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高院行政庭法官讲座文字整理稿.docx
- 文档编号:14579467
- 上传时间:2023-06-24
- 格式:DOCX
- 页数:14
- 大小:27.25KB
干货高院行政庭法官讲座文字整理稿.docx
《干货高院行政庭法官讲座文字整理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干货高院行政庭法官讲座文字整理稿.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干货高院行政庭法官讲座文字整理稿
干货:
高院行政庭法官讲座文字整理稿
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中的热点难点简析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刘家库一、2015年浙江省行政案件司法审查基本情况
(一)新行政诉讼法施行带来的多重影响逐渐显现,行政诉讼案件收案量、行政机关败诉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均有不同程度的上升受新行政诉讼法确立立案登记制、扩大受案范围、延长起诉期限等的多重影响,全省法院一、二审行政诉讼案件均呈现“井喷式”增长。
全省新收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1988件,创历史新高。
相比2014年的4824件,激增近1.5倍,在全国排名第七位(2014年排第十位),占全国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总量220398件的5.44%(2014年占3.40%)。
全省平均每万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比例(即人口比)为2.20(2014年仅为0.89),高于全国1.65的平均水平。
全省法院新收二审行政诉讼案件4647件,同比增长1.2倍(2014年为2115件),各中级人民院新收二审行政诉讼案件从2014年的1812件上升至3517件,同比增长近1倍;省高院新收二审行政诉讼案件从2014年的303件上升至887件,同比增长近2倍。
新收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中,县以上人民政府作被告的案件共1809件,其中11个设区市政府作被告的案件233件,省政府作被告的案件增至113件。
行政诉讼案件的类型更趋于多样化,如省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行政审批行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等行政协议均已进入行政诉讼渠道,行政规范性文件也已纳入人民法院的附带审查。
全省法院一审已结行政诉讼案件中,共判决行政机关败诉1402件,占一审行政案件结案总量的14.23%,略高于2014年的13.90%;加上行政机关自行纠错后撤诉结案的总败诉率达到15.79%,高于14.68%全国平均水平。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占已结开庭案件比例达到36%,相比2014年上升了20余个百分点。
(二)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中,城建、土地、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领域争议明显多发;11个地区的一审收案均大幅上升主要行政管理领域的收案大幅上升,城建(含房屋登记、拆迁、规划等)、土地、公安、劳动社会保障及涉乡政府的案件,分别为3447件、1810件、1317件、851件、524件,分别占一审行政诉讼收案总量的28.75%、15.10%、10.99%、7.10%、4.37%,合计占比66.31%。
涉乡政府案件增幅最大达4.5倍。
拆迁类和交通类案件同比增长近2倍,土地类案件同比增长约1.6倍,规划类、民政类、房屋登记类案件分别同比增长约1.2倍、1倍、0.8倍。
公安类案件继续延续前四年上升态势,同比增幅为83.68%。
劳动与社会保障类案件延续近六年的上升趋势,同比上升74.03%。
九个地区一审收案量增长1倍以上,杭州、温州两地区收案量均突破2000件。
衢州、绍兴、丽水等三地一审收案量均增长超2.5倍(含移送管辖案件444件),金华、宁波、湖州、嘉兴、台州等五地分别增长超过1.5倍,杭州、温州、舟山三地增幅依次为113.62%、98.24%、80.51%。
杭州、温州、嘉兴、湖州、绍兴、台州六地收案已连续四年呈增长趋势。
(三)行政机关一审败诉的案件主要集中在土地、拆迁、规划、乡政府等四个管理领域,温州、衢州两个地区败诉率相对较高全省一审行政机关被判决败诉的案件占一审结案总量14.23%,占一审判决结案总量的34.85%。
判决行政机关败诉案件仍集中在土地、拆迁、规划、乡政府等四管理领域,约占败诉案件总量三成;民政、规划、乡政府等领域败诉率远高于平均水平。
温州、杭州、宁波、绍兴四地区被判决败诉的案件数量较多,总计占判决败诉案件总量的七成以上。
温州、衢州、杭州、台州四地区败诉率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舟山地区败诉率最低,为5.32%。
其他地区均低于平均水平。
(四)一审协调撤诉率大幅下降,环保、交通等领域的协调撤诉率较高,土地、乡政府、拆迁等领域的协调撤诉率较低一审行政案件原告撤诉结案2067件,协调撤诉率20.98%(全国为21.60%),低于2014年近7个百分点(2014年为27.81%),系2008年以来最低值,在全国的排位从2014年的第12位下降至2015年的第14位。
环保、交通领域撤诉率均在40%左右;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房屋登记、规划等领域撤诉率也在平均撤诉率以上。
土地、乡政府、拆迁等领域撤诉率均低于平均水平,拆迁领域撤诉率仅为7.91%,比2014年大幅下降了约10个百分点。
(五)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总量略有下降,但土地拆违案件大幅上升,主要集中在计生、土地拆违、环保三类行政管理领域和温州、台州、金华等三个地区
2015年共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20344件,是同期行政诉讼案件的2.07倍,同比下降5.85%(2014年为21607件)。
计划生育、土地拆违、环保等三类案件合计占总量的75.61%;其中土地拆违案件同比上升56.90%,环保、计划生育案件分别同比下降38.58%、18.33%。
温州、台州、金华三地案件合计占总量的55.16%,湖州同比上升94.30%,温州、宁波、衢州分别同比下降20%左右。
经审查裁定准予执行18161件,准予执行率89.27%,同比下降约4个百分点(2014年为93.53%)。
二、行政诉讼法实施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一)受案范围问题法律规定新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执行解释:
第一条 1、行政备案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
行政备案行为是行政机关为收集与行政管理相关信息,单纯的备案行为不可诉,如果存在许可,登记等对权利有影响的,可诉。
例.行政机关对合同进行备案,若该备案行为是为了便于监管,备案行为不影响合同的生效,也不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一般认为是不可诉的。
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行为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案行为是可诉的。
案例.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卢某诉丽水市建设局行政登记案件为什么业主委员会备案可诉?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备案对于业主委员会而言,它不仅是项法律义务,同时也包含其期待的利益。
一是以备案这种以国家公权力的方式使公众知晓并尊重备案事项,备案事项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经过行政机关备案业委会成为民事诉讼主体。
二是赋予业主委员会对外活动的资格。
业委会可以其名义签订合同。
所以行政机关对于业委会的备案行为是影响其权利义务,是可诉的行政行为。
2、行政机关的技术鉴定不具有可诉性。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法工办复字〔2005〕1号):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
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安部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和火灾事故调查管辖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2]3号)(失效)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救济方式,一个是根据交通部的规定,可以向上级交通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不服的,因牵扯到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为证据进行审查。
如果你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存在问题的,证据出具的主体有问题,与事实不相符等问题,你可以在民事诉讼中提供相应证据予以推翻。
如果法院认为该认定是错误的,法院可以不予采信。
3、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批复的可诉性问题。
一般不具有可诉性,但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除外(行政行为的外化及其尺度,如果具有许可性质,可诉)(选址意见书的可诉性)。
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选址意见书均为项目立项之前的文件,对于该文件,因其并不是确定的,且未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一般不具有可诉性。
如果要起诉,一般是起诉之后的立项批复、征地决定等后续行政行为。
4、行政机关征询答复行为的可诉性问题。
(信息公开申请与咨询、质疑)征询答复是对相关事实的说明,一般不可诉,但对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除外。
(例.行政机关到国土部门去查土地审批情况,国土部门也将土地审批情况告知他,这种属于征询答复。
如果你去咨询行政机关问你的房子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对方出具答复意见,说认为房子属于违章建筑,那么该对于房屋进行定性的行为,已经实际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可诉)申请人以咨询方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属于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针对咨询作出答复以及答复与否,不会对咨询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对于此类咨询申请,法律并没有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书面答复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5行提字19号案件:
登记机关称,依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吉林省住建厅)1999年11月17日公布的吉建房字〔1999〕27号《关于申请房屋用途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吉建房字〔1999〕27号通知),变更用途须经规划许可。
在规划部门拒绝作出相应行政许可之后,2011年2月孙长荣向吉林省住建厅提交了关于查询吉建房字〔1999〕27号通知是否已过时效的申请,并要求给予书面答复。
吉林省住建厅一直未予书面答复。
2011年4月26日,孙长荣以吉林省住建厅对其申请推托未予书面答复为由向吉林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责令吉林省住建厅依法给予书面答复。
最高法院认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据此,该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为准确把握政府信息的适用范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明确规定: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该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
”本案中,孙长荣向吉林省住建厅申请了解的是吉建房字〔1999〕27号通知的效力问题,并非申请公开“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文件本身,在性质上属于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况且针对咨询作出答复以及答复与否,不会对咨询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因此,吉林省人民政府作出吉政复不字〔2011〕号不予受理决定,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孙长荣认为吉林省人民政府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不予受理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一、二审法院维持吉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吉政复不字〔2011〕号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当。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本案中,孙长荣的申请既然属于咨询性质,就不属于该条所规定的“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政府信息的情形。
对于此类咨询申请,法律并无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书面答复的明确规定。
在吉林省住建厅已以口头方式作出答复,尤其是在孙长荣提起本案诉讼前吉林省住建厅已经公布废止吉建房字〔1999〕27号通知的情况下,孙长荣仍然要求人民法院责令行政机关对该通知的效力问题作出答复,其起诉并无应受司法保护的现实利益,其请求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已丧失诉的基础。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吉行终字第21号行政判决。
咨询:
询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律依据,询问有多少拆迁户、拆迁补偿款等。
5、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行为的可诉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上级人民政府不改变或者不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决定、命令的,一般不直接设定当事人新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可以通过直接起诉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来维护合法权益。
在存在更为有效便捷的救济方式的情况下,当事人坚持起诉人民政府不履行层级监督职责,不具有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和实效性,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且易于形成诉累。
故起诉人民法院不履行层级监督职责,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016最高法行申字1394号案件)6、信访处理行为的可诉性问题。
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指导信访事项、信访答复等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但行政机关的信访答复重新设定、变更或者消灭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
((2005)行立他字第4号)一、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
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院信访复核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六)项规定,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也就是说,行政机关针对当事人的申诉作出的答复意见,内容仍然是坚持既往的处理意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产生实际影响的信访答复意见,以及相应的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均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但是,如果信访答复意见、复查意见或者复核意见否定了既往的处理意见,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了不同于既往处理意见的新的安排,实质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了新的实际影响,在此情形下,无论是信访答复意见,还是信访复查意见、信访复核意见,均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最高法2015行提字33号案件)注意:
信访处理行为是否可诉,主要看:
1.是否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2.是属于信访答复还是履行法定职责行为。
7、义务教育行为的可诉性问题。
非户籍学生因义务教育入学、确定或调整施教区、招生计划调整等行为具有可诉性。
(反对的意见认为:
此问题政策性太强,不宜受理)8、行政机关自设义务可否归属法定职责问题。
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以公告、允诺等形式为自己设定的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义务,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判断其是否对原告负有职责的依据。
例.B行政机关允诺若有人能在招商引资到项目落户到本地,即以落户的项目标的的1%作为奖励。
后A成功引进一个项目,要求B奖励,但B不予答复。
A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奖励款,B败诉。
9、征地审批行为的可诉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新《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款“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两个法条之间存在矛盾。
一、国务院的征地批复不可诉二、省级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复可诉(2005)行他字第23号函(2005年9月):
(给江苏高院)“你院《关于适用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委会第一种意见,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最终裁决应当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二是省级人民政府据此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
”两个相矛盾裁判:
2016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赵彦清诉辽宁省政府征地批复案,裁定省级政府征地批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016]最高法行申281号);2016年5月11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王某等五人诉河南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复及复议决定案,判决:
确认省政府征地批复违法,撤销维持复议决定。
注意:
在浙江省,省级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复是可诉的。
征地实施方案的可诉性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工作动态》2015年第2期《关于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方案行政复议有关问题的研究意见》:
“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方案不是行使法定批准权限,不能视为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10、关于国有土地拆迁公告、补偿方案、评估报告的可诉性国有土地拆迁公告行为不可诉,一般公告仅为对批复内容进行公布,并不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影响,真正造成影响的是征地批复的决定。
补偿方案一般也不可诉,补偿方案为阶段性行为,并不是最终决定。
评估报告与之前的专业性鉴定类似,在程序中仅作为证据使用,在征地补偿决定中可以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如果说评估报告出现下列7种情况,法院是可以不予认可的:
1.评估单位、个人没有资质;2.违反公平、公开、公正原则;3.不符合国家的技术规范要求;4.程序不合法;5.依据不足;6.结果明显不合理;7.违反评估的最高最佳使用原则。
11、对集体土地征地程序的诉讼“两公告一登记”征地公告行为不可诉:
最高法:
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行为,仅仅是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事项,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示告知的行为。
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征收土地批复以及后续相关征收土地行为,而非征收土地公告。
因此,征收土地公告不具有行政可诉性。
12、对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方案、安置方案及具体的安置补偿决定的可诉性问题《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13、程序性行为的起诉和审查问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针对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作出的受理、补充材料、调查、听证、延期、中止、批准、审批等不直接影响其实体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引导并告知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最终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但对实际具有终结行政程序效力,且无法通过起诉其他行政行为维护权益的补充、更正通知或者决定等程序性行为除外。
例.政府信息公开中,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是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可要求当事人补正。
行政机关认为不明确,而当事人认为是明确的。
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补正,当事人不补,行政机关就不做决定了。
当事人诉这个补正通知行为。
如果说行政机关后面作了不予受理决定或者决定信息公开了,那么对于该补正通知行为就不可诉,如果当事人收到补正通知已经回复了,但行政机关仍未做出决定,则该补正通知已实际影响当事人权益,可诉。
14、行政机关的内部指令行为可诉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级行政机关基于监督管理职责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通知、命令、答复、回函等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引导并告知当事人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但上述通知等行为设定了当事人权利义务并送达当事人,且当事人无法通过起诉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维护权益的除外。
行政机关的内部指令外化的话,且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可诉。
例1.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经请示上级XX单位,由于……原因,不符合法律规定,做出不予许可决定。
盖章盖的为下级行政机关的章。
因该内部批准行为已经外化,所以该批准行为是可诉的。
例2.执法局要对一个违章建筑进行拆除,会对国土局或者规划局发内部函,查询房屋是否经过审批,国土部门出具回函:
经查,……没有经过审批,属于违章建筑。
在诉讼过程中,执法局将内部函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了,对方当事人收到后就起诉该内部函,认为这个函件侵犯了他的权益。
已经过外化,该内部函可诉。
15、起诉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再行提起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是否受理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在起诉期限届满后另行提起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能否受理问题的答复》(2015)行他字第1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起诉期限届满后,又以行政机关拒绝改变原行政行为为由,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但法律规范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出现新的证据等法定事由后应当改变原行政行为的除外。
”16、因征地批复行为起诉省级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类案件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征地批复行为起诉省级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类案件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题的答复》(2015)行立他字第2号:
“当事人针对省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向同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任何处理,当事人以其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二)原、被告的主体资格问题1、投诉举报者的原告主体资格问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可以具有处理举报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提起诉讼。
(关键看有无利害关系,权利义务是否被影响)例.职业打假、违章建筑举报(相邻关系)2、征地行为的原告主体资格问题对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决定,农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农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起诉的,过半数村民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起诉。
(村民能否以自己名义起诉,存有争议,最高院认为不可以,而浙江省的司法实践做法为,有土地使用权的村民可以以个人名义对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决定进行起诉)宅基地、自留地或者承包地等享有合法使用权的农民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补偿安置行政行为侵犯其承包经营权或者安置补偿权的,可以自己名义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3、业主的原告主体资格问题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涉及业主共有权益的行政行为,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依法产生但未备案的新业主委员会,认为行政行为侵犯业主享有的共有权益,可以业主委员会名义提起诉讼。
业主个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侵犯业主共有权益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但主张自身权益收到侵害的除外。
未备案的业委会能否起诉:
可以,因为业委会是通过选举产生的,备不备案并不影响其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3、债权人的原告主体资格问题因合同或者侵权等原因发生的债权的债权人以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损害债权实现为由提起诉讼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干货 行政 法官 讲座 文字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