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长小庄矿运输队防爆无轨胶轮车辅助运输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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彬长小庄矿运输队防爆无轨胶轮车辅助运输管理规定
运输队防爆无轨胶轮车辅助运输管理规定审批表
资料名称
运输队防爆无轨胶轮车辅助运输管理规定
部门(领导)
审批意见
签字
总工程师
机电副总
调度室
工程部
安全部
机电部
陕西彬长集团小庄矿业有限公司
运输队防爆无轨胶轮车
辅
助
运
输
管
理
规
定
陕西彬长小庄矿业有限公司
2012年9月10日
陕西彬长小庄矿业公司胶轮车辅助运输管理规定
总则
一、矿业公司各生产单位及井下运输巷道、地面工业广场道路上使用的胶轮车,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彬长集团胶轮车辅助运输管理规定》和本规定。
二、矿井井下使用胶轮车必须防爆。
防爆胶轮车只允许在矿井下运输巷道、煤矿地面工场道路上行驶,禁止在其它公路上行驶。
三、超出上述规定范围使用时,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业公司相关部门审查,矿业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准后报集团公司批准。
四、所有在矿业公司施工作业的胶轮车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性能检测(以下简称年检),年检由集团公司机电管理部组织实施,矿机电部配合。
五、防爆胶轮车运输大巷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
第一章职责
一、矿业公司机电部是公司辅助运输管理的职能部门:
(一)负责组织制定胶轮车辅助运输各项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二)负责组织编制审核辅助运输车辆种类、数量及更新、报废等中长期计划。
(三)负责胶轮车车辆大修计划、调剂计划的审核。
第二章井下胶轮车及驾驶员入井资格与许可管理
一、防爆胶轮车入井资格管理及入井许可管理
(一)防爆胶轮车入井资格:
1.必须具备“MA”标志、《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生产厂出厂《检验合格证》。
2.火工品运输必须有专用车辆。
3.特种车辆按其安全技术措施执行。
4.禁止任何非防爆车辆及国家第三批禁止车辆入井。
5.防爆胶轮车入井必须对制动系统、转向系统、传动系统、照明系统、防爆性能和液压系统等进行全面检查并符合入井要求。
(二)防爆胶轮车入井许可管理
1、入井防爆胶轮车必须满足本章第一条规定,矿业公司机电部进行许可登记,并填写入井车辆登记表。
2、机电部凭入井车辆登记表、并据审查结果对车辆核定载重、统一编号进行标示;对检查、检验合格的车辆颁发《胶轮车入井行驶证》。
3、胶轮车《胶轮车入井行驶证》有效期一年。
二、防爆胶轮车驾驶员入井驾驶资格管理
(一)驾驶胶轮车入井载人:
驾驶员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颁发的B1及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二)驾驶胶轮车入井载货:
驾驶员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颁发的B2及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三)驾驶特种车辆入井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颁发的B2及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三、胶轮车驾驶员入井作业安全管理
(一)必须持有《胶轮车入井驾驶许可证》。
(二)必须按规定严格着装:
穿工作服,戴安全帽,佩带自救器、瓦检仪(便携式)和矿灯。
(三)严禁酒后上岗,不得疲劳驾驶。
(四)必须熟悉井下路线、作业地点及周围环境。
(五)必须熟悉所驾车辆的结构、性能和原理,具备一定的维修保养和故障判断处理能力。
(六)必须服从业务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业务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证件、人员、载人(物)和车辆状况的检查。
四、胶轮车入井作业安全管理
(一)使用井下防爆胶轮车作业时必须按照胶轮车调度系统行驶,矿业公司所有运输车辆统一由运输队负责调度。
(二)胶轮车每次入井前必须进行一次行驶制动性能检查(路试),每周进行一次制动性能检测,制动性能检测合格后由检测人员发放《胶轮车检测合格牌》,持《胶轮车入井行驶证》、《胶轮车检测合格牌》入井。
(三)油位、水位符合规定,无漏油、漏液、漏气、漏电现象。
(四)入井胶轮车防护设施完好,转向、制动、传动、电气系统灵敏可靠。
(五)前灯、尾灯、完好,照度符合要求,喇叭、车厢环扣及各种仪表齐全完好,车辆整洁。
(六)每辆无轨胶轮车必须配2个4kg的干粉灭火器和2个故障警示牌。
(七)防爆胶轮车必须配有合格的机载或便携式瓦斯断电仪,驾驶员在进入不同工作区域时必须检测瓦斯浓度。
瓦斯浓度达到1%时,车载式瓦斯断电仪具有报警和自动熄火,携便携式瓦斯检测仪的必须手动停车。
(八)防爆胶轮车电气系统、排气系统防爆性能必须符合煤矿防爆要求。
五、胶轮车物料运输安全管理
(一)运输物料车辆驾驶室除驾驶员外严禁乘坐其他人员,货厢内严禁乘人。
(二)运输易发生滚动、滑动、掉落等物料时,必须采取固定措施并固定牢靠;运输散料时,不得超高,防止洒落。
(三)运输超长、超宽、超高的物料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并在车辆上设置明显警示。
必须设专人跟车,经过变窄、限高、拐弯路段时,跟车人员应在设备倾倒范围以外的安全地点指挥,指引车辆顺利通过。
(四)运输物料不得遮挡前、后灯。
(五)运输危险物品时,必须分装分运,并用缓冲材料固定牢靠。
(六)严禁非火工品专用防爆胶轮车运输火工品。
六、胶轮车井下运行交通规则
(一)在交接班人员升井、入井高峰期间人车运行,其他车辆严禁在辅运巷行驶。
(二)行车遵循靠右行驶原则,严禁超速行驶:
1.井下7°及以下运输巷道运人车和运料车车速不得超过20km/h;井下10°以下运输巷道运人车和运料车车速不得超过15km/h。
2.会车时必须相互鸣笛,按照避让原则停车避让。
3.交叉点、弯道、硐室、风门、前方有车辆、设备等物料及人员或视线有障碍时,必须提前鸣笛减速。
4.遇到行人、车辆时,必须变为近光,并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经过施工地段,必须提前50米减速鸣笛,距离人员3米必须停车,确认人员躲到安全地点时,方可再次行车或在人员指挥下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
(三)避让原则及顺序:
1.下行车让上行车。
2.车辆避让行人。
3.特殊时段,特殊路况下,按照专项措施执行。
(四)禁止用运输胶轮车拖挂车辆或其他物体,处理故障或特殊作业时制定专项措施。
(五)人员在车辆行驶线路作业时,必须穿戴反光衣服,在作业地点两端30米外设置醒目的警标。
(六)井下大于10°的巷道运输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坡度大于车辆额定爬坡能力时,禁止行驶。
特殊作业必须编制专项措施,采取辅助牵引。
(七)严禁用矿灯直射干扰驾驶员。
(八)车辆行驶过程中,驾驶员必须时刻观察沿线的标识,不得碰撞管线等设施。
(九)车辆同向行驶时,坡道上车距不得小于100米;平道上车距不得少于50米。
(十)车辆下坡行驶严禁空档滑行。
(十一)车辆由联巷、会车硐室、非主干线进入主行车道时,鸣号、确认主车道无车辆通过时再慢速驶入。
(十二)巷道封闭或部分封闭交通时,所有车辆必须按临时设置的交通指示标志行车。
(十三)井下停车时应停放在会车硐室或宽敞、不妨碍行车的安全地点。
(十四)长时间停车必须熄火并进行安全驻车制动;在坡道上停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不得无故在斜坡上停车。
如遇特殊情况需在斜坡上停车时,必须在车辆后方设置明显的反光标识牌,车前近光灯不得关闭,并可靠驻车。
2.在下坡道停车时,车辆必须停稳,将变速杆推到倒档位置,且可靠驻车,并在后轮胎下前侧采取防止下滑措施。
3.在上坡道停车时,将变速杆推到前进1档位置,且可靠驻车,并在后轮胎下后侧采取防止下滑措施。
(十五)车辆在泥泞、松软等运行条件不良的路段行驶时,必须随车携带垫木、镐、锹等材料和工具,以备急用。
(十六)路况不满足行车条件时,严禁车辆通行。
(十七)胶轮车运行中发现故障时,前后30米以外设置明显的警示牌,并立即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积极组织处理。
(十八)倒车时必须观察周围无人员、无障碍后,缓慢倒车,运送特殊物料或特殊地点或空间较小地点倒车时,应由专人指挥倒车,指挥人员必须站在设备倾倒或滑行范围以外的安全地点指挥。
七、胶轮车行驶路线、安全标志及标识管理
(一)行车巷道及躲避硐室的高度、宽度符合行车要求。
(二)行车线路上的管线吊挂满足行车要求。
(三)底板平整,混凝土路面无严重破损;无淤泥、杂物、障碍物;积水连续长度不超过5米,深度不超过0.4米。
(四)主要运输巷有安全行车标志、道路设置反光标志,上下坡段、弯道、交叉口、硐室、风门等地点必须设置醒目标识。
(五)在行车巷道进行临时施工时,必须在距离施工地点30米前后设置“前方施工,减速慢行”的警示牌,施工人员必须穿着有明显标志的作业服,人员避让后车辆方可慢速通过。
(六)单通道巷道每隔500米应设一个车辆躲避硐室。
八、特种车辆入井管理
特种车辆入井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包括支架搬运车、ED系列车、多功能车(叉车)和装载机),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特种车辆司机必须持有车辆所属单位颁发的《特种车辆驾驶许可证》。
(二)特种车辆前后必须粘贴车辆示宽标志。
(三)特种车辆入井必须结合矿井运输线路实际,编制井下行车会车管理制度,井上下设置临时车辆调度人员,特种车辆集中运输期间及其线路,严格控制其它入井车辆,严格按照制度规定执行。
(四)特种车辆行车速度规定:
大巷内重载时不超10km/h,空载时不超20km/h;进入作业地点后,重载时不超5km/h,空载时不超10km/h。
(五)车辆作业区域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
(六)特种车辆每次入井前必须进行完好检查,对制动、转向、灯光等性能进行检查试验。
(七)装车必须掌握好设备的重心,尽量使设备的重心靠近车辆的载物中心,同时用专用工具捆绑,使用前对捆绑工具进行完好检查;单车装运超宽、超高物件时,设备与铲板之间加有垫木,防止侧滑。
(八)装卸车时,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作业地点,指挥人员在设备倾倒半径外的安全地点指挥。
(九)牵引车辆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十)车辆运行线路、巷道及硐室高度、宽度和其他要求应满足相关工程质量标准。
(十一)特种车辆作业期间,运行线路上不得进行其他作业。
第三章胶轮车日常检查、维修保养、检修和安全检测管理
一、胶轮车日常检查、维修保养、检修
(一)车辆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由驾驶员及维修包机人负责。
胶轮车入库前必须进行清洗。
每天必须进行一次检查和维护保养,并做好运行检查和维护保养记录。
(二)胶轮车由驾驶员及维修包机人负责,每天进行一次行驶制动性能检查。
由驾驶员和专职检查检测人员负责,每周进行一次制动性能检查检测,检测合格后由检查检测人员发放特制《胶轮车检测合格牌》。
(三)胶轮车驾驶员每班交接车时,必须对所驾驶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包括装载物料、随车工具、附件等,并确认油量、水量满足使用。
交接班时,交班驾驶员必须向接班驾驶员详细交待当班车辆的运行状况及存在问题,确认后在交接记录本上签字交接车。
(四)胶轮车驾驶员发现车辆异常或出现故障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及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处理。
(五)驾驶员对工作中出现异常或存在问题的胶轮车在交车时,应向接班人或维修人员说明车辆异常或存在问题,在交接记录本上签字交车。
(六)使用单位必须按胶轮车保养、检修周期,及时对车辆进行保养和检修,做好保养和检修记录,并存档留查。
(七)胶轮车大修完成后,必须经矿业公司机电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胶轮车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
一、胶轮车驾驶员必须参加人力资源部组织的资质培训和证件审核,人力资源部要建立健全相关的培训台帐。
二、每周组织胶轮车驾驶员和车辆管理人员不少于2小时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8小时的安全培训。
三、每班班前会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提示,提示内容应结合当天的任务、运行条件、运行环境相符。
第五章罚则
一、对违章情节较轻,未造成事故的驾驶员,视情节处以500-2000元罚款、停工、调离岗位的处罚。
造成车辆损坏的由责任者按修理费的80%赔偿,发生人生伤亡事故按矿业公司相关规定处罚。
二、防爆胶轮车电气、排气失爆对使用单位主管处罚1000元,集体10000元。
三、对违章人员,按以下分类进行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A类不安全行为:
(2000元)
1.闯红灯,同向超车的。
2.非载人胶轮车擅自载人运行的。
3.在车辆行驶中扒车、跳车的。
4.方向或制动失效、失灵,车灯不亮,强行运行的。
5.下坡行驶时,空档滑行的。
6.驾驶员将车辆交给其他人员驾驶的。
7.驾驶员酒后上岗的。
8.车辆在禁止运行的巷道内行驶的。
9.无证驾驶胶轮车的。
10.不符合防爆性能要求而运行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B类不安全行为:
(1500元)
1.驾驶室内违章搭乘人员的,人员、物料混运的;
2.碰撞通风设施、管线、机电设备的;上、下山巷道拖挂其它车辆运行的;
3.不服从安全管理人员检查指挥的;
4.装运危险物品不进行分装分运,没有固定牢靠的;超过核定载重运行的;
5.运行中强超强会,不避让行人的;
6.超过额定爬坡能力运行,未采取措施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C类不安全行为:
(1000元)
1.开车前不按规定检查车辆各部件性能造成胶轮车带病运行的;
2.照明、喇叭不完好运行的;不配备灭火器或灭火器失效的;
3.在运行过程中出现故障时,没有停靠到安全地带而随意停靠维修的;
4.在上、下坡段路面停留或维修,未按规定制动的;
5.不按规定乘车的;超速30%以下行驶的;车辆未有效可靠制动前司机离开驾驶室的;车辆未停稳上、下人员司机未制止的;
6.两车同向行驶间距平巷小于50米的,斜巷小于100米的;
7.通过风门、弯道、交叉口、硐室时不鸣笛的;
8.采用辅助牵引措施时,使用不合格连接装置的;
9.无《胶轮车入井行驶证》或证件过期的;不按规定装车、卸车的;
10.超长、超宽、超高或偏载运输物料未制定、执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
11.未持证上岗的;未按规定设置警标的。
第六章胶轮车检验项目及标准
一、运行性能:
车辆在试运行30公里后,所有的水、气、油管中的接头连接部位,均不允许有漏气、漏油、漏水现象。
二、密封性检验:
车辆发动机运转20分钟后,关闭发动机及各种阀后,放置24小时后,场地上不得有水渍、油渍,气罐压力下降不得超过0.1MPa。
三、常温启动性能:
在大于或等于5℃常温、常压下,柴油机和冷却水均不预热,自开始启动计时至柴油机自行运转止为启动时间,要求在不超过15s内顺利启动。
四、行车制动性能检验:
车辆制动时摩擦副接合平稳。
五、驻车制动性能检验:
达到出厂规定性能。
六、平道制动距离:
在水平干硬路面上,无轨胶轮车以额定载荷、初速度20km/h时的制动距离应不大于8m;如果无轨胶轮车的最大运行速度小于20km/h,则以最大运行速度为初速度的制动距离应不大于8m。
七、爬坡能力及速度检验:
达到出厂说明的性能。
八、发动机安全保护系统检测:
符合国家防爆胶轮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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