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救灾防病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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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救灾防病预案
荆州市救灾防病预案
为做好救灾防病工作,预防和控制各种突发性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疾病,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和身体健康。
根据卫生部《全国救灾防病预案》及《全国抗旱救灾防病预案》,《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救灾防病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荆州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目的
预防、控制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疾病流行,最大限度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实现灾后无疾病流行。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因自然灾害导致的疾病发生、流行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三、工作原则
(一)预防先行。
发生自然灾害后,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疾病发生,控制疾病流行。
(二)及时处置。
灾情发生后,救灾防病工作与自然灾害应急响应同时启动,迅速实施各项措施。
一旦发生疫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
(三)依法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强化责任,履行救灾防病职责,依法采取防治措施,控制疾病发生和流行。
四、组织机构
(一)救灾防病指挥机构。
在各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救灾防病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救灾防病指挥机构,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指挥机构的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同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救灾防病工作指令,统一指挥卫生系统的救灾防病工作。
市卫生局成立救灾防病指挥部,由局领导任组长和副组长,局办公室、规财科、人教科、医政科、疾控科、法监科、血防办、爱卫办负责人为成员。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救灾防病指挥部根据灾害的特点和救灾防病工作的需要,成立综合协调组、疫情防控组、医疗救治组、卫生监督组、后勤保障组、爱国卫生与健康教育组等,确定各工作小组负责人和工作职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救灾防病指挥机构的职责:
1、在当地政府有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辖区内卫生系统救灾防病工作,以及组织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开展救灾防病工作。
受灾地区的要把灾区的卫生防病工作纳入当地救灾、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的工作中去,协调各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齐心协力做好本辖区内疾病预防和控制等各项工作。
2、制定、修订救灾防病预案和工作方案,检查预案和方案的贯彻落实情况。
3、组织贯彻落实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政府关于救灾防病工作的指示和指令。
4、研究确定救灾防病经费和物资保障。
5、组织调度卫生应急队伍开展救灾防病工作。
根据灾情的不同,从市、县两级卫生应急队伍中抽调队伍奔赴灾区开展救灾防病工作。
指定定点医疗救治机构。
设置临时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应急点。
根据需要逐级启用市、县两级卫生资源。
6、一旦发生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力求迅速把疫情控制和扑灭在初发阶段。
7、与同级民政部门建立联络会商机制,确定联络人员,随时接收民政部门的灾情信息,定期会商当地灾情、疫情及灾后防病控制措施。
(二)救灾防病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救灾防病工作的专业技术机构。
灾害发生后,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开展救灾防病工作。
1、医疗机构:
深入灾区开展现场驻点或巡回医疗救治工作,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防病药品的发放和防病知识宣传工作。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指导灾区做好饮水消毒和食品卫生、环境卫生的管理,组织开展环境消杀灭、防病药品的发放和防病知识宣传;负责做好疫情的监测、分析、预警工作,科学指导救灾防病工作;负责组织对灾后发生的疫情实施防控措施。
负责组织开展血吸虫病流行区的灾后血吸虫病急性感染预防和控制工作;负责做好血吸虫病流行区灾后的血吸虫病急感病人的疫情监测、分析、预警工作。
3、卫生监督机构:
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对灾区的食品卫生、饮水卫生、环境卫生依法加强监督管理,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控措施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预案启动与终止
(一)启动预案:
1、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或民政部门发布启动四级以上自然灾害应急响应指令或灾情信息时,必需宣布在本辖区范围内,启动本地救灾防病预案。
2、市卫生局将市民政局灾情信息转达到相关地区时,当地必需及时启动救灾防病预案。
3、市政府或市民政局发布自然灾害三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市卫生局宣布灾害发生地及其相邻地区同时启动本地救灾防病预案;当灾害波及全市范围时,由市卫生局宣布全市启动救灾防病预案。
(二)终止预案:
当地政府或民政部门宣布灾情基本结束后,由宣布启动预案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综合分析、评估后提出建议,报救灾防病领导小组批准,可终止预案的实施。
六、应急响应
(一)灾害预警后的响应
1、当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灾害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预警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灾害特点和可能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疾病的流行,采取下列措施:
⑴启动本地救灾防病预案,救灾防病领导机构开始运作,实行灾情和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救灾防病小分队处于24小时待命状态。
⑵组织力量对救灾防病物资进行清理、储备,对相关卫生机构使用和毒、麻、限、剧等危险源进行清查,加强防范。
⑶责令疾病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机构及时收集、报告灾情、卫生部门受损、传染病发生、灾害引发相关疾病等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群体性疾病信息渠道,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⑷组织疾病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机构及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灾害和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群体性疾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
⑸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因灾害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群体性疾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⑹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因灾害可能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群体性疾病和常见病危害的警告,宣传救灾防病知识,公布咨询电话。
2、当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一级、二级、三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预警地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除采取四级预警后的措施外,预警地区和相邻地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还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灾害特点和可能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疾病的流行,采取下列措施:
⑴市卫生局救灾防病领导机构开始运作,市级和预警相邻地区救灾防病小分队处于24小时待命状态。
预警地区和相邻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向市卫生局每日报告灾情和疫情。
⑵预警地区指定医疗机构安排病房和组成专门的救治队伍,负责可能因灾害引发群体性疾病、传染病、意外伤害人群的救治。
⑶市卫生局组织力量对预警相邻地区救灾防病物资进行清理、储备,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对相关卫生机构使用和毒、麻、限、剧等危险源进行清查,加强防范。
⑷预警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灾害情况和可能引发的传染病流行、群体性疾病和意外伤害,及时建议当地政府停止使用易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⑸市卫生局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建议、劝告;
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二)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响应
灾害发生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在县级人民政府救灾指挥部的指挥下,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事发地救灾防病队伍立即赶赴灾区,按照技术方案开展传染病监测、饮用水和水源监测、饮水消毒和环境消毒杀虫、食品卫生监督和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险源监测监督,灾民安置点的环境卫生清理等。
2、事发地医疗救援队伍立即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指定的医疗机构全面做好接治传染病病人和其它病伤员的准备。
3、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事件的级别立即建议政府启动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按预案实施处置。
4、市卫生局根据灾害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灾害地区传染病、群体性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及时调派市级和其它地区救灾防病、医疗救援队伍,指导和支援受灾地区开展救灾防病和医疗救治,调集市级和其它地区救灾防病物资支援受灾地区。
必要时指定市级及其它地区医疗机构承担灾害地区危重病人的救治工作。
5、指定特定责任人全面加强24小时应急值守,灾害发生地及相邻地区县级卫生应急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安排相关领导负责应急值守,当启动四级响应后,救灾防病信息报告应按卫生部要求的统一表格,启动和实施日报告制度。
报表见附件11和附件12。
报表通过省卫生厅OA系统每日下午5时前,报市卫生局应急办和省卫生厅应急办。
6、组织力量对卫生系统各单位灾害损失情况,特别是人员、房屋、设备、物资受损情况进行清理、统计、评估,并将有关信息按规定报当地民政部门、市卫生局和省卫生厅。
网络直报单位系统受损的,应采取措施尽快恢复,必要时采取其它方式实现直报。
灾害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尽快制定恢复重建计划,报请当地政府纳入重建规划,优先安排。
7、建立救灾捐赠物资和经费的接收与分配管理制度,确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救灾捐赠物资和经费的接收。
根据救灾防病需要,合理调配救灾捐赠物资和经费,确保捐赠物资和经费用于救灾防病。
七、保障措施
(一)技术保障
1、队伍保障
疾病控制机构为有效应对灾害事件,应常规成立相关技术组织,包括流行病调查组、消杀灭技术指导组、实验室检验组、疫情监测组等。
应定期开展培训,必要时进行模拟演练。
当发生灾情后能够迅速开展现场的疾病控制工作。
卫生监督部门针对灾害事件,应成立卫生监督组,在灾害事件发生后开展饮水卫生、食品卫生、学校卫生监督等工作。
医疗部门应成立医疗救治组,在发生灾害事件后派出医疗、护理、检验专家,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2、技术方案
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医疗救治等技术组织应制定应对可能的灾害事件的技术方案,做好技术准备和人员培训工作。
3、机构保障
当自然灾害导致医疗卫生机构功能丧失后,受灾地区应采取措施,建立临时医疗点和疾病控制、卫生监督临时应急点,集结专业技术人员迅速投入灾后防病工作。
根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灾害相邻地区应指定医疗卫生机构替代当地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
4、药械保障
在救灾防病期间及灾后,各灾区医药、化工的生产经营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好药品、免疫制品、器械、消毒杀虫灭鼠用药品的生产、供应工作。
灾区的卫生部门要及时地把防病治病所需的药品、器械及消毒杀虫灭鼠用物资的品种、数量报当地医药、化工、商业等供应部门。
对供应有困难的药品、器械及消毒杀虫灭鼠用物资,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协调落实生产、供应工作。
为了更加有效、快速地做好受灾期间和灾后疾病防治工作,各灾区卫生部门应主动向当地有关主管部门通报防病治病情况,以便及时做好有关药品、器械和消毒杀虫灭鼠用物资的生产、供应工作。
(二)救灾防病人员的生活后勤保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结合我市和全省出现的灾害特点和救灾防病工作经验,根据救灾防病队伍的组建情况,为救灾防病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开展救灾防病个人使用工具、应急通信器材、特殊情况下能保证一周以上的生活用品和食品、野外居住帐篷,以及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三)经费筹集及使用
救灾防病所需经费,应本着政府负责,自力更生为主,多渠道筹集的原则,给予切实的安排和保证。
1、上级安排的救灾防病经费,严格限定于灾区重大疫情扑灭和大面积消毒杀虫灭鼠等防病工作。
2、县级政府应按救灾经费和救灾捐赠款总额5~10%的比例,用于灾区的防病治病工作。
上述两项资金应由当地救灾防病领导机构统一掌握、集中安排使用,主要用于扑灭疫情和改善灾区防病环境所需药品、疫苗等的购置,灾民医疗急救用品、药品和防病治病最急需的基本器械、物资的购置。
救灾防病资金一定要严格管理使用,要直接用于对灾民的防病治病工作,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资金的使用要接受审计和监察部门的审计监督。
3、灾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被破坏的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应纳入地方计划,予以优先安排,以保证防病治病工作的正常进行。
八、技术措施
受灾地区防病工作必须坚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要分阶段分层次重点抓好预防控制霍乱、伤寒、痢疾、肝炎、出血热、钩端螺旋体病、疟疾、鼠疫、乙型脑炎、炭疽、血吸虫等重点传染病的流行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把各种疫情扑灭在暴发、流行之前。
(一)加强疾病监测和疫情报告,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救灾防病期间灾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对甲类传染病和食物中毒实行疫情每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其它重点传染病实行周报。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系统”报告监测疾病的发生情况,同时电话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要做好疫情的监测、收集、预测预警及相关地区的联防通报、反馈和上报工作。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调度,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医疗救治。
一般灾情由辖区内的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救护工作。
当灾情波及面广时,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协同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救护工作。
(三)重点抓好水源保护和饮水消毒。
着重做好集中式供水的消毒,要鼓励群众喝开水,在没有条件的地方,要推行用漂白粉及漂白粉精片对分散式供水进行消毒。
饮水消毒措施要落实到每家每户。
要划定临时饮水水源区域,并做好水源保护工作。
对旱灾灾区的送水设备,要做到一用一消毒。
(四)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要组织有关部门动员广大群众,搞好环境卫生,组织专人指导群众,及时清除、处理垃圾、人畜粪便和尸体。
对受淹的住房和公共场所要及时作好消毒和卫生处理。
(五)消灭蚊蝇鼠害。
为保护聚集人群,应重点实施对帐篷、窝棚、临时垃圾点、厕所、蚊蝇、鼠类的消毒杀灭工作和做好蚊蝇孳生地的处理。
并在灾区人群较集中的生活区域内垃圾、粪便污染严重的地区重点进行药物喷洒消毒处理。
(六)做好灾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防止食物中毒发生。
要对群众进行宣传教育,防止群众食用腐败变质的食品,误食被农药和其它化学工业品污染的食品及毒蕈。
在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时期,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以保障食品安全。
(七)对灾区重点人群和高危人群实施针对性的免疫预防接种,同时加强常规计划免疫接种,确保不出现免疫空白。
(八)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宣传手段和传播媒介,做好群众的卫生防病宣传教育和动员工作。
要结合灾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把简便易行的各种防治措施和卫生知识教给群众。
根据疫情发展趋势向新闻媒介提供导向性的卫生防病宣传材料。
(九)有针对性的开展心理危机干预。
针对灾害对受害人员造成的心理危害,组织有关心理保健、心理危机干预、健康教育方面的专业人员,深入灾区和救治地点,开展心理危害救援。
(十)充分发挥城、乡的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特别是村、街道、居委会的卫生组织、爱卫会和各种军民医疗卫生工作队的作用,开展群防群治,使各项宣传教育、防病治病的技术措施在各个环节得到落实,做到防病治病到位。
(十一)认真做好非灾区的疫情控制工作。
灾害期间,非灾区要高度重视对霍乱、钩体、肝炎、伤寒、痢疾、流行性出血热、疟疾、乙型脑炎等重点传染病的防范,认真抓好本地区的传染病防治工作,控制疫情的蔓延和发展,同时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疫情监测工作,防止疫情的交叉传播。
(十二)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
各地都要制订相应的应付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医疗急救救护的各种预案,充分做好组织协调、队伍配备训练、药械物资供应等准备工作,随时准备处理发生的突发事件。
(十三)确保灾民和救援人员的医疗卫生服务落实到位。
在灾民安置点设置临时医疗点,在受灾地区和灾难救援区域开展巡回医疗和疫情监测;疾病预防控制人员负责灾民安置点的健康教育,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和帐篷等临时居住地的卫生技术指导,外环境的消毒、杀虫服务。
卫生监督人员负责灾民安置点的食品、饮用水卫生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附件:
1、疫情报告、分析、监测及预警技术方案
2、饮水卫生(饮用水水源选择和处理)技术方案
3、食品卫生(食物中毒预防、处理)技术方案
4、环境清理技术方案
5、消毒技术方案
6、杀虫、灭螺、灭蚴技术方案
7、灭鼠技术方案
8、细菌性肠道传染病防治方案
9、虫媒及病毒性疾病防治方案
10、救灾防病常规物资储备方案
11、湖北省救灾防病日报表
12、湖北省灾区集中安置点疾病监测情况日报表
附件1:
疫情报告、分析、监测及预警
技术方案
一、应采取特殊办法报告的疾病
鼠疫、霍乱、病毒性肝炎(甲肝、戊肝)、痢疾、伤寒、出血热、钩端螺旋体病、乙型脑炎、疟疾、血吸虫病、炭疽、感染性腹泻,食物中毒(细菌性食物中毒、化学性食物中毒)。
(一)鼠疫、霍乱实行每日报告和"零"报告。
(二)病毒性肝炎(甲肝、戊肝)、痢疾、伤寒、出血热、钩端螺旋体病、乙型脑炎、疟疾、血吸虫病、炭疽、感染性腹泻实行每周报告。
(三)发生疾病特别是不明原因疾病暴发,责任报告人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城镇应于6小时,在农村应于12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当地县、区卫生防疫站),同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现场调查处理,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四)疫情报告应包括:
疫情发生地点、单位、时间、发病(中毒)人数和死亡人数、发生原因以及所采取的措施、需要解决的问题等。
二、疫情分析
各灾区应做好疫情分析,预测疫情发展趋势。
疫情分析应有时间比较,如当年各月比、各旬比、当年与去年同期比等,疫情分析还应有地区比较,如灾区与非灾区比等。
此外,还应有发生原因的分析及对今后防治工作的建议。
三、疫情监测的实施
(一)强化基层疫情报告制度,及时掌握疫情信息。
灾区卫生部门要执行24小时疫情值班制,深入基层督促检查,必须安排专人负责疫情的收集、整理、分析。
紧急疫情应及时报告(不超过6小时),严禁隐瞒及谎报疫情,一旦发现依法处理。
疫情要归口卫生防疫部门负责。
(二)加强监测点的工作。
己有的省级综合监测点,以及出血热、疟疾、腹泻病等各专业疾病监测点,在洪涝期间应进一步加强对疾病的监测,可扩大搜索疫情范围,必要时设立临时监测点。
四、疫情监测的评估
疫情监测的评估是指对疫情报告与监测点工作质量的评估。
评估内容首先是监测信息在防治工作中发挥了哪些作用,例如发现了哪些隐患和疫情苗头。
还应有疫情报告的内容是否完整;报告及时程度;分析与预测的质量;重报、漏报、错报的程度;各级存留的技术档案是否完好;疫情报告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疫情信息的反馈与利用程度如何等。
附件2:
饮水卫生(饮用水水源选择和处理)
技术方案
洪涝灾害期间饮用水源的水一般含有多量泥沙,浑浊度高;受人畜粪便污染,细菌孳生,当人口密度大时,问题更为突出;垃圾、粪便、动物尸体、各种杂物进入水体,有机污染严重,高温气候时,水体易腐败;农药、化肥、工业废物等化学品冲入水中,并可能有剧毒物质存在。
在上述诸多问题中,致病微生物污染、水质感官性状恶化和有毒物质污染是洪涝灾害期间影响饮水卫生的主要因素
一、饮用水水源的选择与保护
(一)在流动的洪水地区,应在上游水域选择饮用水水源取水点,并划出一定范围,严禁在此区域内排放粪便、污水与垃圾。
(二)在内涝地区,应划出水质污染较少的水域作为饮用水取水点,制止在此区域内排放粪便、污水与垃圾。
(三)有条件的地区宜在取水点设水码头,以便离岸边一定距离处取水。
(四)退水后尽可能利用井水为饮用水水源。
水井应有井台、井栏、井盖及井的周围30m内禁止设有厕所、猪圈以及其他可能污染地下水的设施。
取水应有专用的取水桶。
(五)退水后可打手压泵小口井作为饮用水水源。
(六)退水后可延伸现有的自来水供水管线。
(七)集中式的饮用水水源取水点应设专人看管。
二、饮用水的处理与消毒
(一)澄清取水后将原水放置,较粗大的颗粒物可在数分钟内沉淀去除。
当水中颗粒物小于10um时,短时间内不能下沉。
(二)过滤如当地缺乏水处理药剂时,可采取:
1、先建造砂滤池,用砖和水泥砌成方形或长方形水池,可按每平方米滤池每昼夜产水3000L计算(约可供100~200人饮用),以实际用水人口计算砂滤池面积。
2、池底部铺设水管,在管上钻有许多小孔,外包棕皮或编织布,此管可将滤过水导出。
池下部填入垫层,垫层为粒径1~16mm的豆石、碎石或卵石。
较小的放在上层。
具体步骤如下:
最下层放8~16mm粒径的石子100mm厚,其上放粒径4~8mm的石子100mm厚,再放上粒径2~4mm的石子100mm厚,最上放粒径1~2mm的小石子50mm厚。
垫层总厚度为350mm。
(三)家庭用沙滤缸
家庭可以用缸或大桶作为沙滤容器,桶下部打孔引水,在底部铺数层棕垫,沙层厚度为400mm左右,沙层上再铺2~3层棕垫,防止倒水时冲击沙层。
在滤缸(桶)下放清水容器,以接、盛过滤的清水。
使用该慢沙滤池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滤池建成后应洗净;
2、所垫入沙石料等均应用水洗去泥、细沙粒;
3、滤池使用时应保持有一定水层,不能使水排完而有空气进入沙层;
4、滤过速度以不超过0.1~0.2m/h为宜,可用出水管上阀门调节;
5、使用一定时间后,泥砂等悬浮物将沙子空隙堵住,滤水速度减慢,此时应将上层沙子或覆盖层取出,洗净后填回滤池中或更换新沙。
采用慢沙滤池方法如果使用得法,可去除悬浮物90%,细菌去除率可达70%~95%,放射性物质去除率可达60%~70%,慢沙滤池方法的设备成本低,操作技术简单。
缺点是滤水速度慢。
(四)混凝
1、混凝剂种类原水中投放混凝药剂可大大加快水中悬浮物质的沉淀。
一般用的混凝剂有:
硫酸铝、明矾(硫酸铝钾)、硫酸亚铁、三氯化铁、碱式氯化铝等。
这些净水剂应储存在干燥、阴凉的地方,防止潮解失效。
2、使用方法
使用时,先将药剂用少量水搅拌溶解后徐徐倒入待处理的水中,用干净的木棒搅动以帮助生成较大矾花,然后静置使沉淀密实,轻轻取出上层清水使用。
3、投加量:
混凝剂投加量根据原水浑浊度、pH、水温、混凝剂种类等多种因素,最好先进行试验以确定适宜投加量。
当用于家庭少量水净化时,混凝剂的投加量应适当增加。
下表可作确定投加量的参考。
混凝剂投加量(mg/L)
原水浊度(度)
明矾
硫酸铝
氯化铁
碱式氯化铝
100
16
14
8
8
200
21
19
11
10
300
27
25
14
13
400
33
32
18
16
500
39
37
20
19
600
45
43
22
22
700
51
49
24
25
800
57
53
26
28
900
63
59
28
31
1000
65
62
31
32
1100
69
63
33
34
1200
73
67
37
36
1300
77
71
42
38
1400
82
76
46
41
1500
85
82
50
42
*混凝剂投加量系指纯混凝剂的量
(五)消毒
经上述混凝沉淀和过滤的水中病源微生物己大大减少,但仍不能保证符合卫生要求,尚需进一步消毒后才能成为安全饮水。
煮沸是十分有效的灭菌方法,在有燃料的地方仍可采用。
用超滤方法也可将细菌、病毒滤除,在有条件时也可采用。
但在洪涝灾害期间,最主要的饮水消毒方法是采用消毒剂灭菌。
1、消毒剂
消毒剂种类很多,常用的有以下几种:
⑴漂白粉,又名氯化石灰,白色粉末,也可能带微黄色,有刺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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