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责任追究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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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责任追究办法
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保证水利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法办适用于河南省管辖范围内的各类水利工程建设质量问题的认定和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问题,包括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和质量事故。
第四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监造)、施工、设备制造、安全监测、质量检测等单位(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有关单位)是水利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
第五条河南省水利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工程建设有关单位的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在工程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内负终身责任。
发生质量问题时,依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所辖水利工程建设质量问题的认定和责任追究。
河南省水利厅负责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认定、责任追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有关单位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实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制订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方面的办法。
(二)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程序,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辖的在建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并对工程质量负行政领导责任。
(三)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管辖的建设工程项目法人的组建工作,并对组建的项目法人进行考核。
(四)组织开展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检查。
(五)公布举报电话,受理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问题的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六)依照权限对出现质量违规行为和质量事故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
(七)开展法人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组织政府验收。
第八条县级以上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我省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管理辖区内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指导下级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
(三)按照权限对辖区的水利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四)参加受监督水利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五)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查活动,参与受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六)掌握辖区内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和质量监督工作情况;组织培训质量监督人员,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第九条项目法人的职责
(一)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设计变更的审核与报批工作。
(二)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并负责任免其行政、技术、财务负责人。
(三)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四)负责与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好工程建设外部条件。
(五)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及设备等组织招标,签订并严格履行有关合同。
(六)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按时完成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严格按照概预算控制工程投资,用好、管好建设资金。
(七)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生产和工程建设责任制等情况。
(八)负责组织制订、上报在建工程度汛方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九)负责按照项目信息公开的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供项目建设管理信息。
(十)负责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十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组织或参与工程验收工作。
(十二)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对各参建单位所形成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勘测设计单位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二)建立健全勘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勘测、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勘测、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
(三)提交的勘察成果文件、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四)负责向项目法人、监理、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交底,对设计意图和重要部位的设计内容、技术要求以及质量指标等作出详细说明。
(五)派驻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熟悉工程设计情况的人员担任设计代表,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有关设计问题。
(六)在工程建设期间向项目法人及时提供工程有关设计文件。
(七)参与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勘测、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事故处理意见。
(八)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水利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并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监理(监造)单位的职责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对工程施工(含设备制造)实施监理(监造)(以下统称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二)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
按照合同约定设置现场监理机构,投标承诺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未经项目法人批准不得更换。
(三)按照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验证的工作流程,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平行检测等方法控制工程质量。
(四)编写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五)发生质量缺陷时,应组织填写质量缺陷备案表,内容应真实、全面、完整。
(六)组织或参加施工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做好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对其监理的水利工程提出质量评价意见。
(七)发生质量事故时,按照规定向项目法人、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接受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的职责
(一)按照合同约定,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对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二)派驻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等,必须持证上岗,其人员数量及资格应与合同文件一致。
投标承诺人员未经项目法人批准不得更换。
(三)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规程、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
(四)严格工序管理,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为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单元(工序)施工。
(五)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水利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做好施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六)发生质量事故时,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理单位、项目法人、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质量事故调查。
第十三条设备制造、材料供应、安全监测等其他单位职责,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质量检测单位的职责
(一)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质量检测活动,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
(二)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并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三)检测单位应将发现的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以及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报告委托方、质量监督机构和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四)按照国家和相关规定建立的分支机构,应按照母体公司授权范围开展检测业务。
第三章质量问题分类
第十四条质量问题分为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和质量事故两类。
第十五条质量管理违规行为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未认真履行职责,或在工程施工和质量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合同要求的各类行为(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质量管理违规行为按照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后果分为一般违规行为、较重违规行为、严重违规行为。
一般违规行为是指未对工程质量造成影响的质量管理违规行为。
较重违规行是指既存在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又存在工程质量缺陷或一般违规行为被指出后仍不整改的行为。
严重违规行为是指存在质量管理违规行为且发生了影响主体工程安全运行的质量缺陷或较重违规行为被指出后仍不整改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对工程质量有影响,但小于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勘测、设计、咨询、监理(监造)、施工、材料、设备制造和安装、安全监测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十八条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并不影响使用寿命的事故。
较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延误较短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的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较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
特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特大经济损失或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仍对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造成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章质量问题的认定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对质量问题的检查一般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进行。
第二十条质量问题遵照“谁检查,谁认定”的原则,由检查单位认定。
其中严重质量违规行为及质量事故由认定单位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水利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被认定为质量问题后,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单位认为有必要对质量问题单位除在本辖区内进行处罚外,还需由上级单位进行更大范围处罚的,可提出处罚建议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水利厅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质量问题的追究按照“谁有问题,追究谁”的原则进行,对主动自查自纠、及时整改质量问题的,可予以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发生质量管理一般违规行为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以下处分:
(一)责令整改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发生质量管理较重违规行为的,视情节依次给予责任单位以下处分,其中情节严重的,可同时采取二种以上的处理措施:
(1)责令整改;
(2)通报批评;
(三)责令停工整顿;
(四)约谈主要领导;
(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对责任人员给予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同时采取上述二种以上的处理措施:
(1)通报批评;
(2)责令撤换;
(三)责令清退。
(四)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和参与工程建设。
第二十五条发生质量管理严重违规行为的,视情节除可给予责任单位发生较重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外,还应给予责任单位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同时采取二种以上的处理措施:
(一)降低或建议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建议吊销资质证书;
(二)依法作出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对责任人员视情节除可给予发生较重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外,还应给予以下处分。
情节严重的,可同时采取上述二种以上的处理措施:
(一)注销注册或建议注销注册证书;
(二)吊销或建议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三)依法作出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其中责任人属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发生质量事故的,除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外,还要按照质量管理严重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发生较重及以上管理违规行为和质量事故的,还应按照水利部相关规定,将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中未明确,但在国家、水利部的相关法规、规章、规定中界定为违规行为的,按其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可依据本办法及合同对承建项目进行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对质量问题进行责任追究中形成的资料在工作结束后应立卷归档,按照国家档案有关规定进行专项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河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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