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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确立
论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确立
作者:
QQ1175745302指导老师:
张老师
摘要:
每一次历史事件的向前推进,每一次社会制度的变换,无不或多或少地遗传了它们所在国家传统的基因。
同样的,17世纪英国君主立宪的最终确立,也是深深的植根于英国封建时代的宪政传统、法制以及王在法下的肥沃土壤之中。
但这些传统因素远非达成君主立宪的全部。
除此之外还有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势力的壮大、英国社会组织资源的多元化、各个利益群体间所具有的良好对话渠道等。
总之,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是诸多历史因素协同发力使然。
关键词:
宪政传统;议会;王在法下;圈地运动;妥协;光荣革命
在史学界,存在着一种随意的给某些历史事件冠之以“保守性”、“不彻底性”的标签,从而使我们不能客观的去认识历史。
每一次历史事件再向前推进的时候,是都有其历史惯性的。
这种历史惯性是客观存在的,而消除它是需要一个历史缓冲期的。
因此怎样在这个历史缓冲期内较好的消除由历史惯性裹挟下来历史“污垢”,就是个棘手的问题。
有人认为,从某种角度上说,英国革命的君主立宪结局比起法国革命的共和结局是具有一定“不彻底性”,但为何恰恰是英国这个进行了不彻底革命的国家,却在“光荣革命”之后的三百年间再也没有发生过暴力革命和剧烈的社会动荡。
经历了“光荣革命”的英国,其国力和科学文化很快显示出繁荣的发展势头,率先进行了工业革命,成为西方经济的“发动机”,为人类社会步入现代化作出了巨大贡献。
1688年的“光荣革命”是一场“妥协”的革命,但唯有这种让利益相关阶层或派别在做到充分博弈后的“妥协”,让不合理的制度缺陷剔除出去,才能保证各方利益的真正维护。
正如伏尔泰所说1688年是“英国真正自由时代”[1](p188),称君主立宪制是“百姓的自由和君主制并存”[1](p185-186)。
纵观整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政事,追溯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历史渊源,可以说,君主立宪制是英国资产阶级与新贵族在17世纪那样社会经济以及阶级对比条件下所做出的符合于英国国情的、有利于资产阶级的,而且考虑了当时英国人民承受力的最佳选择。
一、君主立宪制在英国深厚的土壤
任何国家的现代化道路都不能割断历史的联系和社会的传统。
任何革命的政治解决都要受客观的社会经济和历史传统的制约,也就是说要符合于本国国情,才能站得住脚。
英国革命的君主立宪制的结局不但是17世纪英国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而且还符合英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宪政传统和民族的心理素质,即符合英国国情。
1688年“光荣革命”之后,君主立宪制在英国确立。
之后“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案”相继出台,英王的权利受到种种界定。
“权利法案”规定,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擅自废除、中止法律,不得擅自为王室强征钱财以及在和平时期招募或维持常备军,从而从法律上确认了议会作为国家最高立法机构的地位。
“王位继承法”则进一步对王权作了一系列的限制。
这两个法案所体现的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基本原则是,法律高于一切或“王在法下”和议会高于王权。
这些原则有其长期的历史渊源,并且形成了英国所特有的宪政传统。
恩格斯指出,英国“把旧的封建法权形式得很大一部分保存下来,并且赋予这种形式以资产阶级的内容,甚至直接给封建的名称加上资产阶级的含义”。
英国中世纪就有法治的传统。
英国的法律基础不是古代的罗马法,而是日耳曼人的习惯法。
罗马法认为,法律是君主行使的立法行为。
这样君主就可以依据其立法权而扩大自己的权利;而习惯法却是人民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形成的惯例,这些惯例是人们普遍认可的、必须遵守的,而且要在法庭中宣布,并代代传下去。
这样就使的当权者很难根据自己的意愿去修改法律。
因而,英国法律具有广泛的民众性。
即使是盎格鲁撒克森时期诸王国编定的法典,如最早的七世纪的“伊尼法典”和后来的“亚弗烈德法典”等,也不是由国王单独制定的,而是与贵族议会共同讨论制定的,或只是收集前人各种法律经讨论加以删削整理,颁布施行。
这是英国“王在法下”或法律高于一切的根源和发端。
诺曼的武力征服,给王权逐步加强提供了条件,征服者威廉以及其后的诺曼诸王一直得以有效地行使独断专行权力,并且在英国法律中注入了罗马法的成份。
但是,王在法下的观念仍然存在,以至连威廉第一也不得不入乡随俗,在1066年加冕礼中宣誓尊重英国的古老法律。
英国的法治传统也影响了封建制度的特色,诺曼征服者在英国保存了贯彻习惯法的百户区法庭、郡法庭以及郡守制,这是英国和欧洲大陆的不同之处。
12世纪是英国立法的世纪,表明罗马法的复兴,教会法的发展,习惯法的创立。
亨利二世是英国习惯法的真正创建者。
为了使遍及英国各地的地方法庭有统一判案的法律依据,习惯法第一次由亨利二世编纂成书。
鉴于当时犯罪率高,亨利二世发展了巡迥法庭,创建了陪审团制度,建立了设在威敏寺的高等法庭。
陪审团制度成为英国司法制度的核心,这是英国法律同欧洲大陆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法律区别的关键所在。
尽管亨利二世有效地推进了英国中央集权化,但是“法律来源于人民而并非由国王臆定”的原则仍被保留下来。
以至随着罗马法的复兴,教会法的发展,当时的法学家格兰维尔在企图论证“君主所喜即为法”这一罗马法原则时,也不得不强调说,法律是君主“在贵族们建议下,遇有疑难时在他们的会议上做出决定,然后公布的”[3](p25)。
仍然说明当时立法不是个人独断专行,而需要大家商讨决定。
亨利二世注重法治,使英国人民尊重法律,使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当约翰王随心所欲动用法律力量,声称“法律即在我口中”时,英国几乎所有的有产阶级都起来反对,迫使国王签署了“大宪章”。
大宪章是英国法治史上的重大事件。
大宪章事件本身体现了英国习惯法的法治传统,大宪章草拟者并没有试图制定新的法律或公布任何普遍的准则。
因为,照英国法治传统,君主与臣民都要受习惯法的约束,大宪章各条款只不过是对当时习惯法最全面和详尽的叙述。
大宪章基本上是封建文件,捍卫封建阶级的利益,但不能轻率地说,它仅是“阶级自私性的体现”,因为它所追求的原则对后来的英国社会发生了重大影响。
大宪章的两个主要原则——国王不经议会批准不得征税除按国家法律外不得逮捕或监禁任何自由人。
它实质是捍卫个人的自由和财产的不可侵犯的原则,这是后来资产阶级1628年“民权请愿书”和1689年“权利法案”的主要精髓。
大宪章是法律高于国王,君主也须遵守法律这一传统的最好体现。
正如丘吉尔所说“有人说,亨利二世时期是法治的开端,其实不然,大宪章才是国王受到法律约束的开始,这是前所未有的。
”[4](p234)
13——14世纪,一方面是封建贵族和国王激烈斗争,直至短兵相接另一方面是市民和骑士贵族崛起以及英国议会的兴起,形成立法要经议会通过的惯例。
王权为伸张自己的势力,力图不受法律约束,如爱德华一世进行了频繁的立法活动,使在宫廷制定的条例也具有法律效力,颇有国王在法律之上的味道。
封建贵族则以维护“王在法下”的传统和布莱克顿的“国王处于上帝和法律之下”的名言加以抗衡,议会则竭力发展自己的立法权。
1327年爱德华二世被罢黔或杀害是具有深远宪政意义的行动,它告诫国王只能通过法律进行统治,议会是法律的保护者。
1399年查理二世被罢黔前也曾得到类似的告诫,他正是由于声称“法律即在我口中、我胸中”而被杀的。
可见,尽管14世纪的英国经历了国内外危机,但其法治传统犹存。
直到玫瑰战争后,在旧贵族“互相残杀殆尽”[5](p777)中即位的爱德华四世,在采取一系列加强中央集权措施时,也不得不正式承认“王在法下”[5](p798)的传统。
他的首席法官福特斯鸠这时发表的《英国统治机构》一书,就是告诫爱德华四世不要成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专制君主。
15——16世纪,英、法的封建等级君主制向专制君主制过渡。
基于封建经济政治发展的不同道路,此时英、法所确立的专制君主制有着迥然不同的特征,人们往往用“英国有限专制君主制”和“法国绝对专制君主制”来加以区别。
用法国典型的专制君主制来衡量,“都铎王朝并没建立起专制君主制度[2](p355);亨利七世只是“力图在原有制度即中世纪等级君主制的基础上确立巩固英国的君主制”[4](p464)。
这种有限专制制度体现在英国“王在法下”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国会限制、监督王权的权利上。
这两方面结合形成了完整的后来被“权利法案”加以利用和发挥的英国宪政传统。
英国国会从早期从属于王权,到后来限制、监督王权以至最后“权利法案”中议会高于王权的原则,经历了几百年的演变过程,这体现了英国资产阶级的产生、成长和壮大。
和法治传统一样,议会也有长期的历史渊源。
作为原始社会民主残余的“贤人会议”一直存在于整个盎格鲁萨克森时期,国王颁布法律、赏赐土地或宣战,都要与贤人会议商议。
贤人会议是由朝臣、大封建主和高级教士组成的团体。
诺曼征服带进了类似的新的制度。
即所谓“国王法庭”。
它分成大议会和小议会,但仍与贤人会议一样只是大贵族的政治组织。
到了13世纪下半期,随着英国城市兴起后市民阶级的成长,盾牌钱推行后骑士小贵族向乡绅的转化,以及法治深入后监督国王遵循法律的迫切性,一个让人民即市民和骑士贵族代表参加的扩大的议会才真正产生。
根据大宪章精神,国王要征得议会同意方可征收赋税。
为了解决财政窘境和对付大贵族的割据势力,国王被迫邀请市民和骑士的代表出席议会,促使议会力量日益增长。
但是,议会成为限制和监督王权的机构,是在议会被分成上、下两院以及众议院被赋予控制征税权和立法权以后。
1307年,市民和骑士的代表不过充当诉讼人出席议会。
1399年,市民和骑士代表才单独集会于下院。
由于国王和大贵族竞相争取众议员的支持,加上爱德华三世征税的迫切要求,众议院成了议会的永久部分。
由郡选举的骑士议员和自治市选举的市民议员一起开会,这是英国独有的。
众议院首先获得控制征税权。
大宪章只规定,“不经全国同意,国王不得征收任何赋税”。
到了爱德华三世才明确规定,国王征收赋税,必须经过不论是贵族院还是众议院的同意。
众议院进而获得立法权。
13世纪末期,只承认法令需要经过议会大贵族的商议和赞同,到了爱德华三世时,由于众议员正规出席议会,并且控制了赋税,下院当然拥有了立法权。
但是,直至宗教改革之前,下院一直从属于上院,其成员往往由旧贵族的仆从充当。
玫瑰战争时期,议会还是贵族的工具。
只是1530年宗教改革后,下院才取得与上院平起平坐的地位,以后更进而走向与国王分庭抗礼的地步。
英国专制制度的建立和强化正值资本主义发生和发展时期,资产阶级和新贵族成了王权的重要支柱,英国古老的宪政传统得以发扬。
尤其是宗教改革期间,改革的大批法令是经过议会讨论通过的。
因此在立法问题上议会就成为国王的合作者,议会作为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得到了承认。
伊丽莎白时期是英国封建专制制度全盛时期。
女王权威虽至高无上,但并非绝对无限。
君主与国王基本协调,尤其是女王得以通过自己枢密院成员左右国会,与众议院取得直接联系。
但是,封建专制王权的政策逐渐损害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议会不得不利用古老的宪政传统加以抗衡。
例如,1571年,一个议员因起草一份改革祈祷书议案而被女王监禁。
下院视之为对自己特权的侵犯,群起而攻之,提出“君主拥有其君权是适当的,但同时也应限制在适当的限度之内,国王不能制定法律,同样也不能违犯法律”。
女王见势不妙,又一次“老练而适时地撤退”,释放了那个议员[6](p232)。
英国国民,尤其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利益,尽管开始受到封建统治的侵害,但由于与王权长期联盟关系形成了很深的王权政治观念,仍然强烈地“依恋着君主制和旧的宪政传统”。
这种历史传统使上至达官贵人,下至平民百姓,几乎人人皆有“君主至上”的思想同时又根深蒂固地树立起君主要受法律约束与议会限制的观念。
这正是17世纪革命中,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种种宪政尝试失败后选择君主立宪制结局的历史渊源。
这种符合国情的选择,与当时人民的承受力相称,从此“在英国才开始了资产阶级社会的巨大发展和改造”[7](p251-252)。
二、君主立宪制是17世纪英国社会客观现实的必然产物
(一)革命的前提
17世纪是英国历史的一个拐点。
步入17世纪的英国社会面貌发生了重大变化:
农业中的资本主义关系逐渐成长壮大,此外,英国民族工商业也得到了显著的发展。
1.工商业的发展
在革命前期,工业也有了很快的发展,那些有与资本主义因素的成长而发财致富的人中,有些人把积累起来的资本直接或间接地投入工业。
不仅老工业部门如羊毛加工业、采矿业和造船业等有了较快发展,而且一些新的工业部门如棉纺织业、丝织业、玻璃制造业等也建立并发展起来。
特别是采煤业发展的最快,“在革命前的100年中,煤产量从20万吨增加到150万吨。
”
工业的发展为商业的繁荣提供了条件。
自发现美洲后,西方贸易中心有地中海逐渐转移到大西洋。
英国处于国际贸易要道上。
1588年,击溃了西班牙的无敌舰队,从而树立了海上的优势地位,英国的海外贸易更迅速发展。
“1607年东印度公司得到的利润达到500%。
1611年和1612年莫斯科公司得到的利润也达90%。
”
2.农业中资本主义力量的成长
17世纪初,英国农村的经济结构发生了重要变化,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逐步瓦解。
农民越来越多的成为商品生产者,农产品也越来越商品化。
甚至土地本身作为商品互相买卖的现象也日益增加;封建土地经营,已逐渐转移到资本主义的轨道上来了。
同时,自发现“新大陆”后,大量美洲的金银流入欧洲,引起“价格革命”;货币贬值,物价上涨。
“从1510年到1580年粮食价格上涨了3倍,纺织品价格上涨了1.5倍。
”那些靠固定的货币收入为生的人,经济状况急转直下,特别是靠传统的固定数额收取货币的贵族。
在这样的环境下,许多贵族地主急迫地设法改变经营方式以适应新的经济变动。
著名的圈地运动就在这时兴起。
在圈地过程中,土地所有权大规模转移,“据统计,在1551年至1660年间,仅7个郡的2500个庄园中,就有约三分之一的土地所有权转手。
”同时还出现了一批与资本主义有密切关系的新式贵族。
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和新贵族的崛起是17世纪革命前夕英国社会的显著特色。
伴随着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是新旧贵族势力的此消彼长。
这些新贵族又称为土地贵族,他们主要来源于中、小贵族,也从富商和自耕农及大贵族中得到补充。
他们通过各种手段在这场土地所有权转移中获利。
他们与法国封建地主不同,他们“对于资产阶级的生存条件不但不加反对,反而完全抱容忍的态度。
这个阶级的地产事实上不是封建性的财产,而是资产阶级的财产。
这些土地所有者一方面供给工业资产阶级的手工工场所必须的劳动力,另一方面又能使农业的发展与工商业状况相适应。
这就使土地所有者和资产阶级有共同利益,这就使土地所有者和资产阶级结成联盟”[7](p251)。
17世纪英国客观实际决定了在革命中资产阶级与新贵族联盟和妥协的必然性。
那时英国资产阶级的力量并不强大,与它一起推翻封建统治的有两个阶级:
一是与自己有共同利害关系而且曾经携手合作过的新贵族,二是既坚决反对封建统治但又痛恨资本主义剥削的人民大众。
与新贵族妥协,必然导致“保守”或“不彻底”,却是现实可行的。
依靠人民大众,虽然可望把革命进行到底,但必然危及资产阶级的利益。
在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很难突破其历史和阶级的双重局限,进行前一种彻底的革命。
因此,他们最终选择了前者,即1688年那样的所谓“光荣革命”,因为革命的社会条件已经成熟,所以成功了。
后一个革命因社会条件尚未成熟而失败了,但是正是它的无形力量把英国革命推向可歌可泣的最高峰——共和时期。
资产阶级与新贵族的联盟和妥协,是革命时期英国特定历史环境的必然产物。
从这个角度说,“内战就是新兴起的乡绅所发动的”。
乡绅或新贵族就其本身阶级特性或教养,“是从伊丽莎白那个时代长大起来的”,“必然支持伊丽莎白时代的价值观念”,即维护英国的“宪政传统”[8](p2)。
因而讲革命的社会前提,就不可避免地要谈到宪政传统和思想意识在英国革命中的重要作用。
资产阶级新贵族与封建统治的矛盾早在伊丽莎白后期就趋于尖锐。
但是,“为宪政而斗争”实际上开始于1603年。
早期斯图亚特国王根本无视英国法治和宪政传统。
据说詹姆士一世对英国法治一无所知,在他从苏格兰到伦敦路上,一次在纽瓦克当场抓获一个小偷,他不是按英国习惯法下令进行审讯,而是要凭自己一句话绞死这个小偷,结果受到抵制。
詹姆士从即位第一天起就否认议会控制君主意志的权力,追求不合符英国传统的国王的制定、修正或改动以及废止法律的特权,企图凌驾于法律之上。
这是对资产阶级新贵族的严重挑战,国王和国会从此围绕宪政展开了激烈的斗争。
国会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指责国王“侵犯人民的权利和自由,违反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并且维护大宪章所开创的国王在法律之下并受制于议会的传统。
然而,查理一世不但蔑视这个传统,反而进行了11年没有议会的特权统治(1629——1640年)。
资产阶级新贵族被迫走到“非采取最强烈行动不可的地步”。
(二)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
1.第一次内战
应当指出,在第一次内战时,一会阵营的领导阶层中有三个政治态度不同的派别集团。
一个是主和派,要求不惜任何代价与国王和谈,他们相信国王会遵守自己的诺言。
另一派是坚决主战派,是共和主义者,不信任国王,认为只有靠武力战胜国王,才能强迫他遵守已许下的诺言。
第三派是主战派中的右翼,虽然也不相信国王,准备同国王继续战斗,但态度却不是很坚决,他们希望能在国王承认议会权力的条件下同国王言和。
纵观此三派,无论是主战派主和派还是主站派右翼,他们都无法超越当时的历史局限。
在他们都主张中都没有提出彻底废除君主制。
这场斗争一开始就不是所谓君主制和共和制的斗争,只是“一方维护有君主存在的议会制,另一方拥护有议会存在的君主制”[4](p639)。
第一次内战以议会的胜利而结束之后,胜利的果实,完全落入以议会里长老派为代表的上层新贵族和大资产阶级手中。
广大的社会中、下层人民的政治、经济地位,非但未得到改善,反而更加恶化了。
另外,代表中等的贵族和资产阶级利益的独立派对这样的局面也非常不满。
因此,在第一次内战刚结束时就发生了尖锐的冲突;在他们之间发生了越来越激烈的斗争。
与此同时,被打倒的封建亡党,也企图利用议会阵营内的矛盾,挑拨离间,从中渔利。
第一次内战后形成的这些派别,没有一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最终达成自己的目标。
因此,他们不得不进行对话与协商,以寻找一种折中的方案。
独立派想借助平等派的势力以打破长老派独吞胜利果实的局面。
但他们对社会上的下层人民与军队里的士兵群众争取解放的斗争,却怀着惶恐的心情。
克伦威尔讲到士兵强烈的愤懑情绪时写道:
“人们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的无情”。
正是在英国这种组织资源多元化的社会,各个利益相关阶层才能展开充分的博弈,从而最终达成各方都能接受的“妥协方案”。
2.第二次内战及英吉利共和国的建立
1648年2月,南威尔士的王党进行暴动,第二次内战的序幕拉开。
王党在内战开始阶段取得了一连串胜利,但是,在议会阵营,独立派和平等派已经联合;军队恢复了团结。
各地的社会中、下层人民,积极支持议会军,并主动参与同王党的斗争,因而战局很快扭转到有利于议会的方面。
1648年8月,在普雷斯顿附近的决定性战斗中,王党军队被击溃。
31日,王党在东南方的最后根据地科尔切斯特向议会军投降。
第二次内战以议会军的胜利而结束。
此后,经过“普莱德清洗”独立派在议会里占了统治地位。
在查理一世成为国会军俘虏后,作为大资产阶级和新贵族上层利益的代表长老派,和代表中等资产阶级和中小新贵族利益的独立派,都曾分别和查理一世秘密谈判,只是由于查理一世顽固不化,才没有成功。
但是直到这时,经过“普莱德清洗”后的“残存议会”在讨论审判过往的问题时,仍拖延了许多天。
最后在高等法庭中的一部分人对审判国王和判处他以死刑表示反对,原议会军总司令费尔法克斯,虽然是高等法庭的成员,却拒绝出席。
“1649年1月27日判处查理一世死刑时,出席的高等法庭成员只占全体成员的一半(67人)。
”当查理一世在1月30日在白厅被斩首时:
不少史料记载说,在查理脑袋被砍掉时,“数以千计的观众齐声发出痛苦的呻吟”[4](p679)。
以上史实说明,中世纪培育起来的君主至上的思想是那样的根深蒂固,甚至在革命最辉煌的时代也是如此。
这儿人们并不是为查理个人痛哭,而是在眷恋英国古老的宪政传统。
如果说今天英国女王象征着联合王国甚至整个英联邦的统一和团结的话,那么当时的英国君主却是英格兰自由与传统制度的象征。
随着1649年1月30日查理一世被公开斩首,王全被废止,英国宣布为共和国,开始了共和制的实验。
然而,在被迫宣布共和后,居于统治地位的独立派就遏制革命的发展。
拥兵自重的克伦威尔在获得国家权力后做起了独裁梦,宣布解散议会、镇压平等派和掘地派的民主运动。
自此,“英国革命开始沿下降线发展。
”而随着对爱尔兰的入侵和掠夺,革命军队蜕化,包括克伦威尔在内的军官,以及许多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分子,成了爱尔兰的大地主,强化了国内保守势力,也就导致局势逐步回到君主立宪的轨道上来。
3.英国君主立宪政体的最终确立
1658年克伦威尔谢世,饱尝了其独裁统治的英国人面对困难重重的财政危机和不断爆发的农民运动,开始迷恋旧的体制。
1660年王政复辟是克伦威尔宪政尝试失败的必然产物。
“国王应该重登王位”,这确是人民的愿望,正如流传于当时各村庄的民歌说的“不听到国王重登王位的消息,我永远不会快活。
”因为在人民心目中,国王与护国公不同,它是在法下的,受制于议会的。
从这个角度上说,1660年复辟不仅是王政复辟,也是国会的复辟。
查理二世即位所承诺的“布雷达宣言”,其中心思想就是“尊重国会和先例”。
更重要的是,1660年复辟的君主制与1640年的君主制迥然不同,从此英国人不再说“议会中的国王”,而是说“国王和议会”了[10](p381-282)。
革命战士的鲜血没有白流,独立派的良知自由的叫喊,平等派对民主的要求,米尔顿对出版自由的呼吁,李尔本坚持一切政治都要置于法律之下的主张,商人对实业自由的要求,以及军队对共和主义的经验——所有这一切都在思想领域保存下来,并且在“光荣革命”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正是英国革命所产生的这股无形的力量,在詹姆士二世为了恢复天主教而采取了专制手段时,遭到英国议会中代表大地主利益、主张限制王权的辉格党的联合反对。
再次出现的宪政斗争使得英国仿佛又回到革命前的政治状态。
然而,刚刚经历过暴力革命的英国人似乎意识到:
暴力斗争虽然给他们带来过自由和解放,但也带来了流血和社会动荡,最后还不免导致复辟。
暴力循环这种人类历史上不断出现的争夺权力现象显然是不可能通过暴力克服的,要打破暴力循环必须采用新的方式。
在这一新的政治危机面前,政治上成熟的英国人决意要尝试一下新政体的实验。
1688年,英国议会正式宣布威廉亲王为大不列颠国王,史称威廉三世,其妻子玛丽为英国女王。
在此之前,威廉三世已向议会表示宣布接受核心内容为“法律的权利高于国王的权利”的“权利法案”。
综上所述,我们就以下体会做本文的小结,以求教于同行。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最终通过“光荣革命”这种未流血的“和平”手段以极其巧妙的方式改变了政权的性质,建设性地改变了英国的政治制度。
从表面看,政权似乎一点没变,国王依旧,然而,实际权力结构却彻底发生了变化,国王和议会的权力互换了位置,一个人的专制独裁让位给一群人的共同执政,而这一群执政的人需要经过民主选举程序方能得以进入权力机关,这与世袭和任命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
为什么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没有像其他很多国家革命那样充满暴力而取得成功,人们自有不同的解释。
如果我们考察一下英国的社会,便可以看到英国在17世纪的欧洲具有独特性,从来没有一种原则或思想在英国社会取得独霸的优势,没有一种久因素彻底消亡,也没有一种新因素彻底胜利,各种力量总是在同时发展,各种利益和要求总是在折衷调和。
社会中存在的各种原则和因素,无论是宗教的还是世俗的、贵族的还是君主的、中央的还是地方的、精神的还是政治的都在一起存在、发展。
例如,即便是在都铎王朝时代,英国的君主制如日中天时,人们仍可以看到民主的原则、公众的力量在兴起和壮大。
社会多样性、丰富性和复杂性作为西方文明的特征(相比之下,东方文明表现出更多的是单一性、排他性和统一性)。
在英国表现的尤其明显。
可以毫不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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