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应对社会保险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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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应对社会保险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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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应对社会保险法企业如何应对社会保险法对用工成本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对用工成本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江三角律师事务所江三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级合伙人北京分所北京分所主任主任1阎付克高级律师高级律师2课程背景社保法加重单位违法成本课程背景社保法加重单位违法成本2社保征缴条例、监督检查办法社保征缴条例、监督检查办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不办理不办理登记登记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元以上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处5000元以上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时未按时足额缴足额缴纳纳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滞纳金并入社之二的滞纳金。
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会保险基金。
并可以处以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元以下的罚款:
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的罚款。
3课程大纲课程大纲第一部分:
社会保险法简介第二部分:
养老医疗生育保险的变化影响与风险第三部分:
工伤失业保险的变化影响与风险第四部分:
法律责任第五部分:
特殊群体:
农民工、外国人3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整体特点和总体影响整体特点和总体影响第一部分:
社会保险法简介第一部分:
社会保险法简介4一、社会保险法的历史沿革一、社会保险法的历史沿革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政务院1951年2月26日政秘字134号命令2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公布33、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4、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5、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6、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8号7、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2003国务院令375号8、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国家主席令第三十五号5二、社会保险法给公众的启示二、社会保险法给公众的启示覆盖全民,统筹城乡:
覆盖全民,统筹城乡:
社会保险法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规定的项社会保险制度中,养老和医疗保险覆盖各类劳动者和全体居民,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覆盖全体职业人群,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广覆盖的社会保险体系。
6三、社会保险法的配套法规规章三、社会保险法的配套法规规章胡晓义:
胡晓义:
社会保险法中有一些授权性、框架性的规定,落实这些规定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法规和规章。
首先是对现有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不合法的就要废除,合法但不详尽的应该完善和补充,缺失的应该尽快弥补上。
第二,在制定新的法规方面,应该着重考虑现在没有法规规定的一些制度,比如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要优先考虑制定法规。
7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整体特点和总体影响整体特点和总体影响第二部分:
养老医疗生育第二部分:
养老医疗生育8一、养老保险的变化影响和风险一、养老保险的变化影响和风险11、覆盖范围和筹资方式:
、覆盖范围和筹资方式: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9一、养老保险的变化影响和风险一、养老保险的变化影响和风险22、基本养老金确定、享受条件:
、基本养老金确定、享受条件: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10一、养老保险的变化影响和风险一、养老保险的变化影响和风险33、病残死亡待遇、转移接续:
、病残死亡待遇、转移接续: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问题:
如何统筹转移?
问题:
如何统筹转移?
11一、养老保险的变化影响和风险一、养老保险的变化影响和风险44、养老保险与劳动合同履行及争议的关系:
、养老保险与劳动合同履行及争议的关系:
(1)未足额缴纳造成退休损失的争议
(2)劳动合同终止与达到退休年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3)达到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的用工争议(4)返聘退休人员、录用内退人员的操作12二、医疗保险的变化影响和风险二、医疗保险的变化影响和风险11、覆盖范围:
、覆盖范围: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注意:
使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社保问题13二、医疗保险的变化影响和风险二、医疗保险的变化影响和风险22、退休后的医保:
、退休后的医保:
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14二、医疗保险的变化影响和风险二、医疗保险的变化影响和风险33、不纳入医保的范围、转移接续:
、不纳入医保的范围、转移接续:
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15二、医疗保险的变化影响和风险二、医疗保险的变化影响和风险44、医疗保险与劳动合同履行及争议的关系:
、医疗保险与劳动合同履行及争议的关系:
(1)病假
(2)医疗期(3)病假工资(4)解除、裁员、终止、顺延16二、医疗保险的变化影响和风险二、医疗保险的变化影响和风险44、医疗保险与劳动合同履行及争议的关系:
、医疗保险与劳动合同履行及争议的关系:
医疗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裁员、终止、顺延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7三、生育保险的变化影响和风险三、生育保险的变化影响和风险11、未就业的配偶有权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未就业的配偶有权享受生育保险待遇54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18三、生育保险的变化影响和风险三、生育保险的变化影响和风险22、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哪些项目、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哪些项目55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19三、生育保险的变化影响和风险三、生育保险的变化影响和风险33、什么情形下可以享受生育津贴、什么情形下可以享受生育津贴56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20三、生育保险的变化影响和风险三、生育保险的变化影响和风险44、与生育有关的劳动合同履行及争议:
、与生育有关的劳动合同履行及争议:
(1)三期女职工保护
(2)解除、终止、顺延(3)违反计划生育的待遇21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整体特点和总体影响整体特点和总体影响第三部分:
工伤与失业第三部分:
工伤与失业22一、工伤保险的变化和影响一、工伤保险的变化和影响11、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1)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2)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3)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注意:
注意:
需要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23一、工伤保险的变化和影响一、工伤保险的变化和影响22、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4一、工伤保险的变化和影响一、工伤保险的变化和影响33、视同工伤的条件:
、视同工伤的条件: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25一、工伤保险的变化和影响一、工伤保险的变化和影响44、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37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修改)
(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添加)26一、工伤保险的变化和影响一、工伤保险的变化和影响55、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9)劳动能力鉴定费。
注意:
单位减少了伙食补助、交通食宿、生活护理、医疗补助注意:
单位减少了伙食补助、交通食宿、生活护理、医疗补助27一、工伤保险的变化和影响一、工伤保险的变化和影响66、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
、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注意:
注意:
五至六级,员工提出才可以解除终止七至十级,可以期满终止或者劳动者提出解除4040、4141条的解除限制:
条的解除限制: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8一、工伤保险的变化和影响一、工伤保险的变化和影响77、未参保的工伤待遇处理:
、未参保的工伤待遇处理:
41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注意:
注意:
社保垫支追偿29一、工伤保险的变化和影响一、工伤保险的变化和影响88、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待遇: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待遇:
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注意:
注意:
垫支追偿30一、工伤保险的变化和影响一、工伤保险的变化和影响99、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注意:
注意:
取消了“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31一、工伤保险的变化和影响一、工伤保险的变化和影响1010、兼职工作的工伤保险特别规定:
、兼职工作的工伤保险特别规定: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注意:
注意:
工伤保险可以多份32二、失业保险的变化和影响二、失业保险的变化和影响11、领取失业保险的条件:
、领取失业保险的条件: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注意:
注意:
未及时交费的失业金风险随便出具证明的骗保风险33二、失业保险的变化和影响二、失业保险的变化和影响2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34二、失业金的变化和影响二、失业金的变化和影响33、缴费年限与领取失业金的关系:
、缴费年限与领取失业金的关系: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过二十四个月。
35二、失业保险的变化和影响二、失业保险的变化和影响44、失业期间的医疗保险缴纳:
、失业期间的医疗保险缴纳:
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6二、失业保险的变化和影响二、失业保险的变化和影响55、及时出具解除终止证明:
、及时出具解除终止证明: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注意:
未及时出具证明的失业金风险注意:
未及时出具证明的失业金风险37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整体特点和总体影响整体特点和总体影响第四部分:
法律责任第四部分:
法律责任38一、未依法登记、及时足额缴费的一、未依法登记、及时足额缴费的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9二、未依法代扣代缴的法律责任二、未依法代扣代缴的法律责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40三、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处理三、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处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第二十九条2011年7月1日后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本规定执行;对2011年7月1日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41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整体特点和总体影响整体特点和总体影响第五部分:
特殊群体第五部分:
特殊群体42农民工、农民、外国人的社保问题农民工、农民、外国人的社保问题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九十五条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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