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变利、孙延坡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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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变利、孙延坡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7
【案件字号】(2020)豫03民终518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丽娜
【审理法官】刘丽娜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崔变利;孙延坡
【当事人】崔变利孙延坡
【当事人-个人】崔变利孙延坡
【代理律师/律所】赵志毅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赵志毅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赵志毅
【代理律所】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崔变利
【被告】孙延坡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孙延坡向崔变利借款数额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过错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简易程序开庭审理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一审法院一致外,另查明,2019年6月4日孙延坡在与崔变利的支付宝语音聊天中称“这5000手续费你看,你自己还上,多少钱手续费我给你拿出来……那七万九每个月20号按八万手续费五百块给你拿"“我最后再给你说一遍,以后只是因为再列那个单子,你给那五千搁一边,等给这捋直完再说那五千,我等于,相当于按最后这八万块,前边给了你五千了,晚上再给转五百,还有七万四的账"。
2019年8月14日孙延坡在与崔变利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称“咱俩先撇五千一旁,我承认这个,先不要搅,我现在欠77000,到二十号我想法给一千,以后别拉扯"。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孙延坡向崔变利借款数额问题。
崔变利主张孙延坡向其借款8万元,提交了孙延坡2016年5月29日出具的借条,崔变利称2018年2月孙延坡又刷走其38800元,还了8800元,尚余3万元,孙延坡对此不认可,称其2017年初做期货刷了崔变利3万元,但已经还清,双方对是否存在该3万元借款说法不一,但根据崔变利提交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支付宝语音聊天记录可以认定截止2019年8月14日孙延坡尚欠崔变利77000元,孙延坡无证据证明其之后有还款,故本院认定孙延坡尚欠崔变利77000元。
综上,崔变利的上诉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20)豫0329民初404号民事判决; 二、孙延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崔变利77000元。
三、驳回崔变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逾期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18元,均由孙延坡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02:
42:
5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崔变利和孙延坡的妻子以前是同事关系。
2016年5月,孙延坡称需要用钱,向崔变利借款,刷崔变利信用卡5万元,刷信用卡手续费由孙延坡支付。
2016年5月29日,孙延坡给崔变利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
“借条今借现金伍万元整,月息2.5%(每月付1250元)28号付孙延坡2016年5月29日"。
后孙延坡按月息2.5%付到2016年12月,2017年1月开始,孙延坡按照月息2%付到2018年9月,2018年10月到2019年7月每月付息800元2019年8月到2019年9月每月偿还1500元。
之后未再还过本金或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孙延坡向崔变利借款,崔变利刷个人信用卡提供借款给孙延坡,孙延坡向崔变利出具借条,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本案中,孙延坡知道崔变利通过刷个人信用卡提供5万元借款给孙延坡,崔变利也自认刷5万元后当月全部还清,后来每个月将5万元循环套出来。
崔变利套取信用卡额度5万元,从中收取高额利息,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故崔变利主张偿还借款5万元及4.59万元利息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本案中,孙延坡刷取崔变利信用卡5万元,崔变利有损失,且孙延坡同意偿还崔变利5万元,故该院支持孙延坡返还崔变利5万元。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崔变利所称的刷卡38800元(已还8800元)的性质,崔变利称为借款,但从形式上看,崔变利未能举证证明孙延坡向其出具过涉案争议借款的借条或欠条等凭证,不能直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从实质上看,崔变利未能举证证明就涉案存在民间借贷的意思表示。
孙延坡称崔变利经常拿信用卡在孙延坡处套现,且孙延坡转给崔变利的钱也非常多,崔变利也自认孙延坡偶尔遇到资金紧张拿崔变利的信用卡应急用和孙延坡有其他钱款往来。
另崔变利起诉时交给法院的复印件上称,借据1(5万元欠条)欠款77000元,借据2(证明条)欠款5000元,2019年8月14日偿还本金2000元,尚欠8万元,这个陈述与庭审陈述自相矛盾。
综上,关于崔变利诉求刷卡的38800元的性质认定为借款证据不足,该院予以驳回。
关于崔变利提出的证明条中尚欠5000元,崔变利在诉求中并未主张,该院不予处理。
判决:
一、孙延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崔变利5万元。
二、驳回崔变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409元,由孙延坡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崔变利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被上诉人归还上诉人借款8万元并补偿相应损失;2.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在本案的第一次开庭审理当中上诉人向法院提交微信交易记录截图证明被上诉人确实在2018年1月8日借款3万元,但被上诉人以往来借款为理由拒不承认其欠上诉人3万元借款,也无法向法院提供还款金额的交易记录而这3万元自2018年2月起均由上诉人自己按月分期还款至2019年1月,由此产生的分期利息费用也是上诉人负担。
同时,被上诉人当庭承认有借款5000元未还,以及项目投资赔钱未归还的另外5000元的借款。
由此可以看出被上诉人借款而未出具借条的情况不止一次。
第二次庭审中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借款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否定总欠款8万元事实称其一直支付借款利息但无法说清具体支付停止的时间。
首先原一法院认为上诉人在两次开庭中先后作出两种自相矛盾、前后不一的事实陈述这是因为被上诉人的累计欠款过程中有两次还款的事实:
一项为5000元一项为2000元却对上诉人提交的被上诉人“8万元欠款聊天记录"的事实视而不见未认定借款8万元的事实。
其次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套取高额利息与事实并不相符。
因为被上诉人做期货生意以期取得高额回报所以向上诉人借款并承诺支付利息,自被上诉人2016年5月使用5万元起至12月其只付了4个月利息之后没有按约定继续支付。
间隔3个月之后自2017年1月开始每月支付1000元而上诉人还要偿还手续费。
对照实际情况说明上诉人并没有套取高额利息的事实。
之所以三项欠款一并提起上诉就是因为3万元的借款被上诉人没有打借条,2019年8月14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聊天记录显示被上诉人说:
“先撇5000一旁我承认我现在欠77000到二十号我想法给1000以后别拉扯。
"这段微信聊天的文字记录充分证明被上诉人总计8万元欠款的事实。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结合一审时相关证据可以认定,被上诉人确实有8万元欠款的事实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崔变利、孙延坡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3民终518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
崔变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
赵志毅,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孙延坡。
审理经过 上诉人崔变利因与被上诉人孙延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20)豫0329民初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崔变利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被上诉人归还上诉人借款8万元并补偿相应损失;2.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在本案的第一次开庭审理当中,上诉人向法院提交微信交易记录截图,证明被上诉人确实在2018年1月8日借款3万元,但被上诉人以往来借款为理由,拒不承认其欠上诉人3万元借款,也无法向法院提供还款金额的交易记录,而这3万元,自2018年2月起均由上诉人自己按月分期还款至2019年1月,由此产生的分期利息费用也是上诉人负担。
同时,被上诉人当庭承认有借款5000元未还,以及项目投资赔钱未归还的另外5000元的借款。
由此可以看出被上诉人借款而未出具借条的情况不止一次。
第二次庭审中,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借款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否定总欠款8万元事实,称其一直支付借款利息,但无法说清具体支付停止的时间。
首先,原一法院认为上诉人在两次开庭中先后作出两种自相矛盾、前后不一的事实陈述,这是因为被上诉人的累计欠款过程中,有两次还款的事实:
一项为5000元,一项为2000元,却对上诉人提交的被上诉人“8万元欠款聊天记录"的事实视而不见,未认定借款8万元的事实。
其次,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套取高额利息与事实并不相符。
因为被上诉人做期货生意以期取得高额回报,所以向上诉人借款并承诺支付利息,自被上诉人2016年5月使用5万元起至12月,其只付了4个月利息,之后没有按约定继续支付。
间隔3个月之后,自2017年1月开始每月支付1000元,而上诉人还要偿还手续费。
对照实际情况,说明上诉人并没有套取高额利息的事实。
之所以三项欠款一并提起上诉,就是因为3万元的借款被上诉人没有打借条,2019年8月14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聊天记录显示被上诉人说:
“先撇5000一旁,我承认我现在欠77000,到二十号我想法给1000,以后别拉扯。
"这段微信聊天的文字记录充分证明被上诉人总计8万元欠款的事实。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结合一审时相关证据可以认定,被上诉人确实有8万元欠款的事实,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告辩称 孙延坡辩称,虽然双方算账算到了8万元,但是由于用上诉人的信用卡,答辩人每个月按1250付息已经高出了法律的规定,再加上答辩人转给上诉人的积分15000,再加上用另外一张信用卡套现的3万元答辩人每天按照100元给上诉人付息,付了2个月,冲抵后来欠的4个月每天50元的利息,综合冲抵之后答辩人认为这3万元不应该还,只应还5万元。
原告诉称 崔变利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依法判令孙延坡偿还欠款8万元;2.判令孙延坡偿还欠付利息4.59万元(利息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5%自2016年10月计算至2020年3月);3.本案诉讼费用由孙延坡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崔变利和孙延坡的妻子以前是同事关系。
2016年5月,孙延坡称需要用钱,向崔变利借款,刷崔变利信用卡5万元,刷信用卡手续费由孙延坡支付。
2016年5月29日,孙延坡给崔变利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
“借条今借现金伍万元整,月息2.5%(每月付1250元)28号付孙延坡2016年5月29日"。
后孙延坡按月息2.5%付到2016年12月,2017年1月开始,孙延坡按照月息2%付到2018年9月,2018年10月到2019年7月每月付息800元,2019年8月到2019年9月每月偿还1500元。
之后未再还过本金或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孙延坡向崔变利借款,崔变利刷个人信用卡提供借款给孙延坡,孙延坡向崔变利出具借条,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本案中,孙延坡知道崔变利通过刷个人信用卡提供5万元借款给孙延坡,崔变利也自认刷5万元后当月全部还清,后来每个月将5万元循环套出来。
崔变利套取信用卡额度5万元,从中收取高额利息,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故崔变利主张偿还借款5万元及4.59万元利息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本案中,孙延坡刷取崔变利信用卡5万元,崔变利有损失,且孙延坡同意偿还崔变利5万元,故该院支持孙延坡返还崔变利5万元。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崔变利所称的刷卡38800元(已还8800元)的性质,崔变利称为借款,但从形式上看,崔变利未能举证证明孙延坡向其出具过涉案争议借款的借条或欠条等凭证,不能直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从实质上看,崔变利未能举证证明就涉案存在民间借贷的意思表示。
孙延坡称崔变利经常拿信用卡在孙延坡处套现,且孙延坡转给崔变利的钱也非常多,崔变利也自认孙延坡偶尔遇到资金紧张拿崔变利的信用卡应急用和孙延坡有其他钱款往来。
另崔变利起诉时交给法院的复印件上称,借据1(5万元欠条)欠款77000元,借据2(证明条)欠款5000元,2019年8月14日偿还本金2000元,尚欠8万元,这个陈述与庭审陈述自相矛盾。
综上,关于崔变利诉求刷卡的38800元的性质认定为借款证据不足,该院予以驳回。
关于崔变利提出的证明条中尚欠5000元,崔变利在诉求中并未主张,该院不予处理。
判决:
一、孙延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崔变利5万元。
二、驳回崔变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409元,由孙延坡负担。
二审中,崔变利提交了新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当庭进行了质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一审法院一致外,另查明,2019年6月4日孙延坡在与崔变利的支付宝语音聊天中称“这5000手续费你看,你自己还上,多少钱手续费我给你拿出来……那七万九每个月20号按八万手续费五百块给你拿"“我最后再给你说一遍,以后只是因为再列那个单子,你给那五千搁一边,等给这捋直完再说那五千,我等于,相当于按最后这八万块,前边给了你五千了,晚上再给转五百,还有七万四的账"。
2019年8月14日孙延坡在与崔变利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称“咱俩先撇五千一旁,我承认这个,先不要搅,我现在欠77000,到二十号我想法给一千,以后别拉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孙延坡向崔变利借款数额问题。
崔变利主张孙延坡向其借款8万元,提交了孙延坡2016年5月29日出具的借条,崔变利称2018年2月孙延坡又刷走其38800元,还了8800元,尚余3万元,孙延坡对此不认可,称其2017年初做期货刷了崔变利3万元,但已经还清,双方对是否存在该3万元借款说法不一,但根据崔变利提交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支付宝语音聊天记录可以认定截止2019年8月14日孙延坡尚欠崔变利77000元,孙延坡无证据证明其之后有还款,故本院认定孙延坡尚欠崔变利77000元。
综上,崔变利的上诉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20)豫0329民初404号民事判决;
二、孙延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崔变利77000元。
三、驳回崔变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逾期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18元,均由孙延坡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员 刘丽娜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郭富林
书记员卫淑亚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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