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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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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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规章制度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1.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2.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如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
3.在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中,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时适用的规定。
注意下列二项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1.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有关系的协议。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合同法》的差不多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老实信用原则
5.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6.严守合同原则:
依法成立的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双方协调一致才能够变更)----------这句话,做综合题的时候会用到。
合同的订立:
格式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新增]
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提示讲明的义务,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讲明。
假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不能讲无效,假如不撤销确实是有效的。
格式条款的无效
自始确实是无效的。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大对方责任,排除对方要紧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无效,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无效)。
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
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1.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怕当事人钻空子,谁提供的,作出不利于提供一方的解释。
2.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纳非格式条款。
合同订立的方式
(简,综)
要约
1.应具备的条件
(1)内容具体明确的,对方一点头,那个合同就能够履行了的。
内容不明确的是要约邀请。
(2)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必须是特定的人。
(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相对人是特定人,非特定人都行,如在电视上做广告,不用征对谁。
(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注意:
(1)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假如对方同意要约,合同成立),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2)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讲明书属于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生效时刻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注意:
不管是要约依旧承诺差不多上“到达”时生效。
(1)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刻,视为到达时刻。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刻,视为到达时刻。
(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宅或者能够操纵的地点(如信箱)即为送达。
跟何时拆开无关。
(3)即使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差不多明白其内容,要约也不生效。
3.要约的撤回
全然不让生效
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能够撤回要约,即先到或同时到。
注意:
由于“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承诺能够撤回,但不能撤销。
4.要约的撤销
让生效的东西再失效
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能够撤销要约。
但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差不多为履行合同做了预备工作。
注意:
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差不多为发行合同做了预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让生效的东西再失效。
(3)承诺期限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
期限
(1)承诺期限的起算
①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②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开始计算。
(2)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时刻
①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一般情况下,为新要约。
但要约人同意的,原要约有效。
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缘故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一般情况,承诺有效。
要约人反对的,无效,为新要约,不反对的,承诺有效。
内容
(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一般情况下,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但要约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为无效。
注意:
承诺能够撤回,不能撤销。
要约能够撤回,也能够撤销。
实际履行原则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纳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纳书面形式但一方差不多履行要紧义务同时对方同意的,该合同成立。
2.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纳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差不多履行要紧义务同时对方同意的,该合同成立。
注意:
盖章时刻有前后的,以最后一个盖章时刻为合同成立。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生效
1.一般情况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注意:
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
2.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专门情况下):
(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
如结婚之日如何如何滴。
(2)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期限能够是确定的,也能够是不确定的)。
如死亡之日如何如何滴。
无效合同
1.哪些是无效的合同
(1)一方胁迫,欺诈的,损害国家利益的。
注意:
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撤销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恶意)。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注意:
不包括地点性法规,行政规章。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注意: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2.部份无效合同
不阻碍其他部份的
(1)约定了免除或者限制当事人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应承担责任的条款。
(2)约定了免除或者限制人身损害责任的条款。
(3)约定了违法的违约责任或者解决争议的方式。
(4)约定了免除或者限制法律禁止免除或者限制的责任条款。
3.免责条款的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2)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可撤销合同
能够撤销,也能够不撤销。
本质是有效的,只是意思表示不真实。
1.哪些是可撤销的合同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3)一方以胁迫,欺诈的手段或者乘人这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2.撤销请求权
(1)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双方当事人都能够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
(2)胁迫,欺诈:
只有受损害方才能够行使撤销请求权。
3.撤销的效力
在未撤销前是有效的,但被撤销后,视同无效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
注意:
不是撤销之日起无效。
4.撤销权的时效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明白”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效力待定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1.效力待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1)相对人能够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即为有效合同。
(2)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2.直接有效
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直接有效,不必经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无权代理
1.本人的追认权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的行为,只有通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1)催告权:
相对人能够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注意,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1)只有“善意相对人”才能够行使撤销权,恶意的,不能行使撤销权。
(2)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已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现在善意相对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提示:
只有“善意”相对人才能够行使撤销权。
相对人不管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
无权处分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合同的履行:
债务的抵充顺序
对同一债权人数项债务并存时的抵充顺序
先看有没约定,没约定的按下列顺序。
动身点:
爱护债权人的利益
1.先抵已到期,再抵未到期。
2.几项债务均到期的,先抵未担保,再抵已担保。
3.担保数额相同的,先抵负担重的,再抵负担轻的。
4.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5.到期时刻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债务,利息,费用的抵充顺序
先看有没约定,没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如评估费,拍卖费。
2.利息
3.主债务
约定不明的处理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费用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1.总原则:
能够协议补充→达不成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适应确定。
2.具体规则: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没有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酬劳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同意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即谁发货谁承担运费。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
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由债务人(不是第三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有瑕疵的,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注意:
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违约责任时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与第三人无关。
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即一手交钞票一手交货
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刻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时,享有不履行或部份履行的权利。
2.后履行抗辩权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1)中止履行,暂停的意思,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列情况这一的,能够行使不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峻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躲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供应商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
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假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同时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能够解除合同(法定解除),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保全措施
代位权
三角债的问题,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1.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消级行为):
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钞票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注意:
只有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具有金钞票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才能够行使代位权。
2.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酬劳,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3.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对超过部份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输的承担)。
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明白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主动折腾,出现财产不正当的减少。
1.可撤销的行为
①无偿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取得,均可撤销。
注意:
不管是放弃到期依旧未到期的,或是债权担保,只要放弃都可撤销。
②有偿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70%,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市价30%)第三人恶意的,能够撤销,善意的不可撤销。
2.撤销权的时效
先看5年再看1年
自债权人明白或者应当明白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以债权人的名义行使撤销权,向被告住宅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多了的部份不能要,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注意:
(1)撤销权诉讼:
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
(2)代位权诉讼:
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
合同的担保:
概述
1.反担保方式
下面二项都能够:
(1)债务人:
抵押,质押
(2)其他人:
抵押,质押,保证。
注意:
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
2.数个担保物
主次之分,先主后次。
同一债权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先抵押主债务人的,不足部份再找担保人的。
3.诉讼
(1)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依照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2)一般保证:
债务到期不还钞票的时候,先诉抗辩权
①债权人必须首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不能直接找保证人,保证人有理由拒绝。
②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后,不足的部份再找保证人。
(3)连带责任保证:
爱找谁就找谁,即债权人找债务人,保证人都行。
(4)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提起反诉的,保证人能够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5)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6)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能够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4.担保合同的无效
依照《公司法》规定,违犯下列规定的担保合同无效:
(1)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2选1,按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操纵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且同意担保的不得参加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5.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1)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依照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没过错
有过错
责任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如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担保的)
债权人
√
由债务人和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债权人,担保人
√
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份,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份的1/2,≤1/2
(一人一半)
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
√
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担保人
√
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份,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份的1/3,≤1/3
(债务人,债权人,担保人,三股开)
(2)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够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3)主合同解除后,担保合同仍有效,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4)法人的法定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企业内部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有效。
保证
1.保证人
人保,是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1)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
(2)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份提供的保证合同无效,(如某企业的会计室),责任的界定:
①债权人“明白或应当明白”这种情况的,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②债权人“不明白”的,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和保证人依照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
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在授权范围内能够作为保证人。
2.保证合同
一般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下列情况,也成立:
(1)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同意且未提出异议的,默认了。
(2)主合同中尽管没有保证条款,然而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
3.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
(1人保证的)
即先主后次。
在债务人审判或者仲裁后,仍不能归还欠款的,才找一般保证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
(1)债务人住宅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连带保证
(1人保证的)
债权人爱找谁就找谁,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注意:
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按份共同保证
(保证人≥2人)
保证人与债权人(不是与债务人)约定按份额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
保证人按份承担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连带共同保证
(保证人≥2人)
各保证人约定均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或“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没有约定所承担的保证份额。
注意:
(1)“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的,视为连带共同保证,保证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
(2)“连带”指的是保证人之间的连带。
(3)债权人能够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能够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4)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份,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
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4,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对“全部债务”(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
债权人转让债权
(1)一般情况下:
债权转让,保证债权同时转让。
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保证承担。
(2)专门情况下:
看有没约定,假如约定保证人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人转让债务
债务人将全部或部份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口头不行)的,保证人对未同意的部份不承担保证责任。
但对未转让部份的债务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主合同的变更
保证人没有同意变更主合同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不能解除。
(1)假如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2)假如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部份不承担保证责任。
注意:
没有经同意的,哪个少就按哪个承担保证责任。
(3)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保证,抵押并存
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属于共同担保,按《物权法》规定,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1)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2)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能够找物的担保人,也能够找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注意:
不能向另外的保证人追偿。
破产
在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能够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能够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1)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清偿的部份,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但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2)债权人明白或者应当明白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3)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就当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新增]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结果没监督好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新增]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假如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
(1)当事人全然没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约定,按6个月。
(3)[新增]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2年。
(4)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促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保证
(1)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2)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注意:
不能超过保证期间找保证人。
(3)保证人对差不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断
中止
一般保证
主债务诉讼时效
√
√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
√
连带保证
主债务诉讼时效
√
√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
√
抵押
1.抵押物
(1)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不能抵押。
但以其教育,医疗卫生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能够认定抵押有效。
(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能抵押。
(3)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能抵押。
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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