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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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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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水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
水利部水资源司水利部水资源司承编单位:
承编单位: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参编单位:
参编单位: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二四年二月二四年二月1目录目录前言.21适用范围.32引用标准.33定义.34目的和原则.44.1目的.44.2原则.45分级分类系统和指标.55.1分级分类系统.55.2分类指标.65.2.1一级区分类指标:
.65.2.2二级区分类指标:
.76划分的程序.107划分的方法.127.1一级功能区划分的方法.127.2二级功能区划分的方法.157.3功能区命名和编号.178编写要求.198.1总体要求.198.2编写提纲.198.3功能区划登记表.218.4水功能区划图的编制.21附录A:
水功能区登记表格式.22附录B:
水功能区编图规定.222前言前言本规范主要依据水利水电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0197)、标准化工作规范第一单元:
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一部分:
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GB/T1.11993)和水利部颁发的水功能区划技术大纲(水资源200058号文附件2),结合近年水功能区划分工作的实践,为规范水功能区划分技术要求制订本规范。
水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水功能区划分的原则;水功能区的分级分类体系和指标;划分工作程序;划分的方法;报告编写内容;水功能区登记表的填写格式;水功能区编图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主管部门:
水利部水资源司本规范承编单位:
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参编单位: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朱党生、史晓新、石秋池、刘平、袁弘任、洪一平、雷阿林、罗小勇31适用范围1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陆域河流、湖泊、沼泽、塘库等地表水体。
2引用标准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为本规范的条文。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时应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
GB/T1452993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1160789渔业水质标准GB1294191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3定义3定义本规范采用下列定义。
3.0.1功能系指自然或社会事物对于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所具有的价值与作用。
3.0.2水功能区系指根据流域或区域的水资源条件与水环境状况,考虑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水量和水质的需求,在相应水域内划定的具有特定功能的区域,水功能区是有利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并能能够发挥最佳效益的区域。
3.0.3主导功能在某一水域多种功能并存的情况下,按水资源的自然属性、开发利用现状及社会经济需求,考虑各功能对水量水质的要求,经功能重要性排序,确定的首位功能即为该区的主导功能。
44目的和原则4.1目的4目的和原则4.1目的水功能区划分的目的是根据区划水域的自然属性,结合社会需求,协调整体与局部的关系,确定该水域的功能及功能顺序,为水域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以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2原则4.2原则4.2.1可持续发展原则。
水功能区划分应与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及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相结合,根据水资源的可再生能力和自然环境的可承受能力,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当代和后代赖以生存的水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及生态环境的结构和功能,促进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4.2.2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
在划定水功能区时,应将流域作为一个大系统,综合考虑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近远期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统筹兼顾达到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
在划定水功能区的范围和类型时,应以城镇集中饮用水源为重点,优先保护。
4.2.3前瞻性原则。
水功能区划分应体现社会发展的超前意识,为将来引进高新技术和社会发展需求留有余地。
4.2.4便于管理,实用可行的原则。
水功能分区的界限应尽量与行政区界一致,便于管理。
区划成果是水资源保护管理的依据和规划的基础,应符合水资源、水环境实际,切实可行。
4.2.5水质水量并重原则。
划分水功能区,应综合考查水质水量情况及需求。
对水量水质要求不明确,或仅对水量有需求的功能,例如船运、发电不予单独区划。
55分级分类系统和指标5.1分级分类系统5分级分类系统和指标5.1分级分类系统5.1.1水功能区划采用两级分区,即一级区划和二级区划。
一级功能区分四类,即保护区、保留区、开发利用区、缓冲区;二级功能区分七类,即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排污控制区。
5.1.2水功能区分级分类系统见图5.1.2。
一级区一级区二级区二级区图5.1.2水功能区分级分类系统图5.1.2水功能区分级分类系统水功能区分级分类系统保留区缓冲区开发利用区饮用水源区过渡区景观娱乐用水区排污控制区农业用水区工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保护区65.2分类指标5.2.1一级区分类指标:
5.2分类指标5.2.1一级区分类指标:
1保护区,指对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及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有重要意义的水域。
划区条件:
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水域或具有典型生态保护意义的自然生境内的水域;跨流域、跨省及省内的大型调水工程水源地,主要指已建和拟建(规划水平年内建设)调水工程的水源区。
源头水保护区,指以保护水资源为目的,在重要河流的源头河段划出专门涵养保护水源的区域。
划区指标:
包括集水面积、水量、调水量、保护级别等。
水质标准:
根据水质现状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类水质标准或维持水质现状。
2缓冲区,指为协调省际间以及水污染矛盾突出的地区间用水关系,为满足功能区水质要求而划定的水域。
划区条件: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河流、湖泊的边界水域;用水矛盾突出的地区之间水域;划区指标:
省界断面水域,矛盾突出的水域。
水质标准:
根据实际需要执行相关水质标准或按现状控制。
3开发利用区,主要指具有满足工农业生产、城镇生活、渔业和游乐等多种需水要求的水域。
7区划条件:
取水口较集中,取水量较大的水域(如流域内重要城市江段)。
划区指标:
包括水域水质、产值、人口、用水量等。
水质标准:
按二级区划分类分别执行相应的水质标准。
4保留区,指目前开发利用程度不高,为今后开发利用预留的水域。
该区内应维持现状不受破坏。
划区条件:
受人类活动影响较少,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较低的水域;目前不具备开发条件的水域;考虑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为今后的发展预留的水资源区。
划区指标:
应包括水域水质、产值、人口、用水量等。
水质标准:
按现状水质类别控制。
5.2.2二级区分类指标:
5.2.2二级区分类指标:
1饮用水源区,指城镇生活用水集中供水的水域。
划区条件:
已有城镇生活用水取水口分布较集中的水域;或在规划水平年内城镇发展设置供水水源区;考虑每个用水户取水量不小于取水许可实施细则规定的取水限额。
划区指标:
包括人口、取水总量、取水口分布等。
水质标准:
根据水质现状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水质标准。
2工业用水区,指为满足城镇工业用水需要的水域。
划区条件:
现有的或规划水平年内需设置的工矿企业生产用水的取水点集8中地,考虑每个用水户取水量不小于取水许可实施细则规定的取水限额。
划区指标:
包括工业产值、取水总量、取水口分布等。
水质标准:
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V类标准。
3农业用水区,指为满足农业灌溉用水需要的水域。
划区条件:
已有的或根据规划水平年内需要设置的农业灌溉取水点集中地,考虑每个用水户取水量不小于取水许可实施细则规定的取水限额。
划区指标:
包括灌区面积、取水总量、取水口分布等。
水质标准:
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V类标准。
4渔业用水区,指具有鱼、虾、蟹、贝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洄游通道功能的水域,养殖鱼、虾、蟹、贝、藻类等水生动植物的水域。
划区条件:
自然条件形成的鱼、虾、蟹、贝、等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洄游通道;天然水域人工所营造的水生物的养殖场。
划区指标:
包括渔业生产条件及生产状况。
水质标准:
执行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并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II类标准。
5景观娱乐用水区,指以满足景观、疗养、度假和娱乐需要为目的的江河湖库等水域。
划区条件:
休闲、度假、娱乐、运动场所涉及的水域;9水上运动场;风景名胜区所涉及的水域。
划区指标:
包括景观娱乐类型及规模。
水质标准:
执行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12941-91)并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标准。
6过渡区,指为使水质要求有差异的相邻功能区顺利衔接而划定的区域。
划区条件:
下游用水要求高于上游水质状况。
有双向水流的水域,且水质要求不同的相邻功能区之间。
划区指标:
包括水质与水量。
水质标准:
按出流断面水质达到相邻功能区的水质要求选择相应的水质控制标准。
7排污控制区,指生活、生产污废水排污口比较集中的水域,所接纳的污废水应对水环境无重大不利影响。
划区条件:
接纳废水中污染物为可稀释降解的;水域的稀释自净能力较强,其水文、生态特性适宜于作为排污区。
划区指标:
包括排污量、排污口分布。
水质标准:
按出流断面水质达到相邻功能区的水质要求选择相应的水质控制标准。
106划分的程序6划分的程序6.1.1水功能区划分按下列程序:
1按水资源分区进行一级水功能区划分;2在一级水功能区的开发利用区内进行二级水功能区划分;3在按分区进行水功能区划分的基础上编制流域片水功能区划报告;4将流域片水功能区划报告送审报批。
6.1.2水功能区划分工作程序,用框图表示,如图6.1.2。
11意见不一致意见不一致收集资料流域自然状况流域社会经济状况各地区用水现状及需求流域综合利用规划划分功能区区划依据区划原则征求有关地方和部门意见一级区划成果收集资料地方自然状况地方社会经济状况各部门用水现状及需求入河湖排污口状况水污染纠纷资料分析评价水质状况一级区划分二级区划分图2水功能区划分工作程序框图划分功能区二级区划成果审查、报批图6.1.26.1.2水功能区划分工作程序框图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流域片水功能区划报告区划依据区划原则资料分析评价127划分的方法7.1一级功能区划分的方法7划分的方法7.1一级功能区划分的方法7.1.1资料收集,根据功能区分类指标要求,按省级行政区收集流域内有关资料,主要应包括:
1基础资料:
流域水系图。
流域水资源基本状况等。
2划分保护区所需的资料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名称、地点、范围、保护区类型、主要保护对象、保护区等级和主管部门。
河流主要水系长度、水文和水质等基本数据。
大型调水水源工程水源地的位置、范围、调水规模、供水任务等。
3划分缓冲区所需资料跨省区河流、湖泊的取排水量,以及离省(区)界最近的取水口和排污口的位置。
省际边界河流、湖泊取、排水量。
地区之间水污染纠纷突出的河流、湖泊。
水污染纠纷事件发生地点、纠纷起因、解决办法、结果等。
4划分开发利用区和保留区所需资料区划水域的水质资料、排污资料等基准年的产值,非农业人口,工业及生活取水量和主要水源地(河流、湖泊、水库)的统计资料。
13规划水平年的产值,非农业人口,工业及生活取水量的预测资料,流域水资源利用分区资料。
排污(包括排污量及集中退水地点)等反映开发利用程度的资料。
上述资料应在选定的水资源利用分区单元内,以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为单元分别统计,大城市所辖郊县的数据不计在内。
7.1.2资料分析与评价包括以下内容:
1保护区通过资料分析,分别确定涉及区划水域的省级以上(含省级)自然保护区和地县级自然保护区。
根据主要水系确定需要建立源头水保护区的主要河流。
2缓冲区通过资料分析,确定省际边界水域、跨省水域的具体位置和范围,结合水污染纠纷事件分析,确定行政区之间水污染纠纷突出的水域。
3开发利用区和保留区,通过资料分析评价,划分开发利用程度。
开发利用程度高低的标准,可通过对产值、非农业人口、取水量、排污量等项指标的分析测算来确定。
每一单项指标确定一个限额,任一单项指标超过限额,均可视为开发利用程度较高,限额以下则为开发利用程度较低。
限额的确定方法是将各城市的各项指标分别从大到小依次排列,每一单项顺序累加,当第n个值对应的累加结果超过统计单元相应指标累加总和的50%(具体百分数各流域可根据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时,则可将第n个值确定为该单项指标的限额。
由于流域内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为了适应不同地区开发利用和管理的需要,同一流域内,应按水资源利用分区范围,划分成若干独立的统计单元,分别排序。
具体采用哪一级分区作为统计单位,可根据各流域的具体情况决定。
147.1.3功能区划分采取以下步骤:
首先划定保护区,然后划定缓冲区和开发利用区,其余的水域基本可划为保留区。
各功能区划分的具体方法如下:
1保护区的划分:
自然保护区应按选定的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所涉及的水域范围划定。
源头水保护区可划在重要河流上游的第一个城镇或第一个水文站以上未受人类开发利用的河段,也可根据流域综合利用规划中划分的源头河段或习惯规定的源头河段划定。
跨流域、跨省及省内大型调水工程水源地应将其水域划为保护区。
2缓冲区的划分:
跨省水域和省际边界水域可划为缓冲区。
省区之间水质要求差异大时,划分缓冲区范围应较大,省区之间水质要求差异小,缓冲区范围应较小。
缓冲区范围可根据水体的自净能力确定。
依据上游排污影响下游水质的程度,缓冲区长度的比例划分可为省界上游占三分之二,省界下游占三分之一,以减轻上游排污对下游的影响。
在潮汐河段,缓冲区长度的比例划分可按上下游各占一半划定。
在省际边界水域,矛盾突出地区,应根据需要参照交界的长度划分缓冲区范围。
缓冲区的范围也可由流域机构与有关省区共同商定。
3开发利用区的划分:
根据本规范7.1.2条3款三项指标分析结果,以现状为基础,考虑发展的需要,将任一单项指标在限额以上的城市涉及的水域中用水较为集中,用水量较大的区域划定为开发利用区。
根据需要其主要退水区也应划入开发利用区。
区界的划分应尽量与行政区界或监测断面一致。
对于远离城区,水质受开发利用影响较小,仅具有农业用水功能的水域,可不划为开发利用区。
154保留区的划分:
除保护区、缓冲区、开发利用区以外,其它开发利用程度不高的水域均可划为保留区。
地县级自然保护区涉及的水域应划为保留区。
7.2二级功能区划分的方法7.2二级功能区划分的方法7.2.1根据功能区分类指标要求,在一级区划确定的开发利用区范围收集有关的资料:
1基本资料:
开发利用区水域图;水域水质监测资料;2划分饮用水源区所需的资料:
现有城市生活用水取水口的位置、取水能力;规划水平年内新增生活用水的取水地点及规模。
3划分工业用水区所需资料:
现有工矿企业生产用水取水口的位置、取水能力、供水对象;规划水平年内新增工业用水的取水地点及规模。
4划分农业用水区所需资料:
现有农业灌溉取水口的位置、取水能力、灌溉面积;规划水平年内新增农业灌溉用水的取水地点及规模。
5划分渔业用水区所需资料:
鱼类重要产卵场、栖息地的位置及范围:
水产养殖场的位置、范围和规模。
6划分景观娱乐用水区所需资料:
风景名胜的名称、涉及水域的位置、范围;现有体闲、度假、娱乐、运动场所的名称、规模、涉及水域的位16置、范围。
7划分排污控制区所需资料:
现有排污口的位置、排放污水量及主要污染物量;规划水平年内排污口位置的变化情况。
划分过渡区可利用以上收集的资料。
7.2.2资料分析与评价1水质评价,应根据开发利用区的水质监测资料,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对水质现状进行评价,部分特殊指标应参照有关标准进行评价。
2取排水口资料分析与评价,应根据统计资料和规划资料,结合当地水利部门取水许可实施细则规定的取水限额标准,确定开发利用区内主要的生活、工业和农业取水口,以及污水排放口,并在地理底图中标明其位置。
对于零星散布的取水口应根据其取水量在当地同行业取水总量中所占比重等因素评价其重要性。
3渔业用水区资料分析,应根据资料分析,找出鱼类重要产卵场、栖息地和重要的水产养殖场,并在地理底图中标明其位置。
4景观娱乐用水区资料分析,根据资料分析,确定当地重要的风景名胜、度假、娱乐和运动场所涉及的水域,并在地理底图中标明其位置。
7.2.3划分规定1饮用水源区的划分,应根据已建生活取水口的布局状况,结合规划水平年内生活用水发展需求,尽量选择开发利用区上段或受开发利用影响较小的水域,生活取水口设置相对集中的水域。
在划分饮用水源区时,应将取水口附近的水源保护区涉及的水域一并划入。
对于零星分布的一般生活取水口,可不单独划分为饮用水区,但对特别重要的取水口则应根据需要单独划区。
172工、农业用水区的划分,应根据工、农业取水口的分布现状,结合规划水平年内工、农业用水发展要求,将工业取水口和农业取水口较为集中的水域划为工业用水区和农业用水区。
3排污控制区的划分,对于排污口较为集中,且位于开发利用区下段或对其它用水影响不大的水域,可根据需要划分排污控制区。
对排污控制区的设置应从严控制,分区范围不宜过大。
4渔业用水和景观娱乐用水区的划分,应根据现状实际涉及的水域范围,结合发展规划要求划分相应的用水区。
5过渡区的划分,应根据两个相邻功能区的用水要求确定过渡区的设置。
低功能区对高功能区的水质影响较大时,以能恢复到高功能区水质标准要求来确定过渡区的长度。
具体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必要时可按目标水域纳污能力计算其范围。
为减小开发利用区对下游水质的影响,根据需要,可在开发利用区的末端设置过渡区。
6两岸分别设置功能区的划分,对于水质难以达到全断面均匀混合的大江大河,当两岸对用水要求不同时,应以河流中心线为界,根据需要在两岸分别划区。
7.3功能区命名和编号7.3功能区命名和编号7.3.1命名一级区分区命名采用形象化复合名称,由三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表示河名,第二部分表示地理位置,第三部分表示水域功能。
保护区的命名,自然保护区沿用原定名;源头水和调水水源区采用“河名+地名+源头水(调水水源)+保护区”命名,其中的地名应使用县级以上的地名;对跨省区的缓冲区前面的地名应采用有关省的简称命名,省名的排序按上游在前下游在后,或左岸在前右岸在后的方法排序。
例如,汉江丹江口水库调水水源18保护区,长江皖苏缓冲区。
二级区的分区命名与一级区划相似,其中的地名使用街(镇)以下的地名。
对于功能重叠区以主导功能命名,还可增加第二功能表示该水域的重叠功能,即采用“河名+地名+第一主导功能+第二功能”的命名方法。
例如,汉江琴断口饮用工业用水区。
7.3.2编号编号采用主导因素法,将水资源一级区、水资源二级区、水资源三级区、水功能一级区、水功能二级区等五大因子进行编号,力求从编号中反映出水域、功能及隶属关系。
水功能区编号由十四位大写的英文字母和数字的组合码组成,其中第一英文字母表示水资源一级区,松花江片A,辽河片B,海河片C,黄河片D,淮河片E,长江片F,珠江片G,西南诸河H,内陆河片J;第二、三位表示水资源二级分区;第四、五位表示水资源三级区;第六、七是水资源分区预留码,均用00;第八、九、十、十一位表示水功能一级区的编号,其中第八、九、十在本水资源分区内按先上后下(上游至下游)、左岸到右岸的顺序由010编至990,第十位用来解决一级功能区增加的情况,第十一位为一级功能区的类型,按1为保护区、2为保留区、3为开发利用区、4为缓冲区的顺序编码;第十二、十三、十四位表示水功能一级区的编号,其中第十二、十三位表示二级功能区的序号,按先上游后下游,先左岸后右岸的顺序由01编至99,第十四位为二级功能区的类型,按1为饮用水源区、2为工业用水区、3为农业用水区、4为渔业用水区、5为景观娱乐用水区、6为过渡区、7为排污控制区的顺序编码。
一级功能区的后三位数字均000。
198编写要求8.1总体要求8编写要求8.1总体要求水功能区划成果包括水功能区划报告,水功能区登记表和水功能区划图。
水功能区划报告应当包括正确反映区划水域的自然环境、社会经济、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状况;进行水资源供需分析、水环境质量评价;说明区划的原则、方法、依据,阐明各种功能区划分的类型和指标,以及对各功能区的描述等内容。
8.2编写提纲8.2编写提纲流域片水功能区划报告编写提纲应包括以下方面:
1综述1综述1.1目的和意义1.2依据与标准1.3区划范围1.4区划原则1.5区划的分级分类系统1.6区划的程序与方法1.7区划概况2流域片概况2流域片概况2.1自然概况2.2社会经济2.3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202.4水环境质量评价3一级水功能区划3一级水功能区划3.1(以长江流域为例,则为“金沙江石鼓以上”)3.1.1概述3.1.2保护区3.1.3缓冲区3.1.4开发利用区3.1.5保留区3.2(以长江流域例,则为“金沙江石鼓以下”)3.2.1概述3.2.2保护区3.2.3缓冲区3.2.4开发利用区3.2.5保留区3.3(以长江流域为例,则为“岷沱江”)3.3.1概述3.3.2保护区3.3.3缓冲区3.3.4开发利用区3.3.5保留区4二级水功能区划4二级水功能区划4.1(以长江流域为例,则为“金沙江石鼓以上”)4.1.1河214.2(以长江流域例,则为“金沙江石鼓以下”)5措施与管理5措施与管理5.1措施5.2管理8.3功能区划登记表8.3功能区划登记表根据水功能区划的分类体系和划分标准,划出的各种功能区,填写水功能区划登记表的格式和要求见本规范的附录A8.4水功能区划图的编制8.4水功能区划图的编制水功能区划图编图应突出水体功能特点,尽量扩大图件的信息量。
同时提高区划图件的实用性和区域间的可比性。
水功能区划图应当按照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编制。
22附录A:
水功能区登记表格式附录A:
水功能区登记表格式A.0.1水功能区(一级)登记表的格式,见表A.0.1。
表A.0.1水功能区(一级)登记表范围编号功能区名称流域水系河流河段起始断面终止断面长度(km)或面积*(km2)现状水质水质管理目标区划依据备注*河流填长度,湖(库)填面积A.0.2水功能区(二级)登记表的格式,见表A.0.2。
表A.0.2水功能区(二级)登记表范围编号功能区名称流域水系河流河段起始断面终止断面水质代表断面*长度(km)或面积*(km2)功能排序现状水质水质管理目标区划依据备注*功能区水质代表断面是为功能区管理所设置的断面,又称控制断面,其选取原则:
反映功能区水质状况;功能区最差水质的断面;取样条件。
应综合考虑以上原则选取。
*河流填长度,湖(库)填面积附录B:
水功能区编图规定附录B:
水功能区编图规定B.0.1水功能区图的比例尺应根据水体范围,用途及制图要求确定:
一级区划1:
50万1:
100万二级区划1:
10万1:
30万;重点地段:
1:
5万B.0.2图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级区的分区范围。
二级区的分区范围。
23与水功能有关的专业内容:
水文站、水位站、水质站、取水口、排污口、港口、自然保护区、水库、水源(井、泉)、主要水闸、泵站、堤、风景名胜等。
除常规地理内容外,需要注明与区划有关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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