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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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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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StandardStandardforforsettingsettingofoftowntownenvironmentalenvironmentalsanitationsanitationfacilitiesfacilitiesCJJCJJ27-200527-2005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实施日期:
实施日期:
20052005年年55月月11日日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公告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27-2005,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204、207、326、334(4)、411、423(3)、433、472、605、606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行业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8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2005年年22月月55日日前前言言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284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89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总则;2基本规定;3环境卫生公共设施;4环境卫生工程设施;5其他环境卫生设施;6环境卫生专用车辆通道。
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为了加强对镇一级环境卫生的管理,对原标准的适用范围做了调整,强化了规划的作用,提出管理与作业分离的要求;2增加了分类的概念,减少了垃圾管道内容;3增加了分类收集内容,对一些量化指标做一定的修改;4增加了垃圾收集站、焚烧厂、堆肥厂、其他垃圾处理厂内容,减少了进城车辆清洗站内容,对工程设施的用地指标、规模等做了调整;5增加了水域保洁内容,减少于环境卫生车辆修造厂内容;6删除整个涉外环境卫生设施章节。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主编单位:
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345弄11号;邮政编码:
200232)本标准参编单位:
北京市环境卫生设计科学研究所武汉市环境卫生科学设计研究院天津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张益秦峰吴冰思冯蒂吴文伟冯其林张范张艳罗毅昝文安朱炳诚11总总则则101为了加强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整体水平,满足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发展和完善的需要,促进城镇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
103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要求,布局合理、整洁卫生、方便适用、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104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设置宜做到联建共享、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5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应作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一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一并批准实施。
106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2基本规定基本规定201城镇环境卫生所需的各类设施,必须统一规划和设置。
其规模与型式应根据生活废弃物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等确定。
202城市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简称垃圾)和居民排出的粪便(简称粪便)。
2.03城市生活废弃物应进行资源化回收及利用,加快垃圾分类收集,以利于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垃圾分类方式与分类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
220044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必须具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功能。
和处置功能。
205城镇粪便污水处理设施不宜单独建设,应采取必要措施后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
2.06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镇建设计划。
各单位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设置由各单位负责,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220077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方方可改建或迁建。
可改建或迁建。
33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公共设施3311一般规定一般规定311居住区、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公共绿地等场所附近及其他公众活动频繁处,应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收集容器间、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3322垃圾收集点垃圾收集点321垃圾收集设施应与分类投放相适应,在分类收集、分类处理系统尚未建立之前,收集点的设置应考虑适应未来分类收集的发展需要。
322垃圾分类收集方式与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
323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对收集的垃圾类型标识清楚,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
324供居民使用的垃圾收集投放点的位置应固定,并应符合方便居民、不影响市容观瞻、利于垃圾的分类收集和机械化收运作业等要求。
325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m。
在规划建造新住宅区时,未设垃圾收集站的多层住宅每4幢应设置一个垃圾收集点,并建造垃圾容器间,安置活动垃圾箱(桶);容器间内应设给排水和通风设施。
332266有害垃圾必须单独收集有害垃圾必须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单独运输、单独处理单独处理,其垃圾容器应封闭并应具有便其垃圾容器应封闭并应具有便于识别的标志。
于识别的标志。
327各类存放容器的容量和数量应按使用人口、各类垃圾日排出量、种类和收集频率计算。
垃圾存放容器的总容纳量必须满足使用需要,垃圾不得溢出而影响环境。
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设置数量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3333公共厕所公共厕所331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的规定。
332凡旧城区住宅区和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小区、商业文化街、步行街、交通道路及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交始末站)、大型社会停车场(库)、地铁站、轻轨站、客运码头、旅游点、公园、大型公共绿地、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菜市场、集贸市场等人流集散场所附近,应建造公共厕所。
3.33各类城市用地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的规定,公共厕所设置数量应采用表33334公共厕所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公共厕所宜发展附建式,附建式的公共厕所宜设在建筑物底层,应有单独出入口及管理室。
附建式的公共厕所应结合主体建筑一并设计和建设。
2独立式的公共厕所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设计和建设,并与附近建筑群相协调。
大型商场、餐饮场所、娱乐场所及其他公共建筑内的厕所,繁华道路及人流量较高地区单位内的厕所,应向社会开放。
3独立式的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物距离一般不应小于5.Om,周围应设置不小于3.Om的绿化带。
4公共厕所临近的道路旁,应设置明显、统一的公共厕所标志。
5公共厕所内部应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沟通路平;应有防臭、防蛆、防蝇、防鼠等技术措施。
6公共厕所应设置冲洗设备、洗手盆和挂衣钩以及老人、残疾人专用蹲位和无障碍通道。
供残疾人使用的专用单间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中的有关规定。
7公共厕所大便器按其等级可分别采用单独蹲(坐)式或大便槽。
单独蹲(坐)式应设置成单间。
大便蹲位或大便槽、小便槽的表面应光滑、耐腐蚀。
8公共厕所应按不同的等级标准和使用性质进行装饰和配备设备。
9公共厕所应注意防冻和排水。
附建式公共厕所的采暖和通风宜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和施工。
335公共厕所建筑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的规定。
336公共厕所的粪便严禁直接排入雨水管、河道或水沟内。
有污水管道且下游建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应排入污水管道;没有污水管道的地区,应建化粪池等排放系统。
在采用合流制下水道而没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水冲式公共厕所的粪便污水,应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下水道。
化粪池抽粪口不宜设在公共厕所的出入口处。
3344化化粪粪池池341城市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装有水冲式大小便器的粪便污水,应直接纳入下游设有污水处理厂的城市污水管道系统或合流管道系统。
在没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应建造化粪池。
粪便污水和其他生活污水在户内应采用分流系统。
342化粪池的设置位置应便于5t及以上抽粪车的进出,受条件限制地区,至少应满足2t抽粪车进出的要求。
化粪池与其他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受条件限制地区,可酌情缩短距离,但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建筑物基础。
343化粪池的构造、容积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中的规定进行设计。
化粪池应采取防渗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化粪池的进出口应做污水窨井,并应采取措施保证室内外管道正常连接和使用,不得泛水。
2化粪池顶盖面标高应高于室外地面标高0.05m。
顶部通车的化粪池盖板强度应满足汽10级载重车负载要求。
344其他特殊规格的化粪池的设计与建造,必须征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
3355废废物物箱箱351道路两侧或路口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共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等的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废物箱。
废物箱应美观、卫生、耐用,并能防雨、抗老化、防腐、阻燃。
352废物箱的设置应便于废物的分类收集,分类废物箱应有明显标识并易于识别。
353废物箱的设置间隔宜符合下列规定:
商业、金融业街道:
50100mm;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
10020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
200400m。
44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环境卫生工程设施4411垃圾收集站垃圾收集站441111在新建在新建、扩建的居住区或旧城改建的居住区应设置垃圾收集站扩建的居住区或旧城改建的居住区应设置垃圾收集站,并应与居住区并应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412收集站的类型主要分不带压缩装置的和带压缩装置的,压缩式收集站宜配置卧式垃圾压缩机。
413收集站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0.8km。
收集站的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内规划人口数量产生的垃圾最大月平均日产生量确定,宜达到4td以上。
414收集站的设备配置应根据其规模、垃圾车箱容积及日运输车次来确定。
建筑面积不应小于80m2。
415收集站的站前区布置应满足垃圾收集小车、垃圾运输车的通行和方便、安全作业的要求,建筑设计和外部装饰应与周围居民住宅、公共建筑物及环境相协调。
收集站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416收集站内应配置给排水设施。
4422垃圾转运站垃圾转运站421垃圾转运站宜设置在交通运输方便、市政条件较好并对居民影响较小的地区。
422垃圾转运量小于150td为小型转运站;转运量为150450td为中型转运站;转运量大于450td为大型转运站。
垃圾转运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423转运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小型转运站每23km2设置一座,用地面积不宜小于800m2。
2垃圾运输距离超过20km时,应设置大、中型转运站。
33垃圾转运站用地面积应根据垃圾转运站用地面积应根据日转运量确定,并应符合表日转运量确定,并应符合表442233的规定。
的规定。
424垃圾转运站外型应美观,并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操作应实现封闭、减容、压缩,设备力求先进。
飘尘、噪声、臭气、排水等指标应符合相应的环境保护标准。
转运站绿化率不应大于30。
425垃圾转运站内应设置垃圾称重计量系统,对进站的垃圾车进行称重。
大中型转运站应设置监控系统。
4433垃圾、粪便码头垃圾、粪便码头431垃圾、粪便码头设置应有供卸料、停泊、调档等使用的岸线和陆上作业区。
陆上作业区用以安排车道、计量装置、大型装卸机械、仓储、管理等用地。
432码头所需要的岸线长度应根据装卸量、装卸生产率、船只吨位、河道允许船只停泊档数确定。
垃圾、粪便码头岸线长度计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垃圾、粪便码头岸线宜按表432确定。
443333垃圾、粪便码头所需陆上面积按每米岸线不应少于垃圾、粪便码头所需陆上面积按每米岸线不应少于15m15m22配置。
在有条件的码配置。
在有条件的码头,应有改造为集装箱专业码头的预留用地。
码头应有防尘、防臭、防头,应有改造为集装箱专业码头的预留用地。
码头应有防尘、防臭、防(垃圾、粪便、垃圾、粪便、污水污水)散落下水体的设施,粪便码头应建造封闭式防渗贮粪池。
散落下水体的设施,粪便码头应建造封闭式防渗贮粪池。
4444水域保洁工作基地水域保洁工作基地441需要进行水域保洁的地区,可根据需要采用定点拦截设施、人工打捞船和机械清扫船。
机械清扫船的数量可根据作业距离,按每25km清扫河道长度配置1艘清扫船。
442水上环境卫生工作场所应按生产、管理需要设置,应有水上岸线和陆上用地。
443水上专业运输应按港道或行政区域设船队,船队规模根据废弃物运输量等因素确定,每队使用岸线应为150180m,陆上用地面积应为10001200m2,并应设生产和生活用房。
444水上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按航道分段设管理站。
环境卫生水上管理站每处应有趸船、浮桥等。
使用岸线每处应为120150m,陆上用地面积不应少于1200m2。
4455垃圾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451垃圾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垃圾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规、规划和标准的规定。
设施应设置在城市交通便利的地方,并应有利于减少对环境和居民的影响、减少工程建设投资、减少垃圾处理后产品和残渣的运输费用。
2卫生填埋、焚烧、堆肥、回收利用等应按其相应的适用条件,并应在坚持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设备可靠、适度规模、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原则下,合理选择其中之一或适当组合。
3各类垃圾处理厂内外应种植绿化隔离带,厂内绿化率不应大于30。
452卫生填埋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卫生填埋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的有关规定。
2卫生填埋场应选择在地质情况较好的远郊,并与垃圾处理综合利用相结合。
用地面积的计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
453焚烧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焚烧处理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的有关规定。
2垃圾焚烧产生的热能应回收利用。
3当焚烧厂采用余热发电时,应考虑易于接入地区电力网,采用余热供热时,应靠近热力用户。
45.4堆肥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堆肥处理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处理技术规程CJJT52、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2堆肥厂的厂址选择应考虑与垃圾填埋或焚烧处理工艺相结合,以便实现综合处理。
3堆肥处理设施宜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基础上进行高温堆肥处理。
4堆肥产品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8172、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技术评价指标CJT3059、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的有关规定。
4466其他垃圾处理厂其他垃圾处理厂461可兴建生活垃圾分拣设施,对可利用物质(包括大件垃圾)回收或资源化利用。
462根据地区条件,可在住宅区或宾馆、饭店、食堂等配置易腐垃圾生化处理机,减少后续处理量。
463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可根据区域性总体规划设置区域性大件垃圾处理设施。
464居民区和公共场所收集的有害垃圾,应集中收集后进行安全处置。
465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专业规划,有计划地建设。
1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场不得混入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
2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分类堆放,储运场地周围应设置不低于堆土高度的遮拦围挡,并有防尘、灭蝇和污水等污染控制措施。
466其他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处理厂或特种垃圾处理厂的规模与用地面积,应根据处理量和处理工艺技术确定。
4477贮贮粪粪池池471贮粪池应建在城市郊区。
贮粪池的数量、容量及其分布,应根据粪便日储存量、储存周期和粪便利用等因素确定。
447722贮粪池应封闭并采取措施防止渗漏、气爆和燃烧。
北方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贮粪池应封闭并采取措施防止渗漏、气爆和燃烧。
北方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
贮粪池周围应视其规模设置围栏和绿化隔离带。
贮粪池周围应视其规模设置围栏和绿化隔离带。
473粪便的处理应逐步纳入城市污水管网,统一处理。
在城市污水管网不健全地区,化粪池粪便可设置粪便处理厂或通过粪便预处理厂预处理后排入污水厂。
474粪便处理厂用地面积根据处理量、处理工艺确定。
用地面积应按表474规定计算:
55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其他环境卫生设施5511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的用地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的用地511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按管辖范围和居住人口确定。
512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的用地指标应按表512确定:
5.13基层环境卫生机构应设有相应的生活设施。
5522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521市、区、镇应根据需要建立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5.22停车场宜设置在服务区范围内以减少空驶里程,同时应避开人口稠密和交通繁忙区域。
当停放车辆数量、大小不确定时,停车场可按2.5辆万人规划设置。
523环境卫生汽车停车场用地可按每辆大型车辆用地面积不超过150m2计算。
5533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531在露天、流动作业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工作区域内,必须设置工人作息场所,以供工人休息、更衣、洗浴和停放小型车辆、工具等。
532作息场所可单独设置或与其他环卫设施合建。
作息场所的面积和设置数量,宜以作业区域的大小和环境卫生工人的数量计算。
作息场所设置指标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5544洒水洒水(冲洗冲洗)车供水器车供水器541洒水车和冲洗道路专用车辆的给水,可利用市政给水管网。
地表水、地下水、中水作为水源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的规定。
542供水器的间隔应根据道路宽度和专用车辆吨位确定。
供水器宜设置在次干道和支路上,间距不宜大于1500m。
5555车辆清洗站车辆清洗站551城市车辆清洗站的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并应避开交通拥挤地段和车流量较大的道路交叉口。
清洗站的规模与用地面积根据每小时车流量与清洗速度确定。
55.2车辆清洗站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要求进行设置,服务半径宜为0.91.2km,宜与加油(气)站、停车场等合并设置。
553公交汽车、客运出租汽车、货物运输汽车等专业单位应配置车辆清洗设施,清洗站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机动车辆清洗站工程技术规程CJJ71的规定。
554清洗站内应设置自动清洗装置,车辆洗涤水经沉淀、除油处理后,可就近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宜用中水冲洗。
66环境卫生专用车辆通道环境卫生专用车辆通道601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通道,应满足环境卫生专用车辆进出通行和作业的需要。
602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有关规定设计。
603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应满足下列要求:
1居民住宅区内的通道,应满足2t以上载重车的通行,设计车速不得超过15kmh。
2新建小区和旧城区改建应满足5t载重车通行。
3旧城区至少应满足2t载重车通行。
4生活垃圾转运站的通道应满足530t载重车通行。
5特殊地段的通道按2t以下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设计时,需经当地环卫部门批准。
6环境卫生专用车辆通行道路的最小平面曲率为20m,最大纵坡度为5,特殊地段不应超过7。
604各种环境卫生设施作业车辆吨位范围,应符合表604的规定。
660055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的宽度应根据环卫车辆的型号确定,不应小于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的宽度应根据环卫车辆的型号确定,不应小于4m4m,非机动车通道宽度不应小于非机动车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5m2.5m。
660066环境卫生车辆通往工作点倒车距离不应大于环境卫生车辆通往工作点倒车距离不应大于30m30m。
在环卫车辆必须调头的作业在环卫车辆必须调头的作业点,应有点,应有150m150m22的空地。
的空地。
附录附录AA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设置数量的计算方法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设置数量的计算方法附录附录BB垃圾、粪便码头岸线长度计算公式垃圾、粪便码头岸线长度计算公式附录附录CC垃圾最终处置场用地面积计算公式垃圾最终处置场用地面积计算公式本标准用词说明本标准用词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CJJ27-200527-2005条文说明条文说明前前言言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经建设部2005年2月5日以建设部第310号公告批准、业已发布。
本标准第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参编单位是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西安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沈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福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贵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长沙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为方便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
(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345弄11号:
邮政编码:
200232)11总总则则101本条款说明了本标准编制的指导思想,强调了环境卫生设施的可持续发展和市场化运营管理。
102为了加强对镇一级环境卫生的管理,将适用范围从668个设市城市扩大到约17000个城镇(包括建制镇)。
103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与总体规划相协调。
104规定了区域性规划和垃圾处理设施资源共享的重要性。
105明确了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纳入城市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106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22基本规定基本规定201202环境卫生管辖领域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和粪便,商业垃圾、建筑垃圾等都归属于城市生活垃圾。
203规定了分类收集与分类处理的系统性,是实现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重要保证。
204规定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205本条规定了随着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健全,粪便应逐步纳入污水处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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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 环境 卫生设施 设置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