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权责清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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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权责清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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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权责清单模板
蒲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权责清单
填报单位:
蒲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序号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一
行政许可
共15项
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十七条
2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3
母婴保健机构服务人员资格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4
母婴保健技术业务机构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5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6
护士执业许可证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条例
7
护士执业证许可证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条例
8
医师注册、变更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9
医师定期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10
一孩服务卡登记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
11
再生育审批
《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12
办理流动(入)人口一孩服务卡登记
《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13
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正)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2006第46号)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十一条第三项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14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15
预防性健康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审批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1号)第四条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在指定范围内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4}6号)附件2第13项。
16
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二
行政处罚
共3项
1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蒲城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执法所
2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蒲城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执法所
3
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放射卫生监督、职业卫生卫生监督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护士管理办法》《献血法》《乡村医生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传染病防治法》《放射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蒲城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执法所
三
行政强制
共1项
1
加收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蒲城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执法所
四
行政征收
共2项
1
合疗筹资
根据陕西省卫生计生委、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15年全省新农合筹资标准的通知(陕卫医改[2014]356号文件)
2
社会抚养费征收
《陕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局法纪股
五
行政给付
共8项
1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陕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奖励扶助办公室
2
农村独女户奖励扶助
《陕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奖励扶助办公室
3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陕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奖励扶助办公室
4
农村独生子女保健费
《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
奖励扶助办公室
5
农村独生子女意外伤害保险
《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
奖励扶助办公室
6
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
《陕西省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办法》的通知陕人口发【2010】75号
奖励扶助办公室
7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子女伤残、死亡)
《陕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奖励扶助办公室
8
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补助和抚恤给付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奖励扶助办公室
六
行政检查
共3项
1
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调查
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第二条第二款县及县以上计划生育系统各工作机构、直属挂靠单位(以下简称系统内各单位)单独、联合或与其它单位联合组织的统计调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系统内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统计调查。
县及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批准所辖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统计调查。
各级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机构负责归口管理统计调查,承担审核工作。
2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陕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政府令第98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价格、审计、监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3
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检查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系统实现共享;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七
行政裁决
共1项
1
医疗机构名称争议裁决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年第35号)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
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
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八
行政确认
共3项
1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
各镇(街道办)宣传科技文卫办、城区办
2
开具《陕西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各镇(街道办)宣传科技文卫办、城区办
3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
各镇(街道办)宣传科技文卫办、城区办
九
行政奖励
共6项
1
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
《陕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奖励扶助办公室
2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一条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3
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的表彰奖励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4
对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5
对爱国卫生工作先进单位、个人表彰的奖励
《陕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七条第三款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授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并予以表彰和奖励。
6
对中医药事业发展先进单位、个人表彰的奖励
《陕西省中医发展条例》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中医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
其他
共14项
1
其他审批权
县级医疗机构定点审批
蒲城县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细则蒲新农合办发[2007]01号
蒲城县卫生局
2
其他审批权
新农合基金审批
蒲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蒲政办发[2007]01号
合疗办
3
审核转报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初鉴
《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转发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科技股
4
审核转报
计划生育工作者光荣证发放资格的审查申
报
《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人事股
5
审核转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地址变更的核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科技股
6
审核转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的核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科技股
7
审核转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科技股
8
审核转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合格证审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科技股
9
审核转报
输卵(精)管绝育术后施行复通术审批
《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
科技股
10
审核转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变更的核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科技股
11
审核转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床位数目变更的核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科技股
12
审核转报
病残儿初鉴
《关于印发渭南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办法的通知》
科技股
13
审核转报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初审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程序是:
一、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由医疗机构按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由医疗机构按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三、医疗机构获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后,方可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14
行政调解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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