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之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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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之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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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2,本章教学目的,介绍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和损害补偿原则的含义、主要内容,帮助学生正确运用这些原则分析和解决保险理论和实务中的问题。
引例思考:
小张(男)和小王(女)大学时就是一对恋人,毕业后虽然在不同城市工作,但仍不改初衷,鸿雁传情。
小王生日快到了,约好到小张那里相聚。
小张想给她个惊喜,就悄悄买了份终身寿险附加分红险保单,被保险人为小王,未指定受益人,准备生日那天送给小王。
谁知在小王赶往小张所在城市的路上,遭遇车祸身亡。
小张悲痛之余想起了手里的保单,不料保险公司核查后却拒绝支付保险金。
这是为什么呢?
3,4,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及其成立要件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5,
(二)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合法:
符合法律规定,受到法律保护主体合法、标的合法、行为合法
(2)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已经确定的利益:
事实上的利益(现有利益)能够确定的利益:
客观上可以实现的利益(预期利益)(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经济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价值能用货币计量,表现为金钱上的利益。
二、保险利益的意义,
(一)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
保险利益是保险人所补偿损失的最高限额,被保险人所主张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其保险利益的金额或价值。
如果不坚持这个原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能会获得与所受损失不相称的高额赔偿,从而损害保险人的利益。
6,
(二)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的赔付以被保险人遭受损失为前提,这就可以防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放任或促使其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以谋取保险赔偿。
(三)区别保险与赌博的标准保险与赌博的区别就在于保险中存在保险利益,赌博中不存在,如果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就意味着投保人可以不受损失而得到赔偿。
7,8,
(一)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各种权利:
1.财产所有权;2.财产经营权、使用权;3.财产承运权、保管权;4.财产抵押权、留置权。
从理论上讲,经济学上的产权概念所能覆盖的权益都可构成保险利益。
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上的区别,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包括:
(1)现有利益:
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已经享有且可以继续享有的利益。
投保人对财产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关系且继续存在者,均具有保险利益。
(2)预期利益:
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
它包括利润利益、租金收入利益、运费收入利益等(3)责任利益:
责任利益是被保险人因其对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它是基于法律上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如第三者责任、职业责任、产品责任、公众责任、雇主责任等。
(4)合同利益:
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9,10,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只有当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具有某种利益关系时,投保人才能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
人身关系亲属关系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经济利益关系,11,1、本人,本人是指投保人自己,任何人对于自己的身体或者寿命,有无限的利益。
投保人以其本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为保险标的,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可以任意为本人的利益或者他人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并可以任意约定保险金额。
2、投保人与其有亲属血缘关系的人具有保险利益。
包括:
配偶、子女、父母。
依照一般原则,家庭成员相互间具有保险利益。
家庭成员相互间有亲属血缘以及经济上利害关系,投保人以其家庭成员的身体或者寿命为保险标的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12,3、投保人对承担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投保人的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主要有投保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以及外孙子女等直系血亲,投保人的亲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等旁系血亲。
投保人对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有保险利益,必须以他们之间存在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为前提。
4、有其他利害关系(劳动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的人,投保人对他人具有人身信赖或者法律上的积极利益或者权利,由于该人的死亡或者残废以致影响投保人的利益的,如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也会产生保险利益。
13,5、同意他人投保的被保险人,投保人以他人的寿命或身体投保人身保险,不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互之间有无其他利害关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订立人身保险合同,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
14,15,对于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来源,特别是当投保人为他人投保人身保险时,保险利益的确定具体要依据本国的法律,因为各国对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立法有所不同。
如英美法系的国家基本上采取“利益主义原则”,而大陆法系的国家大多采取“同意主义原则”,我国保险立法和实务基本上是实行“利益和同意相结合的原则”。
16,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
(二)对保险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但根据国际惯例,在海上保险中对保险利益的要求有所例外,即不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只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就不能取得保险赔偿。
17,人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法律允许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发生变化,合同的效力仍然保持。
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之所以不同于财产保险,原因在于:
(1)避免在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无密切的利益关系,而引起道德危险的发生,危及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
(2)在保险利益消失后即认为保险责任终止,对保单持有人有失公平。
因为保险事故发生,只有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有权领取保险金;人身保险具有长期性,是一种投资,带有储蓄的性质。
投保人不能因为丧失了其对被投保人的保险利益而导致其拥有的保单失效。
18,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三)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财产保险保险利益价值的确定是依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也就是说,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即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的价值。
投保人只能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投保,在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限度内确定保险金额,如果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人身保险由于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是无法估价的,因而其保险利益也无法以货币计量。
所以,人身保险金额的确定是依据被保险人的需要与支付保险费的能力。
案情介绍:
一外地游客来黄山旅游,在游览完黄山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黄山投保。
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承保?
为什么?
19,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不予承保。
因为该游客既不是黄山的所有人,也不是黄山的管理者,该保险标的对于游客而言没有保险利益。
案情介绍:
张某为其妻子王某投保了一份定期寿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期间为5年,张某为受益人。
半年后张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王某意外死亡。
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0万元保险金,若:
(1)王某的父母提出,张某已与王某离婚而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
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
为什么?
(2)王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2万元,因此刘某要求从保险金中支取2万元,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
为什么?
案例分析:
(1)此该说法错误。
因为一则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事故发生时,并不要求具有保险利益;二则王某为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金不是遗产。
(2)此该说法错误。
因为受益人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只有受益人才有保险金请求权;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不是遗产,不得用于清偿债务。
思考案例:
案情:
两个妻子争取保险金林勇,男,岁,2000年月投保了10年定期死亡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
投保时,林勇在投保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妻子”。
2006年月日,林勇回老家探亲,途中发生严重车祸,林勇当场死亡。
之后,由谁来领取这份定期死亡保险的保险金在林勇的两位“妻子”之间发生了争执。
原来,林勇在定期人身保险投保单的受益人一栏中只注明“妻子”两字,并未写明其姓名。
而在2000年月林勇投保定期人身保险时,其妻子为徐某,两年后林勇与徐某离婚,于2006年春节与李某结为夫妇。
因此,徐、李两人各持己见,同时到保险公司来申请领取保险金。
请问:
保险给付金应该归谁所有?
并分析理由,答案:
受益人不明确视为无指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四)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25,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活动中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要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为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这主要源于海上保险。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26,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告知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
1、含义:
狭义与广义之分
(1)狭义告之仅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订立前和订立时,将有关实质性重要事实互相据实申报和陈述;
(2)广义告之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将有关实质性重要事实互相据实申报和陈述;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取广义告之之意。
27,重要事实:
凡能够影响一个正常、谨慎的保险人决定其是否接受承保,或者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是否在保险合同中增添特别条款的事实,都是重要事实。
28,2、投保人的告之
(1)立法形式无限告之:
又称客观告之。
即法律对告之的内容不作具体规定,只要是事实上与保险标的危险状况相关的任何重要事实,都要告之保险人;(英美法系国家采用)询问回答告之:
指投保人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告之,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人无须告之。
(中国等大陆法系国家采用),29,
(2)告之内容(详见保险法第16条、21条、49条、52条、56条)订立合同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已知或应知的重要事实如实告之;(16条)合同订立后,在合同有效期内,当危险情况增加时,应及时告之保险人;(52条)保险标的发生转移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变动时,投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人(49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人;(21条)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56条);,30,判断投保人是否善尽如实告知义务尚须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投保人的认识能力与知识结构,例如,对身体状况的判断,医生与农夫有霄壤之别。
2.保险人是否已知或应知,倘若保险人已知或者为公众所周知的事实,投保人虽未告知,仍不能构成隐瞒。
如著名运动员在购买保险时,未能告知其职业,日后保险公司不能以隐瞒重要事实而拒绝赔偿。
31,3、保险人的告之
(1)告之形式明确列示:
指保险人只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告之投保人。
明确说明:
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
(中国),
(2)告知内容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主动地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的内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如实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若拒赔条件存在,应发送拒赔通知书。
32,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33,案例介绍:
200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
200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病史上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34,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
仅从其没有声明自己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
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的关键恰恰在这里。
35,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
它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他尽最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
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作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报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
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
详解:
思考:
白纸黑字算不算“明确说明”,A市超达实业有限公司一辆进口豪华轿车行驶至某高速公路120公里85米处突然起火,司乘人员虽幸免于难,轿车却被烧毁报废。
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及时向承保该车损失险和第三责任险的某保险公司报案索赔。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及时派员赴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查明此次事故虽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但保险车辆被烧毁系该车自燃所致,遂援引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关于机动车辆自燃所致损失为除外责任的规定,予以拒赔。
后超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保险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未告知免责条款)为由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送上被告席,要求其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如数全额给付保险赔款。
请问法院该如何判决?
为什么?
答案:
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被告并未就除外责任条款向原告明确说明,因此,该免责条款不生效力,被告拒赔理由不能成立。
某房主将其所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有效期为2011年10月2日零时至2012年10月1日二十四时。
2012年1月1日投保人将其房屋用于制作加工烟花的小作坊,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
房屋不幸于1月15日因发生火灾而全部烧毁。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有人认为被保险人将房屋由投保时的居住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加。
而被保险人既未向保险公司申报又未增加保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
请问这种观点是否正确?
为什么?
解析:
正确,按照保险法和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当保险标的的风险明显增加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将这些情况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必要时还要增加保费。
否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例中,被保险人将居住的房屋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加。
而被保险人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违反了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
40,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
(二)保证1.含义:
所谓保证,是指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承诺或确认。
它是一项从属于主要合同的承诺,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
一旦违反,保险人可以据以解除合同。
2、保证的目的:
控制风险,确保标的及其周围环境处于订约时的状态之中。
3、保证对被保险人的要求更为严格。
41,4、保证的分类
(1)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存在分为确认保证与承诺保证确认保证:
指投保方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状态承诺保证:
指投保方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
动作、行为
(2)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分为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明示保证:
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
默示保证:
指没有在合同中明确载明,但依据国际通行的准则、习惯上或社会上公认的保险游戏规则,订约双方在订约时心照不宣的保证。
它是以往法庭判决的结果和某行业习惯的合法化。
(海上保险运用较多),42,多数保险合同均有保证内容。
例如,财产险一般要求被保险人做出“不堆放危险品和特别危险品的保证”;机动车辆保险的被保险人必须保证保险车辆“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货物运输保险的被保险人必须保证“货物包装符合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
然而,我国保险法缺乏对保证的相应规定,理论研究有待加强。
43,小结:
保证与告知的区别在于:
告知强调的是诚实,对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申报;而保证则强调守信,恪守诺言,言行一致,承诺的事项与事实一致。
所以,保证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比告知更为严格。
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而保证则在于控制危险,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
44,案例介绍:
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银行被窃,经调查当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45,案例解析:
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46,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1.在保险实务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形主要有:
(1)由于疏忽而未告知,或者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未告知。
(2)误告,指由于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包括不知道、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而导致误告,但并非故意欺骗。
(3)隐瞒,即明知某些事实会影响保险人承保的决定或承保的条件而故意不告知。
(4)欺诈,即怀有不良的企图,捏造事实,故意作不实告知。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47,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2.各国法律原则上都规定,只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
(补充新保险法的新规定)3、保险人:
未履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保险法对其它违法行为的详细规定,新增不可抗辩规则条例:
新保险法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
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下的被保险人意义重大,可有效保护其权益,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
解读:
本市某保险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表示,有的保险公司为了增加保费收入,大量吸收客户投保,等到出险时却说客户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绝赔付。
这样一来,对投保人来说就白白交了大量保费,新增的不可抗辩条款进一步完善了对被保险人的保障。
48,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
(二)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由于保险约定保证的事项均为重要事项,是订立保险合同的条件和基础,因而各国立法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遵守保证事项的要求极为严格,凡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不论其是否有过失,亦不论是否对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有权解除合同,不予承担责任。
49,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四、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弃权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条款而产生的解约权或抗辩权,保险人一旦弃权,则不得重新主张该项权利。
保险人弃权一般因为保险人单方面的言辞或行为而发生效力。
构成保险人的弃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首先,保险人必须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条款的情形,因而享有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
其次,保险人必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包括明示表示和默示表示。
50,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如保险人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背约定义务的情形,而仍然做出如下行为的,通常被视为默示弃权:
1.投保人未按期缴纳保险费,或违背其他约定的义务,保险人原本有权解除合同,但却在已知该种情形下仍然收受投保人逾期交付的保险费,则证明保险人有继续维持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其本应享有的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视为放弃。
2.被保险人违反防灾减损义务,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在已知该事实的情况下并没有解除保险合同,而是指示被保险人采取必要的防灾减损措施,该行为可视为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
51,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于约定或法定的时间内通知保险人。
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逾期通知而保险人仍接受,可视为保险人对逾期通知抗辩权的放弃。
4.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标的危险增加,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请求增加保险费,当保险人请求增加保险费或者继续收取保险费时,则视为保险人放弃合同的解除权。
52,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
(二)禁止反言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明知有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因素或者事实存在,却以其言辞或行为误导不知情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信保险合同无瑕疵,则保险人不得再以该因素或者事实的存在对保险合同的效力提出抗辩,即禁止保险人反言。
禁止反言以欺诈或者致人误解的行为为基础,本质上属于侵权行为。
53,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有如下情形之一,在诉讼中将被禁止反言。
1.保险人明知订立的保险合同有违背条件、无效、失效或其他可解除的原因,仍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并收取保险费。
2.保险代理人就投保申请书及保险单上的条款作错误的解释,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信以为真而进行投保。
3.保险代理人代替投保人填写投保申请书时,为使投保申请内容易被保险人接受,故意将不实的事项填入投保申请书,或隐瞒某些事项,而投保人在保险单上签名时不知其虚伪。
4.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已按照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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