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信用卡外卡收单业务纠纷案及启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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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信用卡外卡收单业务纠纷案及启示
一则信用卡外卡收单业务纠纷案及启示
典型案例2008年12月,东莞某酒店有限公司(下称某酒店)在某商业银行东莞某支行(下称某支行)开立尾号为4123的基本账户。
2009年3月5日,某酒店与某支行签订了特约商户协议书,约定:
某酒店为受理某商业银行发行的银行卡、他行发行的带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以及境外发卡机构发行的威士达卡和万事达卡的特约商户;某支行为某酒店安装POS机具,负责提供相关业务凭证、受理标志并进行业务培训等;某酒店应按某商业银行的操作规程受理银行卡及外汇卡;同时约定某酒店不得违反操作规程,不得协助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套现、不得与持卡人串通诈骗银行资金等。
2010年5月7日,M.C公司的迈克尔・布莱斯通过邮件方式以四位客人名义(布里奇先生及夫人、韦恩・布里奇、海伦・布里奇)向某酒店预订3间标准间客房,入住时间为2010年6月1日至6月11日共10天。
某酒店答复折扣后总房费为人民币7200元,迈克尔・布莱斯在预订邮件中表示可接受此价格。
随后,迈克尔・布莱斯再次发邮件至某酒店,要求以信用卡支付包括房费、机票和船票全部费用,某酒店在扣除房费及刷卡手续费后,将余额汇至迈克尔・布莱斯提供的机票和船票代理人的账号,某酒店表示同意,迈克尔・布莱斯遂要求在其提供的信用卡上刷取9531美元(人民币64811元),并随后传真信用卡、支付授权书与确认信回传等资料。
2010年5月9日,某酒店凭传真资料及客户要求做预授权及确认。
5月13日,某酒店通过网上银行查询收到此笔交易金额,在扣除房费及手续费后,提取人民币53107.02元兑换成美元,在他行通过西联汇款汇至迈克尔・布莱斯提供的机票和船票代理人账号。
此后,某酒店陆续收到迈克尔・布莱斯的两次预订,两次分别以不同三位客人名义预订酒店3间标准间客房,预订中说明这三位客人系与第一批客人一起来旅游的,要求房间价格、房型、数量、入住时间、支付方式跟第一次预订相同。
某酒店遂按第一次的操作方式凭卡号做预授权及确认,并在确认收到交易资金后,分别在其信用卡上刷取10785美元(人民币73950元)、9670美元(人民币66220元),在扣除房费及手续费后,提取人民币60535.44元兑换成美元,在他行通过西联汇款汇至对方提供的机票和船票代理人账号。
第三次扣除房费及手续费后的余款人民币67300.54元未汇出。
2010年6月2日,某支行收到某商业银行东莞分行银行卡中心转发总行,关于POS商户某酒店在2010年5月9日至2010年5月29日期间发生大额外卡收单异常交易约人民币204981元的通知,总行在该通知中要求某支行在必要情况下可对该商户采取设置交易控制、暂停商户外卡交易等措施防控风险。
2010年6月2日,某支行工作人员到某酒店调取2010年5月9日至5月29日期间发生的大额外卡收单异常交易共计16笔,合计交易金额为人民币204981元;2010年6月10日,某支行对某酒店POS刷卡款项存在异常和风险的交易金额人民币204981元进行了冻结。
2010年7月11日,某支行对其中的两笔异常刷卡款合计人民币57020元进行扣划,2010年8月2日至9月9日期间又从某酒店的基本账户扣划了142836.47元,合计扣划人民币199856.47元。
2010年7月13日,万事达卡北京代表处致函某商业银行总行,证实某酒店合计金额为人民币204981元的16笔交易为伪卡交易。
某酒店在其基本账户内款项被某支行扣划后,认为某支行在未经其授权同意,且未持任何司法机关法律裁决的情况下,擅自冻结并扣划其基本账户中的人民币199856.47元,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遂以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某支行,请求法院判令某支行立即返还存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一审法院以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立案后,某支行认为其扣划某酒店的存款是基于双方签订的《特约商户协议书》,并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最终,法院认为本案实质是原、被告之间的信用卡POS交易服务合同纠纷,遂重点对信用卡POS交易服务合同关系予以审查。
在案件庭审中,某支行向法院提供了万事达卡北京代表处出具的《关于信用卡伪卡资料查验》、持卡人拒付申明以及《万事达使用手册》等证据文件,用以证明某酒店涉案16笔外卡交易为非持卡人授权交易,并均已遭到持卡人拒付。
法院认为,某支行提供的证据系在境外形成,根据相关规定必须经过该国公证机构公证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方具备证据效力。
鉴于此,一审法院建议某支行与某酒店调解结案。
通过积极磋商,某支行与某酒店达成调解协议,由某支行给予某酒店1万元补偿后,某酒店不再就此事主张任何权利,同时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特约商户协议书,某支行停止某酒店POS机的使用。
法律分析本案为一起典型的外卡收单业务引发的被诉案件,涉及的主要问题和争议焦点包括:
一是信用卡外卡收单业务的交易流程及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某酒店在本案所涉外卡收单交易中是否存在过错;三是某支行是否有权扣划某酒店账户金额。
关于信用卡外卡收单业务的交易流程及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信用卡外卡收单业务是指,国际信用卡持卡人在特约商户使用境外银行发行的信用卡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商品或服务时,特约商户通过安装的POS终端机将交易数据传递给收单行,收单行通过国际信用卡组织向发卡行传递交易数据,发卡行在收取持卡人所偿还的交易款项后,将交易款项划拨给收单行的交易方式。
(见图1)从图1可以看出,信用卡外卡收单业务涉及收单行、发卡行、持卡人、特约商户以及国际信用卡组织等五方,各方之间发生如下法律关系:
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的买卖或服务合同关系,收单行与特约商户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收单行通过国际信用卡组织与发卡行之间的委托结算关系,以及发卡行与持卡人之间的信用卡法律关系。
在外卡收单涉及的法律关系中,特约商户一方面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另一方面依据收单行信用卡操作规程对持卡人所持信用卡进行审核及受理;收单行一方面负责向特约商户提供收单业务服务,另一方面通过国际信用卡组织清算系统向发卡行传递清算数据,代发卡行提前支付相关款项;发卡行在收到收单行清算数据后,向持卡人发账单收款,并将所收款项支付收单行。
在这一交易流程中,收单行在特约商户受理信用卡后需代发卡行垫款,如事后遭遇持卡人拒付,而发卡行又认为持卡人拒付成立,发卡行会将相应款项退回给持卡人,并通过信用卡国际组织申请扣划收单行相应款项。
因此,特约商户依照与收单行之间的特约商户服务协议,确保商品或服务交易的真实性,认真履行信用卡受理审查义务,妥善保管签购单特约商户留存联,成为收单行能否免除拒付风险的关键。
关于某酒店在本案所涉外卡收单交易中是否存在过错问题如上所述,特约商户在外卡收单业务中的履行相关义务是否规范,直接决定了收单行是否存在拒付风险。
本案中,某酒店与收单行之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主要体现在《特约商户协议书》中,判断某酒店是否存在过错,应首先判断某酒店受理国际信用卡是否符合《特约商户协议书》约定。
《特约商户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特约商户在受理外汇卡时,应严格执行某商业银行制订的《特约商户受理外汇卡操作规程》(下称《规程》)。
根据《规程》,特约商户收银员在受理外汇卡业务时,应当优先选择POS联机交易方式完成,如系统显示“网络不通”或“查询发卡行”时应向授权中心索取授权;交易未能完成的,应通过手工压印卡片处理,压印单作为POS凭证的附件,且每笔交易都必须先行向授权中心索权。
本案中,某酒店在受理迈克尔・布莱斯提供的外汇卡办理预授权业务时,并未审核外汇卡本身,也未通过POS联机交易或手工压印卡片处理,在操作程序上,完全不符合其与某支行签订的《特约商户协议书》及相关操作规程。
并且,某酒店进行的POS预授权金额除用于支付房费外,还包括机票和船票费用,并将机票和船票费用以现金方式兑换成美元,汇至客户指定的账号,该行为明显属于协助信用卡套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特约商户协议书》第二条第(十二)项关于协助持卡人信用卡套现属于重大违约行为的相关约定。
事实上,某酒店协助客户信用卡套现的行为,还涉嫌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某酒店在客户未实际入住的情况下,进行预授权,且预授权金额远远超过预订的房费金额,并将扣除房费和手续费后的余额以现金形式汇至客户指定的其他账户,明显属于以虚构交易信用卡套现,如该金额达到法定限额,构成情节严重的,则某酒店应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刑事责任。
关于某支行是否有权扣划某酒店账户金额问题本案中,发卡行在持卡人拒付后,将相关款项退还给持卡人,并向信用卡国际组织要求退回已垫付款项,信用卡国际组织根据与某商业银行的合作协议,从收单行扣划了垫付金额,最终形成收单行某支行的垫款。
《特约商户协议书》规定,如特约商户发生违反操作规程或进行信用卡套现等严重违约行为的,收单行有权终止协议,并有权拒绝付款或从特约商户账户中扣回违约款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某酒店承担。
据此,针对某酒店的违约行为,某支行完全有权从其账户中扣除相关款项。
虽然根据双方协议约定,某支行有权从某酒店账户中扣回相关款项并要求某酒店赔偿损失,但是,证明本案系伪卡交易、持卡人拒付以及某支行造成垫款损失的证据文件均来自于中国境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因此,本案中,某支行要证明其形成拒付损失,需提供符合上述形式要件的证据文件。
考虑到证据形成过程的复杂性以及相关成本,某支行最终与某酒店达成调解协议,适当补偿某酒店,终止《特约商户协议书》并收回POS机。
相关启示随着我国信用卡业务的高速发展,外卡收单作为信用卡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呈现快速发展的势头,该业务在为商业银行带来收益的同时,也潜在着巨大的垫款损失风险。
因此,商业银行应当严格甄选、管理特约商户,加大培训力度,高度重视外卡收单业务风险防控。
提高特约商户准入门槛,加强特约商户监管力度。
防控外卡收单业务风险的关键在于选择业务水平过硬、信誉好的商户进行合作,从源头上防止特约商户因人员管理不善、业务水平低下或故意违规等原因,给收单行带来损失并引发被诉案件。
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的特约商户管理机制,提高商户准入门槛,择优选择信誉度高的商户合作;对已建立合作关系的特约商户,应加强对特约商户的监管,要建立对特约商户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制度,建立商户交易数据库和监控系统,发现有关商户涉嫌违规受理业务要及时调查核实,必要时可暂停与其的合作,以强化对业务市场的风险监控。
加强对特约商户的培训力度,建立完备的商户培训档案。
特约商户工作人员是防范欺诈交易的第一道防线。
商业银行应通过对特约商户进行业务培训,提升特约商户工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水平,了解外卡收单操作规程,使其掌握伪卡和真卡的特征区别,能够辨别正是持卡人和犯罪嫌疑人在交易中的不同特点,避免特约商户出现违规操作或人为错漏的现象。
同时,应建立完备的培训档案,记录对特约商户的培训时间、地点、业务内容等要素,防止在涉诉时因无法向法院提供履行培训义务方面的书面证据而使收单行处于被动地位的情形发生。
加强与发卡行、特约商户之间的信息沟通,最大限度避免损失。
收单行应注重监测外卡收单交易,对于可疑交易或分单交易,收单行可主动向发卡行发出询问函,以了解真正的持卡人是否确实进行交易。
当发生外卡收单持卡人拒付时,收单行应及时保留关于持卡人拒付或发卡行申请国际信用卡组织扣款的相关证据文件,同时应第一时间与特约商户沟通协商,了解交易的真实情况。
如判定应由特约商户承担责任时,收单行应严格按照双方协议约定从特约商户账户扣款,并向特约商户出具相关证据文件,在最大限度收回垫款的同时避免产生争议。
(作者单位:
中国工商银行法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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