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基处理工程安全监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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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处理工程安全监理细则
乌鲁木齐市文化中心地基工程(一标段)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编制:
审批:
新疆卓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甲级)
乌鲁木齐市文化中心地基工程项目监理部
2014年11月25日
一、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三、《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第十篇施工安全);
五、《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
六、《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12;
八、《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
九、《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十、《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
十一、《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规程》XJJ044-2011;
十二、监理合同、已批准的安全监理规划;
十三、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土方开挖施工方案、专项强夯施工方案、专项临时用电方案。
二、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
乌鲁木齐市文化中心地基工程(一标段)
2.工程地址:
乌鲁木齐市会展大道纬六路
3.建设单位:
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4.施工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设计研究院
5.设计单位:
长沙市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6.建筑面积:
85000㎡
7.质量要求:
合格
8.计划开竣工日期:
2014年10月20至2015年6月15日
三、与本工程相关的强制性标准
(一)土石方工程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强制性条文执行。
1.土石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方案,并应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2.施工前应针对安全风险进行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机械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
3.施工现场发现危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隐患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排除隐患后方可恢复施工。
4.爆破作业环境有下列情况时,严禁进行爆破作业:
(1)爆破可能产生不稳定边坡、滑坡、崩塌的危险;
(2)爆破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的安全;
(3)恶劣天气条件下。
5.基坑支护结构必须在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后,方可开挖下层土方,严禁提前开挖和超挖。
施工过程中,严禁设备或重物碰撞支撑、腰梁、锚杆等基坑支护结构,亦不得在支护结构上放置或悬挂重物。
(二)强夯工程
一、机电设备
1.施工企业自有的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审核企业机械设备管理部门对其颁发的准用证。
新购置的起重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审核其企业技术负责人的审核准用手续。
2.提供租赁的机械设备,检查租赁单位向承租单位提供的租赁单位的自检报告。
自检合格证以及相关的技术文件和出厂说明书,还必须提供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单位出具的安全技术检测证明;否则,不得租赁和投入使用。
3.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机电设备及电动工具,督促要求施工现场负责人组织专业人员对其进行机械、电气安全性能的检查,确认其符合有关安全使用条件的,方能投入使用。
当施工现场不能胜任此项工作时,企业机电设备管理部门应组织或委托法定检测结构进行检验检测。
4.施工现场使用起重机械设备,审核其是否按规定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专项装拆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并履行签字审批手续,否则不得使用。
5.审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和拆卸是否由有资格的单位和专业人员进行,并应有专人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和按规定定期检查其电气绝缘性能。
对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又不能修复的机电设备,必须立即停用,并予以报废处理。
6.检查施工现场是否为机电设备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道路、基础(座)、水电、操作棚或停机场地等必备条件。
夜间作业应设置安全和充足的照明。
7.检查机电设备的作业场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场地应平整无障碍,机电设备旁应有符合规定的作业和维修空间,作业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材料、杂物。
有防火要求的,其作业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8.检查施工机械和动力机械的基础(座)是否稳固,并符合其出厂说明或设计的要求。
9.检查机电设备、小型电动工具用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由专业人员安装,拆除和维修。
10.监督施工现场机电设备的管理应做到“定人、定机、定设备”,严禁不具备专业资格的人员操作机电设备。
核查小型电动工具使用前,是否对使用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进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教育。
11.监督检查机电设备、小型电动工具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了人安全防护用品。
机械操作人员的衣着应符合安全要求,紧身并束紧领口,不得系领带,女工发辫应挽入工作帽内。
12.操作机电设备及使用小型电动工具前,应督促监督施工项目管理人员检查机电设备,小型电动工具的电源线和安全防护装置。
电源线破损或安全防护装置缺损和失效的机电设备、小型电动工具,未经专业人员更换、修复,不得投入使用。
工作结束,应断电源并锁好开关箱。
小型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交保管室保管。
13.工作前监督必须检查机械、仪表、工具等。
确认完好方准使用;有试运行要求的,应按规定进行试运行,确认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14.监督检查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小型电动工具不得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作业。
操作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禁止在设备运转时进行擦洗和修理,作业中严禁将头、手等伸入机械行程范围内。
修理应由专业人员按照原厂说明书规定的条件或有关标准、规范进行,不得任意使用代用部件或改装、改造。
15.监督新机,经过大修或技术改造的机械,必须按出厂说明书的要求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机械技术试验规程》(JGJ34)进行测试和试运行。
16.监督施工现场机电设备、小型电动工具必须按照出厂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使用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变更、扩大使用范围。
按规定需定期检验检测的仪表和有关安全装置,应具有法定检验检测资格的单位定期检验检测,否则不得使用。
17.监督检查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绝缘良好,电线不得与金属物绑在一起;各种电动机具用电必须符合“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规定,其在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金属外壳,必须按规定做保护接零或接地。
临时停电、停工休息或下班时,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
18.进度检查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电源线应使用橡胶软电缆,必须选用自耦式安全电压变压器。
在潮湿场所或金属容器内工作时,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
19.检查受压容器应有安全阀、压力表,并避免燥、潮、晒、碰、撞;氧气瓶严防沾染油脂;乙炔发生器,液化石油气,必须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
二、强夯设备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保证体系,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学习安全技术规范及施工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2.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
3.进入现场必须带安全帽,特殊工种应持证上岗。
4.吊机起重臂活动范围内严禁站人,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强夯区域。
5.夯机驾驶室前应安装安全防护网,测量仪器应架设在距夯机30m以外的地方,夯锤下落位置与施工人员的安全距离为20m。
6.夯机在工作状态时,臂杆仰角应为69-70度。
7.梯形门架支腿不得前后错位,门架支腿在未支稳垫实前,严禁起锤。
8.变换夯位后,必须重新检查门架支腿,支腿应立稳可靠,然后再将锤提起10-30CM,检查整机的稳定性,确认可靠后方可作业。
9.夯锤上升接近规定高度时,必须加强观察,防止自动脱钩器失灵时夯锤上升过高发生事故。
10.夯锤落下时,吊钩尚未降到夯锤吊环附近时,操作人员不得提前下坑挂钩,从坑中提锤时严禁挂钩人员站在锤上,随锤提升。
11.夯锤必须留有通气孔,通气孔作业中有堵塞现象时,应随时清理,严禁任何人站在锤下进行清理。
12.夯锤内有积水或因粘土产生锤底吸力增大时,应采用措施排除,不可强行排除。
13.转移夯点时,夯锤铺机协助转移,门架随夯机移动时,支腿离地面高度不得超过50CM,严禁在作业时将锤悬挂在空中。
14.强夯机高大,稳定性较差,能级较大,因此对施工现场要求较严,不得有虚填,坑洞和浅层基坑。
15.工作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吊车上应架设防护网,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以防止土块区弹物伤害事故发生。
16.群机作业,要特别注意机组之间的分布情况,两机前后左右距离间隔始终要保持35-40M。
17.应随时检查机具的工作状态,经常维修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8.临时供电要按照规定铺设线路,防止有漏电事故发生,并确保电线与机组之间有安全距离。
19.施工现场周围要设置警示标志牌、精神文明标语牌和安全文明标志牌。
20.施工时应随时观察机械的工作状态,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21.施工应按计划有序进行,保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
22.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定期清理,以免污染环境。
(三)临时用电
一.施工用电检查评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12的规定。
二.施工用电检查评定的保证项目应包括:
外电防护、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配电线路、配电箱与开关箱。
一般项目应包括:
配电室与配电装置、现场照明、用电档案。
三.施工用电保证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电防护
1)外电线路与在建工程及起重机械、场内机动车道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2)当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时,必须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应悬挂明显的警示标志;
3)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并应坚固、稳定;
4)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不得进行施工、建造临时设施或堆放材料物品。
2、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
1)施工现场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配电系统应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2)施工现场配电系统不得同时采用两种保护系统;
3)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零线处引出,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
4)保护零线应单独敷设,线路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
5)保护零线应采用绝缘导线,规格和颜色标记应符合规范要求;
6)TN系统的保护零线应在总配电箱处、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
7)接地装置的接地线应采用2根及以上导体,在不同点与接地体做电气连接。
接地体应采用角钢、钢管或光面圆钢;
8)工作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重复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9)施工现场起重机、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脚手架应按规范要求采取防雷措施,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30Ω;
10)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保护零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
3、配电线路
1)线路及接头应保证机械强度和绝缘强度;
2)线路应设短路、过载保护,导线截面应满足线路负荷电流;
3)线路的设施、材料及相序排列、档距、与邻近线路或固定物的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4)电缆应采用架空或埋地敷设并应符合规范要求,严禁沿地面明设或沿脚手架、树木等敷设;
5)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的芯线,并应按规定接用;
6)室内非埋地明敷主干线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m。
4、配电箱与开关箱
1)施工现场配电系统应采用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系统,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
2)箱体结构、箱内电器设置及使用应符合规范要求;
3)配电箱必须分设工作零线端子板和保护零线端子板,保护零线、工作零线必须通过各自的端子板连接;
4)总配电箱与开关箱应安装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参数应匹配并灵敏可靠;
5)箱体应设置系统接线图和分路标记,并应有门、锁及防雨措施;
6)箱体安装位置、高度及周边通道应符合规范要求;
7)分配箱与开关箱间的距离不应超过30m,开关箱与用电设备间的距离不应超过3m。
四.施工用电一般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电室与配电装置
1)配电室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配电室应配置适用于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
2)配电室、配电装置的布设应符合规范要求;
3)配电装置中的仪表、电器元件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4)备用发电机组应与外电线路进行联锁;
5)配电室应采取防止风雨和小动物侵入的措施;
6)配电室应设置警示标志、工地供电平面图和系统图。
2、现场照明
1)照明用电应与动力用电分设;
2)特殊场所和手持照明灯应采用安全电压供电;
3)照明变压器应采用双绕组安全隔离变压器;
4)灯具金属外壳应接保护零线;
5)灯具与地面、易燃物间的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6)照明线路和安全电压线路的架设应符合规范要求;
7)施工现场应按规范要求配备应急照明。
3、用电档案
1)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签订临时用电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相关责任;
2)施工现场应制定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外电防护专项方案;
3)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外电防护专项方案应履行审批程序,实施后应由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4)用电各项记录应按规定填写,记录应真实有效;
5)用电档案资料应齐全,并应设专人管理。
四、安全监理工作流程
编制安全监理方案(总监主持编制)
审批安全监理方案
(公司技术负责人)
不同意
通报业主(总监理工程师)
同
意
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专业监理工程师)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总监组织专业和安全监理工程师)
审核
(总监理工程师)
不同意
同
意
现场巡视、旁站,并做好安全监理日记(专业和安全监理工程师)
发现安全问题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
发生安全事故
口头或书面签发整改通知单(安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
口头或书面报公司和有关管理部门
报总监理工程师并做好记录
(安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
启动现场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签发停工通知单(总监理工程师)
参与事故调查和事故处理
(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
签发书面整改通知单或局部停工通知单(总监理工程师)
按要求整改
(施工单位)
同意复工通知
(有关管理部门)
按要求整改
(施工单位)
检查后满足复工要求签发复工通知单
(总监理工程师)
复验后,签发整改通知回复单
继续施工,安全监理资料归档和保存
(安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
(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1、项目监理机构应调查了解和熟悉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情况。
2、应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其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3、应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审查。
4、应检查施工总包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与到位情况,并应督促施工总包单位检查各施工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5、应审查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
6、应审核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是否合法有效性。
7、应审核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和应急救援预案。
(二)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1、应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2、应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情况。
对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手续进行核查。
3、应核查施工单位对大型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4、应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并应对照安全防护措施费用计划检查其使用情况。
5、应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应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6、应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
(三)安全监理总结阶段的主要工作
1、工程项目竣工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将安全监理工作情况一并写入监理工作总结。
2、工程监理单位应将安全监理工作有关文件资料按规定立卷归档。
五、安全监理控制要点、检查方法、频率和措施
(一)安全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
1、督促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各职能部门及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装订成册,其中项目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还应挂墙。
2、总分包单位之间、企业和项目部应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工程各项经济承包合同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生产指标,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生产指标、有针对性的安全保证措施、双方责任及奖惩办法。
3、施工现场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齐全,装订成册。
4、设置专职安全员。
组成安全管理组,负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5、建立企业和项目部各级、各部门和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考核有书面记录。
企业一级部门、人员和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每半年考核一次,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和各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由项目部每季度考核一次。
(二)目标管理监理核查要点
1、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程开工前应制定总的安全管理目标,包括伤亡事故指标、安全达标和文明施工目标以及采取的安全措施。
2、项目部与施工管理人员和班组,班组与职工必须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以责任书形式把工地总的安全管理目标按照各自职责逐级分解。
项目部制定安全目标现任考核规定,责任到人,每月考核记录在册。
3、项目部各级签订的安全目标责任书内容应明确安全生产指标、双方责任、工作措施和考核及奖惩内容。
(二)检查方法、频率和措施
(1)审查
1、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报送相关安全生产管理文件及资料,并填写相关报审表。
2、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文件及资料及时审查,提出监理意见。
对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完善后再次报审。
3、督促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确认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并填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报审表报送项目监理机构。
4、对施工单位填报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程序性、符合性、针对性三种方法审查专项施工方案提出监理意见。
对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完善后再次报审。
(2)巡视检查
1、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现场的巡视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并将检查情况记入监理日志:
①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岗工作情况;
②施工现场实际与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的相符情况;
③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按照项目监理机构的指令整改实施的情况;
④项目监理机构签发的工程暂停令实施情况。
2、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业情况的检查,并填写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巡视检查记录;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3、对施工单位制定的现场安全检查计划落实情况每月抽查一次,节假日、季节性、灾害性天气期间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有规定要求时应增加抽查次数,并填写安全监理巡视检查记录;
4、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并应保留相应记录。
(3)告知
项目监理机构宜以监理工作联系单形式告知建设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责任以及相关事宜。
(4)通知
1、项目监理机构在巡视检查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或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未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应及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指令限期整改;
2、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应送交施工单位并报送建设单位;
3、施工单位针对项目监理机构指令整改后,应填写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项目监理机构应复查整改结果。
(5)停工
1、发现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情况严重以及施工现场发生重大险情的项目监理机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按实际情况指令局部停工或全面停工;
2、工程暂停令应发送施工单位并报送建设单位;
3、施工单位针对项目监理机构指令整改后应填写工程复工报审表,项目监理机构应复查整改结果。
(6)会议
1、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介绍安全监理方案的主要内容,安全监理人员应参加第一次工地会议;
2、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召开工地例会。
工地例会应包括以下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①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和施工现场安全现状;
②安全问题的分析,改进措施的研究;
③下一步安全监理工作打算。
3、项目监理机构宜通过各种会议及时传达有关主管部门的文件和规定,研究贯彻落实的方法;
4、必要时可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
5、各类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7)报告
1、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项目监理机构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对施工单位不执行项目监理机构指令,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建设主管部门,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3、项目监理机构应将月度安全监理工作情况编入监理工作月报向本单位、建设单位报告;
4、针对某项具体的安全生产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可以专题报告形式向本单位、建设单位和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8)监理日记
1、项目监理机构应在监理日记中记录安全监理工作情况;
2、监理日记中的安全监理工作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当日施工现场安全现状;
②当日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
③当日有关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六、监理人员工作安排及分工
(一)安全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
总监理工程师:
刘美
总监代表:
周春辉
安全监理工程师:
许开江
(二)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安排及分工
根据国家颁布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乌鲁木齐地区关于建筑工程安全施工的相关规定,监理部及各级安全人员的职责如下:
1、监理单位在工程安全监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1、审查专项安全文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签署意见;
1.2、把安全生产作为日常监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及时纠正施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违规行为;
1.3、严格执行监理工作制度,重要施工环节确保做到旁站和二十四小时平行巡检;
1.4、对危及工程安全的施工,按照监理权限下达停工指令;
1.5、组织建设主体各方的安全检查活动,并书面记录检查结果和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1.6、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报告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行为;
1.7、对施工方案的安全性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作出评价,并列入竣工验收资料;
1.8、协调建设单位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2、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职责
2.1、接受监理公司的委派,负责工程项目的全面安全管理监理工作
2.2、主持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和监理规划,审批专项安全文明施工监理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安全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2.3、经常对本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加强本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安全意识。
2.4、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齐抓共创文明施工,严防人身伤亡事故和财产事故的发生。
2.5、负责组织审核批准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提出审查意见。
使之符合安全施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2.6、协助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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