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宝艺术品的知识产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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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宝艺术品的知识产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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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话题珠宝科技/99.1珠宝艺术品的知识产权金奎喜珠宝艺术品包括玉雕作品、宝石加工作品及宝玉石首饰设计作品等,这些作品既体现出作者的创作风格和水平,又能反映出这一时期和这一区域的文化特征。
我国珠宝艺术品的创作现状是:
宝石加工及首饰设计起步晚,而作为传统的玉雕行业,企业困难的多,产品粗制的多,价格低廉的多。
因此有人呼吁拯救中国玉雕。
如何拯救中国玉雕,是一个现实的问题,作者认为,在市场经济下,振兴玉雕行业的关键在于依法保护工艺大师的作品,大师不应属于某个单位,大师的作品属于民族、属于人类。
如何保护珠宝艺术品?
这是一个值得我国珠宝行业重视的问题。
笔者有一位朋友,是玉雕好手,通过数年的努力,创作完成了一组颇具创意的玉雕作品。
为了保护这组作品,朋友向律师事务所咨询,被告知可通过申请注册商标的办法获得法律保护。
后来笔者得知此事觉得这事实属荒唐可笑。
朋友的玉雕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就是受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何需申请注册商标!
看来,我们很有必要,就珠宝艺术品的知识产权问题作些说明了。
知识产权是基于智力的创造性活动所产生的权利,它是法律赋予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智力创造成果所享有的某种专有权利。
我国知识产权主要有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在国外,已有人就钻石的加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在国内,一些珠宝店已着手申请注册服务商标。
作品的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财产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这些权利经常被侵犯。
玉雕等作品,属立体作品,与平面作品(字画)同样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为了说明问题,我们可用下列案例来些说明。
例:
湖北某研究所的袁先生是一位玉雕大师,其玉雕作品武当朝圣图1994年荣获国家“真绝杯”奖。
(1)甲摄影大师,拍摄了武当朝圣图,照片收入其甲摄影作品集公开出版发行,引起业内轰动。
(2)乙雕塑大师,觉得武当朝圣图题材很好,创作风格也不错,于是依照图片,按比例复制了泥塑作品若干,十分畅销。
(3)丙玉雕厂觉得袁先生的名声大,其作品一定畅销且价格好,于是在其厂生产的玉雕作品上刻“袁制作于年月”大量销往海外。
在上述案例中,甲、乙、丙都侵犯了袁先生作品的著作权(版权)。
这些是现实生活中较为典型的侵权形式。
袁先生以参加评比的方式公开发表了其作品,甲摄影大师和乙雕塑大师都侵犯了袁大师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即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甲、乙两位大师的行为既未得到原作品创作者的许可,又未向原作者支付报酬,显然是侵权的。
丙工厂同样也是依法应予以追究的。
这样的实例,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
玉雕作品属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之一,容易被人忽视,许多人包括一些法律工作者也不例外(上述玉雕作品申请注册商标即是一例)。
要拯救中国玉雕业和发展珠宝首饰设计业,必须依法保护创作者的劳动成果,除此之外,我们别无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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