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docx
- 文档编号:14718623
- 上传时间:2023-06-26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61.51KB
最新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docx
《最新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新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最新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分散式风电工程开发建设暂行管理方法
附件
分散式风电工程开发建设暂行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推进分散式风电开展,标准分散式风电工程建设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以及?
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方法?
,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分散式风电工程是指所产生电力可自用,也可上网且在配电系统平衡调节的风电工程。
工程建设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一〕接入电压等级应为110千伏及以下,并在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内消纳,不向110千伏的上一级电压等级电网反送电。
〔二〕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的分散式风电工程,应充分利用电网现有变电站和配电系统设施,优先以T或者π接的方式接入电网。
〔三〕110千伏〔东北地区66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的分散式风电工程只能有1个并网点,且总容量不应超过50兆瓦。
〔四〕在一个并网点接入的风电容量上限以不影响电网平安运行为前提,统筹考虑各电压等级的接入总容量。
国家关于分布式发电的政策和管理规定均适用于分散式风电工程;110千伏〔东北地区66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的分散式风电工程,接入系统设计和管理按照集中式风电场执行。
第三条鼓励各类企业及个人作为工程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投资、建设和经营分散式风电工程。
鼓励开展商业模式创新,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分散式风电工程开发,充分激发市场活力。
第四条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的组织和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分散式风电工程的开发规划、建设管理以及质量和平安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规划指导
第五条地方各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土、环保、规划等部门和相关企业,依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风能资源、电网接入、清洁能源消纳能力等开发建设条件,制订当地分散式风电开发建设规划,并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对规划进行滚动修编。
分散式风电开发建设规划应做好与?
风电开展“十三五〞规划?
的衔接,在落实消纳条件和分散式风电技术要求的条件下,严格按照?
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开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
对风电建设规模的相关要求以及我局关于风电预警管理的相关规定编制,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
规划编制可按以下流程开展:
1.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土地、资源等提出规模及布点方案;2.电网企业据此方案,基于电网、负荷,按照电网接入条件约束进行容量和布点的优化;3.能源主管部门公
第六条源主管部门不再审查前置要件,审查方式转变为企业提交相关材料并作出信用承诺,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即对工程予以核准。
第七条鼓励各地方政府设立以能源主管部门牵头的“一站式〞管理效劳窗口,建立国土、环保等多部门高效协调的管理工作机制,并与电网企业有效衔接,建立与电网接入申请、并网调试、电费结算和补贴发放等相结合的分散式风电工程核准等“一站式〞效劳体系。
第八条分散式风电工程开发企业在工程取得土地、规划、环保等职能部门的支持性文件后,按照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工程核准机关报送工程申请报告。
各地相关部门要针对分散式风电工程的特点简化工作流程,降低工程前期本钱。
第九条开发企业应按照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
工程核准后两年内不开工建设的,按照?
企业投资工程核准和备案管理方法?
〔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处理。
工程开工以第一台风电机组根底浇筑为标志。
第十条在满足国家环保、平安生产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开发企业可使用本单位自有建设用地〔如园区土地〕,也可租用其他单位建设用地开发分散式风电工程。
分散式风电工程不得占用永久根本农田。
对于占用其他类型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原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通过协议等途径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分散式风电工程申请核准时可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中的一种模式。
自发自用局部电量不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开展基金补贴,上网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收购,其中电网企业承当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局部,当地风电标杆上网电价与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差额局部由可再生能源开展基金补贴。
对未严格按照技术要求建设的分散式风电工程,国家不予补贴。
第十二条鼓励开发企业将位于同一县域内的多个电网接入点的风电机组打捆成一个工程统一开展前期工作,办理相关支持性文件,进行工程前期工作和开发建设。
第三章电网接入
第十三条通过110千伏〔东北地区66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的分散式风电工程,应满足国家标准GB/T19963?
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
及其他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的技术要求;通过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的分散式风电工程,应满足国家标准GB/T33593?
分布式电源并网技术要求?
及其他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的技术要求。
第十四条电网企业应为纳入专项规划的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分散式风电工程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为接入系统工程建设开辟绿色通道。
接入公共电网的分散式风电工程,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局部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接入用户侧的分散式风电工程,在用户范围内的接入系统工程由工程业主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局部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第十五条电网企业应完善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分散式风电工程接网和并网运行效劳。
由地市或县级电网企业设立分散式风电工程“一站式〞并网效劳窗口,按照简化程序办理电网接入,提供相应并网效劳,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配电网可接入容量信息。
第十六条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分散式风电工程办理并网手续的工作流程、办理时限,参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地市或县级电网企业客户效劳中心为分散式风电工程业主提供并网申请受理效劳,向工程业主填写并网申请表提供咨询指导,接受相关支持性文件,不得以政府核准文件、客户有效身份证明之外的材料缺失为由拒绝并网申请。
(二)电网企业为分散式风电工程业主提供接入系统方案制订和咨询效劳,并在受理并网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由客户效劳中心将接入系统方案送达工程业主,经工程业主确认后实施。
(三)分散式风电工程主体工程和接入系统工程竣工后,客户效劳中心受理工程业主并网调试申请,接收相关材料。
(四)电网企业在受理并网调试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效劳,并与工程业主〔或电力用户〕签署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
合同和协议内容参照有关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内容。
(五)电网企业在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并网调试,调试通过后直接转入并网运行。
(六)电网企业在并网申请受理、接入系统方案制订、合同和协议签署、并网调试全过程效劳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电网企业应按规定的并网点及时完成应承当的接网工程,在符合电网运行平安以及网络与信息平安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在用户侧以较低电压等级接入,允许内部多点接入配电系统,防止安装不必要的升压设备。
第十八条电网企业应根据分散式风电接入方式、电量使用范围,本着平安、简便、及时、高效的原那么做好并网管理,提供相关效劳。
第十九条分散式风电与电网的产权分界点为风电机组集电线路最靠近电网的最后一台风电机组处,电量计量点原那么上尽可能接近产权分界点,在技术条件复杂时可由开发企业与当地电网企业协商确定。
电网企业提供的电能计量表应可明确区分工程总发电量、“自发自用〞电量和上网电量。
第二十条完善分散式风电工程电费结算和补贴拨付。
(一)电网企业按月〔或双方约定〕与分散式风电工程单位〔含个人〕结算电费和转付国家补贴资金,按分散式风电工程优先原那么做好补贴资金使用预算和方案,保障国家补贴资金及时足额转付到位。
(二)电网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当地税务部门处理好购置自然人〔个人〕分散式风电工程电力产品发票开具和税款征收问题。
(三)电网企业应做好工程电费结算和补贴发放情况的统计,并按要求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四)分散式风电工程并网调试完成,并具备正式结算条件后,由电网企业按季度按流程向财政部、国家开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申报纳入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目录。
第二十一条对于接入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力系统的分散式风电工程,开发企业应确保其安装的风电机组型号通过了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规定的测试,并网运行时电能质量和所在公共电网的接入点电压合格。
分散式风电应充分利用自身无功电压调节能力,补偿分散式风电接入带来的无功和电能质量控制需求。
电网企业根据当地电网运行需要,统一建立覆盖本地区的功率预测预报体系。
第二十二条分散式风电工程根据其所用的风电机组技术特性运行,在确保电力系统网络与信息平安的前提下,向地市或县级电网调度部门上传运行信息。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分散式风电工程运营主体应当遵守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依法开展发电相关业务,并接受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加强分散式风电工程监测和评价。
电网企业应与分散式风电工程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及时掌握分散式风电运行情况。
在电网和分散式风电工程检修期间,做好接入点隔离措施。
第二十五条完善产业技术效劳体系。
通过市场机制培育分散式风电工程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评估认证、运行维护等环节的专业化效劳能力,满足分散式风电工程多元化参与主体的技术需求。
第二十六条探索新型专业化的运维商业模式。
鼓励分散式风电工程应用智能化运行管理技术,实现无人值守的运行模式;鼓励开发企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运维效劳。
第二十七条完善分散式风电工程机组退役管理。
制订风电机组剩余寿命评估标准,在风电机组并网运行到达设计寿命前1~2年内,对机组状况、运行条件及剩余寿命等进行综合评估,按照标准要求对机组采取延期服役或撤除处理。
第五章金融和投资开发模式创新
第二十八条创新投融资机制。
鼓励各类企业、社会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参与投资分散式风电工程,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一)鼓励工程所在地政府建立分散式风电工程融资效劳平台,与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开展金融效劳创新,如设立公共担保基金、风险补偿基金等。
鼓励工程所在地政府结合民生工程对分散式风电工程提供贷款贴息。
(二)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社会效益和商业可持续性,积极为分散式风电工程提供金融效劳,探索以工程售电收费权和工程资产为质押的贷款机制。
(三)在确保不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鼓励合法合规地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为分散式风电工程提供一体化融资租赁效劳;鼓励各类基金、保险、信托等与产业资本结合,探索建立分散式风电工程投资基金;鼓励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建设分散式风电工程的信用担保,支持分散式风电入户、入社区〔乡村和工业园区等〕。
第二十九条积极开展商业模式创新。
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将征地补偿费和租用农用地费作为资产入股工程,形成集体股权,并量化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工程收益分配制度,以组、村、乡镇不同层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股权持有者,其成员为集体股权受益主体,推动实现共享开展。
鼓励社会资本采取混合所有制、设立基金、组建联合体等多种方式,以PPP合作模式参与地方政府主导的分散式风电工程投资建设。
第三十条鼓励工程所在地开展分散式风电电力市场化交易试点,允许分散式风电工程向配电网内就近电力用户直接售电,市场化交易范围、交易方式、交易电价、输配电价、交易各主体权利和义务等按照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那么
第三十一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三十二条本方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最新 分散 式风电 项目 开发 建设 暂行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