竞业限制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信息反馈。
三、管控内容
1.竞业限制义务概述
1.1竞业限制义务是指员工不得到与公司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同类产品和从事同类业务;
1.2本规定中,竞业限制义务包括员工任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和离职之后的竞业限制义务。
2.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
2.1全体员工在任职期间均应保守公司商业秘密,遵循竞业限制义务,恪守不与公司进行任何业务竞争之职业操守;
2.2员工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规定于《保密、不竞争和知识产权协议》(附件1)中;
2.3员工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公司无须向员工支付任何竞业限制补偿金;
2.4竞业限制单位包括我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直接竞争的单位及直接或间接参股或控股或受同一公司控制的单位、与竞争单位合作进行开发或经营的单位。
3.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
3.1公司要求员工在离职后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必须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附件2),公司应根据员工的工作性质决定员工在入职或升职后是否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3.2公司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应当采用集团制定的《竞业限制协议》文本(附件2)。
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如公司对集团预先制定的竞业限制协议文本内容进行修改的,应经人力资源中心批准。
竞业限制协议文本中的相关信息必须填写完整方可签订,以保证协议文本的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3.3新进员工以及升职员工,凡岗位属于本规定中“竞业限制协议签订范围”的,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在员工入职当日或任命发布次日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3.4公司应对竞业限制协议相关条款进行培训并保存培训书面记录。
4.竞业限制协议签订范围
4.1重点对象为: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负责人及以上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总工程师、负责项目开发、掌握核心技术的人才)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中层以下的核心关键人才),如重要销售、采购人员(掌握重要的全局性的销售和采购渠道)等;
4.2次重点对象包括以下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中层管理人员、掌握比较重要技术的研发人员、掌握区域性销售渠道的销售人员、掌握次重要采购渠道的采购人员、参与企业核心财务机密处理的财务人员、机要秘书及掌握重要商业秘密的其他人员(如:
绩效、薪酬人员);
4.3为了防止发生竞业限制争议时的举证,公司应保存被竞业限制员工接触、掌握公司发生竞业限制争议时的举证,公司应保存被竞业限制员工接触、掌握公司 保密信息的相关记录。
5.竞业限制义务期限
5.1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员工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24个月。
在确定特定员工的竞业限制期限时,公司应根据该员工的级别及其所知悉及掌握的保密信息的重要程度,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相应确定,但其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为2年(竞业限制开始日期为员工离职的次日)。
6.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计算及发放
6.1公司要求员工在离职之后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6.2竞业限制补偿金按照不超过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80%(在计算员工月平均工资时按实发工资进行计算,年终奖金不计算在内)向员工进行支付;(支付金额需符合当地政府出台的竞业限制法律法规要求)
6.3公司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将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至员工的原工资账户或员工告知的银行账户。
如员工的银行账户出现异常情形,则公司应当书面告知员工、要求员工采取适当措施确保银行账户的正常使用或告知公司其他银行账户。
如员工无法联系或恶意拒收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则公司应当对竞业限制补偿金依法进行提存;
6.4根据《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前提是员工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向公司报告了其新单位的名称和任职证明,并在当月向公司提交了书面的竞业限制义务履行报告。
如员工违反了该等约定,则公司有权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
6.5公司必须妥善保管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所有凭证。
6.6公司在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时,应从该笔竞业限制补偿金中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公司人力资源部及财务部门在付款前应当咨询当地税务机构的意见。
7.员工竞业限制义务的跟进
7.1当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离职后,公司应当密切关注员工的再次就业情况。
公司人力资源部须对员工提交的就业证明资料或竞业限制义务履行报告中所陈述的再就业事实进行核实。
也可以通过其他渠道(如通过客户或与离职员工关系密切的在职员工了解相关信息)核实员工再就业及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
在该过程中,应当保存一切相关的证据;
7.2若发现员工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的,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当及时告知公司负责人,以确定将要采取的法律行动。
8.员工离职后再免除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形
8.1如果公司在员工已经离职、开始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之后再通知员工免除竞业限制义务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员工。
四、责任承担及追究
1.对于违反本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调岗、降职及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2.因相关人员不作为、渎职、过失、违规操作等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因管理不善造成协议文本遗失、从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可从其工资中代扣赔偿费,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扣除原因及金额。
3.若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应立即停止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并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公司损失。
泄漏公司秘密的,公司将提请司法机关追究相关员工的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五、附则
1.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2.人力资源部负责对竞业限制管理规定的制订、解释及修订,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保密、不竞争和知识产权协议》
2.《竞业限制协议》
3.《竞业限制义务履行审批表》
4.《竞业限制义务开始通知书》
5.《竞业限制义务解除通知书》
第6页,总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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