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火栓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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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火栓管理办法
消火栓管理办法
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消火栓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上海市消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
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设置于室外的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及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具体包括:
(一)市政道路上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
(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三条(管理监督部门)
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是本市消火栓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和区(县)公安消防部门对本市消火栓的管理实施监督。
市建设、规划、市政、水务、房地资源、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规划)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供水专项规划。
规划、市政、水务等相关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专项规划时,应对涉及消火栓设置要求内容征询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设计方案的备案与审核)
市政消火栓的设计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市政消火栓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公安消防部门和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意见,竣工图纸应当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单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建设施工,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施工;施工完毕,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的,方可启用。
第六条(建设责任)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等工作。
供水服务单位按照消防专业规划和技术要求,具体实施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工作。
单位负责本单位消火栓的配建工作。
居民住宅区的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配建工作。
第七条(建设标准)
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建设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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