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工退工登记备案和社会保险(PPT 82页).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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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工退工登记备案和社会保险企业用工退工登记备案和社会保险*人力资源服务培训资料1第一部分用工退工登记备案第一部分用工退工登记备案一、用工主体
(一)一、用工主体
(一)l用人单位l劳动者2l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经工商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l劳动者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一、用工主体
(二)一、用工主体
(二)3二、用工登记备案二、用工登记备案l登记备案对象可用工登记备案对象不可用工登记备案对象l登记备案要求l登记备案材料城合工登记备案农合工登记备案4
(1)本市城镇失业人员;
(2)本市城镇应届技职校毕业生;(3)本市城镇大中专校毕业生;(4)本市城镇转业退伍军人;可用工登记备案对象
(一)可用工登记备案对象
(一)5可用工登记备案对象
(二)可用工登记备案对象
(二)(5)本市城镇在职职工(已与原单位依法解除了劳动关系);(6)本市农村剩余劳动力;(7)外来劳动力(包括城镇和农村);(8)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象。
6不可用工登记备案对象不可用工登记备案对象
(1)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未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初高中毕业生;(3)未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4)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规定的工种职业);(5)未毕业的在校实习生;(6)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7)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象。
7用工登记备案要求用工登记备案要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在求职者报名登记后十日内确定是否录用,确定录用的,自录用之日起必须与被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在被录用人员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时办理录用登记备案手续,被录用人员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录用。
8用工登记备案送审材料
(一)用工登记备案送审材料
(一)一、录用为城镇合同制职工登记备案1失业人员送审材料
(1)就业登记证(卡)、职业资格证书;
(2)城镇职工录用登记备案表(1份);(3)合同制职工花名册(4份)9用工登记备案送审材料
(二)用工登记备案送审材料
(二)2应届技职校毕业生送审材料
(1)毕业证书;
(2)职业资格证书;(3)户口簿;(4)城镇职工录用登记备案表(1份);(5)合同制职工花名册(3份);(6)1寸照片(1张)。
10用工登记备案送审材料(三)用工登记备案送审材料(三)3.农合工“农转非”后送审材料
(1)户口簿;
(2)原农合工录用材料;(3)城镇职工录用登记备案表(1份);(4)合同制职工花名册(3份);(5)1寸照片(1张)11用工登记备案送审材料(四)用工登记备案送审材料(四)4、大中专校毕业生、专技管理人员送审材料
(1)见习期聘用合同或就业推荐表;
(2)职业资格证书;(3)合同制职工花名册(3份);(4)1寸照片(1张)。
12用工登记备案送审材料(五)用工登记备案送审材料(五)5、在职职工送审材料
(1)就业登记证、职业资格证书;
(2)职工调动登记表;(3)原单位职工行政介绍信和劳动合同;(4)合同制职工花名册(3份);13用工登记备案送审材料(六)用工登记备案送审材料(六)6、外来失业人员送审材料
(1)外来人员就业证;
(2)职业资格证书;(3)户口簿(复印件);(4)外来城镇职工录用登记备案表(1份);(5)合同制职工花名册(3份)14录用为农民合同制职工登记备案录用为农民合同制职工登记备案1、本市、外来农民送审材料
(1)外来人员就业证(本市农民免);
(2)职业资格证书;(3)(外来)农民职工录用登记备案表(1份);(4)合同制职工花名册(3份)。
15三、外来人员办证三、外来人员办证l办证规定l送审材料16外来人员办证规定外来人员办证规定外来人员确认录用后,用人单位应为其向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申办外来人员就业证和向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
实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证卡合一的管理制度,外来人员就业证实行一人一证,年度验(换)证的办法。
17外来人员办证送审材料外来人员办证送审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户籍所在地劳动部门核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3)初中以上学历证明;(4)当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5)育龄妇女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6)外来劳动力使用花名册(3份);(7)1寸照片(1张)。
18四、劳务用工四、劳务用工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在一个月内完成任务招用人员,当事人之间可以签订书面劳务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批计划的前提下,办理劳务开票手续。
用人单位如招用劳动者用工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都必须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19五、学生实习五、学生实习l实习规定l协议内容l管理职责20实习生实习规定实习生实习规定企业接纳16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实习,应当依法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及时与实习学生所在的学校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企业使用实习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1实习协议的内容实习协议的内容
(1)实习期限;
(2)企业和学校的管理职责;(3)实习时间和工作班次;(4)劳动保护的规定;(5)劳动报酬;(6)伤亡事故的处理办法;(7)其他需约定的事项。
22企业承担的管理职责
(一)企业承担的管理职责
(一)
(1)配合学校做好实习生管理,建立工作责任制,指定具有专业工作经验的人员带教;
(2)安排学生实习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学期,每周不超过30小时,每天不超过6小时,每周休息2天;(3)不得安排学生夜班实习、加班实习或超时劳动,如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加班,须经学生本人同意,并通知其学校和监护人;23企业承担的管理职责
(二)企业承担的管理职责
(二)(4)加强对实习生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的培训,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预防发生伤亡事故。
不得安排实习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禁忌从事的危害性劳动,对在有毒、有污染环境中实习的学生,应当发放相应的劳动保护装备和营养补贴;(5)根据实习学生岗位工种、工作时间长短等情况,对提供劳动的学生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24六、退工登记备案六、退工登记备案l登记备案对象l登记备案要求l登记备案材料25退工登记备案对象退工登记备案对象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
26退工登记备案要求退工登记备案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注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或终止的时间,在7个工作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办理职工退工手续。
用人单位在办妥职工退工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须将“职工退工通知单”送达被退职工本人。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履行完必要手续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劳动者档案转移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
27退工登记备案送审材料退工登记备案送审材料
(1)职工退工通知单(4份);
(2)职工退工原因证明材料;(3)被退职工的就业登记证及劳动合同书;(4)被退职工的档案;(5)社会保险登记证。
28第二部分社会保险第二部分社会保险七、社保意义七、社保意义国家依法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劳动者因年老、患病、伤残、死亡及丧失劳动能力(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失业中断劳动,本人及其家属失去生活来源时,能够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
29八、社保原则八、社保原则
(1)风险分担,互助互济,收入再分配;
(2)权利与义务相统一;(3)统一立法,强制实施;30九、社保基金九、社保基金为了实施社会保险制度而设置的法定的专款专用基金。
31十、参保登记十、参保登记l登记时间l登记材料32参保登记时间参保登记时间参保单位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携带以下证件、资料及其复印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2份)和参加社会保险人员花名册(3份)到“社保中心”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将有关信息录入微机。
33参保登记材料参保登记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批准证件或其他核准执行证件;
(2)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3)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及全部从业人员身份证;(4)地方税务登记证。
34十一、社保费申报十一、社保费申报l申报时间l申报基数l申报程序35申报时间申报时间新参保单位应当在被核准登记之月20日前办理,已参保单位应当在每月10日前办理。
36申报基数申报基数参保缴费单位应当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申报社会保险费缴纳数额。
37申报程序申报程序“社保中心”基金科制作(拷盘)“缴费工资基数申报盘片”给缴费单位缴费单位将职工上月发生的工资收入输入“缴费工资基数申报盘片”携带“盘片”到“社保中心”基金科办理缴费申报基金科受理、审核、确认缴费基数计算确立应缴社会保险基数额打印“社会保险费征缴通知单”。
38十二、十二、社保费缴纳社保费缴纳缴费单位凭社会保险费征缴通知单,于次月1日10日到地税局办理缴费手续。
39十三、社保项目十三、社保项目l养老保险l医疗保险l失业保险l工伤保险l生育保险40养老保险组成养老保险组成
(1)基本养老保险;
(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3)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41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也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
4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除了国家的基本养老保险外,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为职工建立的补充性质的保险。
43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劳动者基于个人经济能力和满足其更高生活需求而设立的一种保险方法。
44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单位按在职职工上月工资总额;职工个人按上月本人工资收入确定,全年不得低于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45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1)合计29
(2)单位22(3)个人7(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46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1)实际缴费年限;
(2)视同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前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计算的连续工龄。
47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纳的金额记入帐户,企业缴纳的按一定比例划入帐户,两项合计为职工本人缴纳工资基数的11,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公布的利率计息,职工退休前和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48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同时符合)(同时符合)
(1)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2)企业和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3)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在2008年到达退休年龄,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0年以上。
49基本养老金组成
(一)基本养老金组成
(一)l基础养老金l个人帐户养老金50基本养老金组成
(二)基本养老金组成
(二)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以职工退休时省、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计发。
(如提前退休,每提前一年减发2%)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照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累计储存额(含推算储存额)除以120计发。
51医疗保险组成
(一)医疗保险组成
(一)l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l补充医疗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
52医疗保险组成
(二)医疗保险组成
(二)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向劳动者提供部分或全部预防和治疗疾病的费用。
补充医疗保险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的补充。
53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及比例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及比例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医疗保险费与养老保险费实行统一缴费基数。
基本医疗保险缴纳比例基本医疗保险缴纳比例
(1)合计10;
(2)单位8;(3)个人2。
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比例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1)合计1.2;
(2)单位1.2。
54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职工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必须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实际缴费满5年,不足此年限的需按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和当年医疗保险缴费率,一次性缴满上述规定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2001年底前,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可视作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55个人医疗保险资金记入个人医疗保险资金记入
(1)45周岁以下职工按本人上年缴费工资总额的3计入(含个人缴费部分,下同);
(2)45周岁(含45周岁)以上职工按本人上年缴费工资总额的3.5计入;(3)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养老金总额的5计入;(4)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养老金总额的7计入;(5)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计入时间为每年1月1日一次性计入;(6)在职职工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的最低标准为300元;(7)退休人员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的最低标准为400元。
56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一)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一)
(1)三级医疗机构(市级)在职职工为950元,退休人员为750元;
(2)二级医疗机构(区级)在职职工为750元,退休人员为600元;(3)一级医疗机构(乡级)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均为400元。
57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二)(4)年内第一次住院按起付标准支付;(5)年内第二次住院按起付标准75支付;(6)年内第三次住院按起付标准50支付;(7)年内第四次以上均按起付标准25支付。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
58医疗费用的概念医疗费用的概念指符合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基本医疗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实施标准及其收费标准的医疗费用,超出此规定的医疗费用为个人自理费用。
59医疗费用的计算年度医疗费用的计算年度个人医疗费用计算年度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凡跨年度的医疗费用以结算时间确定其计算年度。
60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及比例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及比例失业保险费与养老保险费实行统一缴费基数,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61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费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以及自谋职业给予的补贴。
62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享受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4)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63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失业职工应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携职工退工通知单、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区街道(乡镇)进行失业登记,然后到区劳动保障管理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区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申领者。
审核合格者经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批后,从其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次月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者凭区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出具的通知单,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64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足额缴费(实行失业保险制度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领取2个月,最长领取时间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在领取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继续申领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65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失业职工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记载为准)的40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66农合补助费标准农合补助费标准农合工户口农转非后改办城合工失业者,其失业保险待遇分别按农合工和城合工的标准分段计算。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或非因本人意愿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依照城镇职工失业后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三分之二,按原所在单位为其足额缴费的年限,每满1年享受1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一次性发给其生活补助费。
67医疗费标准医疗费标准(11)门诊医疗费)门诊医疗费门诊医疗费按其失业保险金标准10,按月发给个人包干使用。
(22)住院医疗费)住院医疗费在本市劳动部门确定的社会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按基本医疗保险费范围核报医疗费用5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四倍。
计划外生育或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病致残的,不得享受医疗补助。
68丧葬补助费标准丧葬补助费标准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职工,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及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死亡的不予补助)69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
(1)重新就业;
(2)应征服兵役;(3)移居境外;(4)退休;(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或进行职业指导;(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0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及比例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及比例l工伤保险费与养老保险费实行统一缴费基数,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0.6%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本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71工伤的认定
(一)工伤的认定
(一)l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l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l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l(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l(4)患职业病的;l(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l(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l(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72工伤的认定
(二)工伤的认定
(二)l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l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l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l(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73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l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l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l
(2)醉酒导致伤亡的;l(3)自残或者自杀的。
74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l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应延长。
l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75劳动能力鉴定
(一)劳动能力鉴定
(一)l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76劳动能力鉴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
(二)l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l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l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77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及比例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及比例l生育保险费与养老保险费实行统一缴费基数,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0.9%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本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78女职工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
(一)女职工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
(一)l
(1)生育津贴:
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或女职工予以补偿。
l
(2)生育医疗费用:
因生育或者流产所需符合规定项目和标准的检查费、接生费、手续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医药费等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l(3)疾病医疗费:
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之后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9女职工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
(二)女职工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
(二)l(4)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对符合享受90天及90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由生育保险基金发给职工年平均工资1%的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l(5)计划生育手续费:
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80女职工失业后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失业后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l原在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生育医疗费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81女职工生育后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规定女职工生育后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规定l女职工生育后,由本人或者委托所在单位凭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独生子女证或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以及规定的生育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出生证明,出生婴儿死亡证明或者流产医学证明,以及医疗费用单据及明细单等,到当地“社保中心”申请领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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