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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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定稿
南平联络线高速公路工程A6标项目经理部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加强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落实项目部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项目部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减少伤亡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员工安全和健康,促进项目部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劳动合同法》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定,结合公司管理经验和施工生产实际而制定。
第三条在施工生产中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原则,坚持公司负责人和项目经理负责制的原则,狠抓责任落实,强化教育培训,狠抓隐患治理,加大安全投入,规范现场管理,全面加强安全基础工作。
第四条项目部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应急救援组织”,领导和协调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受“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
建立现代安全管理保证模式,搞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和持续改进工作。
第五条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实行生产安全零事故奖励制度。
第六条工作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使用建筑施工队伍和农民工(合同工)及其他劳务,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有关规定进行使用。
并实行登记注册备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本管理办法适用南平联络线高速公路工程A6标项目经理部。
安全质量管理部门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认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第八条安全生产目标:
全年无员工因工责任死亡事故、无因我方责任造成的交通亡人事故、无既有线行车险性事故、无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伤害事故、无重大火灾事故、无外部劳务因工死亡事故。
第九条实行指标定量考评制度。
每年均应和项目部签定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书,并按照安全生产负责制的原则,逐级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一级保一级,层层抓落实。
并制定有效措施,建立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年终考核,奖罚兑现。
第三章 安全管理机构
第十条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应急救援组织”;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根据在建工程特点相应成立“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预案。
由第一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其成员由党政工团及有关职能部门组成,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依法逐级设置安全生产管理职能机构,安全管理人员严格按要求配置。
工程队设专职安全员,班(组)设兼职安全员。
第十二条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项目部成立安全检查小组,同时为加强组织领导,依据上级有关要求,项目部设置安全生产办公室,安全办公室依据《安全生产办公室工作职责》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具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持有相应上岗证方可任职。
第四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四条项目部必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在目标明确,责任明确的情况下,党政工团齐抓共管,要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一级抓一级,一级保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目标的实现。
第十五条项目经理是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管理者和第一责任人,对项目部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党委书记对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负思想教育领导责任;安全生产办公室对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总工程师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1、负责监督劳动安全、人身安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消防及交通安全工作,对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制订项目部安全生产法规和规划,及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和建议,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计划,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实施。
3、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掌握和了解施工生产场所的安全现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重大事故隐患必要时发出《安全质量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和《罚款通知书》,并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跟踪验证。
4、组织项目部开展劳动安全生产竞赛、评比等各种促进项目部安全生产的活动,负责年终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实施安全生产奖罚事宜。
5、会同有关部门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对全员劳动纪律,施工作业秩序,持证上岗,文明施工及防护用品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负责员工集体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理赔等工作。
7、负责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处理工作。
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实施。
第十七条项目部所属各部室主要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在安全管理方面对项目经理负责,对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项目部属各部室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安全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施工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与强制性条款,负责拟订本单位的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防护措施,应急预案。
2、掌握项目施工工艺中相关专业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监督施工方案和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参与相关计划或预案的制订和审核。
3、负责对工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和特种作业的跟踪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处理。
4、组织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检查工作。
5、负责施工现场危险部位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参与文明工地达标创建的实施管理。
6、每周对设备、工具、安全装置、现场作业环境等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
7、建立安全台帐并管理本单位(项目)各类安全文件、资料档案。
8、参加和协助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工作,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禁止弄虚作假或隐瞒事故。
对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或失职造成的职工伤亡事故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工程队队长的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法规、制度,严格劳动纪律,严格按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施工,严禁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
2、根据上级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结合担负工程任务,制定本队安全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坚持跟班作业,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组织班组安全活动,及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纠正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
3、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及时贯彻和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精神、通知和要求,督促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员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并大力支持安全员的工作,给予必要的工作条件。
5、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掌握和了解各工序、各工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为,对事故隐患和上级检查指出的问题认真组织整改。
6、组织保护事故现场和人员抢救工作。
在向上级报告事故的同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对因违章指挥,盲目蛮干或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缺陷而造成的事故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
对本班(组)人员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1.带领本班(组)作业人员认真落实上级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范和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制止“三违”(即: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行为。
2.坚决服从上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3.认真坚持“三工”(工前交待、工中检查、工后讲评)制度,积极开展班(组)安全生产活动,做好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4.认真组织在岗安全教育和操作规程学习,检查班组人员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不断提高个人自我保护能力。
5.经常检查班组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维护安全防护设施,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上报有关领导,认真做好新工人的岗位教育。
6.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
7.对因违章作业、盲目蛮干甚至不听指挥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1、在班组长的领导下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2、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按规定佩带劳动防护用品。
在施工过程中做到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
同时有责任劝阻他人不违章作业。
3、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和技术工种人员要积极参加专业技术培训,掌握本岗位操作技能,取得特种作业资格,严格做到持证上岗。
4、对施工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有权建议改进,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行为,有权拒绝执行。
对危害人身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越级检举和报告。
5、识别和控制与工作岗位相关的危险源,严守操作规程,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情况。
6、对因违章操作、盲目蛮干或不听指挥而造成他人人身和本人伤害事故及经济损失承担直接责任。
7、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如发生事故,要正确处理,及时、如实报告,并保护现场,作好详细记录。
第二十二条专(兼)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1、专(兼)职安全员在工程队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业务上受公司所属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和人员的领导,享受工班长待遇。
2、协助队领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与防护措施,并经常监督检查,抓好落实工作。
3、督促班(组)长开展各种安全生产活动,并做好安全日志。
4、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纠正和消除人、机、物、环境方面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对违章违纪责任者有权处于100至500元的罚款(含外部劳务)。
情节特别严重的要向上级汇报,可以以5倍的数额加以罚款。
5、对危及人身和设备的事故隐患要及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有权停止施工,并随时向队领导报告。
6、专(兼)职安全员必须持有本系统或持有有关部委颁发的安全员检查证,上岗时必须佩带标识,秉公办事,尽职尽责。
对因工作失职而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承担责任。
7、对因失职而造成的伤亡事故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工程分包(含劳务)负责人安全职责
分包企业必须取得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1、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分包单位负责人应依据分包合同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并承担相关责任。
2、总包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分包方负责人应教育本单位员工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导与监督,制定并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3、落实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有关规定,按制度供应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按规定为从事危险作业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预防职业病发生。
4、教育员工严格执行施工操作规程,强化安全意识和自身防范保护能力,对不服从监督和我方人员监督的行为,有权令其停工或退场。
5、分包方进入现场的设备、机具和特种作业人员,经总包方进行验证,合格后方准使用和上场。
6、对总包方人员违章指挥或安全措施不到位,有权提出意见抵制。
7、由于分包方不服从总包企业管理,不按总包方编制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导致施工安全事故,由分包方依法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二十四条根据国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项目部建立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制订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合理提取和使用安全教育培训经费。
1、依照国家和公司规定的教育和培训内容及时间,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教育和考核,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2、新入场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教育后要填写三级教育记录卡,并进行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
凡从事特种作业,包括电力、锅炉司炉、压力容器、起重、爆破、金属焊接(气割)、瓦斯检验、机动车驾驶、建筑登高架设等作业,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取得地方政府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能上岗作业。
4、项目部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地方建设行政部门及有关部委的“三类人员”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关证件。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有关部门要对其安全技术规定进行教育,直至掌握其使用方法和要求后,方可使用和上岗。
6、各单位应每周对所属从业人员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
工程队每天都要对员工施工生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班组每工班在队安全技术交底的基础上都要进行班前安全教育,并针对施工生产场所、工作内容、工具设备、操作方法等注意事项,对全班组进行安全教育,防止事故的发生。
7、各单位要根据季节变化,进行雨季防雨、防雷电、防洪、防坍塌,冬季防冻、防滑、防煤气中毒等季节性安全教育。
8、节假日前后,各单位要对员工进行安全和法纪教育,提醒员工注意节日生活、休息和娱乐等活动,节后教育员工集中精力搞好安全施工生产。
9、利用电视、广播、画展、标语、挂图、黑板报和壁报等多种形式,经常进行广泛的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六章 安全技术管理
第二十五条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必须全面考虑施工现场实际、工程特点和作业环境;凡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及建(构)筑物周围环境等不利因素,都必须从技术上制订全面、具体、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予以预防。
第二十六条项目部所属各部室必须对所承建项目的施工图进行认真会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或设计文件有遗漏而导致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七条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必须根据需要有技术设计、有校核计算、有详细布置图和相关文字说明,并应实行逐级审批制度。
第二十八条依据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1、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2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4、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5、脚手架工程:
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吊篮脚手架工程。
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7、其它:
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预应力工程。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1、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
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3、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4、脚手架工程:
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5、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6、其它:
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二十九条对工程中涉及深基础、地下暗挖、长大隧道、越江海底隧道等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三十条施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未获得批准前,相应的工作不得进行。
第三十一条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与施工相关的设计变更或施工方案改变,必须及时变更或修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
第三十二条工程施工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对安全施工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全面的技术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三十三条各分包商必须按照总包企业有关规定,制订与其分包工程内容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并依据总包企业方案审批流程完成内部审批,然后,报总包项目经理部完成总包方案审批流程。
第七章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施工现场应有利于生产,方便员工生活,符合防洪、防火等安全要求,具备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条件。
第三十五条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必须避开河床、悬崖、陡坡、泥石流、雪崩等危险区域,选在水文、地质条件良好的地方。
第三十六条施工现场内的各种运输道路,施工、生活房屋、易燃、易爆仓库,材料堆放以及动力、通讯线路和其它临时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出合理的平面布置图。
第三十七条施工现场除应设置安全宣传标语牌外,危险部位还必须悬挂按照GB2893-2001《安全色》和GB2894-2008《安全标志》规定的标牌,并不得擅自拆除。
夜间有人经过的坑洞等处还应设红灯示警。
第三十八条施工现场内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沟、坑、井、洞口、桥面、高墩等必须有盖板或安全护栏,场地狭小,行人和运输繁忙的地段应有专人指挥。
第三十九条施工现场内较高的建(构)筑物、临时设施及重要库房,如炸药库、油库、发(变)电房、塔架、龙门架等,应加设避雷装置。
第四十条高空作业现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安全帽、安全网、安全绳、保险带必须符合安全标准,作业平台应有防滑措施,危险处应设扶手;脚手架的架设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不得超负荷使用;上下交叉施工作业,必须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确保安全。
第四十一条六级以上大风或因大雨、大雾等自然因素影响施工现场安全的,须停止作业,确因特殊情况需作业的,必须采取保证安全的专项措施。
第四十二条在工程施工前,项目工程技术人员应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同时将施工中的危险因素、紧急避让、撤离措施等告知作业人员。
第四十三条项目经理部应加强与气象、水文等部门联系,及时掌握气温、雨雪、风暴和汛期等预报,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四十四条下挖工程在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复查地下构造物(电缆、管道等)的埋设位置和走向,并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中如发现有危险物品及其它可疑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下挖,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五条施工临时用电,电器设备和电缆、电线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安装、检修电器设备、架设和拆除电线、电缆,必须按有关安全规定进行。
第四十六条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程》进行作业,严禁“三违”行为;实施爆破作业必须遵守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和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场所;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爆炸物品。
第八章 安全生产检查
第四十七条为增强各级的安全意识,杜绝“三违”现象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必须加强各级安全生产检查。
第四十八条项目部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与综合性检查相结合的安全检查工作制度。
1、定期检查(含季节性检查)。
项目部每月、队每周、班组每日对施工生产进行定期检查。
2、不定期抽查。
根据实际情况对重点项目、重点阶段、重要施工部位(环节)进行不定期的安全专项检查和抽查。
对重点工程和关键部位的安全生产要加强检查的力度和频数,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措施,限期监督整改。
项目部每季度组织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任组长,安质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安全生产检查组,对所属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以《安全质量事故隐患通知书》通知受检单位和负责人,要求限期改正。
检查工作完成后,进行认真总结评价,并形成书面报告进行通报。
专业项目部每月由主管安全生产的经理带队,安质部参加的检查组,对所属工地进行全面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指定工程队立即或限期整改。
检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若不能处理时,应及时报告。
各工程队,除在日常检查时,随时检查施工现场的状况外,每周对所属施工现场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
对查出的问题,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作为本周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进行教育。
生产班组的班组长、班组兼职安全员,班前对施工现场、作业场所、工具设备、危险源标识进行检查,生产过程中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项目部所属各部室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根据本单位的不同性质,制定安全检查计划,实施检查。
对查出的问题,通知工程队立即整改,并上报本单位主管领导。
“三工”安全检查。
各施工现场要坚持做到工前布置安全、工中检查安全、工后讲评安全的“三工”安全检查制度,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同工种上下班之间或工种上下工序之间,应认真进行交接班检查,并做好记录。
季节性安全检查。
主要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检查组,实施雨季防洪、防雨、防雷电、施工用电、电气设备、环保等方面检查;冬季重点对机械设备、施工用电、消防、预防煤气中毒以及防滑防冻措施等检查;节假日的检查,要有针对性的进行,重点对节假日工地值班,交通车辆的管理(驾驶人员)、锅炉房和一些易燃性、放射性、腐蚀性、易燃易爆等场所的防护情况检查。
各项目部在组织安全检查时,必须对本单位工程劳务分包队伍安全生产情况同时进行检查。
开复工检查。
新项目开工前和在建项目停工后复工前,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安全准备工作检查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方可开工。
第四十九条项目部所属各部室应建立安全检查台账,将每次检查情况、整改情况详细记录在案,便于一旦发生事故时追溯原因和责任。
第五十条各级对检查出的问题,必须严格按照“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实行登记跟踪,直至事故隐患消除。
第五十一条对检查发现有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时的重大安全隐患,安全检查人员有权责令立即停工,待整改验收后方可恢复施工。
对于仅由施工企业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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