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服务合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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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双方授权各自的代表按照下述条款签署本合同。
第二条定义
2.1“甲方关联公司”:
指甲方的分(子)公司、控股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主营移动通信业务的公司,以及上述公司的合法继承人。
2.2“一方”:
指乙方或甲方中的任何一方。
2.3“双方”:
指乙方和甲方。
2.4“设备”:
指需要服务集成的设备。
2.5“技术文件”:
指合同附件一、四中规定的所有与合同设备的安装、调测、运行、维护和检验相关的文件、电子文档等技术资料。
2.6“货物”:
指合同设备、软件介质及技术文件。
2.7“软件”:
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国际公约保护的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
同时亦指合同附件四所列的乙方向甲方提供并许可甲方使用的、由硬连线逻辑指令及置于系统存储器(包括但不限于半导体装置或系统)内的机器可读码组成的计算机程序组成,可提供基本逻辑、操作指令以及与用户相关的应用程序指令,包括用于说明、维护及使用该程序的有关文档。
2.8“合同系统”或“系统”:
指按合同附件一提供的货物之间有机组合而成的能够正常协同工作的整体。
2.9“合同”:
指由本合同正文及与本合同正文不可分割的附件、补充协议共同构成的整体。
2.10“安装”:
指由乙方技术人员实施的设备、软件安装工作,包括根据设备安装图纸将部件连接和安放到位等集成工作。
2.11“技术服务”或“服务”:
指按合同附件二、十二规定由乙方向甲方做出的行为和承诺。
包括但不限于:
【】。
2.12“联网”:
指本合同系统安装完成后,将甲方与本合同相关的正常运行的原有系统与合同系统连接并运行。
2.13“初验”:
指在甲方进行的联网测试完成后,甲方的技术人员在乙方及甲方人员的协助下,按乙方和甲方确认的验收规范对合同系统进行各种技术指标测试。
如果合同系统达到合同附件九及验收规范中乙方承诺满足的所有技术指标,乙方和乙方将签署初验合格证书。
2.14“试运行”:
指签署初验合格证书第2天起合同系统在联网环境下连续稳定运行【个月】。
2.15“终验”:
指甲方在试运行结束后对合同系统的验收。
如果合同系统达到合同附件九及验收规范中乙方承诺满足的所有技术指标,甲方和乙方将签署终验合格证书。
2.16“系统测试”或“调试”:
指由乙方技术人员按合同附件九的标准进行的单机、部分或整个系统的测试和调通。
2.17“软件更新”:
指软件版权人【或乙方】根据甲方的故障报告和要求所作的和/或由版权人【或乙方】主动做出的程序改进和更正,包括软件装载,完成指令和向甲方提供的相应文档。
软件更新对程序指标不进行重大改变且不含版本升级。
2.18“版本升级”:
指软件版权人【或乙方】对软件所作的重大改进。
该等重大改进是在保留原程序设计用途的基础上增加功能和增强性能。
2.19“甲方现场”或“现场”:
指甲方确定的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和运行的场所。
2.20“折扣率”:
指乙方按目录价给予甲方价格减让的部分所占目录价的百分比。
第三条合同标的
3.1由乙方提供的服务的内容详见合同附件【】,以及它们结合而成的一个能够协同工作的整体。
3.2乙方所提供的合同系统应满足其对附件【】所规定的技术规范、保修条件的承诺及乙方对甲方的各项承诺。
3.3乙方负责派遣其健康、有经验、有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本合同第九条中的规定对设备进行安装、调通和联网测试、保修及售后服务等。
3.4乙方负责对甲方的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操作、维护等技术培训,培训具体事宜见附件【】。
第四条价格
4.1乙方提供的集成服务详见合同附件【】。
4.2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圆整】,其中不含税费用为【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增值税税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
价格清单见附件一。
4.3上述合同总价为固定不变价。
无论合同是否提及,合同总价均包括了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为履行合同义务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除非甲方同意,本合同总价不能变更。
第五条付款方式
5.1合同项下所有款额应通过甲方和乙方在本合同中所约定的银行以人民币支付。
双方各自承担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
5.2合同第四条中确定的合同总价由甲方向乙方以如下方式及比例支付:
5.2.1第一次付款:
即【合同总价的%】,【人民币圆整】,由甲方在收到以下单据并确认无误后一个月内以【】方式向乙方支付:
5.2.1.1标明合同号、金额为【合同总价%】的正规有效发票原件一份。
5.2.1.2由乙方签发并盖章的付款通知书一份。
5.2.2初验付款:
即【合同总价的%】,【人民币圆整】,由甲方在收到以下单据并确认无误后一个月内以【】方式向乙方支付:
5.2.2.1由乙方和甲方签署的初验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5.2.2.2由乙方签发并盖章的付款通知书一份。
5.2.3终验付款:
5.2.3.1由乙方和甲方签署的终验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5.2.3.2由乙方签发并盖章的付款通知书一份。
5.3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各项税费。
5.4乙方在甲方支付合同款项时,应按各期付款数额以及甲方的要求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承诺其开具发票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不开具或开具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乙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5.5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开票要求后开具发票,并须在开具发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至甲方,甲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
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合格的,应在接到甲方要求后的【5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具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至甲方,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5.6如果乙方有赔偿和/或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则甲方有权从最近一笔付款中扣除相应金额。
如果最近一笔付款不足以抵扣违约金的,则可从下一笔付款中继续扣除。
5.7双方结算相关信息如下:
甲方名称: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地址:
乙方名称: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应提前十(10)日以书面通知另一方。
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六条税务
6.1甲方承担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向其征收的所有与合同履行有关的税项。
6.2乙方保证其为所提供的合同系统按中国法律法规足额及时缴纳应交税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偷漏税、走私等行为。
乙方同意,必要时应向甲方提供相应税项的完税证明文件。
6.3双方应各自承担其未按中国法律法规足额及时缴纳税款而产生的全部责任。
甲方不因签署本合同而导致连带承担乙方的税务责任,如果因此而导致甲方的损失,乙方应当赔偿前述损失。
6.4由于乙方未足额缴纳应缴税款和开具发票不真实、不合格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商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安装、系统测试、移交、联网、初验、试运行和终验
7.1乙方和甲方应在安装开始前各指定一名代表负责处理从安装开始到合同系统终验合格期间与合同系统有关的工程和技术事务。
主要工作内容、工作进度、所有问题及解决方法应用中文记录,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代表签字。
7.2安装及系统测试
7.2.1安装工作应按照本合同附件【】的规定按期开始。
乙方应在安装工作开始前【】天向甲方提供二份有关合同系统安装的技术文件的复印件。
7.2.2乙方负责对设备进行安装,甲方将对安装提供相应的协助,具体分工详见附件【】。
在安装完成后乙方将对安装进行检查以确保安装正确,并按照附件【】工程进度表进行系统测试。
进行系统测试所需的仪器、仪表及专用工具由乙方自行解决,应该符合并满足测试合同系统的技术要求。
7.3移交、联网与初验
7.3.1设备安装及系统测试完成后,乙方应将系统移交给甲方。
7.3.2移交系统时,双方应进行移交测试。
乙方应携带测试所需仪器、仪表及专用工具、器具至甲方现场,并提供验收手册给甲方。
验收手册经甲方确认后作为移交测试的依据。
7.3.3移交测试应由甲方的技术人员在乙方人员的协助下按照验收手册进行。
测试结果应做记录并在移交测试完成后由双方代表确认签字。
7.3.4如果甲方确认所有合同系统指标都达到验收手册的规定,由乙方和甲方签署移交测试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7.3.5在移交测试完成后,乙方应在甲方配合下进行合同系统的联网测试。
联网测试顺利完成后,乙方应配合甲方对合同系统进行初验。
合同系统达到附件【】及验收规范中乙方承诺满足的技术要求和指标后,甲方和乙方的授权代表应签署二份初验合格证书,双方各执一份。
7.3.6合同系统存在无实质性影响的微小缺陷/故障/瑕疵,且乙方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理或替换,在甲方同意的前提下,甲方和乙方仍将签署初验合格证书。
7.3.7由于乙方的原因,使合同系统中的任何一部分不能通过初验,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应采取一切补救措施以使初验能够尽快再次进行,直到完成初验。
逾期不能完成初验的,按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再次及多次初验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7.3.8在联网和初验过程中,如因服务质量或乙方人员行为造成甲方网络中断、运行故障、数据丢失等事件,则该事件造成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
7.4试运行及终验
7.4.1从初验合格证书签署后的第2日起,甲方对系统进行为期【个月】的试运行。
任何在试运行期内的故障,甲方应清楚地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7.4.2试运行期间合同系统的功能和性能应符合本合同附件【】中乙方的所有承诺和担保。
如果在试运行期内的任何时间发现合同系统的功能和性能与本合同约定有任何不符,乙方有责任对其进行修改和矫正,直至达到附件【】乙方承诺满足的技术要求和指标。
7.4.3试运行期间,发生以下故障的,经双方认定后,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7.4.3.1乙方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合同要求且持续时间超过【】日;
7.4.3.2由于乙方原因出现故障造成网络中断,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小时内】仍不能使设备和网络恢复正常运行,或即使乙方在得到甲方通知后在【小时内】使设备和网络恢复正常运行,但以上情况在试运行期内出现【】次以上;
7.4.3.3在试运行期间,设备的整机故障率大于【%】;
7.5如果系统发生7.4.3所描述的故障而甲方/乙方未提出解除合同或系统发生其他故障,乙方应当尽快免费进行更正、修改,或在满足甲方的业务需求前提下,及时免费进行相应系统的替换。
甲方有权根据故障的具体情况决定:
试运行期从故障排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或试运行期根据故障持续的时间从故障排除之日起顺延。
7.6试运行期结束后,合同系统达到附件九及验收规范中乙方承诺满足的技术要求和指标后,甲方和乙方将签署终验合格证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终验合格证书仅作为乙方履行其义务的必要证据,但其签署并不解除乙方对合同系统质量缺陷或瑕疵的担保责任。
7.7在试运行和终验过程中,如因服务质量或乙方人员行为造成甲方网络中断、运行故障、数据丢失等事件,则该事件造成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保修
8.1乙方对于合同系统向甲方提供的保修期为自终验合格证书签署的第2天起的【个月】。
8.2保修期内,为保证合同系统满足附件要求,乙方承诺免费承担甲方全网联调时的相关配合工作。
在保修期内,乙方承诺在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对本工程后续的扩容和/或改造工程或本工程相关的其他工程中免费提供本合同系统范围内的配合工作。
8.3保修期内,乙方应尽快按照甲方提供的时间表,免费纠正或替换任何与本合同规定的功能有偏差的软件部分。
纠正或替换的软件的相关技术文件资料应及时免费提供给甲方。
8.4保修期内,虽甲方未提出要求,但乙方或软件版权人仍单方在技术上对本合同软件进行升级或更新的,则乙方承诺甲方能够免费获得上述软件版本升级或更新服务。
8.5保修期内,乙方应提供每天【小时】的技术支持服务。
如果出现紧急技术问题,在甲方通过电话或传真通知乙方的情况下,乙方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小时】内予以答复。
如果甲方要求紧急处理,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小时】内赶到现场。
当合同系统提供的业务中断时,乙方在提供远端服务的同时,必须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检修。
8.6保修期内,乙方承诺在甲方要求时免费提供合同系统正常运行所必需的基本技术支持(含现场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8.6.1为保证合同系统正常运行所需的预防性维护支持、日常维护支持、网络调整支持、数据备份支持等工作。
8.6.2甲方通信网络或设备调整时,在调整后的设备与合同系统网络物理连通的情况下,提供网络调试,实现调整后的通信设备接入合同系统的技术支持。
8.6.3对合同系统正常运转所需的日常技术咨询服务。
8.6.4合同系统发生搬迁时,派遣专业技术人员给予现场支持。
8.7保修期内,中国相关部门及甲方修改或重新制定有关合同系统的技术体制标准而造成合同软件与附件所述标准不一致时,乙方承诺免费对合同软件进行相应的修改工作以使其符合上述最新标准。
在保修期满后,乙方仍应按甲方要求提供此类服务,并可收取合理费用。
8.8保修期内,对保修范围内的保修服务所发生的全部物质损耗和人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邮寄费、包装费、保险费、修理费、人员差旅费、替换备件费等,均已保含在合同总价中,甲方不为此支付任何额外的费用。
乙方未及时承担保修责任的,甲方有权采用其他渠道和方式对合同设备系统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对因合同系统在保修期间发生的质量缺陷造成的甲方和/或第三人财产和/或人身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
如果甲方垫付相关保修费用,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原始单据复印件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
【对本款中应由乙方承担的全部保修和/或赔偿费用,甲方有权在乙方的合同尾款中予以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追索。
】
第九条保密
9.1本合同拥有信息的一方(“提供方”)根据本合同向另一方(“接受方”)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信息、商业性信息、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以及其他专有信息,本合同的条款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以下统称“保密信息”),只能由接受方及其人员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对于提供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提供方的书面同意,接受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9.2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或披露的保密信息,仅可由接受方为执行本合同需要披露给指定的雇员,并且仅在为执行本合同所需的范围内进行该等披露;
但是,接受方在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之前,不得向其雇员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该等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告知该等雇员将要披露信息的保密性质,由该等雇员做出至少与本合同保密义务一样严格的保密承诺等,以防止该等雇员为个人利益使用保密信息或向任何第三方做出XX的任何披露。
9.3接受方的律师、会计师、承包商和顾问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时,接受方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是,其应要求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按照有关职业道德标准履行保密义务。
9.4如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接受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接受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责任。
但前提是,该接受方应立即将需披露的信息书面通知提供方,以便提供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且该等通知应尽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出,并且接受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的信息获得有关政府机关或机构的保密待遇。
9.5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永久持续有效。
9.6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对以下信息不适用:
9.6.1在一方披露时,已经是公众所知的信息,或者在披露后,并非由于接受方或其雇员、律师、会计师、承包商、顾问或者其他人员的过失而成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9.6.2有书面证据证明在披露时已经由接受方掌握的信息,而且信息并非直接或间接来自提供方;
或有书面证据证明第三方已向接受方披露的信息,而该第三方并不负有保密义务,并且有权做出披露。
9.7当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接受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且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提供方的保密信息,同时,接受方应按照提供方的书面要求,将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退还提供方或予以删除或销毁。
第十条承诺与保证
10.1双方保证:
指定的授权代表获得签署本合同所必要的授权,授权代表作为其委托代理人签署本合同并无任何法律障碍,对授权代表签署本合同的任何行为将予以认可,并不存在授权不明或超授权范围的情况,亦不存在任何因上述情况而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被撤消的情况。
10.2乙方保证:
所提供集成软件是标准的、规范的、成熟稳定并可用的;
所提供的技术文件是最新的、完备的、清晰的、正确的,并且符合合同附件的规定。
10.3乙方保证:
合同软件为符合最新颁布的中国相关体制标准和最终用户现行的相关体制标准的产品;
如无前述体制标准,则保证其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如无国际标准,则保证其符合行业惯常标准。
10.4乙方承诺:
在合同系统扩容或【小时】工程相关的扩容项目和/或新建项目中向甲方(包括甲方关联公司)提供与本合同相同服务时,成交单价价格不高于本合同附件一中该等服务的成交单价,折扣率不低于本合同附件一中的折扣率。
其他商务条件应不劣于本合同商务条件。
10.5乙方承诺:
在本合同系统被其它系统替换的情况下,乙方应免费配合最终用户将合同系统中全部用户数据倒换为通用的可识别的文件。
此种情况下,乙方应免费进行合同系统的改造及相关配合工作,以满足最终用户的要求。
10.6乙方保证:
根据合同附件二技术规范书的要求对设备的容量计算是正确的。
如果由于乙方计算错误而引起设备部件的缺失,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的【】天内向甲方免费提供缺失部件,使系统完整,同时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
10.7乙方承诺:
在甲方要求时免费配合、提供并完成与甲方其它应用系统间的互通性测试,免费开放相关的接口协议,包括但不限于通信协议、协议的原语、协议中使用的消息集、由协议所交换的数据格式、系统所支持的信息模型、管理目标定义、数据库结构及其他必要的技术文件,上述文件应满足甲方能够自行开发或委托第三方开发与合同系统有关的应用软件的要求。
乙方进行软件版本升级时应提前【个月】提供上述技术文件的修改部分,并在需要时按照甲方的技术规范免费修改合同设备软件以满足与甲方其它应用系统互通的要求。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由于乙方原因致使合同系统初验或终验不能按照附件【】的规定时间完成,乙方应以如下方式向甲方支付逾期初验或终验违约金:
11.1.1每逾期交货一天,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款0.1%的】违约金;
不满一天按一天计算;
11.1.2上述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乙方的义务;
11.1.3逾期完成初验或终验超过【】天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款10%的】的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全部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11.2甲方依据11.1条款解除本合同后,乙方在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同时,应在甲方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全额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额及相应的利息,计息时间从甲方支付日期开始到乙方退还日期为止,利率以归还上述款额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利率为准。
逾期退还的,按日需支付【应退款额万分之】的违约金。
11.3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甲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情节严重的,包括不限于出现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发票次数达【】次的、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乙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情况,甲方可终止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乙方在甲方终止合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加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相同产品的采购活动。
11.4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开具、提供发票的,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1.4.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
11.4.2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11.4.3乙方已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甲方将不予退还。
11.5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甲方不能抵扣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通过认证发票中载明的税款金额作为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1.6如果工程进度由于甲方的原因推迟,则本合同履行相应顺延。
双方应按顺延后的日期履行本合同,顺延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的为准。
11.7合同一方应在另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后,以书面形式向违约方发出违约或解除合同的通知。
该等通知中应详细列明对方违约的时间、违约行为、违约造成的损失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
违约方可就此向发出方提出解释或质疑,双方应及时确认违约责任的承担。
但此种确认并不影响双方按合同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和应行使的其他权利。
11.8一方违反保密约定,故意或过失泄密的,除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泄密行为,减小泄密造成的损失外,还应向保密信息拥有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款10%的】的违约金。
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保密信息拥有方所受损失的,泄密方还应予以赔偿。
同时,保密信息拥有方还有权根据泄密造成损失的大小,单方解除本合同。
11.9一方因承诺不实或保证无法实现,造成本合同无效、被撤消或给对方/第三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过错方应就此向对方承担责任,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11.10保修期满后合同系统在正常使用期限内,因合同系统质量缺陷而造成的甲方和/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11.11本合同所称之损失指直接损失,包括诉讼或仲裁费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12.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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