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纳税实务中国近现代税法趣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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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实务中国近现代税法趣闻
什么是税收
一、税收的涵义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
马克思指出:
"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
""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恩格斯指出:
"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
"19世纪美国大法官霍尔姆斯说:
"税收是我们为文明社会付出的代价。
"这些都说明了税收对于国家经济生活和社会文明的重要作用。
对税收的内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国家征税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成员获得公共产品的需要;
(2)国家征税凭借的是公共权力(政治权力)。
税收征收的主体只能是代表社会全体成员行使公共权力的政府,其他任何社会组织或个人是无权征税的。
与公共权力相对应的必然是政府管理社会和为民众提供公共产品的义务;(3)税收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主要方式;(4)税收必须借助法律形式进行。
二、税收的特征
税收作为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具有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特点。
税收特征可以概括为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
税收的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凭借其公共权力以法律、法令形式对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权力)与义务进行制约,既不是由纳税主体按照个人意志自愿缴纳,也不是按照征税主体随意征税,而是依据法律进行征税。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税收的强制性主要体现在征税过程中。
税收的无偿性。
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后,税款一律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由财政统一分配,而不直接向具体纳税人返还或支付报酬。
税收的无偿性是对个体纳税人而言的,其享有的公共利益与其缴纳的税款并非一对一的对等,但就纳税人的整体而言则是对等的,政府使用税款目的是向社会全体成员包括具体纳税人提供社会需要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因此,税收的无偿性表现为个体的无偿性、整体的有偿性。
税收的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征税预先规定了统一的征税标准,包括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
这些标准一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是相对稳定的。
税收的固定性包括两层涵义:
第一,税收征收总量的有限性。
由于预先规定了征税的标准,政府在一定时期内的征税数量就要以此为限,从而保证税收在国民经济总量中的适当比例。
第二,税收征收具体操作的确定性。
即税法确定了课税对象及征收比例或数额,具有相对稳定、连续的特点。
既要求纳税人必须按税法规定的标准缴纳税额,也要求税务机关只能按税法规定的标准对纳税人征税,不能任意降低或提高。
当然,税收的固定性是相对于某一个时期而言的。
国家可以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地修订税法,但这与税收整体的相对固定性并不矛盾。
税收的三个特征是统一的整体,相互联系,缺一不可。
无偿性是税收这种特殊分配手段本质的体现,强制性是实现税收无偿征收的保证,固定性是无偿性和强制性的必然要求。
三者相互配合,保证了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
三、税与费的区别
与税收规范筹集财政收入的形式不同,费是政府有关部门为单位和居民个人提供特定的服务,或赋予某种权利而向直接受益者收取的代价。
税和费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主体不同。
税收的主体是国家,税收管理的主体是代表国家的税务机关、海关或财政部门;而费的收取主体多是行政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等。
特征不同。
税收具有无偿性,纳税人缴纳的税收与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之间不具有对称性。
费则通常具有补偿性,主要用于成本补偿的需要,特定的费与特定的服务往往具有对称性。
税收具有稳定性,而费则具有灵活性。
税法一经制定对全国具有统一效力,并相对稳定,费的收取一般由不同部门、不同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
用途不同。
税收收入由国家预算统一安排使用,用于社会公共需要支出,而费一般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
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从各国政府的税收实践来看,税收具有"返还"的性质,最终还是要通过国家财政预算,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等方式用之于纳税人。
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税收的本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按照国家税收法律规定,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税款,这是纳税人享有国家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前提和基础。
国家通过税收筹集财政收入,通过预算安排用于财政支出,进行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城市公共建设,支持农村和地区协调发展,用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用于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用于政府行政管理,进行国防建设,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国家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等方面的需要。
以2007年为例,全国财政总收入累计完成51304.0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2.4%.中央财政支出总计29557.49亿元,其中用于"三农"的各项支出合计4318亿元,增加801亿元,增长23%;用于教育支出1076.35亿元,增长76%;用于医疗卫生支出664.31亿元,增长296.8%;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303.16亿元,增长13.7%;用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支出383.7亿元;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支出51亿元;中央财政对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区)的财力性转移支付达到7092.9亿元,增加1933.2亿元,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2505亿元。
在中央财政加大以上各项支出的同时,各级地方财政也相应加大投入和支出。
2003~2007年,全国财政用于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支出累计达到2.43万亿元、6294亿元、1.95万亿元和3104亿元,分别比上一个五年增长1.26倍、1.27倍、1.41倍和1.3倍。
中央财政用于"三农"的支出累计达到1.6万亿元。
中国是一个有13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矛盾比较突出,按照党的十七大战略部署,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社会经济发展、统筹人和自然的和谐发展,正确处理经济和税收、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合理确定税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比重,充分发挥税收筹集资金、调控经济、调节分配的职能作用,增强政府提供公务服务的能力,努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税收制度,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的总称。
它通常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税目、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和加征、违章处理等要素。
税与利、税与费的关系
(一)税与利
税收简称说,利润简称利,是两个不同的经济概念。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国家依靠社会公共权力,根据法律法规,对纳税人包括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和自然人强制、无偿征收,纳税人依法纳税,以满足社会公共需求和公共物品的需要。
税收体现了国家主权和国家权力,带有鲜明的强制性和无偿性。
在税收和税法面前,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处于同等地位。
利润是企业或厂商出售商品后得到的销售收入扣除预付资本价值即成本后的余额。
真实的利润可以真实地体现企业或厂商的资本收益即经济效益状况。
税与利二者之间的区别不仅表现在经济含义上,而且表现在法律意义和政治意义上:
国家依法征税,行使的是国家行政权力;国家参与国有资本收益的分配,行使的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
(二)税与费
从理论上要分清税收与规费之间的性质和经济关系。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主要用于国家的社会公共物品和服务的需要。
税收管理的主体是税务机关,税种、税目、税率、征收期限由法律规定。
税收带有强制性。
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与国有资本利润分红收益、国债和规费一起共同组成财政收入,再通过财政预算支出分拨、下拨。
故国家税收与国家的社会公共物品和服务不具有对称性。
规费的主体是行政事业单位,对某种社会公益事业提供公共服务收取一定费用,这种行政性规费,带有“准价格”的性质,就是说,规费主体要提供一定数量的服务,规费主要用于成本补偿的需要(如工本费等),特定的规费和特定的服务带有对称性。
现行的各种行政事业性规费,通常包括两类:
一是行政规费,这是附随于政府部门各种行政活动的收费,名目很多,范围很广。
计有:
外事规费(如护照费)、内务规费(如户籍规费)、经济规费(如商标登记费、商品检验费、度量衡鉴定费)、教育规费(如毕业证书费)以及其他行政规费(如会计师、律师、医师等执照费)。
二是司法规费,它又可分为诉讼规费和非诉讼规费两种。
前者如民事诉讼费、刑事诉讼费;后者如出生登记费、财产转让登记费、遗产管理登记费、继承登记费和结婚登记费等。
政府部门收取规费的标准,在理论上通常有两个:
一是所谓弥补原则,即根据政府部门提供服务所需的费用数额,来确定规费的收费标准;二是所谓报偿原则,即以居民从政府部门服务中所获得效益得大小,来确定规费的收取标准。
(三)其他与税有关的概念
捐,有时与“税”相混用。
此时,捐实际就是税收的别称。
但捐的本义是指捐助,即无偿地拿出财物来帮助他人,通常带有社会公益性质,不具有强制性。
价格是商品或劳务内在价值的实现形式,是平等的买卖(商品交换)双方商品或劳务成交的货币表现,一方提供一定数量的商品或劳务,另一方提供一定数量的货币即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带有有偿性)。
这种当事人(交换主体)双方的交换行为通过市场自愿进行,不具有强制性。
交换的目的,一方让渡使用价值而获得价格(补偿成本,并获得一定利润),另一方让渡价格而获得使用价值。
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经过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为了专项事业或特定产业的发展需要,凭借政府行政职能和信誉,通过合理的渠道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其范围主要包括:
各种具有专项用途的基金、资金、附加、收费,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利用财政预算内拨款设立的专项资金、基金等。
税收本质
税收的本质,是国家以法律规定向经济单位和个人无偿征收实物或货币所形成的特殊分配关系。
这种分配关系,集中反映了国家与各阶级、各阶层的经济关系、利益关系。
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
分配的主体是国家,它是一种以国家政治权力为前提的分配关系;分配的客体是社会剩余产品,不论税款由谁缴纳,一切税源都是来自当年劳动者创造的国民收入或以往年度积累下来的社会财富;分配的目的,是为实现国家职能服务;分配的结果,必然有利于统治阶级,而不利于被统治阶级,因为税收从来都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
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不同的国家性质,决定不同国家税收的本质。
(一)资本主义国家税收的本质
资本主义国家税收,是资本主义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其国家(政府)机器赖以存在并实现一切职能的物质基础。
从税收负担来看,不论是直接税或间接税,都要由劳动者来负担。
间接说,现象是由商业资本家来缴纳,但实际上税款又通过消费品的价格转嫁给了广大消费者。
列宁在《评国家预算》一文中指出:
“征收日用品的间接税是极不公平的。
它把全部重担转嫁到穷人身上,给富人造成特权。
人愈是穷,他愈是要把自己更大一部分收入以间接税形式缴纳给国家。
”从税收用途来看,资本主义国家通过税收取得的收入,又通过财政支出为资产阶级利益服务。
特别是庞大的军费支出,成了垄断资产阶级发财致富的重要途径。
其暴力机关的支出,也是直接或间接地为资产阶级利益服务的。
此外,资本主义国家还通过国家干预经济,对那些需要大量投资而私人资本家又不愿投资的项目,如水电站、大坝以及风险较大的尖端技术试验等,通过财政拨款来投资,一方面,使成千上亿的国民收入通过资本主义财政的再分配直接转到资本家的手中;另一方面,维护了资本主义制度,资本主义国家税收就其本质来讲,是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基础,是资本主义国家对劳动者的额外剥削,是一种超经济剥削关系。
(二)我国社会主义税收本质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是为广大劳动者谋利益的。
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实行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劳动者是国家的主人、企业的主人。
在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之间根本利益是一致的。
因此,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税收与资本主义税收有着截然不同的本质。
从我国社会主义税收的来源看,主要来自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等公有制企业。
在我国,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公有制企业缴纳的税额占税收总额的大部分。
我国税收增长,主要依靠社会主义生产的增长,特别是依靠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收入的增长。
国家对集体经济的征税,实行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
对农民缴纳的农业税,则实行轻税、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政策。
而且,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农业税在税收总额中所占比重已经逐渐下降。
国家对劳动者和其他个人征税的比重很小。
从我国税收的用途来看,我国社会主义税收是为广大劳动者利益服务的,它直接或间接地用于为劳动者造福的各项事业。
国家通过税收筹集的资金,按照国家预算的安排,有计划地用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社会主义科学、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用于加强战备、巩固国防等。
这些都是直接关系到劳动者根本利益的。
与此同时,国家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还不断提高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近年来,国家拿出大量资金用于改善城乡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包括提高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各种价格补贴、提高工资、安置城镇待业青年和新建民用住宅等。
从以上我国社会主义税收的来源和用途可以看到,我国社会主义税收的本质,是国家筹集社会主义建设资金的工具,是为广大居民利益服务的,体现了一种“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社会主义分配关系。
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
改革开放30年来,经过几次较大的改革,我国税收制度日臻完善。
改革开放初期的税制改革是以适应对外开放需要,建立涉外税收制度为突破口的。
后来,又先后分两步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改革,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以税收的形式固定下来。
1994年,国家实施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成效最显著、影响最深远的一次税制改革。
这次改革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积极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制体系。
2003年以来,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的部署,围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分步实施了税制改革和出口退税机制改革。
几经变革,目前,中国共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烟叶税、关税、船舶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20个税种,其中,17个税种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由国务院决定从2000年起暂停征收。
关税和船舶吨税由海关部门征收,另外,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由海关部门代征。
一、增值税
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对一般纳税人,就其销售(或进口)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加值征税,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出口货物为0%(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征收率一般为6%,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等税法列举项目的征收率为4%.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一般为1个月,纳税人应在次月的1日至10日的征期内申报纳税。
二、消费税
对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征税范围包括烟、酒和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等18个税目。
消费税根据税法确定的税目,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分别实行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与增值税的纳税期限相同。
三、营业税
对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应税劳务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等7个税目。
营业税按照应税劳务或应税行为的营业额或转让额、销售额依法定的税率计算缴纳。
除了娱乐业实行20%(其中台球、保龄球适用5%)的税率外,其他税目的税率为3%或5%.营业税的纳税期限与增值税、消费税基本相同。
四、企业所得税
对中国境内的一切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
企业所得税以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办法。
即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五、个人所得税
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包括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11个应税项目)为对象征收。
除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注: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比照执行)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外,其余各项所得均适用20%的比例税率。
纳税期限是: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和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年度终了后30日内缴入国库;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自行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六、资源税
对各种应税自然资源征收。
征税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等7大类。
资源税的税额标准因资源的种类、区位的不同,税额标准为每吨0.3元到60元或每1千立方米2元到15元不等。
目前,资源税采取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下一步将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其税额标准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间。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八、房产税
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产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此税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
其税率分为两类:
按照房产余值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税率为1.2%;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税率为12%,但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九、城市房地产税
现仅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的房产征收。
其税率分为两类:
按照房产余值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税率为1.2%;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税率为18%.城市房地产税按季或按半年分期缴纳,具体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十、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它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区别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分别按7%(在市区)、5%(在县城、镇)和1%(不在市区、县城或镇)三档税率计算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十一、耕地占用税
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其占用耕地的面积征收。
其税额标准在每平方米5元至50元之间。
纳税人必须在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十二、土地增值税
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的税率征收。
它实行4级超率累进税率,税率分别为30%、40%、50%、60%.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十三、车辆购置税
对购置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等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税率为10%.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置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并一次缴清税款。
十四、车船税
以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到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为征税对象,向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征收。
分为载客汽车、载货汽车等六大税目。
各税目的年税额标准在每辆24元至660元,或自重(净吨位)每吨3元至120元之间。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
十五、印花税
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税法规定的应税凭证征收。
印花税根据应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合同金额依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
比例税率有1‰、0.5‰、0.3‰和0.05‰四档,比如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0.3‰贴花,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的0.5‰贴花,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的1‰贴花,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的0.05‰贴花等;权利、许可证等按件贴花5元。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缴纳办法。
股权转让书据按其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即证券交易印花税)。
十六、契税
以出让、转让、买卖、赠与、交换发生权属转移的土地、房屋为征税对象征收,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出让、转让、买卖土地、房屋的税基为成交价格,赠与土地、房屋的税基由征收机关核定,交换土地、房屋的税基为交换价格的差额。
税率为3%~5%。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十七、烟叶税
对收购烟叶(包括晾晒烟叶和烤烟叶)的单位,按照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征收,税率为20%。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
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以上是中国现有税种的大致介绍,除此之外,需要说明的是,尽管中国税法规定有20种税,但并不是每个纳税人都要缴纳所有的税种。
纳税人只有发生了税法规定的应税行为,才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收,如果没有发生这些应税行为,就不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收。
从实际情况来看,规模比较大、经营范围比较广的企业涉及的税种一般在10个左右,而大多数企业缴纳的税种在6~8个。
我国税种的简单介绍
1994年税制改革之后,我国的税种由37个缩减到目前的22个,具体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烟叶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筵席税、关税、船舶吨税。
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筵席税已经停征,关税和船舶吨税由海关征收。
因此,目前税务部门征收的税种只有18个。
我国税收的职能与作用
税收职能是指税收所具有的内在功能,其具体表现则为税收的作用。
税收作为政府的一种分配行为,在性质上属于经济活动中的分配范畴,因此,税收的职能作用,也只能从税收与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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