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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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总结》
法制指导思想
夏-------------奉天罚罪的法制观
商---------------在奉天罚罪的法制观基础上、更加强调神,尤其是祖先神
西周------------1.敬天保民,明德慎罚。
2.礼治思想
战国---------厉行法治、轻罪重罚、法律公开
秦--------------事皆决于法、法令由一统、轻罪重罚
汉---------------1.黄老无为而治的思想2.以儒为主(独尊儒术)、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三国------------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在礼法结合的基础上更强调法治。
二晋------------纳礼入律,认为礼治是法制的灵魂。
南北朝----------礼律进一步结合。
唐----------------1.礼法并用治国思想,2.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稳定的思想。
3.慎重行刑的思想
宋---------------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2.崇文抑武,如刀儒道兼用3.强调慎法,法贵力行。
4.义利并用通商惠工。
辽--------------因俗而治,对汉人用唐律,对本民族用习惯法。
元-----------------1.徇旧礼,重纲常理教2.附会汉法,构建封建法制3.沿袭蒙古旧制,实行民族分治
明---------------1.重典治国,包括重典治吏、重典治民。
2.明刑弼教推崇礼法并用:
将大诰、教民榜文等法令普及天下。
设申明亭、旌善亭。
在民间推行乡饮酒礼。
3.法贵简严
清---------------1.详译明律,参以国制2.崇儒术,重礼教3.维护旗人特权
太平天国-----1.平等的民主思想2.宗教思想3.封建思想4.偏激思想
晚清----------一、预备立宪活动及其影响。
二、晚清的修律活动:
1.特点:
西法与中法相结合、修律与促进法律文明相结合、修律与促进法律新思想相结合。
2.影响:
1导致中国传统法律体系的瓦解、为中国法制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础、直接促进了西方法律思想观念的引进和传播,是中国自商鞅变法以后规模最大的一次变法,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引进和介绍西方近现代法律思想与制度。
南京临时政府---1.三民主义的革命纲领2.五权宪法与权能分治理论
北洋政府-----1.隆礼2.重刑:
颁布《易笞条例》《徒刑改遣刑条例》恢复笞刑遣刑、颁布特别法加重对盗匪土匪等罪行的量刑制度、对特别严重的盗匪允许采取就地正法。
南京国民政府----一、立法体制:
中央实行党国一体的政治体制,党指派政府成员,政府对党负责。
最高立法机关是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中央政治局会议,立法院只是名义上的立法机构,其委员由国民党党员担任。
行政院各部委有发布命令之权,司法院有解释法律及变更判例之权。
地方无立法机关。
二、指导思想:
三权分立。
实际上已经背离。
法制名著
夏-------------《禹刑》、《政典》行政法规、《甘誓》军事法规
商-------------《汤刑》、《甘誓》、《盘庚》、《伊训》、《官刑》
西周----------《周礼》《九刑》《吕刑》赎刑至此达到制度化
春秋-----------1.楚国两次立法《仆区法》《茆门法》
2.晋国四次立法:
晋文公《被庐之法》、赵盾《常法》、范武子《范武子之法》与官吏爵制有关、赵鞅荀寅将赵盾法典铸在鼎上,遭到孔子反对。
3.郑国两次立法:
子产铸刑书,将神秘法变为公开法。
邓析的《竹刑》开创私家法学著述的先例。
战国----------#《法经》#、#商鞅变法#
秦---------------云梦秦简
汉------------1.初期:
《约法三章》,《九章律》在法经基础上增加户、兴、厩三律,但具律在中间,-叔孙通的《旁章》,并废除一些秦律。
2.西汉中后期:
《汉律六十篇》越九朝傍。
《沈命律》《通行饮食法》《左官之律》《附益之法》《菙令》使杖刑开始规范化。
三国--------《魏律》又称新律,将具有刑法总则意义的具律改为刑名列于篇首。
二晋--------《晋律》又称始泰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儒家化法律。
南北朝------《北齐律》确立了死、流、徒、杖、鞭为基础的五刑,成为新的封建制五刑基础。
列出重罪十条加以严惩,成为十恶雏形。
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律之先河。
隋-------《开皇律》共12篇,名例在首、断狱在末。
其体例全盘为唐律接收。
唐律---------《武德律》,
《贞观律》增加了加役流作为死刑的减刑。
区分两种不同的反逆罪,完善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官当等制度。
与隋律相比不仅大量减少死刑、流刑,而且还化烦为简,至此唐律定本。
《永徽律》贞观律的翻版。
《永徽律疏》是中国历史上保存下来的第一部内容最完整、最具社会影响力的古代成文法典。
《开元律》《开元律疏》###唐律的特点:
礼法结合、首创疏仪、律条简要、立法技术完善(定罪、量刑比附)
五代十国------后梁朱温制《大梁新定格式律令》,后周的《大周刑统》。
和凝父子编写《疑狱集》,是我国最早的案例汇编。
十国时期以南唐立法最完备。
宋------《宋刑统》共12篇、30卷、502条。
刻板模印,颁行天下,是宋代开国以来第一部法典,也是宋最基本的法典,亦是我国古代第一部刻板印刷的法典。
其体例相当唐代律,与律区别有三:
以刑律为主律敕合编、篇下设门共213门、立起请条;其内容基本沿用唐律疏仪变化有四:
删除唐律疏仪每篇都篇名沿革史、增设折杖法、对官吏贪赃罪处罚减轻,对盗罪的处罚加重、增加民商事方面的立法。
南宋宋慈所著《洗冤集录》中国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名公书判清明集》胡颖等人编著的一部宋代诉讼判词和官府公文的分类汇编。
辽----------《诀狱法》辽最基本的法律,为习惯法汇编《重熙条制》解决契汉适用法律不均矛盾
《咸雍重修条制》统一适用契汉,标志着辽汉化进程的完成。
西夏----------《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是一部综合性法典,是西夏的国家政典,也是迄今为止发现的第一部少数民族文字刊行的法典。
金------------《皇统制》第一部成文法。
《泰和律》全面汉化的标志。
确立以五刑为核心的刑罚体系
元----------《至元新格》建国后第一部成文法典。
《大元通制》元法典定型,是法规和判例的结合《元典章》以各部执掌分列法条,目下有条格和断例,开启了明清六部分篇之先河《至正条格》最后一部
明----------《大明律》体例上以名例和朝廷六部命名,并结合传统的以事分类的编制体例,门类划分较细,便于检索。
律典文字浅显,通俗易懂。
律首有《服制图》《五刑图》《六脏图》等图表,有较强的实用性。
《大明令》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未名的法典,是唯一一部保存到今天的古代法典。
《大诰》共四篇,由典型案例、新制定的特别法令组成、明太祖对臣民的训诫三部分组成。
是一部以惩治官吏犯罪和豪强地主犯罪为主要内容的特别法。
《大明会典》仿唐六典、元典章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载有关各职的历朝律令典籍规范和历代益损之事。
清--------《大清律集解附例》清第一部法律。
《刑部现行则例》康熙19年完成。
《大清律集解》条例附于律,条例分原例、增例、钦定例。
《大清律例》清乾隆五年完成,清第三部法律。
是清律的定型,其以法条为门,取消了条例的分类,全部条例分门别类按年代顺序排列于律文之后,总计1049条,分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是中国古代法制史是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法典。
《康熙会典》采取以事隶官、以官统事的编纂体例,按宗人府、内六部机构分工归类,分别规定各机构的职掌、职官、办事细则等,后附有与本机构相关的则例。
后雍正、乾隆、嘉庆、道光四朝也分别编订会典,统称《大清会典》,其详细记述了清代从开国至清末的行政法规和各种事例,规模宏大,体例严谨,内容详实,是我国古代最为完备的行政法典,也是世界法制史是不可多得的典章制度全书。
《问刑条例》。
《钦定西藏章程》又称《西藏通制》确立了对西藏的国家主权。
《理藩院则例》及少数民族立法大成。
太平天国----《天朝田亩制度》1.政治上:
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并政教合一、地方政权省郡县三级军政司合一、选官上保开奏贬制度。
2.农业经济制度:
废除封建土地私有制,一切土地为天王所有,品均分配给农民使用。
3.意义:
包含朴素的民主成分和平等的要求并把农民起义纲领发展到空前未有的新高度是旧式农民阶级反封的结晶。
但其平均一切社会财富违背社会规律、废除封建土地制度引起农民不满、政治上未摆脱封建专制的巢臼,甚至有些方面有过而不及。
《资政新篇》
晚清----------《钦定宪法大纲》规定了君上大全和臣民权利。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采取虚君共和模式,提高国会的地位,加强国会的权力和监督作用,明确实行责任内阁制,扩大了内阁总理的权力。
《大清现行刑律》1.改名为现行刑律,以示与旧律的不同并与潮流相符2.取消了按六部分律,除保留名例作为总则外,余条按性质分为三十门,依然将服制列于篇首3.按实际情况对条款进行删节调整,过时条款、特权条款、民事条款全部删除4.改革刑罚制度,确立了以罚金、徒刑、流刑、遣刑、死刑为主的新的刑罚体系5.增加了一些新罪名。
《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篇,另附暂行章程5条1.改变了旧律体制,抛弃了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删除与刑法无关的条文,取消附例改为总则与分则两篇。
2.确立了新的刑罚体系。
分为主刑(死、无期、有期、拘役、罚金)和丛刑(褫夺公权与没收财产),死刑中一律为绞刑且在监狱执行。
3.减少死刑条款减轻刑罚(数罪并罚限制加重、注意对罪犯感化教育采用缓刑假释、规定了追诉时效和执行时效、采用西方刑法原则,实行罪行法定主义,删除比附制度,强调不溯及既往,废除特权条款,采用许多近代术语)4.较多吸取了西方的刑法原则采用西方刑法定体例结构基本规范和刑制。
是中国传统刑法典一次质的飞跃,是中国法制近代化过程中的标志性法典。
《大清民律草案》1.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民法典草案,由修订法律馆编订2.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篇36章1569条3.该草案贯穿务期中外通行的宗旨,通篇采用资本主义民法形式,移植大量西方民法的规定与制度,迎合了中国民资发展的要求,同时法典兼顾中国的传统习惯。
《大清商律草案》《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
《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中国历史第一部独立的诉讼法,标志着中国2000多年的诸法合体法律结构形式开始瓦解。
《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
南京临时政府---《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我国资产阶级制定点全国性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国家权力机构组织法,以美国国家制定为蓝本,明确新国家采用总统制度共和政体,实行三权分立,参议院采用一院制议会制度,其职权主要有立法权和国家大事决定权。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约法内容:
明确中华民国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多民族国家、规定国家机关采取三权分立原则、明确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和义务、明确了保护私有财产和私营工商业的原则。
2.特点:
改总统制为共和制,以防袁世凯独裁、扩大了参议院的权利、确定了约法的最高效力和修订程序。
3.历史意义4.局限性空讲共和没有正面反对帝国主义和彻底反对封建主义、没有对封建土地制度进行任何改革没有解决全国最广大民众最关心也是最迫切的土地问题、一些规定带有因人而设的痕迹。
北洋政府-----《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又称天坛宪草,因袁世凯解散第一届国会使其流产。
也标志着临时政府的政治制度至此终结。
《中华民国约法》又称袁记约法,其在形式上讲仍坚持主权再民的基本理念,以及民主共和的国体和三权分立的政体。
其变化有:
扩大总统的权力、废除责任内阁制部长直接向总统负责、以立法院代替国会。
使中国宪政运动大大倒退了一步,同时也为袁世凯的独裁集权铺平道路。
《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历史是第一部正式公布的宪法,于是当时最完善的一部宪法,但被称为贿选宪法。
规定了国体为民主共和国、政体为三权分立体制下坚持议会制责任内阁制和司法独立制、地方享有一定自治权、规定了人民的权利义务。
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国体:
中华民国为统一共和国,主权属于全体国民2.政体:
政权上确立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国家体制,治权上确立了以国民政府主席(即国家元首)为首的五院制政府体制。
规定了中央与地方采取均权制度的原则,并规定了地方自治制度。
3.规定了人民的权利与义务。
《中华民国宪法》中国近现代史上正式公布的第二部宪法。
1.国体:
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
2.政体:
设国民大会代表人民行使职权,享有选举罢免总统副总统、修宪、复决宪法修正案四项权利。
3.人民权利与义务4.基本国策:
经济上采取积极干预的原则,实行平均地权节制资本政策,共用事业原则上采取公营,军队国家化原则,中央与地方实行均权原则和基本国策。
《国民政府组织法》《行政院组织法》《省政府组织法》《行政执行法》《土地法》《劳资争议处理法》《工会法》《工厂法》。
###《中华民国民法》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民法典。
《公司法》《票据法》第一部。
###《海商法》第一部《保险法》第一部《破产法》第一部。
###《中华民国刑法》
革命根据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不是宪法但具有宪法效力。
一、基本内容:
1.确立
苏维埃政权的性质为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属于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
2.政权的任务:
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他在全中国的胜利。
达到消灭一切剥削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势力,统一中国,有系统的限制资本主义发展,进行经济建设,提高无产阶级的团结力和觉悟程度,团结贫农联合中农,以转变到无产阶级专政。
3.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全国苏维埃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
由人民委员会处理日常事务。
4.规定工农民众的基本权利:
参政权、平等权、参军权、民主自由权、信教自由权、婚姻自由权、劳动权、受教育权。
5.规定了在经济上,没收一切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消灭一切苛捐杂税保障工农利益。
在民族上承认少数民族完全自决权,帮助弱小民族脱离帝国主义、国民党、军阀、土司的压迫。
在外交上宣告同全世界无产阶级与被压迫民族站在同一条战线上,同苏联建立巩固同盟。
二、历史意义:
1.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新民主主义性质的宪法性文件,是第二次革命战争时期根据地的根本大法,同时也是一部具有宣誓性的政治纲领。
他肯定了劳动人民取得的胜利成果,又为人民指明了进一步斗争的方向,具有极为重要的历史意义。
2.由于受王明左倾思想的影响,大纲也存在一些不足,如土地强调国有,少数民族完全自决权等。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1.三三制。
2.经济上实现减租减息,交租交息,调整地主与农民的关系。
改善工人生活,实行10小时工作制,又让资本家有利可图调整工人和资本家的关系。
实行公平合理的累进税制,调节各阶层人民的经济负担。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1.权利机关由三三制为核心的参议会过度到人民代表会议制度。
2.经济制度:
耕者有其田,用公营、合作、私营三种形式组织繁荣经济消灭贫困。
3.在新民主主义宪政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司法独立的主张。
《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
《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
主要法律形式
夏
商
西周----------礼、刑、誓、诰、命
春秋
战国
秦--------------1.-律(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制诏(皇帝发布的命令)、3.式(工作程序等)、4.法律答问、5.廷行事、6.程课
汉------------1.律。
2.令3.科---关于犯罪和刑罚的一种条文,以弥补律令的不足。
4.比—是汉朝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亦称“决事比、辞讼比”法律无正式规定的情况下援引以往已经判决执行的典型案例作为判决依据。
三国二晋南北朝--------一、法律形式的变化:
1.律(消极层面)令(积极层面)有了明显的区分2.以格代科3.式上升为当时的主要法律形式。
二、律学的发展:
1.法律注释水平明显提高《张杜律》2.法典编纂技术渐趋成熟3.律学理论水平进一步发展。
隋--------律令格式
唐---------1.律:
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律。
2.令:
国家规章制度的汇编。
3.格:
(留司格、散颁格)皇帝发布的各种敕令的汇编,地位常比律高。
4.式:
是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5.典:
《唐六典》唐系统的行政法规。
五代十国-------1.刑统的完善:
五代十国时期的刑统是在唐律文的基础上,符以唐高宗以后各朝颁布的敕令格式,加以分门别类汇编而成,与律相比具有注重实用、便于随时增补、灵活援用等特点。
既是对唐刑统的发展,也成为五代时期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并被以后宋朝所继承。
2.编敕的确立:
五代时期的编敕只是有关敕令的汇编,没有形成严格的体例。
3.律、律疏、格、式、令、敕等。
宋--------1.刑统,即宋刑统。
2.编敕。
3.编例,即将原本临时性的具体案例经编修程序上升为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形式,包括指挥和断例。
4.条法事类:
指以公事性质为标准,把统编的敕令格式分门编纂的法规大全。
元---------以条格和断例为主,没有统一成文法典。
明-------《大明律》。
《大明令》。
《大诰》。
教民榜文。
条例:
指司法部门根据案例拟定的条文化的单行法规,经皇帝批准颁布。
律者万世之常法、例者为一时之权宜。
《大明会典》。
清--------1.律。
2.会典。
3.例:
分条例(单行刑事法规),则例(中央各部就行政事务编制,交由皇、帝批准生效的单行法规),事例()朝廷处理各类政务的先例。
4.少数民族的立法
南京国民政府----1.成文法:
六法体系2.判例与解释
革命根据地-------
刑事法制
夏---------------初步形成奴隶制五刑----墨、劓、髌、宫、辟
商---------------处罚方式较多、随意性大、未形成一整套刑法制度、全面继承了夏五刑
西周----------一、定罪量刑的原则:
矜老恤幼原则、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罪疑从轻众疑从赦原则、世轻世重原则。
二、刑罚为九刑:
五刑+流、赎、鞭、扑刑
春秋战国
秦---------------一、定罪量刑的原则:
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区分有无犯罪意识、区分故意过失、共犯加处罚、自首减刑、诬告反坐、犯罪连坐。
二、刑罚:
1.死刑:
具五刑、族刑、腰斩、车裂、磔刑、弃市、枭首。
2.肉刑。
3.劳役刑:
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隶妾、司寇、候。
4、耻辱刑。
5.身份刑:
废刑即开除公职、夺爵即夺爵位。
6.财产刑:
赀刑即用财务或劳役抵刑、赎刑、没刑即没收财产。
7.流放刑
汉-------------一、定罪量刑的原则:
1.矜老恤幼原则2.上请制度3.亲亲得相守匿原则二、文景时期刑制改革:
1.废除肉刑,以笞徒死刑取代肉刑。
2.弊病:
将斩右趾升为死刑,将斩左趾和劓刑改为笞五百和三百。
3.历史意义:
符合经济发展需要顺应历史发展趋势、使得中国刑罚制度摆脱原始形态走向更人道文明的道路、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为后世以身体刑、劳役刑为主的五刑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三国二晋南北朝-------一、定罪量刑的原则:
1.八议在新律中首次入律,以保护贵族、官僚地主的等级特权。
2.准五服以制罪原则,载于太始律。
3.重罪十条。
4.官当:
官吏犯罪后,法律允许其以官职或爵位来抵罪的制度。
二、刑罚的变化;1.初步形成封建制五刑2.废除宫刑3.刑罚日益规范和文明、限制族刑减少缘坐范围。
隋------------------1.确定了死、流、徒、杖、笞五刑,还规定了刑等。
基本上与唐律相同。
2.改重罪十条为十恶,且不能大赦。
3.规定了八议和官当
唐律内容--------一《名例律》1.刑罚以五刑为主。
2.重点打击十类犯罪。
3.维护贵族官吏的特权继承刑不上大夫原则规定了八议、请、减、赎、官当。
4.老幼废疾减免刑罚原则、自首原则、同居相为隐原则。
更犯原则、共犯原则、两罪从重原则。
区分公私罪原则、化外人相犯原则、类推原则。
二、《其他十一律》1.细化六杀:
谋、故、斗、误、过失、戏。
2.细化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六脏:
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坐赃、窃盗。
3.保辜制度。
五代十国-------1.刑罚空前酷烈。
出现凌迟酷刑。
2.增设罪名,加重量刑。
3.民事法制渐趋完备。
宋----------------1.盗贼重法及重法地2.折杖法3.刺配,为非法定刑4.凌迟5.新设一些罪名。
辽-------------1.罪名逐步增多2.法外酷刑普遍存在3.刑罚有杖、徒、流、死四刑。
4.一面大量吸收唐宋律,一面保留大量契丹习惯(最大特点)
西夏-----------一、.量刑原则:
1.重刑主义原则—首次出现长期徒刑和无期徒刑2.按身份量刑原则。
二、刑罚----1.主刑为五刑:
杖、短期徒刑、长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
戴铁枷等。
元-----------1.笞杖尾数由10改为7。
2.流刑分三等。
3.五刑外设一些肉刑。
4.允许私刑存在。
明-----------一、定罪量刑的原则:
1.确立比附原则2.化外人相犯确立属地主义原则。
二、刑罚:
以五刑为主另有充军、凌迟、枷号、刺字、廷杖。
三、刑事法制的特点: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清--------------一、刑罚:
1.笞杖刑改折竹板2.充军不编入军户,不再有终身和永远充军的区别3.发遣,清所独创,给官兵当差为奴,仅次于死刑。
4.死刑分为斩、绞和立决、监候。
5.附加刑有刺字和枷号。
二、刑事法制的特点:
1.严惩侵犯皇权的犯罪,2.加强思想文化领域的控制,3.运用刑罚手段抑制商品经济发展。
太平天国-----1.严厉镇压反革命份子2.大力推行拜上帝会思想控制3.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4.刑罚简单严酷---有杖刑、枷刑、死刑(点天灯、五马分尸、剥皮等)
北洋政府-----1.行新刑法》,第二刑法修正案对南京国民政府刑法影响较大。
2.刑事特别法:
最重要的是《惩戒盗匪法》:
对强盗和匪徒加重处罚力度。
简化审判执行程序。
扩大审判机关的范围,授予军事机关审判强盗匪徒的权利。
南京国民政府---革命根据地-------
民事法制
夏
商------------1.土地国有制。
2.一夫一妻婚姻家庭制度,允许纳妾。
3.继承上父死子继(为辅)、兄终弟及(为主)
西周--------1.土地国有制。
2.买卖契约称“质、剂”。
3.婚姻制度:
一夫一妻多妾制为原则,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成立要件,限制同性不婚,以六礼为程序,解除为“七出、三不去”。
4.家庭制度为父权家长制,继承为嫡长子继承制。
秦-------------一、土地使用权:
1.土地国有权,采取租佃、受田等形式经营。
2.土地私有权,以“封”为标记。
二、债权:
1.使用人质抵押的方法。
2.可以用劳役抵偿官府债务。
3.租借关系主要是官府出借财务给人使用。
三、婚姻家庭:
1.对解除、成立等均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2.夫妻关系上较为平等3.赘婿的法律地位较低。
汉----------一、所有权:
1.国有土地所有权。
2.私人土地所有权3.其他财务所有权:
遗失物十日后重要的归官府、小物件归拾得人,埋藏物归发现人。
二、债权:
1.买卖契约主要为“卷书”,违法买卖用刑罚处理。
2.出现高利贷集团“子钱家”,汉朝明确限制贷款利率,可卖田宅、鬻子孙、劳务抵债。
。
三、婚姻家庭制度:
沿用秦法,家庭重三纲五常、倡导大家同居共财。
四、继承制度:
身份继承嫡长子继承制,非正非子免为庶人,财产继承诸子均分,已经出现遗嘱继承。
三国二晋南北朝-------一、关于人的身份:
1.地主内部分化为士族和庶族2.自耕农与依附农民3.奴婢,没有民事主体资格同物。
二、关于土地制度:
曹魏的屯田制、西晋的占田制、北魏的均田制。
三、婚姻制度:
禁止士族、庶族通婚,良民与贱民通婚。
宋-------------一: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扩大:
客户、家内服役者、奴婢等均获得了主体地位。
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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