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检测报警仪专项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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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检测报警仪专项检查表
被检查单位:
检查时间:
年月日
序号
检查内容
具体要求
检查情况
1
检测点布置的要求(GB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3.0.1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包括甲类气体和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的储罐区、装卸设施、灌装站等)的区域内,对可能发生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的泄漏进行监测时,应按下列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2
3.0.2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系统应采用两级报警。
有毒气体和可燃气体同时报警时,有毒气体的报警级别应优先。
注: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的一级报警为常规的气体泄漏警示报警,提示操作人员及时到现场巡检。
当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达到二级报警值时,提示操作人员应采用紧急处理措施。
当需要采取联动保护时,二级报警的输出接点信号可供使用。
3
3.0.5根据装置占地的面积、设备及建构筑物的布置、释放源的理化性质和现场空气流动特点,应在装置区域内布置现场报警器。
现场报警器可选用音响器和/或旋光报警灯。
4
3.0.6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必须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
3.0.7国家法规有要求的有毒气体检(探)测器必须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
防爆型有毒气体检(探)测器还应经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防爆性能认证。
5
3.0.10根据生产装置或生产场所的工艺介质的易燃易爆特性及毒性,应配备便携式可燃和/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
6
3.0.11现场固定安装的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
分散或独立的有毒及易燃易爆品的经营设施,如加油站、加气站等,检测报警系统可采用普通电源供电。
7
检测器布置要求
4.2.2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每隔15m可设一台检(探)测器,且检(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7.5m。
有毒气体检(探)测器距释放源不宜大于1m。
(封闭厂房是指有门、有窗、有墙、有顶棚的厂房,半敞开式厂(库)房是指设有屋顶、建筑外围护结构局部采用墙体构造的生产性或储存性建筑物,通常多为局部通风不良场所。
)
8
报警值设定要求
5.3.3报警设定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气体的一级报警(高限)设定值小于或等于25%LEL;
2.可燃气体的二级报警(高高限)设定值小于或等于50%LEL;
有毒气体的报警设定值宜小于或等于100%MAC/PC-STEL,当试验用标准气调制困难时,报警设定值可为200%MAC/PC-STEL以下。
当现有检(探)测器的测量范围不能满足测量要求时,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可为0~30%IDLH;有毒气体的报警(高高限)设定值不得超过10%IDLH值。
9
检测器的安装要求
6.1检(探)测器的安装
6.1.1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0.6m。
检测比空气重的有毒气体的检(探)测器,应靠近泄漏点,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0.6m。
6.1.2.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探)测器,其安装高度应高出释放源0.5~2m。
6.1.3检(探)测器应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易于检修的场所,安装探头的地点与周边管线或设备之间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净空和出入通道。
6.1.4检(探)测器的安装与接线技术要求应符合制造厂的规定,并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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